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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有男朋友的女生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8 17: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说名花有主,但毕竟没有婚姻与家庭的束缚,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这是我方观点的前提。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1.倘若真心喜欢,怎么能轻易放弃?也许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切勿错过了再来空悲切;2如果对方感情坚定,那你是对他们的一种考验,如果他们感情不佳,那你也只是结束一段悲剧的爱情而已;3追了就不会有遗憾,追到了,你如愿以偿,追不到,说明你目光准确,此女值得付出,所以你也是为一个值得付出的人而付出;4追有主之花难度甚大,正好考验你的个人耐力,以及你在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分析判断能力;5处于不利位置的争取,能锻炼人在逆境中的不屈精神。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可以追有男朋友的女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22: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各位辩友都来参与到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来,也给鄙人一些指点意见。
发表于 2011-9-9 15: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是强迫,只要没有骚扰
即使追求有男朋友的男生,也没有什么问题
您的观点在立论和表述上游问题
对方甚至不需要扣高帽子,打价值、秀文采等方法,就可以打死了

其一,可以的定义不明确,当然定义不明确也是目前比较成型的战法,比如温饱解释成温衣饱食的成功战例,但是定义不明确的战法,必须在表述中,预留强大的后招

其二,观点不完全
其实真正要讨论的是,挖墙角是否有伦理上的充分正当性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16: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 发表于 2011-9-9 15:18
只要不是强迫,只要没有骚扰
即使追求有男朋友的男生,也没有什么问题
您的观点在立论和表述上游问题

论理是浮动的,社会价值观是会不断发展改变的。
发表于 2011-9-9 16: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楼上太业余了吧,虽然在一些辩论赛,突然大喊一句含有对方观点关键词的几乎政治正确符合事实的话,很有气势,但是。。。在逻辑上,,,实在和观点上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1-9-9 16: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5处于不利位置的争取,能锻炼人在逆境中的不屈精神。

恩,锻炼自己的不屈精神没有必要以极大可能干扰别人生活的方法

用挖墙角来磨练意志

果然够有气魄

前还真的无故人

后有来者。。。。
发表于 2011-9-9 16: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3追了就不会有遗憾,追到了,你如愿以偿,追不到,说明你目光准确,此女值得付出,所以你也是为一个值得付出的人而付出;


人都是需要负责任了。。。。

观点的论述是需要符合可行性、必要性的。。。。

这段漏洞太多了

估计很多新手无法反驳

因为该反驳哪点好呢?

首先,,,,挖墙角实在不能证明你目光的优劣。。。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17: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一峰 发表于 2011-9-9 16:26
5处于不利位置的争取,能锻炼人在逆境中的不屈精神。

恩,锻炼自己的不屈精神没有必要以极大可能干扰别人 ...

是连带作用,不是目的所在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17: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梅之道 发表于 2011-9-9 16:32
3追了就不会有遗憾,追到了,你如愿以偿,追不到,说明你目光准确,此女值得付出,所以你也是为一个值得付出 ...

你追一个优质的女人或追一个劣质的女人不能说明你的眼光?哈哈,阁下见解独特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18: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一峰 发表于 2011-9-9 16:24
恩,楼上太业余了吧,虽然在一些辩论赛,突然大喊一句含有对方观点关键词的几乎政治正确符合事实的话,很有 ...

还是手底下见真章比较实际些。
发表于 2011-9-9 19: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点个人意见。。。
一个理由一个理由来。。。
第一个理由,倘若真心喜欢,怎能轻易放弃?所以要去追求,这样才不会后悔。那么我们就可以抽出这么一个模型,也就是说只要真心的喜欢,就不该克制自己?那么有人由于精神问题而嗜好杀人,那么既然真心喜欢为何不去杀人?虽然杀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是挖人墙角何尝又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呢?再者说,感情具有盲目性,如何确定是真心喜欢而不是一时冲动?为了自己的一时冲动而拆散他们,这样的行为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确实受到了道德的谴责。
第二个理由,如果感情坚定,就不会被拆散,这是对于其本身感情的一种考验。同样的道理移植到另外一件事情上,一个小偷偷了一个人的钱包,他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自己,如果那人警惕性高,那么钱包就不会被偷,这是对于这人警惕性的一种考验。至于违法与否,同上述。
第三个理由,追到了就真的如愿以偿了吗?那么恋爱的目的就是单纯的为了恋爱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了,但是如果谈到责任,作为一个本来就由挖墙脚而得到的女生的女朋友,和挖人墙角的男朋友,这个事情永远会成为横亘在两者心中的一道裂痕,男生不能够信任女生,女生会认为男生还会挖别人的墙角。这种感情就犹如小三转正一般的靠不住,背着道德谴责而追求一段注定崩溃的爱情,这还叫值得?而追不到呢,如果自己相信她是一个值得付出的人,如何付出都不可能会改变她的心意,那么那么多的无用功又有何用呢?
第四个理由,追有主之花难度较大,正好考验耐力,以及在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那么追一个无主之花就必然不会有难度?就必然不会考验耐力以及其他?男追女,隔层山,不论如何只是山多山少,但是爬山总是高难度的事,这点无法作为理由。
第五个理由,处于不利的位置争取,能够锻炼人在逆境中的不屈精神。那么这个论调可不可以认为是在说,我们如果要锻炼不屈的精神,就应该去挖人墙角?如果不是,那么这种精神是不是挖人墙角必然带来的结果或者说是挖人墙角之前所计划要达到的目的,如果两者都不是,那么即便其有可能带来如是结果,却不能当做一个论据来论证这一观点,就犹如恐龙毁灭可能是因为小行星撞击,却没有办法论证其必然我们就不能以此猜想来断言恐龙毁灭必然是因为小行星撞击导致的。
如上,楼主理由皆不成立,至于定义楼主没有给出,就不做猜测了。
发表于 2011-9-9 19: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暨楼主说

是连带作用,不是目的所在

这就是诡辩了

因为混淆了目的、目标和作用

其实,你不使用诡辩,其实也是可以反驳的

但是你为什么不得不使用诡辩呢?

因为你的立论不夯实GOOD

你并没有表述,你的核心论点是
追有男朋友的女孩子是情有可原的
“甚至是值得鼓励的”“是利大于弊的”

不同的论点是来自于不同的理解

要做论证其价值,就必须比较利弊

显然利弊的标准你没有提出来

人不能太自私,观点也不能弄太自私,

辩手可以自私可以自我,但是辩手的辩词绝对不能太自我

你的辩题只考虑了自己,对自己有利,
你考虑过对方了吗???
如果你不考虑
利弊比较,不考虑女方的权益和利益
你遇到初入门的辩手,都会被打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20: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常小兵 发表于 2011-9-9 19:56
8楼暨楼主说

是连带作用,不是目的所在

首先您确定那是诡辩吗?还有麻烦阁下下次别以现代诗的格式来写辩词,明明没有多少却搞得很长。还有就是不是不考虑对方,而是目前仅就我方做讨论,对方和他方的是后续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20: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附带作用不等于行动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2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枯朽哲人 发表于 2011-9-9 19:26
发表点个人意见。。。
一个理由一个理由来。。。
第一个理由,倘若真心喜欢,怎能轻易放弃?所以要去追求 ...

看得出阁下属于比较有耐心的,适合详谈,QQ823994277,交个朋友吧。
发表于 2011-9-9 20: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马发炎 发表于 2011-9-9 20:20
看得出阁下属于比较有耐心的,适合详谈,QQ823994277,交个朋友吧。

继续啊。。。这样多没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21: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枯朽哲人 发表于 2011-9-9 20:27
继续啊。。。这样多没意思。。。

第一个理由,倘若真心喜欢,怎能轻易放弃?所以要去追求,这样才不会后悔。那么我们就可以抽出这么一个模型,也就是说只要真心的喜欢,就不该克制自己?那么有人由于精神问题而嗜好杀人,那么既然真心喜欢为何不去杀人?虽然杀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是挖人墙角何尝又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呢?再者说,感情具有盲目性,如何确定是真心喜欢而不是一时冲动?为了自己的一时冲动而拆散他们,这样的行为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确实受到了道德的谴责。>杀人犯法追人犯法不?法律问题怎可与道德问题混淆,兄台别偷换概念先。再说道德问题道德的标准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的,想想看多少以前被道德所诟病的事后来不也都可以了吗?所谓道德应该是用来约束邪念,而不是用来限制发展的。如何辨别真心是另外的话题,我们讨论的是真心的前提下是非可以。道德谴责的是那些使用阴谋诡计的人,对于那些光明正大,公平竞争的人有什么可以苛责的呢?真爱无罪。
第二个理由,如果感情坚定,就不会被拆散,这是对于其本身感情的一种考验。同样的道理移植到另外一件事情上,一个小偷偷了一个人的钱包,他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自己,如果那人警惕性高,那么钱包就不会被偷,这是对于这人警惕性的一种考验。至于违法与否,同上述。》我也同上述,兄台又偷换概念,你觉得有人在你为你设置障碍,考验你的毅力和韧性,与歹徒把你捅死后说是因为你的生命力不够强大这是一回事的吗?
第三个理由,追到了就真的如愿以偿了吗?那么恋爱的目的就是单纯的为了恋爱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了,但是如果谈到责任,作为一个本来就由挖墙脚而得到的女生的女朋友,和挖人墙角的男朋友,这个事情永远会成为横亘在两者心中的一道裂痕,男生不能够信任女生,女生会认为男生还会挖别人的墙角。这种感情就犹如小三转正一般的靠不住,背着道德谴责而追求一段注定崩溃的爱情,这还叫值得?而追不到呢,如果自己相信她是一个值得付出的人,如何付出都不可能会改变她的心意,那么那么多的无用功又有何用呢?>求仁得仁,非如愿以偿又是什么?良禽择木而栖,会被挖或会被弃是因为不够优秀,如果怕,就当加倍努力,以此而促进人的进取心不好吗?若是真心岂会是无用功?让你真心喜欢的人得到关怀与呵护岂能说是无用功,除非你说功是指直接作用在自己身上的那份。看到自己真心喜欢的人有一个坚实稳固的归属,难道你不感到欣慰吗?
第四个理由,追有主之花难度较大,正好考验耐力,以及在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那么追一个无主之花就必然不会有难度?就必然不会考验耐力以及其他?男追女,隔层山,不论如何只是山多山少,但是爬山总是高难度的事,这点无法作为理由。》兄台,我说了较大,是说较无主之花而为大,不是说追无主之花就没难度。这是个伴随的作用,不是说我们以这个为目的而且开展行动的。
第五个理由,处于不利的位置争取,能够锻炼人在逆境中的不屈精神。那么这个论调可不可以认为是在说,我们如果要锻炼不屈的精神,就应该去挖人墙角?如果不是,那么这种精神是不是挖人墙角必然带来的结果或者说是挖人墙角之前所计划要达到的目的,如果两者都不是,那么即便其有可能带来如是结果,却不能当做一个论据来论证这一观点,就犹如恐龙毁灭可能是因为小行星撞击,却没有办法论证其必然我们就不能以此猜想来断言恐龙毁灭必然是因为小行星撞击导致的。》这个还是同上,伴随作用,而不是目的所在。不是必然,有些人即使挖墙脚也是强势的。只是伴随作用,作为可行性的支持而已。行星撞地球那是6千5百万年前的事,当然需要更多考证,但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却在我们身边,真真切切。
如上,楼主理由皆不成立,至于定义楼主没有给出,就不做猜测了。》请猜。
发表于 2011-9-9 2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马发炎 发表于 2011-9-9 21:26
第一个理由,倘若真心喜欢,怎能轻易放弃?所以要去追求,这样才不会后悔。那么我们就可以抽出这么一个模 ...

阁下够辛苦。。。我看的都晕了。。。
继续第一个理由,法律问题 不可以和道德问题混淆,但是可以类比,我只是做一个类比而已,并不存在混淆的问题,因为我没有使用法律概念替代了道德的概念。而第一个理由已经足够清楚了。
第二个理由,抽象的模型就是将自己的错误行为归结为他人的实力不足。首先这个行为就是错误的,毒树何来善果?
第三个理由,良禽择木而息,取决于的是良禽的选择,这里是阁下偏题了,我们讨论的是一个人是否该去追有男朋友的女生,而不是有男朋友的女生是不是该换男朋友。再者,佛说人有八苦,生老病死,怨憎会,爱别离,求不得,五蕴盛,求不得为苦,即便是欣慰也只是一种自我催眠式的安慰,并不是一种直接的美丽,再者,或者说,既然看到自己爱的人有一个坚实稳固的归属,那么为什么还要去拆散他们呢?金岳霖老先生一生独居,却没有想过要去拆散梁思成和林徽因夫妇,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判断其人不足可以依靠的坚实基础,那么去追了,没有追到,这到底是欣慰还是痛苦呢?如果是坚实基础,何必又如此多此一举呢?
第四个理由,这里我质疑的是其必然性而非阁下所说的伴随作用,如果不是必然的,那么我们不能将偶然作为一种论据,对吗?因为偶然不可复制。
第五个理由,逆境有一种潜在的正面,但是棒打鸳鸯却不是正义的行为。这里讨论的必然是一种一般性,而不是特殊的男朋友对女生不好这种情况。
最后说下阁下所谓道德标准会随时间变化这点来说。没有人能够确定这个变化会使这个事件由非正义变成正义的,而且各种变化必然都会遵循一种默认的规律,更何况具体道德会有变化,但是道德的根本之处却是不会变得,除非阁下能够论证这种变化会有如此的必然趋势,否则不足以这种主观的有利臆测作为申辩的论据。
如上。

评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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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22: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上对辩论新手真有耐心

现在这样的辩手很少见了

很多辩手认为对于辩论新手直接骂,就是帮助别人了

这种观点还很流行呢

人都是有自尊心的,这种方法不好,太自我

太自我才能成为好辩手,太自我也会毁灭一个辩手

所以,我鄙视常小兵同学的方法

点评

可惜,楼主的基本功并不扎实,偷换概念和转换战场这两种诡辩方法都没有掌握。当初黄执中的价值说对评委圈子有一定的影响,相应衍生的价值流打发已经非常成熟,在立论阶段就忽视了被追求者的感受,是给价值流对手送礼  发表于 2011-9-9 22:36
我就是新手啊。。。再说了,谁不是新手过来的。。。呵呵  发表于 2011-9-9 22:31
发表于 2011-9-9 22: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楼主的基本功并不扎实,偷换概念和转换战场这两种诡辩方法都没有掌握。当初黄执中的价值说对评委圈子有一定的影响,相应衍生的价值流打发已经非常成熟,在立论阶段就忽视了被追求者的感受,是给价值流对手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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