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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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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6: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28&st=20

我手写我口: 反垄断的吊诡
2005/06/09 10:57:50
●龙纹敏

垄断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垄断是制度公敌,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谁要是犯了垄断罪名,谁就等着受千夫所责,万人所指的下场。

在政治上,垄断代表了独裁统治,独裁者随意剥削人民的权益,这样的暴君应该喊打!经济上的垄断,是财阀掌握市场大部分的钱和权,可以随意支配市场,这样的经济市场不健全,要改革!就连生活上要是出现垄断现象,为着团体和每个人的权益着想,反垄断还是势在必行的!

反垄断的目的和方法是关键所在。就拿马来西亚参加国际大专辩论赛的传统来说吧!国内每间大专对这两年一度的国际盛会都津津乐道,只是苦于这是一项邀请赛,主办当局对国内某间大专情有独钟,多年来其他大专队伍只能对这国际赛事望门兴叹。

近年来,随着中、台、港、澳甚至新加坡都开始改变制度,以举办国内全国性的选拔赛来推选国家代表,我国各大专队伍开始寻求方法来打破传统,极力争取出征国辩的资格。在经过一番不辞劳苦、还参杂着有心人的阻扰和冷嘲热讽,加上厚着脸皮地四处寻访有关当局后,我国大专赛的冠军队伍终于成功突破传统,一洗主办当局守旧的观念,受邀参加今年度八月底在新加坡举行的国际大专辩论赛。但这过程中却也显现了人情的冷暖和商业社会的现实。

说到反出赛权的垄断,许多人还是会为了一己私利而舍义取利,口说反对垄断,但做的却又是另一套。在代表权还没公布之前,也是打破垄断的最关键时刻,有的人却明哲保身,静观其变;结果一旦公布了却一反常态、挺身而出、积极改革。虽说事实摆在眼前,制度已经改变,垄断经已打破,却仍暗地里否定他人改革的程序,后知后觉的做些毫无意义且门面之举。司马昭之心,还能掩盖吗?

反垄断的吊诡之处不止于此,比如说某个队伍在一项常年举办的赛事中多次荣获冠军,次数多了,当然累积的“敌人”也多了。这下要反垄断可是众望所盼,于是大家一起商讨着要怎么把制度“公平化”,让其它队伍能“迎头赶上”。结果,主持赛会判决结果的评判都怀着目的而来、比赛题材的公平与公正性反而被刻意忽略。甚至有的评审员竟然可以对所评审的题目一知半解或误解经义!压倒性胜利的一方竟然只以微差胜出,这些“用心良苦”之举还真是让人不敢恭维!

制度需要保持客观和公正性,垄断对事物发展的阻碍和破坏,身在强权领导下的我们更是能亲身体验。可是,为了达到所谓的“公平”和“反垄断”而控制制度的流程和作业反而是“喊贼做贼”的表现。真要反垄断,掌权者就应该真心诚意、主动放下特权,而不是做事后的孔明。

(作者是八度空间华语新闻主播)[disablelbcode]

 楼主| 发表于 2005-6-13 16: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29&pg=26&ac=502523

我手写我口: 从垄断谈到辩论
2005/06/13 11:25:37
●周添健

上周四,龙纹敏学妹在本栏以《反垄断的吊诡》为题,提到了我国大专参加国际大专辩论会(简称国辩)的事件。有关国辩参赛权的争议是一项老课题,问题的症结主要是误解,而非大是大非的道德操守,笔者本来无意回应。可是纹敏学妹把它带到“垄断”的高度来讨论,笔者因此认为有必要好好地谈谈这一课题。

纹敏学妹在文章中虽不明言,但是熟悉我国大专华语辩坛的读者应该都知道,她把“垄断出赛权”的矛头指向了马大。在此,我们先就垄断的含义讨论,再看马大有没有“垄断出赛权”,然后再谈“反垄断”。

垄断一词首先见于《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意思是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今人则把垄断解释为把持和独占。那么,我们要如何界定个人或团体是否有垄断的行为呢?笔者借助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界定标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一言以蔽之,垄断即是无所不用其极地阻止竞争者涉及自己的领域。

仔细阅读《反》文,纹敏学妹在指摘马大垄断出赛权,但却无法告诉读者马大如何垄断出赛权。根据以上三个界定标准,除非纹敏学妹能证明:1、马大和主办当局有协议,国辩只能邀请马大这所来自马来西亚的大学;2、马大滥用她在大马辩坛的支配地位,阻止其他大专参加国辩;3、马大打压其他大专的发展;否则的话,马大垄断出赛权一事根本是无稽之谈。

事实是,马大和主办当局没有任何协议,马大的实力不足以也不敢支配大马辩坛,更重要的是,马大不曾阻止其它大专争取参加国辩的机会。是要“厚着脸皮接洽主办当局”,还是恳求校外团体代为出面请命,那是悉听尊便。其实,纹敏学妹也知道国辩是邀请赛,《反》文中也说了是主办当局“情有独钟”才邀请马大。因此,垄断出赛权的指责是否自相矛盾了呢?

再说建立“反垄断出赛权”的机制,据笔者所知,由于早前因参赛权一事,辩坛出现网上匿名谩骂、恶言中伤他人等现象,导致辩坛的气氛有些暴戾。马大辩论队的几位学弟因此建议设立遴选大马队伍参加国辩的机制。不过,某大学要求在确定本届大马参赛队伍之后才讨论有关机制,纹敏学妹对此应当十分了解吧?若如此,讽刺建立机制者有“司马昭之心”,在主办当局公布了参赛队伍之后才表现得积极,是否与事实不符呢?

敏锐的思维和伶牙俐齿是为了让我们有理有据地探讨问题、解决问题,而非制造更多问题。愿与各位辩论爱好者共勉之。

(作者是马大电脑科学与资讯工艺学院讲师)

发表于 2005-6-13 19: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有指责自然也会有反驳的,在不了解情况的时候不想做多评价,但是谢谢楼主转贴这么有意思的东西。
发表于 2005-6-14 19: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据小弟的了解,事情纯粹是误会(纹敏文笔有问题),茶杯里的风波尔。双方好好处理就没事了。无须将争执升级,智者不为。
 楼主| 发表于 2005-6-16 18: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29&pg=26&ac=503109

我手写我口:再谈垄断
2005/06/15 11:30:16
●周添健

“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孟子·公孙丑下》

垄断之于经济,犹独裁之于政治,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对这两者加以制衡,并尽最大的努力来排除它们。在孟子看来,垄断者是卑鄙的,因为他们企图独占市场上的利益。

为了制止这种卑鄙的行为,向商人征税自此而始。可是,当经济发展日益蓬勃,贸易关系日趋复杂,单纯的征税已不足以解决垄断的问题。因此,特定的反垄断法应运而生,其中又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最为人们所知。

反托拉斯法本身并非单一的法令,它包括了1890年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勒——李法》(1938)、《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和《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1980),其中以《谢尔曼法》的影响最为深远。

《谢尔曼法》的产生背景是19世纪后半叶,美国出现了所谓的托拉斯组织,即大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形成的大型机构。这些在石油、烟草、钢铁等领域的托拉斯组织,以控制原料来源、限定产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的方式来限制竞争,进而垄断市场,中小企业因此深受其害。

《谢尔曼法》的发起人约翰·谢尔曼就指出,民主社会不能屈从于一个皇帝,允许垄断就像允许社会屈从于一个阻碍竞争和固定价格的皇帝。正是基于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垄断法于焉产生。

100 多年来,在反托拉斯法下受到“招呼”的著名企业有洛克菲勒、美国烟草、AT & T,以及近年最受瞩目的微软。无论如何,类似的反垄断法在执行上有着很大的难度。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界定垄断的行为。

一个企业“垄断”市场,到底是依赖限制竞争而来,或是经由企业本身的实力与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用反垄断法对付后一类企业是不公平的,但是从宏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角度而言,这样的选择却有可能是需要的。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限制竞争的恶性商业手段,以保障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是,若是不恰当地运用反垄断法,限制的将会是有能力的企业的发挥空间,导致没有效率的企业继续生存。如此的结果与反垄断法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限制竞争可以导致垄断,为了反垄断却也可能导致限制竞争。这样的吊诡正是我们在面对垄断和反垄断的问题时,不得不小心并深入思考的原因。

(作者是马大电脑科学与资讯工艺学院讲师)

 楼主| 发表于 2005-6-16 18: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29&pg=26&ac=503487

我手写我口:无奈的际遇,机遇的吊诡
2005/06/16 10:47:57
●龙纹敏

上周我在本栏写了“反垄断的吊诡”一文,主要想带出两个重点:

1 、反垄断的过程中,有的人会突然“价值急转弯”出尔反尔,进而形成障碍。

2 、许多人对垄断概念掌握不清,因此所进行的反垄断行为和他们厌恶的垄断内容几乎一样,形成吊诡。

垄断的迷惑

详读拙文,发现我忘了交代自己对垄断的认识,更忽略了社会大众对垄断的认知局限,加上引用了本地辩论圈的个案,难怪圈内的师长友好们纷纷询问我是否有所“针对”?对于这些种种的误会,惟有进一步分享我对垄断的认识并希望能拟清大家的迷惑。

第一,据著名华裔经济学家张五常和一些学者的分析,垄断实际上有几种类型:

1 、特殊天赋或际遇促成的垄断现象。例如某歌手独特的嗓音、风景独特的旅游胜地、又或者条件局限而享有的长期利益。这种垄断较少人认识,也是反垄断法例管不着的。

2 、发明专利,商标名牌,版权等都属于垄断。这种垄断较多人反,但是反垄断法例通常也管不着。

3 、自然垄断,是因为产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以致只有一个生产者可以存在的垄断,例如水电供应。若有相关法律管制,反垄断法例也一样管不着。

4 、没有任何上述条件,而用各种手法争取的垄断,例如收购,封杀等无所不用其极地阻止竞争者涉及自己的领域,这是反垄断法例最常针对的行为。

5 、政府维护的垄断,由政府以禁止竞争的方法,协助不适者的生存。经济学者通常都反对这类垄断,但矛盾的是反垄断法例却对此网开一面。

从这些更深更广的学理来看,垄断的类型中其实只有一或两项是人人喊打的行径,而大部分类型是持长或竞争的行为。就算有争议,大多是意识形态上的碰撞而已。由于我们一般对垄断的认识不全,加上东方思想向来强求平均而忘了自由竞争的现实才产生这样片面的认识。

因此,连胜多场被称为“垄断”者不需忧心,这是自由竞争下的产物,不许套上道德的评价;同样的,由特殊际遇构成的“垄断”涉及者也无须介怀,因为主因在“构成因素”而非“享受主体”。当然,我上篇文章没阐明垄断的概念就直书反垄断,的确有失误之嫌,还真高兴圈内兄友辈肯给我指教。

第二,从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到1993年国际大专辩论赛至今,无论国内全国比赛的成绩如何,马大辩论队都是我国唯一代表。从“现象”来看,这的确符合垄断的“表现”;但从“事实”上看,是主办当局向来只邀请马大(原因下述)。因此,形成了马大在“表现”上是垄断的受益者,但同时在“实质”上也是受害者,这是际遇的无奈,也是机遇的吊诡!所以周添健大哥专文所提马大没有 “协议、支配和打压”当然是肯定的,所以上一篇文章我才强调是“主办当局邀请”以突显马大的“被动”,而并非周大哥所指的“自相矛盾”。当然,如果我的文笔拙劣而使大家有所误会甚至伤害,我愿真诚道歉!

第三,周大哥远在他乡还对本地辩坛关心备至,并提供有深度的理论分析,令人钦佩。但周大哥身在国外,对国内发展也许未能深入了解,以致对国辩争取过程的描述并不完整。您既说小妹十分了解,就由我帮您补充吧!

非针对马大

网络的乌烟瘴气发生在一月初,这激发了我和队友们决定申请国辩参赛权,所以我记忆深刻。

在我们接洽了主办当局后,周大哥的学弟才在二月中提议建立国辩代表机制,他们认为应由下一届(十辩)才开始由全国冠军代表,理由是之前没有协议,并要求各大专朋友即时签署支持。由于小妹队伍当时正处于申请阶段,并认为只要应届(九辩)成功申请,那下一届是顺理成章;倘若申请失败才和各大专朋友为下一届冠军代表申请而努力。当时如果接纳周大哥学弟的建议,就会对申请程序形成一定的混乱甚至障碍,所以才有周大哥所说的:“要求确定本届大马参赛队伍之后才讨论有关机制”。

其次,当我们“厚颜”地接洽主办当局后,才明白主办当局多年来对马大“情有独钟”的真相是:他们根本不知道我国有主办了十多年历史的全国大专辩论赛,更不懂我国多间大专辩论劲旅已如雨后春笋般崛立,而只认识马大辩论队。这是信息不流通之误,也是这个“际遇”使马大队的遭遇集合了“美丽与哀愁”。因此,我们要打破的是这个结构,不是马大;马大辩论队多年来对我国辩坛的贡献及启发,谁能否认?

(作者是八度空间华语新闻主播)

发表于 2005-6-16 23: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呵呵,能够澄清误会可喜可贺。不过仍需担心好事者作梗。
国辩的参赛权固然珍贵,但若为此伤了一岛之内的和气,就不值了。相信大马的辩手必有主见。
发表于 2005-6-17 12: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谢谢纹敏的澄清。乍读之下,发现那一篇文章的内容及语法都好像出自一个辩论老前辈的手笔。哈哈,幸亏我知道他是纹敏的“师父”,所以应该不会是他代笔的啦!
发表于 2005-6-17 13: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实在奇怪,为什么一场简单的辩论赛,一场有意义的事情非得将之弄得"乌烟瘴气","秽气乱扫"之地???
不管是何者,只会让人觉得"可怜".
在自己觉得自己很伟大的为国内"全部大专院校的利益"贡献之时,却不知所做所为让人笑掉大牙.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煎之过了火,小心自焚身!!

发表于 2005-6-17 13: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唉..本人是个喜欢看辩论,喜欢听辩论之人,可是看见众高手将"辩论"生活化只时,是该感到高兴,然而不懂为什么,看到最近,之前,之之前的辩论网之稿.....心...寒啊....
寒啊....

辩论国土....风波何时平息?

饶人者不饶人难道是新的辩论招术?
无中生有难道是辩论的新方?
将其他同国之大专院校逼入绝境是新的技巧??

本人还真的天真哦...看来是要向学姐们学习学习咯.
毕竟这样的新招还真好用....

发表于 2005-6-17 14: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29&pg=26&ac=503781

我手写我口: 辩论的吊诡
2005/06/17 10:58:07
●林猷荃


最近《我手写我口》专栏,发生了一场小小的辩论。6月9日龙纹敏写了一篇以《反垄断的吊诡》为名的文章,被周添健在6月13日在同样的专栏内反驳。

以上两位作者争议的内容或许还有后续,但上述的争议其实折射出一个更宏观的课题--辩论员在公共议论空间进行议论时,所应持有的态度及行为。

向来,人们对辩论员都寄以厚望,希望他们能跨出辩论比赛框框,以高超思辨能力加入公共议论的空间,剖析时政。

然而,与此同时,近几年来我国华语辩论比赛,多已沦为空洞的玩弄技巧技术的游戏。一些拜读了《九辩风云录》(一本记载第九届全国大专辩论会的文集)的朋友,对某些队伍竟然可以凭一些薄弱的论点取胜甚至大获好评,倍感惊讶。

诚然,辩论比赛并非仅仅是论点的较量。但如果玩弄字眼、营造气势、伶牙俐齿、扭曲事实,一再成为辩论比赛致胜的关键,对于辩手人格健全的发展,恐无裨益。

认同辩论活动的人们,皆认为观点的交流与交锋,可以撞击出真理的火花。其实,公共议论空间有时反而比辩论比赛更能展现辩论的良性功能。

龙纹敏与周添健的辩论就是一个良好的示范。当然,我并不想在此论断这场辩论的谁是谁非,因为更重要的是这场辩论能不能对读者带来思想的益处。

从这场辩论中,我们学习到“垄断”一辞的原典原意;学习到“垄断”一辞在现实运用时所应判断的标准;学习到以“垄断”指责他人时所可能步入的误区。

如果是在辩论比赛当中,双方对本身的立场及观点,必须要贯彻始终,即使出现漏洞,也要死撑到底。这实乃情非得已。但在公共议论的空间,我们大可以以开放的胸襟,坦然接受议论过程中己方的一些错误,澄清事实,还他人清白。

辩论比赛的立场是抽签决定的,但公共议论空间的参与者却是由自己决定题材、立场、论点及论述方式,因此更应勇敢的负起文责。转移视线、拒绝认错或强辩狡辩都无助于展现辩论员的良好典范。

行文至今,又看到周添健最新的文章(6月15日),以更深刻的角度探讨“垄断”及反垄断法的发展及影响。从国辩参赛权,升华到“垄断”的理论及历史性探索,展现的是论者的内涵与气度。

在6月16日,龙纹敏也同样的提出了一些“垄断”的理论,虽然其中一些论点与前一篇文章似乎自相矛盾,但从积极的角度而言,还是可算为读者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知识。最后,还是要把我的祝福,献给即将代表马来西亚出征国际大专辩论会的龙纹敏,愿您荣誉满载而归。

(作者是医疗保险顾问)

发表于 2005-6-18 02: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这个贴子最后由TheSun在 2005/06/18 02:18am 第 1 次编辑]

看了以上的几篇稿,从觉得很奇怪。。。。。
若以纹敏对于‘垄断’的解释那么,我可以说

1。公教垄断了全国中学生辩论赛的出赛权。(全中举办七届,公教代表七届)
  如果公教不是垄断的话,马大出赛国辩五次(93,97,99,01,03)就说不上垄断了。
当然,一者是‘特殊天赋或际遇促成的垄断现象’,一者自由竞争下的产物,。但一样是垄断,(全按纹敏的说法)。

2。而依照纹敏的说法,凡是赢得冠军的队伍都是垄断者(自由竞争下的产物),
那么现今国能是垄断者,沙巴建国也是,新国大也是。
原来机制只是要让人公然垄断。。。。。。

我想问,
1。我们真的能用经济学的垄断理论来评定一个文化界的现象吗?
2。垄断只说应该有个时间因素的,得到几次才算垄断,几次才不是?

但最后还得说,
如果我的文笔拙劣而使大家有所误会甚至伤害,我愿真诚道歉!!

发表于 2005-6-18 02: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TheSun 明显没有好好的理解这一系列的文章。。。
发表于 2005-6-18 02: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SSLim 连文敏师傅的文笔都清楚?我想,你必定是熟人。SSLim是匿名吧。我不知道那篇文章是否由他下笔,不过我肯定你不太了解文敏“师傅 ”的文笔。
发表于 2005-6-18 10: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那的太阳”施主还真是举人呐。一次举了那么多例子。但贴不贴切贫僧就不深入研究咯。(是真的没研究,不是暗讽哩。什么?贫僧有越描越黑吗?有吗?应该没有吧。

我也想问,
1。辩论关文化什么事?
2。垄断的年龄计算方法,是用年轮还是人龄的计算方法?

但最后不得不说,
如果我的文笔无聊而使大家有所误会甚至伤害,我真的无从帮忙!!


PS:玩笑一个,不过应该不好笑。善哉,善哉。。。

发表于 2005-6-19 10: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赞同slchin的说法, the sun兄似乎没有好好看几篇文章.

文敏说的应该是垄断包括自然竞争下的垄断,
但这些垄断并没有错,
就好象马大和公教一样,

所以马大无需担心被他人说自己垄断,
过度的敏感和生气,
除了失去了风度,
更会显示自己"心有鬼",
所以千万不要此地无银三百两,
或对号入座喔!

发表于 2005-6-19 15: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从“现象”来看,这的确符合垄断的“表现”;但从“事实”上看,是主办当局向来只邀请马大(原因下述)。
……
其次,当我们“厚颜”地接洽主办当局后,才明白主办当局多年来对马大“情有独钟”的真相是:他们根本不知道我国有主办了十多年历史的全国大专辩论赛,更不懂我国多间大专辩论劲旅已如雨后春笋般崛立,而只认识马大辩论队。这是信息不流通之误,也是这个“际遇”使马大队的遭遇集合了“美丽与哀愁”。因此,我们要打破的是这个结构,不是马大;马大辩论队多年来对我国辩坛的贡献及启发,谁能否认?”

纹敏说的应该是马大的“垄断”乃主办当局“情有独钟”之下的现象,而非“自然竞争” 下的结果。看来剑影也没有好好地理解这几篇文章,就忙着跳出来为纹敏辩解哦!(难道是美女比较讨人喜欢?)

面对“文笔拙劣而使大家有所误会”的误会却不出声,是叫有风度吗?澄清错误的观点是叫心有鬼吗?就事论事的讨论是叫对号入座吗?

发表于 2005-6-19 20: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中国大陆倒是相反,不缺少新鲜面孔,但是有人抱怨为何凡是参加过国际大专辩论会的学校,总是会沉寂数年,又或者再也拿不到出线权。
发表于 2005-6-19 21: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这个道理很简单,大陆的学校如此之多。有名有望的拿到荣誉自然明哲保身,有时候不是辩手不想比赛,只是校方不愿参赛。无名无望的自然是皇帝轮流坐一年换一家,除非有“惊人”的表现,不然只能是赛场上的炮灰而已。说到底两个字,人多。
其实深层原因还不在于此。辩论比赛本身应该是一种民间活动,充其量也只能是半官方的,把“出线权”交到一个官僚体制的手里,目前我们看到的已经是很公平合理的现象了。有到哪一天大学不再作为行政机构的一级,而民间的辩论活动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相信辩坛的局面一定会百花齐放,全然改观。
啰嗦两句,主要不是回应楼上的~~~
发表于 2005-6-19 21: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反垄断的吊诡

补一句,不是说所有豪门望族都明哲保身,有的定然不会放弃这样的机会,但同样基于“领导机关”对公平的理解,所以不可能屡次出现在国辩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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