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李琦老师的话的讨论 :em02: 岚星的回应如下: “第二,可以设想法官对于案件事实是“无知”的,因此,他或许缺乏判断证据真伪的能力,而只有当事人具有这一必要性和能力。评委对于辩题该如何证明也可以说是“无知”的,他只要在一方对伪证做了证伪之后不再容忍伪证的效力(即便此后伪证方依然坚持),他对比赛就可以说是负责的。” ——对这一点还有一些看法: 李老师是研究法学的,他说在法学里“设想法官对于案件事实是‘无知’的,因此,他或许缺乏判断证据真伪的能力”,这我自然不敢有疑议。不过我觉得即使是法学里大约也不会“设想法官对于基本法律条文是‘无知’的”。对于一些一般性的知识,典型的如同那个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问题,我觉得已经不能看成是“证据”的问题了。对于一些证据,我觉得李老师的看法是可以接受的——毕竟也没有哪支队伍敢于把辩论建立在大量错误的事实证据上。可是对于其他就未必了。 这是因为事实证据对论点的证明是间接的,需要以理论来加以解释。而理论和逻辑对论点的证明是直接的。因此没有辩论队会把立论建立在单一的事实之上(立论当然不敢建立在大量虚假的事实基础上)。这就像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可能举出的某一项证据是假证,但他不会把辩护完全建立在这个假证的基础上,否则他也会在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证明中失败。但如果他提出“根据xxx条法律,应该判我的当事人无罪”,而对方律师却恰好不知道这条法律不是按对方那样说的。这个时候如果法官知道却仍然同意“根据xxx条法律,应该判我的当事人无罪”,那么就有问题了。 鉴于辩论赛中没有上诉复审,对于这一类错误我觉得应该适用李老师说的第三条,也即评委应该直接如自己评判时认为此论证是无效的。如果这一方把整个过程都建立在这一点上,那就应该直接判负了。 :em13: 我的回应: 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是,首先,故意的作伪证一定不容许,因为这违反辩论者的道德。那么,当辩论双方就某一事实问题有争论时,评委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评委应该首先应该判断双方有否作伪证,比如正方认为中国的农村人口是80%,反方如果质疑,那么正方必须举出他们的数据出处,如果不能则视为举证失败,改数据不采信。好,接下来,假设,正方举出,此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所办法的《统计年鉴》,反方可进一步质疑,正方进一步举出是1998年的《统计年鉴》,一般来说,此种举证,必须具有该书或者该文献的复印资料,否则就没有判定是否作伪或是引用错误了,如果正方没有资料,则应判定举证失败,如果正方举出资料,反方进一步可能反驳反方的数据来自于2000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此时,评委应该判定反方完成举证责任,理由是反方的数据距离比赛时间更近。一般来说,在此阶段,评委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何者更为权威;2。何者更新;3。何者的调查手段更为科学。然后接下来就是双方围绕这几点进行讨论,直到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为止。 关于伪证的说明,我的看法是,一方如果编造数据,而对方又接受,那么此种行为其实与双方争议无关,所以可以忽略,所谓伪证应该指一方有意捏造数据的出处。比如在辩论进行的时候,我方认为日本的男性就业率小于女性,反方质疑,这时候,如果我方没有根据的进行反驳,提出此观点日本国统计年鉴上所记载,那么此种行为就是一种作伪行为,应该予以判零分处理,如果我方承认没有证据说明,则视为放弃此观点。 所以,所谓白纸典范就是说,当辩论中一方主张时,评委应该根据以上辩论原则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信息域,而当一方作伪时,评委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域判定一方作伪,记零分。当然,评委也必须以人格保证自己判断的正确性,并适当出示证据(允许事后),因为这一判决事关重大。 到华辩继续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