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学长的指教,我的回应如下: 首先,很高兴地看到我和学长之间还是有很多共同之处的嘛.您也认为在政策性辩论中包括价值的论辩,但您认为“价值上的冲突很难突破普同价值基础”,您把这样的普同价值基础作为双方辩论的前提和基础,双方在这一点上似乎不大会起分歧;而第二类存在于特定群体或特定空间之内的价值冲突,您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也是辩论的意义所在。同时您强调论证方式的重要性。这些观点和我的没有冲突,我所说的价值不能够真空包含在您的第一层意思之中,而第二点我也同意。只是您所举的例子“比如我们用科学主义反对宗教迷信,其结果是科学本身成了神坛上的新主。“并不能很好地论证您的观点。您的意思是不能简简单单用一种我们意识形态里宣称是真理的东西去反对另一个东西,而是需要做出论证的。对吗?如果是这样的,今天用科学去反对迷信,这样一个论证可以包括对迷信本身的批判和用科学去解决问题两个步骤呀。不一定会得到您所说的结果是科学本身成为神坛上的新主的情况。 接下来您得出结论,“所以问题不是在于我们是否把自己所认为应该的东西加诸在别人头上,而是我们所认为的这种“应该”是否真的“应该”!“,您曲解我的意思了,但这无关宏旨,我不想再说了。来看有分歧的地方。 您说, “所以,我一向认为,在太重大的价值问题上,在太抽象的价值讨论上,我们都应该回避,这种和我们的态度不符合,也正是我们所要抛弃的。“原因在于“一般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不会轻易进行这种价值的讨论。除非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之下。而此时的讨论已经是一种政治问题,而不是求得良方之问题了。比如,革命的兴起。 ” 我认为不应该采取这种回避的态度。您把重大的价值讨论都看作是政治问题,是不是政治令中国人太过于敏感了,还是政治只是您的托词。诚然,价值问题很难讨论,但这不代表它不能讨论,也绝能成为拒绝价值讨论的借口。在政策性辩论中既然含有价值因素,(在游梓翔老师的认识辩论p52的图3-1中很清楚的表明了政策辩题,价值辩题与实事辩题的层级关系)就一定要进行论辩。价值讨论的核心是价值标准的判断,怎样的价值标准才是我们需要的,辩手只要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就可以了。这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我们不能够回避问题。比如举个例子:对是否要建立三峡水利工程进行辩论。除了对计划本身的论辩外,一定会涉及到人与自然的价值问题。这应当不能算作是学长所害怕的政治问题吧,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学长还要回避吗? 下面的讨论又是有分歧的哦。 分两个问题谈比较清楚一点:第一个我对于抽签本身的看法。第二个是对于比赛制度的看法。 先谈第一个。你举了职业的例子。“今天一项职业的正当性和其本人是否正当并没有联系。就好像足球运动员收入不菲,可是如果一个人为了赚更多的钱而去踢球,我们不能说他就是错的或是不好的。他在比赛中表现得很功利,一旦有重赏就拼命踢,也不能是不好的,除非他作弊。“是的,我不能说它是错的,但我认为这是不好的。(又是一个价值判断)原因在于这时的人已经处于异化状态了。它不是为了这个职业的目的在工作,而是由别的东西所驱使。金钱,权力,或者别的东西。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他不再是人了,而只是奴隶。所以在价值上给他下的是负判断。但这丝毫不影响别人给他下价值上的正判断。 那么在辩论中又是如何?即我们究竟为何而辩论?我的观点仍然是辩论是手段不是目的。是通过辩论让我看到了更真的东西。当然我也不否认这一过程所能给我们带来的快乐。 再谈第二点:您说要“求得在程序规则之下的最大利益,而不是实质正义。“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您又说“对于辩论员而言,他们和律师一样,都坚信辩论制度本身能够带来正义,而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本不是他们所要考虑的,或者说至少不是他们在这个身份下所考虑的,而是在他们才用此身份之前所要考虑的。“这一点我也是同意的,但我们在讨论制度问题时的身份显然已经不是辩论员了。我们遵循制度,是因为我们相信通过这样的制度能够得到最好的结果;同样的,我们修改制度也是希望制度的作用更大。是否让辩论员自由选择立场是可以讨论的制度问题,但您的回答不能说服我。自由选择立场与您所说的白纸典范并不矛盾,辩手自由选择立场之后我们对其进行评判的标准依然是论证的力度,而不是看某个人的观点。辩论比赛抽签是合理的,我不否认,同时,自由选择立场也是合理的。既然双方的立场是自己选择的,那就不存在有失公允的问题,这与抽签所达到的公平性是等值的。同时,自由选择立场更有利于辩论员的发挥,尽量少的使用技巧。还有一点就是训练辩论员必须为自己所选择的立场负责任。你有选择的权力同时你就必须为你的行为负担责任,即比赛的输赢。自由选择立场唯一的弊端即在于如果双方都选择同一立场的时候。我认为只要参赛队伍足够多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实际上往往不可能有足够多的参赛队伍,那么救济的手段只有抽签。但在可能的情况之下我提倡尽量自由选择。特别是在训练中,建议采用自由选择立场的方式。 综上,我认为价值辩论非但没有偏离辩论本身的目的,反倒是政策性辩论的题中之意,不能回避。其次,辩手自由选择立场有其合理性,可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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