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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29&pg=26&ac=503487 我手写我口:无奈的际遇,机遇的吊诡 2005/06/16 10:47:57 ●龙纹敏 上周我在本栏写了“反垄断的吊诡”一文,主要想带出两个重点: 1 、反垄断的过程中,有的人会突然“价值急转弯”出尔反尔,进而形成障碍。 2 、许多人对垄断概念掌握不清,因此所进行的反垄断行为和他们厌恶的垄断内容几乎一样,形成吊诡。 垄断的迷惑 详读拙文,发现我忘了交代自己对垄断的认识,更忽略了社会大众对垄断的认知局限,加上引用了本地辩论圈的个案,难怪圈内的师长友好们纷纷询问我是否有所“针对”?对于这些种种的误会,惟有进一步分享我对垄断的认识并希望能拟清大家的迷惑。 第一,据著名华裔经济学家张五常和一些学者的分析,垄断实际上有几种类型: 1 、特殊天赋或际遇促成的垄断现象。例如某歌手独特的嗓音、风景独特的旅游胜地、又或者条件局限而享有的长期利益。这种垄断较少人认识,也是反垄断法例管不着的。 2 、发明专利,商标名牌,版权等都属于垄断。这种垄断较多人反,但是反垄断法例通常也管不着。 3 、自然垄断,是因为产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以致只有一个生产者可以存在的垄断,例如水电供应。若有相关法律管制,反垄断法例也一样管不着。 4 、没有任何上述条件,而用各种手法争取的垄断,例如收购,封杀等无所不用其极地阻止竞争者涉及自己的领域,这是反垄断法例最常针对的行为。 5 、政府维护的垄断,由政府以禁止竞争的方法,协助不适者的生存。经济学者通常都反对这类垄断,但矛盾的是反垄断法例却对此网开一面。 从这些更深更广的学理来看,垄断的类型中其实只有一或两项是人人喊打的行径,而大部分类型是持长或竞争的行为。就算有争议,大多是意识形态上的碰撞而已。由于我们一般对垄断的认识不全,加上东方思想向来强求平均而忘了自由竞争的现实才产生这样片面的认识。 因此,连胜多场被称为“垄断”者不需忧心,这是自由竞争下的产物,不许套上道德的评价;同样的,由特殊际遇构成的“垄断”涉及者也无须介怀,因为主因在“构成因素”而非“享受主体”。当然,我上篇文章没阐明垄断的概念就直书反垄断,的确有失误之嫌,还真高兴圈内兄友辈肯给我指教。 第二,从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到1993年国际大专辩论赛至今,无论国内全国比赛的成绩如何,马大辩论队都是我国唯一代表。从“现象”来看,这的确符合垄断的“表现”;但从“事实”上看,是主办当局向来只邀请马大(原因下述)。因此,形成了马大在“表现”上是垄断的受益者,但同时在“实质”上也是受害者,这是际遇的无奈,也是机遇的吊诡!所以周添健大哥专文所提马大没有 “协议、支配和打压”当然是肯定的,所以上一篇文章我才强调是“主办当局邀请”以突显马大的“被动”,而并非周大哥所指的“自相矛盾”。当然,如果我的文笔拙劣而使大家有所误会甚至伤害,我愿真诚道歉! 第三,周大哥远在他乡还对本地辩坛关心备至,并提供有深度的理论分析,令人钦佩。但周大哥身在国外,对国内发展也许未能深入了解,以致对国辩争取过程的描述并不完整。您既说小妹十分了解,就由我帮您补充吧! 非针对马大 网络的乌烟瘴气发生在一月初,这激发了我和队友们决定申请国辩参赛权,所以我记忆深刻。 在我们接洽了主办当局后,周大哥的学弟才在二月中提议建立国辩代表机制,他们认为应由下一届(十辩)才开始由全国冠军代表,理由是之前没有协议,并要求各大专朋友即时签署支持。由于小妹队伍当时正处于申请阶段,并认为只要应届(九辩)成功申请,那下一届是顺理成章;倘若申请失败才和各大专朋友为下一届冠军代表申请而努力。当时如果接纳周大哥学弟的建议,就会对申请程序形成一定的混乱甚至障碍,所以才有周大哥所说的:“要求确定本届大马参赛队伍之后才讨论有关机制”。 其次,当我们“厚颜”地接洽主办当局后,才明白主办当局多年来对马大“情有独钟”的真相是:他们根本不知道我国有主办了十多年历史的全国大专辩论赛,更不懂我国多间大专辩论劲旅已如雨后春笋般崛立,而只认识马大辩论队。这是信息不流通之误,也是这个“际遇”使马大队的遭遇集合了“美丽与哀愁”。因此,我们要打破的是这个结构,不是马大;马大辩论队多年来对我国辩坛的贡献及启发,谁能否认? (作者是八度空间华语新闻主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