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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公益基金应该加强政府监督;反方:公益基金应该加强社会监督;我是反方;16日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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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13: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3-11-12 08:22 编辑

已经晋级到复赛啦~这次的辩题是“公益基金应该加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上次发帖谢谢有路过的善心人士提点,这次仍然是周六下午比赛,我们是反方,也就是“公益基金应该加强社会监督”  上周已经为了这次校赛推掉了好多事情,这一周又是论文又是期中考又是作业又是院运会还有其他社团的任务还有辩论队内部的培训准备,,,,呼呼,,,要挤时间出来准备复赛,感觉这个辩题需要你查很多资料想很深入~~烦劳路过的人给点想法供我参考给我点头脑风暴~~圈内人士感激不尽~~
发表于 2013-11-12 20: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初步想到,这个辩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公益基金本身就应该接受更多的社会监督而非政府监督。公益基金的钱来自于社会大众,而非政府投资;由社会人士组织建立并负责运行,而非政府成立专门部门负责运营;基金款项用于解决社会中的某项问题,而非为政府筹款。所以,不论是资金来源、运营人员还是最终所解决的问题,都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作为政府,充其量只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负责查处那些以公益基金之名行骗钱敛财之实的行为而已,对于正常的公益基金的运营,实在并没有太多的监管权力和必要。而站在社会角度,大家则甚至可以通过舆论来评论公益基金的采购渠道与解决问题时的资金分配是否尽善尽美。因而,二者显著不同。

第二,从眼下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掌握了公益基金的注册人信息、银行帐户信息、资金来源和去向信息等等方方面面,但社会大众对公益基金具体运作的了解却知之甚少。并不是公益基金刻意隐瞒什么,而是媒体没有兴趣报道、政府也没有及时公布,社会大众想去了解却无从入手,除非直接到公益基金登门造访,手续还非常繁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督已经得以很好的履行,而社会监督却尚缺乏正常合理的渠道建立,因而在眼下更应该着重完善社会监督的渠道。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19: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看到您的再次帮助真的是很感激呢! 对于您的两个方面,我想了很久,确实都是很立得住的点,很受益匪浅!!我认为政府监督是需要的,政府本身具有的强制力等特点可以作为有效监督的基本保障,只是不能再去加强它,否则当它管制过大时,不仅与公益基金本身的性质违背,而且还可能带来很多负面影响,限制基金组织的发展,我认为现在政府的监督机制是建立了的,只是执行上有问题,有一些腐败现象,太插手内部机制等等,这需要的是政府去转变一个模式,落实它的执行,完善改善它执行的方方面面,而不是再去加强。然而社会监督这条路还没打通,社会媒体和社会公众都是社会监督的部分,它现在具备打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这条路打通后会带来哪些哪些很好的效果,比如媒体社会影响力,可能还会形象公众态度和行为,加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等等,因此于情于理都应该要加强。其实我现在说的和您的那两个方面是差不多的。不过是我可能没有您那么逻辑清楚,现在在还比较混乱,框架还没建立,逻辑链也还没怎么形成,还需要再不断地推敲吧。。希望再想到什么点遇到什么困惑还能与您交流。。顺便问一下,独立第三方的民间评估机构(比如说美国的全国慈善信息局)算不算也是社会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19: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3-11-12 20:20
我初步想到,这个辩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公益基金本身就应该接受更多的社会监督而非政府监督。 ...

谢谢您,看到您的再次帮助真的是很感激呢! 对于您的两个方面,我想了很久,确实都是很立得住的点,很受益匪浅!!我认为政府监督是需要的,政府本身具有的强制力等特点可以作为有效监督的基本保障,只是不能再去加强它,否则当它管制过大时,不仅与公益基金本身的性质违背,而且还可能带来很多负面影响,限制基金组织的发展,我认为现在政府的监督机制是建立了的,只是执行上有问题,有一些腐败现象,太插手内部机制等等,这需要的是政府去转变一个模式,落实它的执行,完善改善它执行的方方面面,而不是再去加强。然而社会监督这条路还没打通,社会媒体和社会公众都是社会监督的部分,它现在具备打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这条路打通后会带来哪些哪些很好的效果,比如媒体社会影响力,可能还会形象公众态度和行为,加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等等,因此于情于理都应该要加强。其实我现在说的和您的那两个方面是差不多的。不过是我可能没有您那么逻辑清楚,现在在还比较混乱,框架还没建立,逻辑链也还没怎么形成,还需要再不断地推敲吧。。希望再想到什么点遇到什么困惑还能与您交流。。顺便问一下,独立第三方的民间评估机构(比如说美国的全国慈善信息局)算不算也是社会监督?
发表于 2013-11-13 20: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heather931231 发表于 2013-11-13 07:49
谢谢您,看到您的再次帮助真的是很感激呢! 对于您的两个方面,我想了很久,确实都是很立得住的点,很受 ...

您客气了。其实您的思路本身也十分清晰了。只是有一点我可能会处理得跟您不太一样。关于政府监督方面,我会侧重于强调政府已经把该做的都做了;至于政府是不是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例如腐败和插手内部事务等等,我可能不太会去强调。因为,若要强调后者,则需要我们来举证;而我们花了大量精力做了举证,无非只能说明有些政府行为不合适,却还并不能否定政府监督本身不合适,于证明我方观点没有太大帮助。您觉得呢?

至于第三方的民间评估机构是否算是社会监督,我个人的理解是要看这个机构的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看竞争程度。所谓隶属关系,那么由政府方面组织成立或兼管的、具有行政权力且其裁定会影响到慈善机构的生存发展的,那就不完全算是社会监督了。从资金来源上讲,政府拨款的那就不能算社会监督了。从竞争程度上讲,如果这个民间机构在国内独此一家,进而与政府联系紧密关系密切,例如国内的不少协会,这个也不完全是社会监督了;如果同类机构还有多家,大家可以不同采信,例如不同机构做出的大学排名,那么就算是社会监督了。当然,这个第三点“竞争程度”,并不是判定该机构是否是社会监督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可以争执的地方。
发表于 2013-11-13 20: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要探讨一下,如果说因为公益基金本身就应该接受更多的社会监督而不是政府监督,那么,这个多少的标准在哪里?是监督的条款多还是监督的人员多?是监督的部门机构多还是监督的渠道多?是具体的条款多还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多呢?而且,又如何能证明现在的社会监督是不够多的呢?衡量够不够的标准在哪里?再说,即使可以证明社会监督不够多,又要如何证明政府监督就够多了呢?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数量多少就能代表应该加强吗?这二者是同一概念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23: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3-11-13 20:30
您客气了。其实您的思路本身也十分清晰了。只是有一点我可能会处理得跟您不太一样。关于政府监督方面,我 ...

     嗯,确实,如果我们说政府的暗箱操作腐败等问题,不仅不能直接证明我方观点,反而还需要我们负举证责任。其实不仅政府监督有问题存在,社会监督也是有问题的,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这个都只能说明其监督欠合理,不能否定其监督本身。
    仔细想了一下,其实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大致分为了两类。1:什么是“加强”?加强谁就是说把主力放在谁的身上么?如果说哪个更缺就应该加强哪个,这样的逻辑是否严密,要说缺,现在两方都缺,你如何去比较这个“更”字。而且,究竟什么才是加强,如果你说政府做这些已经够了的话,那它在这些方面再做深算不算加强,加强是深度还是广度上的?2:一个怎么加强的问题,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去加强?可以现在是社会媒体公众群体的监督,是否需要一个国家的引导,我们是想,是不是只要这个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就是社会监督?可以国家相关法律之类的去引导。这样说是否可以?
    其实除了这些问题,现在在最大的问题是在一个方向上很纠结,也就是一个衡量标准问题很含糊不清。一:哪个更缺就应该加强哪个?二:加强哪个更有效就应该加强哪个?三:谁的责任更大谁是主体就更应该加强哪个?。。。不知道哪套说法会立得住一点。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5 00: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bmcsky 发表于 2013-11-13 20:54
有一点要探讨一下,如果说因为公益基金本身就应该接受更多的社会监督而不是政府监督,那么,这个多少的标准 ...

谢谢您,其实这也是我们今天想到的一个大问题,简直没法想透~~这个逻辑确实不是很严密,或许是我自己还证明得不严密,很纠结啊,一大堆问题。。我在回复版主时有附上我的很多不解之处,希望您也能看一下,帮忙我提供一下思路,我自己再找一些资料文献来充充电~~
发表于 2013-11-15 07: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heather931231 发表于 2013-11-15 00:00
谢谢您,其实这也是我们今天想到的一个大问题,简直没法想透~~这个逻辑确实不是很严密,或许是我自己还证 ...

其实这个思路就是为“加强社会监督”而准备的,很有针对性。我们可以这样来想:什么东西需要加强?当然是很重要但现在暂时还“不够”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下意识地朝数量上想的原因。但是怎么叫“加强”呢?当然不是简单地“多”就可以了,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不规范的把他规范了,不成熟的把他成熟了”呢?

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一样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监督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权责机制,有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发展,甚至也有了足够多的大众关注度。但是这些,社会监督是否也达到了呢?社会监督的权责机制在哪里?完备的体系有吗?人们对社会监督的关心程度和认识程度都够了吗?

那么,既然应该也完备的社会监督还很不完备,至少在完善程度上还不能和政府监督相比,那是不是应该赶紧把社会监督给完善起来呢?这是不是就是“应该加强”呢?
发表于 2013-11-15 2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heather931231 发表于 2013-11-14 11:51
嗯,确实,如果我们说政府的暗箱操作腐败等问题,不仅不能直接证明我方观点,反而还需要我们负举证 ...

先来试着回答后一个问题吧。在比较标准上,您提到的第一点很对,即目前更缺少哪一个、就需要加强哪一个。除此以外,可以把后面两个给合并到一起,就是从道理上讲哪个更应该在公益基金的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

回过头来回答前面的问题。我对加强的理解应该是从现状的基础上网上进一步推进。所以,针对第一个问题而言,政府目前所做的,不仅已经够了,而且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不需要进一步加强。零星一些政府没有管好的例子,可以以其不属于公益基金(例如对那些招摇撞骗的名义失察)或属于个案来解释。针对第二个问题,社会监督的加强方面,您想到的很对,即饮用社会媒体公众群体,所以需要引导社会媒体对这方面事情的关注兴趣。至于国法,如果说到,怕是难以跟政府监督撇清关系,所以我建议是说“通畅群众监督的渠道”,至于究竟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其通畅,还是以公益基金资源的形式开放通道,这个就由反方自由发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6 23: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3-11-15 20:53
先来试着回答后一个问题吧。在比较标准上,您提到的第一点很对,即目前更缺少哪一个、就需要加强哪一个。 ...

您说的“畅通民众监督渠道”是很好的,我们当时一个很好的点是建立完善的民间举报机制,可是这个点一直没打出来也没打透,准备不充分一直被对方的问题牵着走,本方的战场没有打响,,很遗憾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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