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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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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2: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届亚太赛终于圆满结束了,马来亚大学摘得桂冠,恭喜恭喜:)。
澳门大学第一轮即被淘汰,实在是很遗憾。作为场上队员之一,我不得不说,我们真的很失望,虽然我们尽力了~
当然,硬币总有两面,事情也不会只有糟糕的一面。过早的被淘汰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我们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参观tb,这个对我们来说有点神秘的地方。热闹的夜市,美味的小吃,正点的台妹,高但是很丑的101,败絮其外,金玉其中的故宫博物馆,太多太多的回忆,3g多的照片还有多带回来的两斤肉就是明证。
美好的时光总是容易消逝,眨眼的工夫我们就呆满了8天,亚太赛曲终人散,twzf允许我们逗留的时间也已经期满,于是我们就匆匆地回到了澳门。
匆匆地回到澳门,匆匆地收拾行李,匆匆地为张瑾搞了个小小的送别活动,匆匆地我喝大了(不甘心,我们给小蜜蜂送行,结果却是我喝大了,这叫什么事啊~~~),然后回到宿舍摊尸。醒来已经是第二天的下午,发现该走的都走了,剩下我和张瑾,并且这只万恶的小蜜蜂还基本不在宿舍呆着。一个人清净下来,终于可以沉淀一下,整理整理纷乱的思绪,写点东西。
大家都在奇怪为什么这次亚太赛评论或者感想是如此之少,比如我们的bruceliujingjing,甚至还发点奇怪的东西到华辩上企图引起大家的注意,但很显然他遭到了可耻的失败:)。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原因大抵是这样的吧:大家都对tw有着浓厚的兴趣,于是被淘汰的队伍忙着玩,晋级的队伍一边猛流着哈喇子羡慕被淘汰的队伍像疯狗一样在tb四处流窜,一边不得不闷在世新的小宿舍里准备下一场比赛,于是就没有人写评论或者感想了。
不过随着大家离开tw,狂乱的心慢慢平静下来,各种各样的评论和感想就会逐渐出炉了吧,我猜。不管会不会像我猜的这样,我还是来谈谈我们自己的这场比赛吧。个人的一点看法,不见得公正客观,不见得对,如果话语中冲撞或者得罪了谁,还请见谅包涵。

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古老的话题,注意,是话题,而不是辩题。这样一个话题自从人类有了文明,有了法律之后就一直在被探讨着,引起了哲人智者们千年的思考。这样一个话题的背后,其实是人类社会一直在追求的两种价值的碰撞:正义和秩序。当正义和秩序这样的两种价值在恶法上产生了冲突,人类就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于是一直争论到现在。
第一次拿到这个题目是在校内赛上,也是反方恶法非法。当时看到这个题目想起来在大学里法理课上我们老师跟我们讲过这样的一个话题,并且有此还区分出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这两大西方法学流派。于是乎,上网找了几篇论文,了解了一下各家的观点,觉得自己队友都是法学院的学生,欺负欺负对手应该是没问题的。但辩论赛不是学术交流会,我们在校内赛上就输了。
因为知道亚太赛的第一场我们就是这个题目,正好又是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也比较有兴趣,于是买了几本书来看看:《西方法律思想史》,《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政治学》等等。对于这个话题我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3月份去杭州与浙江的几所学校进行交流比赛,其中与浙江大学辩论队的比赛,也是安排了这样一个题目,并且采用了奥瑞岗的334制。比赛打的非常开心,笑料百出,但浙江大学的同学可能是因为专业的缘故,对这个话题不太了解,因而探讨的层次并不深入。又由于我们双方对奥瑞岗赛制的了解不够,质询与被质询环节搞得好像说相声一样,搞笑有余,精彩不足。
通过这两次的比赛,我们对于这个辩题应该往哪个方向讨论,心中有了一定的眉目。如果仅仅停留在对于辩题的字面含义的追究上,那么会使比赛陷入一种无聊的形而上的讨论,诸如讨论“白马是不是马”,“烂苹果是不是不苹果”这样的话题。如果想继续深入的对这个话题进行讨论,基本上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往纯理论的方向,即讨论秩序和正义的关系问题;再一个就是往实践的方向,即基于这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如果遇到恶法,应不应该遵守的问题。
对于亚太赛采用奥瑞岗334这样一个赛制,即模仿法庭辩论模式,我们觉得还是往实践的方向讨论更加容易让人接受。并且这样一个赛制强调证据,强调实证,如果是在纯理论的范围内讨论,一是对方跟我们这么讨论的可能性不大,二是评委和观众的接受度会很低,甚至会出现我们在校内赛上的情景,就是大家听不懂我们在说什么。但如果往实证的方向讨论,我方立场的弱点就很明显地暴露出来,恶法非法,这样一个更倾向于价值倡导的观点,在实证的层面很难论证。因为根据大家的经验法则,一部制定的法律,不管好坏,不管谁认为良恶,都必须得到执行和遵守,因为它的背后有着国家强制力这样一个有力的武器。如果说恶法非法的话,那么就有几个关键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1,谁来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恶法?个人可不可以?2,即便可以做出判断,那么从判断到该法被废除,附着于法律之上的强制力并不会消失,那么人们要不要去执行它,要不要去遵守它?3,如果认为恶法非法,对于一部恶法大家又由于强制力的存在不得不遵守和执行它,那它究竟是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22: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对于这样几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再寻找其他的理论来进行解决。
首先是对于谁来判断的问题,早期的自然法学说把判断的问题交给了一些很玄的东西,比如上帝,比如人的最高理性,比如神法等等。这就给我们比赛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我们总不能在赛场上告诉大家把事情交给神就行了吧。于是我们采用了社会契约论的一些观点,即认为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由立法机关代表其意志进行立法并自愿接受法律的管辖。因此做出判断的主体就是人民,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恶法就需要根据人民的意愿。其实这也是现代代议制民主一些基本的观点。但其实这样的观点也不是很经得起推敲,比如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中,多大比重的人民意见可以代表民意?民意一定是正确的吗?人民会不会遭到鼓惑?民主的暴政问题怎么解决?而且现实的例子也是存在的,比如法西斯德国,人们受到希特勒的鼓惑,通过了一部又一部恶法,再比如苏格拉底的死等等。
其次是善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即对于同一部法律,有人认为其善而有人认为其恶,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能不能根据个人的判断来决定法的善恶呢?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又参考了大卫梭罗以及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即认为公民不仅有守法的义务,而且有对抗恶法的义务。如果一个公民根据自己的正义感和良心觉得某一部法律是恶法,那么他就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对抗法律,选择不服从,不遵守,当然,他自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样的理论听起来好像放屁一样,说的是废话,但其实从目的的角度来看,公民选择不服从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政府的注意,引起公众的关注,最终达到修改不良法律的目的。这样一个理论就为我们解决上面的问题提供了方法。如果一个人认为某部法律是恶法,他可以以自己的善恶观进行判断,可以选择不服从。但关键问题是,他这样的判断和选择是否能形成民意。如果不能,说明他判断错误,如果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恶法被修改或者废除。这样的例子也是有的,比如大卫梭罗本人就因为对抗种族隔离法而入狱7年,比如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萨帕克斯不给白人让座,最终导致种族隔离法在美国被废除。
最后就是如果公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正义感对法律进行判断从而选择是否遵守会不会导致社会混乱,秩序丧失和法的权威性得不到尊重的问题。其实对于社会混乱和秩序丧失的问题,细细推敲一下就会发现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如果前面两个问题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话,这样的问题根本不会发生,即如果立法机关所立的法能很好的代表民意,所立的法就不会遭受太大的反对,即便是遭受了反对和不服从,那么公民不服从的目的并不在于扰乱社会秩序,而在于改变不良的法律。积极地接受公民意见修改法律,那么公民的不服从也不会导致社会混乱。如果说公民的不服从真的达到了使社会混乱的地步,那么问题在哪里呢?肯定不在于公民,而在于法之不善。不善的法要它干吗呢?不好的秩序留着干吗呢?还不如干脆打破,建立起新的好的秩序。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秩序,而是要什么样的秩序。好的秩序又怎么可能被公民所抛弃呢?那么对于权威性的问题,我们找来了《论法的权威性的来源》和《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这两篇文章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法的权威性并非仅仅来源于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更重要和根本的是来源于人民的内心确认。如果一部法律能很好的代表民意,人们从内心认可它承认它,这部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得到确立。如果一部法律人们不愿意接受不愿意它,那么人们会选择逃避,会选择对抗,那这样的法律即便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权威性也是得不到承认的。
这样的一套思路就是我们亚太赛第一场的主要思路,可能有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地方,但我们认为我们至少构建出了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框架,不是那么容易被打破。另外基于比赛的需要,我们还做了一些技术处理,在这里要特别感谢陈思渊学长,他用他丰富的经验帮助我们切割出了一个比较有利的战场。在这样一个辩题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困难就在恶法标准的确定问题,一开始我们自己讨论的时候在这一个问题上也很苦恼,思渊学长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建议,即我们不好判断的,对手也不好判断,因此我们可以主动的放弃这一块,和对手讨论一些确认了的,基本达成了共识的恶法,比如法西斯德国的法律,比如种族隔离法。就这些已被确认为恶法的法律是否为法的问题进行讨论,而不需要花时间在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为法这样一个问题上。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22: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带着这样一整套思路我们上场比赛,我们的信心是有的,我们的底气是足的。在这里我很不客气的说,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的辩手们对于这个辩题的理解太过于肤浅了。我这么说并没有任何不尊敬我们对手的意思,也不是在放马后炮,我只是在客观地说出我的感受。如果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的辩友觉得我这样说伤害了你们,那我先说声对不起,我只是就比赛论比赛,抛开比赛,我们是朋友。其实对方辩友的逻辑非常简单,而且就仅仅是在形而上的层面进行讨论。首先给出法的定义,然后告诉大家恶法符合这样一个定义,因此恶法也是法。“恶”只是法前面的一个形容词,其实说到底,对方一直在论证的只是法是法,别无其他。当然,在比赛中,对方也提到了一些法治的问题,但只是空泛的说恶法非法不能达到法治社会,但为什么恶法亦法的思想可以做到这一点,其实也没有给出充分的论证。
非常遗憾比赛我们输了,我在这里说这些感想并不是要指责西交成院的辩友们,我也没有资格这么做,我也不是要指责裁判的公正性,因为我相信那是因为我们做的还不够好,还没能说服他们,或者说,不能对抗他们的自由心证。说了这么多东西,我只是想提出一些疑问。
首先,基于我们对这样一个赛制的理解,如果一个观点遭到质疑又不能提出证据解释或者补充的话,那么应该视为观点不成立。至于一方观点不成立是不是直接就采用另外一方的,我不是很清楚。就本场比赛来说,对于法的定义问题,正方有义务给出一个定义,但正方的定义遭到了我方的质疑,并且正方没有能够给出一个很好的解释,根据赛制他方定义是不是应该被认为是不成立呢?结果某位评委在点评时认为由于正方的定义有其来源,即《辞海》,而我方定义没能给出出处即认为应采用正方定义。对于定义的问题我们并不是没有考虑过,其实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人都明白,给法下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即便是《辞海》给出的定义,在我们看来也是漏洞百出,因此我们对于正方定义提出了很多的质疑。在定义的处理问题上我们最终选择了比较模糊的方法,扩大内涵而缩小外延,并没有去选择某一家之言或者给出一个出处。但很遗憾,先不说是否应该采用我方定义,对于一个被反复质疑又不能给出很好的补充解释的定义,仅仅由于其有出处即被采纳,这是我们对赛制的理解有问题呢?还是评委的问题呢?
其次,对于评委认为我们没有继续论证清楚恶法非法是否会导致社会混乱的问题。由于整场比赛对手都只是在最浅薄的形而上的层次上进行讨论,我方提出的观点如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正义感选择是否遵守法律对方并没有质疑,那我方是否有必要主动论证呢?按照我们对于赛制的理解,如果对方不质疑,那观点即认为成立,那为什么评委会以此作为一个评判的依据呢?如果正方不肯继续深入对辩题进行讨论,为什么责任最终会在我们这边呢?评委想听下面的东西,我们也想说,但正方始终只是停留在其被质疑过的定义层面讨论,为什么责任会归到我们一边呢?换句话说,辩论赛只要死扛就可以赢吗?
最后,就是评委自由心证的问题。说这个问题有点不厚道,因为评委从第一场比赛的时候就已经告诉大家评判的结果会带有评委个人的自由心证。从这个角度讲其实对于每一支队伍都是公平的。但我还是不得不说,评委带有这样的自由心证让台上的辩手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和多少人战斗。就这个题目而言,其实基于一个正常人的经验,恶法亦法的观念毫无疑问是占上风的,一部法不管怎么好或者坏,以个人力量去对抗国家机器在任何一个人看来都是螳臂当车,不太正常的。这也是法学家们提出种种理论为恶法非法的正当性找理由的原因。我们只是觉得,评委的自由心证可以强到什么地步呢?我们不知道评委的自由心证到达什么地步,我们又怎么能知道在对方不往下继续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要论证到什么地步才可以呢?
价值在事实面前总是不堪一击~

说了这么多话,整理了一下自己准备比赛的思路,提出了一点困惑。这样一个辩题以后还会再被拿出来讨论,也希望我们的思路可以为以后打这个题目的辩手提供一些参考。对于这届亚太赛的反思先到这里,对于台湾的记忆,让它慢慢沉淀。我会发一些台湾的照片,希望大家喜欢。
最后要感谢一下我的队友,张瑾,强雯,赵杭,罗乐,没有你们的指导和帮助,我不会站在亚太的赛场上,和你们合作真的很愉快。另外还要感谢其他没有上场的队友们,没有你们的支持,我很难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23: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世新大学

101里的漂亮MM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23: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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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大楼

俺们队的MM们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23: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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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商业区的天顶

101是个奢侈品的世界,顶级写字楼,商业区。
这是TIFFANY的一个橱窗,漂亮的首饰。
 楼主| 发表于 2007-7-17 0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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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1的89层俯视台北

淡水日落
 楼主| 发表于 2007-7-17 00: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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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桥上

淡水夜景
发表于 2007-7-17 00: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这个题目很无聊的说。主要就是两个问题了

恶法的标准?用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某个法条,某部法律为恶法。
亦法中“法”的标准?打正方:应该就是单纯从法律字面解释,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我举个例子好呗:法西斯德国的法律,比如种族隔离法等等。按大家经验法则应该是属于恶法的范围了,但是在那个时期下这样的法律是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应该是算吧,既然如此那它算不算“法”呢?虽然在后期这样的法律被废除掉了,可是在此之前它依然是被写入国家法律当中,是任何一个公民所必须要遵守的。无论怎样看纵然某些法律是伤害大部份利益可以被归集到恶法的范畴当中,但是有一点必须要明白:只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它就是“法”,纵然这个国家是法西斯国家,具有种族歧视的国家,道德沦丧等等那又怎么样?你能给“法”下一个更容易让人信服的定义吗?

恶法非法?这一方,在恶法上应该与正方的分歧不大,重点要争论还是后面的“法”这一方可以回归到法律的原旨精神上去与对方讨论,这个世界上为什么会有法律,我们需要法律来做什么等等。当某个法律违背了“法的原旨精神”的时候还能被称为法律吗?

所以呢在比赛时候肯定是出现:双方各执一词,然后在场上各说各话罢了。

但是有一个问题,法的原旨精神。在不同时候,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人对于这个东西是不同的评判标准的。举:法西斯的例子,虽然在我们看来也许他们的法律是违背我们的价值观念,但是当时在他们的人民心中不见得就是这样的。再说种族隔离,虽然在黑人当中认为这是万万不可以接受的,但是在白人当中却会认为这样的法律其实没有问题的。

说句实话,在比赛当中当某方队伍把自己的架构拉到道德价值讨论的时候,其实是讨不到什么便宜因为每个人内心的价值天平是不一样的当然包括评委。

 楼主| 发表于 2007-7-17 00: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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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泊

万恶的张瑾
发表于 2007-7-17 0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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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赞一下,你们谁帮他挑选的这件T-shirt,那只猴子与他的气质好相近阿!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7-7-17 00: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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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所”餐厅

俺们点的“大便”,中间的小MM受不了了,哈哈哈~太恶心了~

照片就发到这里吧,太多了~

发表于 2007-7-17 00: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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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拍的照片?太棒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7-17 00: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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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呗,还能是谁帮他挑呢~
发表于 2007-7-17 09: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下面引用由liqianruc2007/07/16 10:42pm 发表的内容:
醒来已经是第二天的下午,发现该走的都走了,剩下我和张瑾,并且这只万恶的小蜜蜂...

这句话很有意思。

发表于 2007-7-17 09: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澳大灌水大军来了,呵呵。
发表于 2007-7-17 09: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首先为liqianruc 和澳大其他辩手的努力鼓掌。再接再厉为国辩努力吧。

   第二,我个人感觉,澳大这次稍微钻了一点点牛角尖。
   的确,奥瑞冈是一个注重质询、举证、严谨的赛制。但是再严谨的赛制,都是由人来作为评判并加以定夺的。而人在现场的接受能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成为完美的“法律机器”;非法学专业的评委尤其如此,他们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化和洞悉比赛中双方所有的逻辑碰撞。而且他越不能消化,越容易出现“自由心证”。因此,在构建立论框架的时候,应该在“赛制特征”和“评委接受能力”之间取一个良好的平衡。
   楼主也认为辩论不是“专业探讨”。但我看过“万恶小蜜蜂”发给我的澳大框架,我的第一感觉是:专业探讨的内容还是太多了点。我的一个疑虑则是:对于这样一种立论风格,强雯、赵杭还能否发挥出自身的特色,并将立论完整地贯彻执行。
   此外,对于“恶法亦法、非法”这样一种辩题,我想的确是不适合出现在奥瑞冈赛制中。组委会应该对此多加考量。

发表于 2007-7-17 09: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下面引用由tt20032007/07/17 09:26am 发表的内容:
澳大灌水大军来了,呵呵。

您指的是,,,,,,

发表于 2007-7-17 11: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你们真爽~~~羡慕死了
555
发表于 2007-7-17 11: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感想

在下看来,澳大的问题就是

1: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这个命题原本就只是在“法”的定义双方有争论的,重点在于双方的架构中的定义那方更容易让大家信服。
2:把辩论赛当成学术研讨会。大量阅读法律书其实是无可厚非,但是打比赛只是给普通观众看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是法学专家可以听得懂深涩的法理;作为辩手以为纯粹的把某个学者的论断直接搬到比赛场上就可以说服观众吗?应该不见得吧。真正有效的方法应该是体会他们理论的真正意涵借由普通的例子论证自己的观点。

说实在的了,澳大一直战绩平平应该是辩论观念有问题了;不过呢价值性命题打多人会钻牛角尖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样说应该会有人拍死我吧。但是不这样说还能怎样呢?)

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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