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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有两个案例要辩论,请高手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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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11: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蓝某拥有自己的车队和挖掘机,承揽工程运输等业务。蓝某与某工厂签订一份垫土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约定蓝某在一定期限内为某工厂完成40亩地的垫土作。因找不到合法的取土处,蓝某便在某行洪河道河堤的内侧及滩地盗挖土方10000立方米,后被河道管理部门发现。经勘验,其取土行为并不足以危害河堤安全。经价格机构鉴定,蓝某平地垫土的土方市场价为7元/每立方米,其盗挖土方价值7万元。
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我方辩题是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被告人林某于1998年起受聘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信用社仍使用县农行金库。林某于2000年下半年起从事押钞工作,兼任上存、下拨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和负责现金出入库等工作。2003年3月30日下午5时30分,林某与押钞员张某等将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的现金70余万元押运回农行金库,当时农行金库收库员高某在库房外值班,林某与张某将钱款存入保险柜并锁好柜门后离开库房。其后,林某借口由其将金库和保险柜的钥匙带回办公室为由支开张某,然后返回金库,打开保险柜,将其中70万元人民币装进提包后离开库房,农行守库元高某虽发现林某第二次进库房携包离开,但未予制止或询问。
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我方的辩题是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发表于 2006-11-21 21: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周有两个案例要辩论,请高手支招!

[这个贴子最后由上大小白在 2006/11/21 09:45pm 第 1 次编辑]

[br][br]-=-=-=-=- 以下内容由 上大小白2006年11月21日 09:47pm 时添加 -=-=-=-=-
原先的东西写错了,麻烦版主把这个回复删了吧
发表于 2007-9-24 15: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周有两个案例要辩论,请高手支招!

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数额。
案例一我认为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应成立盗窃
案例二应该成立,因为争议焦点在于,有人看见他拿包。但这恰恰说明,他是要用包做掩饰。可以认定为秘密手段。[DISABLELBCODE]
发表于 2007-11-1 16: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浅见。案例一 :占有不必是永久占有。通过暂时的占有,来达到永久剥夺合法拥有者的财产,是一种非法占有的目的。比方,甲偷了一只手表,为的是马上卖给乙,甲犯偷窃罪。当林某从河提非法挖土时,他已经有意图非法占有,虽然只是暂时性的。
发表于 2007-11-2 01: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2另人费解!!!!!!!
发表于 2008-10-10 15: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学习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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