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577|回复: 1

[自荐精华] [转帖]一翻兩瞪眼--合題性爭議 (李名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10-11 17: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翻兩瞪眼--合題性爭議

李名倫


--------------------------------------------------------------------------------

謹獻給我在辯論學術的啟蒙恩師

吳勇毅學長

自序

本文乃不才於哲智思辯首次發表的專文,不才未能像其他諸位前輩一般落筆文彩並茂,文質彬彬。但至少是秉持如新媳婦下廚,抱著顫兢努力以赴之心,希望不會讓大家覺得食之無味,棄之可惜。或甚有覺得棄如敝屣者,更望能不吝賜教,育化不才。最後,本文謹獻給我在辯論學術方面的啟蒙恩師 吳勇毅學長,在學長二十晉四大壽之時,冀以本文作為祝禱。謹此。      

一、正方須合題!反方須不合題?

臺灣辦給大學生或高中生參與的辯論比賽絕多都是以政策性 命題為主,並且設定辯題必須違背現狀。題目往往僅規定正方應採取的立場(包括制度),而沒有規定反方必須採取之立場,所以反方的立場,只要不要完全包含題目要求正方採取的立場,則反方可以採取其他任何各種的立場。基於上面所述,可導出「正方須合題」和「反方須不合題」這樣的金科玉律。  

但是今天如果命題是雙面命題呢?也就是題目同時規定正方和反方分別應該採行的立場時呢?「正方須合題」和「反方須不合題」這個原則還能再適用嗎?當然,這樣的命題在臺灣是很少見的,但不代表不能有這樣命題,所以當今天命題同時對正反雙方都做出立場的限制時,正反雙方就都必須要「合題」。所以正方肯定是必須採取合題的立場,反方則需要看題目是否有對反方做出要求。如果有,反方就必須「合題」;如果沒有,反方就必須「不合題」。  

二、命題規定立場範圍之判斷方式  

要做合題性的判別之前,首先要確定的是題目要求的範圍。命題要求採取的立場之範圍,可以透過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比較解釋、歷史解釋和領隊會議解釋等。如「我國應取消高科技產業之租稅優惠」這個命題來說,吾人可以透過文義解釋來得知「高科技產業」的定義和「租稅優惠」的定義。可是「高科技產業」和「租稅優惠」加起來所稱的「高科技產業之租稅優惠」是什麼意思呢?如果使用文義解釋,則命題所指的是「高科技產業所享有的全部租稅優惠」;但是這裡如果運用體系解釋來看時就會得出不同結論:這裡所稱的「高科技產業之租稅優惠」是相對「一般產業之租稅優惠」而言,所以這裡的高科技產業之租稅優惠指的是「高科技產業特別享有的租稅優惠」, 這是運用體系解釋所得之結果。  

比較解釋則是透過與其他命題的比較,來得知命題要求採取的立場之範圍。例如「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與「我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兩命題比較,第一個命題的正方應該將所有立法委員皆以單一選區的選舉制度選出,所以正方不得保留不分區立法委員的設計;而第二題的正方應該將所有區域立法委員皆以單一選區的選舉制度選出,而可以保留不分區立法委員的設計。   命題之解釋還有一種是採用歷史解釋,例如「我國應實施安樂死」, 因為打從她成為辯論比賽的命題開始,正方的立場便只消證明出有任何一種人可以適用安樂死制度即可,不需要證明到所有人都可以適用。

命題之解釋的最後一種是採用領隊會議解釋方式,透過領隊會議的決議來確定立場。  

三、命題之定義權  

有鑒於仍有許多學弟妹搞錯定義權的意思,所以本文特將定義權列為專節加以說明。定義權指的是說,當命題的立場有多套制度可以採行時,正方可以任選其中一套或數套為其方案,而非指的是文意解釋的定義權。如「我國應實施安樂死」這個命題,正方可以選擇讓癌症末期之病人可以安樂死,也可以選擇讓植物人可以安樂死,甚至所有人都可以安樂死,無論那一種都符合正方之立場,正方可以定義其中一種或數種之組合為其制度,反方無權過問。  

四、全稱命題  

確定了題目要求的範圍之後,再來要看的是正反雙方是否有恪守自我立場。以「我國大學院校應採獨立招生」為例,正方的立場至少要有大學院校的存在,並且必須有招生的行動 ,而且所有大學院校的招生行動都必需獨立作業,不能與其他大學院校的招生行動 有所牽連或聯合行為發生,正方必須完全符合上述各項要件,因為正方如果欠缺 上述任何其中一項要件,則與命題不同,即使看起來「極相似」,這便是所謂正方必須「全稱命題」的要求。就像蝴蝶與蛾外貌酷似,不同種類就是不同種類;就像是以玻璃代鑽石送女友一樣,結果必然可想而知,當然如果女友沒發現時就另當別論了,關於這部分關係會在之後詳述。而反方的要求就是不能「全稱命題」,除了完全包含題目的立場不能採行外,反方採行其他的立場均無不可。當命題是雙面命題時,由於命題對正反雙方都有做立場的限定,所以正反雙方就都必須「全稱命題」了。  

五、合題性爭議防禦失敗之結果  

當發生了合題性爭議的時候,合題性爭議必然成為場上第一要解決的爭執之點,因為一旦合題性 爭議防禦失敗,便註定要輸掉這場比賽,當正方被證明不合題時,由於正方的隊伍與反方隊伍採取的都是違反辯題的立場,也就是比賽場上事實上是「兩個反方」,「正方的立場」並不存在,正方隊伍猶如訴訟法上的「當事人不適格」,正方隊伍未符合題目要求的立場,失去代表正方的資格,而必須輸掉比賽,如同棄權隊伍喪失本場比賽資格一般;反方隊伍合題時亦然。   那麼如果正方不合題且反方合題時;或者說命題是雙面命題時,正方和反方都應該要合題而未合題時呢?此時由於雙方隊伍都不適格,猶如雙方隊伍都棄權一樣,都給予零分,三張評分單都是零比零。而晉 級之方式或名次之排名則是大會之工作範圍。  

六、合題性爭議提出時間之限制  

合題性爭議是立場的程序問題,程序問題應優先實體論點被處理,如果場上雙方未於一開始時加以確定立場並提出異議時,便視同放棄合題性 之爭議,如同訴求法上所稱「瑕疵已治癒」,因為如果都已經實體討論之後,如果再於程序上做出相反判決,則始之前的實體討論皆成廢言,訴求法上為避免訴訟上的不經濟,辯論比賽為求裁判情感上不會有受欺騙的感覺,所以正方對反方有合題性 爭議最晚必須在正方二辯申論結束前提出,反方對正方有合題性爭議最晚必須在反方一辯申論結束前提出。這個有點類似民法所謂的「消滅時效」,法律保障權益多是有時間限制的,法諺有云:「法律不保障怠墮行使權利之人」,自己的權益應適時地好好把握,並且善加運用。   如果某方在比賽一開始不好好確定對方之立場,直到比賽最後或比賽當中才清楚瞭解對方立場,才想到提出合題爭議,就會像之前舉的例子:某男以玻璃代鑽石送其女友,其女友自以為其男友愛之甚深始送如此貴重之物,乃與之論及婚嫁,婚後才發現該是物為玻璃而非鑽石,而欲與之東西而飛,可惜為時已晚矣。      

七、擺錯位置的利益不合題

1.利益不合題的內涵  

最後要討論的是「利益不合題」的部分。何謂「利益不合題」呢?以正方來說,正方所證明之利益並非來自於題目所要正方採行的制度,舉個實例來說,以「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來說,正方如果透過減少立委席次的方式,來證明出正方能夠得到「提高議事效率」的好處,也就是說正方之所以能有提高議事效率的好處是因為正方採用「減少立委席次」這個手段達到的,並非來自於題目要求正方採行的「單一選區制」,此種得到的利益即「利益不合題」中所謂的利益,這種利益非來自於題目要求正方採行的制度時,而且反方也可以採行相同的手段(減少席次)來得到這個利益,這種利益並非題目所要討論的,所以此種利益不應納入整體損益比之中計算,當反方採行同樣減少議員席次方式來證出議事效率高的好處時亦然。  

2.利益不合題的利益是違規利益  

為何「利益不合題」的利益不該納入整體損益比呢?我們舉個例子大家就可以體會出原因了,題目為「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當正方透過資料證明現狀缺 電,且正方採行興建水力發電廠的手段來解決缺電問題,正方即證明出利益。當正方如果只有證明此點利益時,而反方只說了一句「我方維持現狀」,這時我們發現,正方的制度的確比反方好,至少正方解決了現狀下的缺 電問題,可是正方因此應該贏得比賽嗎?如果我們覺得這場比賽應該有些最基本要求才會有意義的話,正方就不該贏的這場比賽,畢竟題目要求本場比賽討論的是「是否應採行單一選區制」,而不是「是否應興建水力發電場」,如果偏離了題目的制度來討論,將使本場比賽失去原本的意義,也對不起出資舉辦比賽的主辦單位。  

現在我們知道怎樣的情況是「利益不合題」,也知道利益不合題的利益不該納入損益比中,那接下來要探討的是「利益不合題」這樣的稱呼是否妥當。當我們在討論合題性 時對雙方的要求是:正方要合題,反方要不合題。也就是說正方要完全合題,反方要不完全合題。換句話說正方要全稱命題,反方不能全稱命題。所以當有個制度是部份合題部份不合題時,這樣的制度應屬反方才可採用的制度。因此當正方有部份不合題時將輸掉這場比賽,因為正方沒有全稱命題,正方採的制度是反方才可採用的立場,也就是正方「坐錯位子」了,也因為這樣的程序問題而輸掉比賽。   但所謂的「利益不合題」是屬於立場上的程序問題嗎?或者我們這樣說:正方會因為有部份利益不合題而輸比賽嗎?會因為利益沒有「全稱」而輸比賽嗎?從上面的說明看來,可以知道的是,不會單純因為利益不合題而輸比賽,只是將利益不合題的利益不納入損益比中,所以所謂的利益不合題的利益不是立場的合題性 問題,應該是損益比將「違規利益」排除的作法,就像辯士在質詢時間做了一次漂亮的申論一樣,所以對於利益不合題的稱呼,應改納稱為「違規利益」之一種才恰當。  

3.稱之為利益不合題乃屬不當  

對於所謂的「利益不合題」的違規利益判斷標準,以正方來說,比較容易判別,當正方所證明的利益並非來自於題目要求正方採行的制度時,則正方所證明的該利益屬於違規利益而不予計算。那反方呢?先別看反方的判斷標準是什麼,當反方發生類似情形時也該叫做「利益不合題」嗎?反方不就是該不合題嗎?反方的利益本來就不會全是來自於題目規定正方的制度,所以反方理所當然的應該是「利益不合題」,但是反方這樣的違規利益要稱為「利益合題」嗎?這更是有趣的想法了。以之前舉的「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為例,當反方議事效率提高的原因來自於減少議員席次的手段時,「減少議員席次」是「合題」的制度嗎?這是這種違規利益不適合稱做「利益不合題」的另一個原因。  

那反方這種違規利益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當反方的利益不是來自於題目的制度,且該手段又是正方可以採行的制度時,這種利益就是違規利益。再強調一次,必須不是來自於題目的制度,且該手段又必須是正方可以採行的,原因是為了解決反方採「部分合題」的制度時,所造成的困擾,例如:「我國固定網路開放應限定執照張數。」正方必須開放固定網路的市場,且同時限定執照的張數,假設正方證明固定網路開放可以達到市場自由化的好處,或可加速加入wto時,當反方採「固定網路開放,且不限制執照張數。」的立場時,反方可能也可以達到市場自由化或可加速加入wto的好處,但反方這樣的利益不會被歸為違規利益。而且不論這個利益是否是違規利益,應該不會影響損益比的結果,因為如果這是違規利益,則雙方皆不得享有,如果不是違規利益,則雙方都享有同樣的利益,不過這樣的利益應該不是違規利益,因為從正方的角度來看,這個利益是來自題目應求正方應該採行的制度之一。  

4.利益不合題應改稱無關辯題  

不過,其實這樣的違規利益不需要區別從正反方的角度來看,因為可以找出一個共同的判斷標準:利益不是來自題目要求正方採行的制度,且該制度是正反雙方皆可採行的,這樣的利益就是違規利益。這種類型的違規利益該稱做什麼呢?在美國辯論學著作中稱之為「無關辯題」(off-resolution),(註)意思是指說該種利益超越我們的討論範疇,所以這樣的利益當然也不應該納入損益比的計算。所以「無關辯題」應該是比較好的稱呼,至少比「利益不合題」的稱呼方式好多了,當這種明明不是合題性 爭議卻披合題性的外衣時,實在容易造成混淆。

註:引自於游梓翔學長於哲智思辯網站之問題討論區中,針對「利益不合題」所發表之文章。

感謝游梓翔學長、林俊吉學長、吳勇毅學長、洪三益學長   本文最後,最先要感謝的是吳勇毅學長,因為學長而讓我跟「合題性」結下不解之緣;再來要感謝的是林俊吉與洪三益學長,由於兩位學長對不才的教導,讓學弟能順利著述本文;最後要感謝的是游梓翔學長,在大家渾沌不知時能不吝指教,終能讓本文劃下句點;在此學弟再次向各位學長致意!      

 楼主| 发表于 2003-10-11 17: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一翻兩瞪眼--合題性爭議 (李名伦)

李名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三年級

第一屆科技盃季軍

第三屆公平盃殿軍

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名社社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5-7-31 23:29 , Processed in 0.04738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