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孙小爱 于 2013-1-16 20:11 编辑 ' N, H# X3 s- o& O
5 W) b* h& C9 [2 H0 E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重要的,大致有以下30条:
- h- L3 T8 H: z; w; f2 ^1. 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 2. 死刑侵犯了犯人的生命权 3. 不符合“社会契约论”对政府和公共权力运作的理解 4. 出现误判无法挽回 5. 废除死刑不会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6.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 7.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上帝所赋予人类的,国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予以剥夺,并且法律禁止公民杀人,但国家却对杀人公民执行死刑,国家是在用死刑有计划的杀人; 8. 死刑不能起到良好的犯罪预防作用,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目前并没有科学证据证明死刑能够降低犯罪率,各国社会重大犯罪率并不因死刑的存废而出现规律性的变化,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也没有出现明显的上升 9. 第三,死刑并不能公正地应用,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由于死刑的不可逆性,一旦错判,将给被行刑人及其家属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第四,死刑过于残暴,违反人道。 10. 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死刑并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如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以死刑,但逃亡却并未因此而减少。边沁也认为,给人恐惧最大的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贝卡利亚则认为能给人们心理以最大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持续时间。死刑的犯罪预防效果不能用科学理论来证明,终生监禁或许比死刑更有威慑力 11. 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死刑的存在并非是正义的。 12. 死刑是不可逆转的 13. 死刑具有最高之威慑力,他就一定是正当的吗 14. 死刑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15. 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对此,死刑无疑是在刺激经济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其根本无益于国有资产的追回 16. 死刑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而死刑的一再使用则是在宣扬暴力。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与依赖,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 17. 中国要废除死刑,可能需要比其他国家更漫长的时间,但我们相信那是个必然的趋势
, i2 R5 y a$ l 我们应该深刻体会到,废除死刑并非是一日之功。他是一个过程,更是一个工程
$ F5 } o. o9 M, K- {0 w! ?% \6 ? 首先,我们从犯人的立场上来剖析死刑。假如犯人无辜,证据不足,却为了某些不必要的理由二被匆匆执行死刑,那么这个结果就是一个人的生命被无情的终结,一桩冤假错案再也无法弥补
) L1 y9 p) M, U, v3 B, ^ 退一步说,假如犯人真的罪行确凿,罪有应得,那么死刑就一定合适吗?活着才有更多可能,杀死罪犯对他犯下的罪行有何弥补?什么都没有K9犯罪人“鬼迷心窍”,往往不可能准确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应得刑罚之苦的得失比例。对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4)还有一些可以称之为“亡命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被判处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对这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是明显没有意义的。犯罪分子犯罪,固然他们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我们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等无疑也是诱发和刺激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对此,国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判处死刑实际上是国家推卸了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而将全部责任都推给了犯罪人。, \3 N# v$ `6 s+ ~2 u$ B
社会的立场上来讨论死刑。 一是迷信死刑的威慑力
* B# n" v6 K! R 死刑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4 Q) n; o% W3 H/ P& K0 Z/ w 死刑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而死刑的一再使用则是在宣扬暴力。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 J; g' t @, T" N7 [( P' M
防范犯罪的效果要远远优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容易懂的。但是防范犯罪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惩罚犯罪。因此,人们往往依赖死刑,迷信死刑。但是生命是远远无法用成本来衡量的。所以讨论使用死刑是节省成本之类的话题,其本身就是在漠视生命。生命之上,生命无价啊!
5 o( S% E @1 C0 N2 V s) }; w6 C 国家的立场上来批判死刑
" b" k5 U6 Y5 i# ] 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x# d3 K9 c( ]
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
: `1 e+ l% H- U* p1 p* o% `( O+ F 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相反,过于依赖死刑掩盖了犯罪的复杂性和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9 Z5 O. F. D; `
联合国的相关调查是证明,它与终身监禁相比没有特殊威慑力,所以有人主张这个问题至少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作为立法者,我们既然无法证明它有特殊威慑力,为什么还要用死刑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 M% }# F, x/ z, H, z" Y. G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上帝所赋予人类的,国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予以剥夺,并且法律禁止公民杀人,但国家却对杀人公民执行死刑,国家是在用死刑有计划的杀人( {. S1 G" E- Q, E% p
刑不能起到良好的犯罪预防作用,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目前并没有科学证据证明死刑能够降低犯罪率,各国社会重大犯罪率并不因死刑的存废而出现规律性的变化,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也没有出现明显的上升;8 t3 O8 L( p, }6 E8 o+ Z
死刑并不能公正地应用,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由于死刑的不可逆性,一旦错判,将给被行刑人及其家属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l& r3 J0 m" U' {$ r7 v7 q
死刑过于残暴,违反人道。$ R2 v4 ^, g, @1 [- J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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