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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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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6 08: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前几天听到的辩题

正反方未定

发表于 2007-4-6 09: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很"难"辩的一个辩题啊!
发表于 2007-4-27 13: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个人认为应该合法化,现在许多地方读性服务采取默认的态度,而且性服务行业不可能遏制,而因为性服务行业的的不规范,许多性病泛滥,与其遏制,不如将其合法化,对其进行行业规范,进而确保接受性服务和性服务者的健康、,
也许对方会说这有孛道德伦理,可是,从人的本质和欲望来说,这不可能遏制,而且,作为人,我们应该尊重人的生理上的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应该也有所发展和改变.
发表于 2007-4-27 2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举个例子好了:我今天自愿卖身不可以吗?

问题在于一些自愿卖身的人,结果会因为违法而受到监禁或者惩罚。说实话哦《世界人权法案》里没有提到说:人没有卖身的权力

可是为什么性服务是违法的,与国家的生活风化应该有一定的关系。因为这种行为其实是超出一般普通人的道德接受范围。可是那又怎么样?如果仅仅是因为大家思想没有办法接受这个东西,那就代表说,其实我今天连自愿卖身的权力都没有了,那我还有什么人权可言。尽管这部份数量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你不能因为少而违法,更可恶的甚至是对这部份人进行法律压制。同样的道理,如果是自愿卖身与强制卖身也是要区别来说。具体应该是:这个合法的标准要定为,完全出自当事的意愿。如果一旦与非法行为扯上关系,不能以性服务合法来推卸其他法律责任。例如:你不能因为性服务合法来判断说,你今天贩卖人口以提供性服务也是可以的。

这是正方的思路。

发表于 2007-4-28 00: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同意楼上的说法。不知道楼主有没有听过经济学中间“毒品合法化”的说法,可以拿来参考一下。大概再说其危害性并不在于“吸毒”本身,而在于获得毒品的成本和吸毒人员不受控制之后的行为危害。“性服务业”同样如此。
这个辩题我曾经见人打过,我这里还有录像资料,可惜太大无法上传。
发表于 2007-4-28 11: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其实有很多类似的事情,我们都在讨论是应由当事者本身进行抉择,还是让他人进行监督.例如:大家都知道烟草有害,但依然准许生产,就是让吸烟者自己抉择.还有安乐死,有些国家接受,有些国家并不接受.其根本在于社会发展的现状是否允许.结合现实,讨论其利弊.
发表于 2007-4-28 12: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最要讨论的是:社会的文化背景和文明程度
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妓女是受法律保护的职业。
发表于 2007-4-28 12: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下面引用由衍文2007/04/27 08:04pm 发表的内容:
举个例子好了:我今天自愿卖身不可以吗?
问题在于一些自愿卖身的人,结果会因为违法而受到监禁或者惩罚。说实话哦《世界人权法案》里没有提到说:人没有卖身的权力
可是为什么性服务是违法的,与国家的生活风化 ...

同意这为大哥的意见```本人也这么认为,如果着事合法化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和变化呢/
是否有利社会发展?```值得反思``````````
发表于 2007-4-28 16: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下面引用由x3435161122007/04/28 00:59pm 发表的内容:
同意这为大哥的意见```本人也这么认为,如果着事合法化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和变化呢/
是否有利社会发展?```值得反思``````````

衍文变成大哥了?哈哈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现实性题目,统一衍文的观点

但这个题目跟最常见的那个色情特区的题目还不太一样,色情业合法化的话,带来的损益比比较太麻烦了.因此,建议正方的这个色情业在一定的范围内合法化,加一个条件有利于论证,同时作为非政策性辩论,着重于需求性和根属性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07-4-29 02: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前一段时间,日本,韩国有妓女集体上街游行
要求政府对这一行业收税,因为这样就可以享受政府的保护了
可见不光是出于政府对社会安定地考虑
行业本身也有这样的要求
发表于 2007-4-29 08: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有需求就有市场的存在.市场本来并无对与错.只有人做的对与错.法律既然是保护人的权利的.所以就算性服务行业.也应该受到尊重,中国古代不是很"人性:化的有青楼吗.哈哈.起码没官府去扫荡.也间接证明了存在的合理性吧
发表于 2007-4-29 09: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刚刚突然看到一些有意思的资料也许有利于分析这题目让我们..
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实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

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

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

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

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象;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

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

在这种制度下,对于男性来说,天下的女人无外乎分成5种,而且各有各的用途,泾渭分明,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第一种是妻子。是明媒正娶的“孩子妈”和“贤内助”,负责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管理小老婆和奴婢。

第二种女人是妾、小老婆,是男人专门娶来或者买来补充正妻的不足的。她们的条件依次是:1.年轻美貌,以便满足男人对“秀色可餐”的心理需求;2.床上武艺高强,而且近在咫尺,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盛”,以便满足男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性生活要求;

第三种女人是男人的婢(丫鬟)。她们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半)女奴。虽然并不是男人的必然的性交对象,但是男人如果愿意,也可以那样干,只要事先或者事后补办一个“收房”的手续,把丫鬟提拔成小老婆就可以了。有的男人连收房都不肯,就那么半强奸半诱奸地干。

第四种女人是尼姑。她们一般不会跟男人有什么瓜葛,但是恰恰因此,她们实际上只是男性社会里的“贞节花瓶”,以便让男人们觉得,这个世界多么圆满啊,毕竟还有一些守身如玉的圣女,供我们崇拜,也供我们激发性幻想,有时候,还让我们有的可偷。

第五种女人,就是娼妓。她们的社会功能,对于低阶层男人来说,就是“公共厕所”,所以为他们服务的也就是下层妓女,“打炮”而已;对于中层男人来说,中级娼妓扮演的是“隔壁的女子”那样的角色,使这种男人可以在她们那里合理合法地尝一尝偷情的鲜,过一过...

对于上层男人来说,高级娼妓则是他们的“梦中情人”。所以,士大夫们去妓院,一般是“狎妓”,而不仅仅是低层男性的那种嫖妓。“狎妓”不仅包括一对一的玩耍,也包括一帮男人一起去妓院玩,或者相约在妓院一起玩;

还包括利用妓院和娼妓的陪伴,来进行士大夫之间的一般社交。为了符合这样的社会功能,维持这样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地位,娼妓都是从小严格训练、不断筛选出来的。那些中途被淘汰的,就只能停留在下层或者中层的某个阶梯格子里 惟有那些符合上层男性的社交、消闲、调情、性交四大需求的妓女,才能爬到青楼的最顶层。这样一来,妓女的等级实际上就与社会上男人的等级相一致了:贫寒之男只能去烟花巷里的娼“寮”(寨子般的),找那些惨不忍睹的烂娼;

小康之男可以去一些有头有脸的妓“院”(像个家居),找那些类似小家碧玉的妓女;而那些体面的男人则去那些够得上“楼”(富贵显赫之处)的地方,找那些往往是远远胜过妻妾婢尼的高级妓女。
这样一来,“青楼女子”就成了当时女人里最有才艺修养、最温文尔雅、最善解人意、最善于社交的女子,成为惟一一种能够吸引士大夫情感的女子。虽然在实质的社会制度里,她们仍然是低于妻妾婢尼的,但是在当时很少的社会活动中,她们的地位却远在妻妾婢尼之上。

这样一来,文人学士们也被搅昏了头,忘记了青楼女子的“卖笑”本质,只顾把自己的“剩余情感”投入到“狎妓”之中,不断地把青楼女子拔高、美化、神圣化。结果,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才出现了那么多歌颂妓女的作品,以及据说是妓女创作的文采飞扬的作品。
这样一种严密的社会角色之网,对于女性来说,毫无疑问是一种窒息。在中国古代,再有本事的女人,充其量也只有这5种前途。最幸福的女人,是“为人妇者”,就是作为明媒正娶的妻子。哪怕对方再穷,也比下面的任何角色要强得多。

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者深刻地懂得当时女性的处境,因此总要千方百计地防止低层女性由于“贪图享受”(其实是为生活所迫)而自投娼门。这并不是什么人道主义,而是因为这样的女性一多,娶不到媳妇的男人也就必然更多,甚至“玩物丧志”沉迷于妓院的男人也会更多 除了这种官方控制以外,当时以农耕为主的社会生活形态,也对娼妓业发挥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当时,客观上具有嫖娼消费能力的男人主要是中小地主,他们基本上长期生活在乡村社会中,很少进城。他们与城市生活有相当大的地理空间障碍,也有很大的心理隔阂。

所以他们在“性消费”方面往往会觉得,只要自己家里有妻有妾有丫头就足够了,没有太多的“非分之想”。与此相反,城市里的士大夫阶层的主力,其实是那些相对寒酸的书生。对于嫖妓,尤其是对于“青楼之恋”,他们往往是心有余而钱不足。

官吏阶层虽然有权有势,但是毕竟要受到正统道德和许多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可能成为娼妓的常客或者主客。结果,娼妓业的“上帝”主要是纨绔子弟和泼皮浪子,而这类男人,在历史上一直就不是很多。
正因如此,中国古代的娼妓业一直有,但是也一直没有什么巨大的发展,只不过常常被一些忧国忧民的士大夫们在道德上和国难的意义上抨击,所以才使后人不自觉地夸大了历史上娼妓业的规模与影响。
一句“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就像后来打不过洋人的败军之将却勇于为“守节”而斩杀自己的妻女一样,充分体现了中国文人那种当不上奴才的政治情结和色厉内荏的软骨头精神。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娼妓合法制度、性别角色制度相互结合得天衣无缝、相得益彰。我们简直无法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它,只好称之为“以男性为中心的妻妾婢妓尼和谐运作”的制度。

发表于 2007-4-29 12: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可以参考新加玻
他们确实有性服务合法化
只在特定地方
还有特别条归
比如女性不可自己出来招客等
发表于 2007-4-29 22: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8楼说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那要请问是哪方面的发展?经济?道德?其实,大家接受不了他,只是传统观念的束缚,性服务,说简单了,它只是一个服务行业,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复杂,正如一些性生活用品,先前也是无法被人们所接受的 ,但是随着人们观念的发展,不也接受了这些东西吗?您说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只是太过于强化了道德的分量,而且,社会在发展,我们的道德观也应发展,从事性服务,只是人的一向工作,并不意味着她没有人格,我们也应该尊重性服务者,并尊重她们的工作
发表于 2007-4-30 16: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哎呀,在下突然被为大哥了。。实在是半喜半忧呀,今天刚刚回家就看到这个贴子被扔了这么多砖头呀看来我应该好好把这个题目分析一下废话不多说,我的思路是标准的政策性想法: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

性服务行为应该合法化。

性服务是指:一方提供性服务,而享受服务的一方则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合法化: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其中应该具体指明: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违反后相关的处罚方式。
应该:包括理论上的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与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做法;并且无论如何都是政府强制力无条件保障实施的。

正方:需要性。现状之下是性服务并没有合法化结果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一些嫖客殴打性服务者,使用非正常的性服务方法,不支付费用使得提供服务一方没有办法保证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嫖客被敲诈勒索,或者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很好的服务使得享受服务一方的权益也没有办法保证。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那些性服务者不但得不到国家的保障反而会因为这种行为被国家处罚。举个例子:德国在性服务行业合法之前,有个提供性服务为生的女孩结果经常被抓到警察局罚款或者监禁;那这样一种情况是不是请问:性服务者的人权由谁来保障?当然还有很多问题例如:疾病的传染,地下色情场所,被迫卖淫,贩卖人口等等实在是问题多多,

反方:在一种情况之下就必须质疑正方所主张的一系列问题是否真是就是如此的,而且问题有多严重。举个例子:如果上述问题只是几十年来只见过一件两件而己,那有必要这样做吗?为了一两件特例而特别成立一个法案是不是成本太高了一点?

正方:举证上述问题已经很严重,并且立法是有效的方法。那这个时候双方就要具体分析正方所主张的理由。我用质询答辩的方法来吧

正方主张说,嫖客殴打性服务者;结果性服务者不敢告上警察局因为去了那里就代表了处罚那这样一种情况要不就是:双方私下解决(武力相向)要不就是性服务者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助长嫖客的暴力问题。
反方质疑:合法以后这种问题不会出现了吗?因为嫖客会打性服务者会不会是因为他有心理疾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代表就算合法了也还是会出现对不对。
正方主张:我同意就算合法还是会有这样的问题,可是重点是合法以后至少提高了嫖客的成本降低可行性吧;最重要的是合法以后可以让性服务者的权益可以得到保证而不是吃哑巴亏至少不会出现:无处相告的尴尬吧。

反方主张,如果一旦让性服务合法了就会带来相应的问题,例如:扩大疾病的传染,被迫卖淫,贩卖人口等等。
正方回答,在操作层面主张合法就是给性服务者每人发个工作证,定时去检查身体:可以规定为半个月一次,一旦发现身体有异样就立刻停牌等到健康合格才可以重新上岗。还必须提醒消费者:去享受服务的时候请注意检查对方的工作证,而且提示:必须使用安全套。如果一旦发现对方无证上岗可以举报到当地公安局:非法提供性服务;那在嫖客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性服务者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性服务者不使用安全套,嫖客可以拒绝不消费但是在知晓的情况下没有拒绝推定为同意。
反方质疑:在那种情况之下如果双方因为贪一时之快而忘记了,恰好对方是个艾滋病携带者是不是扩大疾病的传染?
正方回答:很简单你明明知道不使用安全套有可能会传染到疾病,你明明知道有权力拒绝,你明明知道对方是个性服务者可还是不用安全套,这种责任由自己承担。

(但是这里却存在一个问题:道德风险了;因为那个工作证的原因有些人会认为说反正你有工作证应该没有多大问题吧。当事人觉得OK可是问题就是,嫖客身体有问题感染到性服务者而且没有立刻发现:半个月才检查一下嘛。这个期间如果一些人真的忽略掉了是不是就会感染疾病,然后又去传染给别人,所以在这一种情况之下:应该提高大家对于生理卫生的意识。可是重点就是就算提高了结果还是有人当作没看见,没听见那无形之中是不是增加其他人的危害?虽然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可是无辜受伤害的人怎么办?这是我一直想不通的地方。)除非说: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善意第三方危害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性服务者与嫖客没有使用安全套结果造成善意第三方(这个通常是指嫖客的家属,或者是性服者在工作之外的伴侣或者其他人)身体出现问题那就由性服务者与嫖客工作者共同承担责任。(用法律的术语:此条为兜底法)

这里正方还有一个附加利益:在没有合法之前没有系统的身体检查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反而增加了这种疾病传播的风险;就算真的染上病了也不知道去找谁负责。那在合法的情况下至少可以降低这种风险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双方的身体健康。

反方质疑:一旦合法了那就是不是有些人会被迫卖淫,贩卖人口而且那些人答辩说:反正性服务行业已经合法了那我这样子做也没有问题无形之中增加了风险。
正方回答:今天主张的性服务合法是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的行为;没有人可以强迫一个人卖淫,也没有人可以贩卖人口而且不可以用性服务合法的理由来推卸另一种罪行。再申明一条就是:禁止18岁以下领取工作证。
反方质疑:那一些人为了躲避国家检查开设地下场所(成本低嘛)或者说警察没有发现怎么办?
正方回答:躲避国家检查而没有发现的地下场所,所产生的原因是警察办案不利呀没有能力;那这一种情况应该是加大警察办案能力与性服务行业合法与否没有关系。

正方附加利益:增加国家税收。
反方质疑,因为国家要对他们管理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不一定会增加税收。
正方回答:就算没有合法之前国家要打击这种行为是不是也要付出相关费用?那两个费用相减多出来的自然是国家税收了。

我只列了几条,如果实战中要打肯定更加多。通常正方所要设定的标准就是: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一旦与非法行为扯上关系,不能以性服务合法来推卸其他法律责任;然后就是具体操作层面的论证了。例如:怎样检查身体,周期为多少,在什么场所,年龄标准,双方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都是正方都必须要论证清楚的。

那反方的思路,通常大部份人都不会去想到以提供性服务来赚钱吧,那为什么这些人会做出这种行为?有可能是:没钱很穷,没有生活能力,好吃懒惰,性欲旺盛等等。

如果是因为没钱很穷,没有生活能力的情况使得这部份人去提供性服务,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经济不好或者就是福利政策做得还不够,那在一种情况之下允许性服务合法是不可以的,虽然你可以在短期之内解决这些人的生活问题,重点是:没有钱,没有生活能力就去提供性服务,那由谁来搞经济?甚至国家可以拿这样的借口而不作福利政策,那长期下来经济衰落,大部份人沦为性奴。所以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不是:性服务合法而是加大经济发展的力度,改革国家福利政策;并非让性服务行为合法。

如果是因为好吃懒作一旦合法了就会有更多的懒人去从事这个行业;结果工厂没有工人,田地没有农民这对一个国家而言似乎也不是什么好事吧;那在这一种情况之下我个人想法就是:增加性服务者的税收提高机会成本,让大家知道:原来种田或者去工厂做工赚得更多。

如果是:性欲旺盛,那我还真的不知道咱办。虽然也有方法了就是送这些人去检查身份治疗这种生理疾病,并非让色情行业合法而且这种性欲旺盛的人在我国占比例有多高?有多少愿意提供性服务?如果仅有100人,那似乎也不至于为了这100人特意去颂布法律吧可以替他们搞个色情特区就好了;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在反方的身上了。

如果说对社会有影响,就有可能是使得离婚率上升吧。可是问题是:纵然色情行业没有合法化,夫妻一方想另外去找性伴侣也是可以的那这一种情况还是会离婚呀。还有什么社会影响问题,有可能是我还没有想到的,大家继续吧:)

发表于 2007-4-30 16: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经济学中间“毒品合法化”的说法

这个应该是在: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第三章:供给与需求)中提到的案例吧

发表于 2007-5-1 16: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其实可以说简单一点,仅以正方为例,有几个典型的问题解决清除就行了。
比如说:
一,合法化表示了一方面可以自由进入这个行业,也可以自由离开这个行业,视同一般的经济行为,就像其他行业也可能出现违法行为一样,某些行为的发生并不能成为是取缔行业的原因,相反可以为行业自律以及外部监管提供有效途径。
二,性服务行业已经存在了。那么要认清楚的是第一这个行业已经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能不能通过合法化的途径加以解决,第二合法化以后会不会有新的问题出现,能不能得到解决。如果都可以,合法化就是合理的。
三,再退一步说,有没有些问题跟性服务合不合法化是没有关系的,或者说跟性服务行业也没有关系。剥离出去这个辩题对正方就比较有利了。
发表于 2007-5-1 17: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

合法化不代表可以自由进出
因为对某些特殊行业是有门槛限制
为的就是加强监管
当然门槛高低是技术问题
太高了和没有合法化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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