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有与李琦老师交流过有关辩论场上的诡辩问题,现在我也把它摘录下来贴上去看看吧,我觉得除了上面的一些素质,还要从辩手对辩论赛的贡献来阐述。 我给李琦老师提的“证伪“和“伪证”的问题以及李琦老师的解答: 潘榕:你好! 你的问题是非常好的问题。我在未及细致思考下的初步想法是: 第一,辩论队必须自律,否则是对对手和观众的冒犯,并且必定是获得名次而失去辩论队。辩论赛如果缺乏辩论队的自律,任何制度设计都会变得软弱,辩论赛也会变得没有意义。这是辩论赛是否能继续给我们信心的最重要的前提。 第二,可以设想法官对于案件事实是“无知”的,因此,他或许缺乏判断证据真伪的能力,而只有当事人具有这一必要性和能力。评委对于辩题该如何证明也可以说是“无知”的,他只要在一方对伪证做了证伪之后不再容忍伪证的效力(即便此后伪证方依然坚持),他对比赛就可以说是负责的。 第三,我所理解的评委的消极是适度的消极,我主张在某些方面评委应该是积极地对比赛作出裁判。 李琦 关于“证伪”和“假证”的问题 我在文章里的观点:“评委必须保持严格、消极的中立,对某方辩手消极或无力证伪的观点应承认其成立(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成立),如若评委或法官认定此观点存在问题而不予承认或采信,则其身份已然发生变化,已经从中立的角度转化为加入一方共同对付另外一方了。”在深入思考之后发现一些问题,阐述如下: 若评委在场上发现一方有极为明显的失误或对极其基本的逻辑、理论、事实而对方却未指出之时,这应当如何处理?举个不恰当的类比,法官若发现一方举的全部是伪证或者是假证,而控辩的另一方却无力或未能发现,在法庭上应该如何判决?是判举假证的一方其证据不成立、还是败诉?还是默认其证据成立?同理,在辩论中,若有一方无意甚至故意混淆基本概念,而另一方却未能指出,评判团应如何判决?假设一支辩论队在比赛中故意混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区别,即违背基本的公理,作为成熟的队伍,无法让人相信这是它们的无意而为之,而对手又限于自身实力或其它原因未能指出,那么,在此情况下,判决其胜出,是否会助长这种风气的进一步扩散,其它辩论队认为用此诡辩方法也能获胜,而广泛采用,这对辩论“明理”的本质是一种极大的伤害。我的看法是,在此情况下,评委不应保持其消极的中立,而应主动的判决其论证不成立。其问题核心就是,是保证比赛的双方对等还是以维护比赛的最终目的作为评判团的判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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