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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创] 立论——当代中国应废除死刑(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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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01: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席,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 }+ n7 D4 R; z1 @% t+ ^    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的执行方法发展到今天,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等,真可谓是推陈出新,与时俱进,花样百出,惨不忍睹。因此,我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这个时代,在所有适用中国刑法的土地上,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地废除死刑。# Z8 I0 k2 {! W2 M6 F" J/ B2 `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具体解析我方的观点。+ W4 w: {. t0 Y! M$ d+ v2 P2 E/ O, F
    第一点,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死刑的存在并非是正义的。
3 C# C' W( _5 W' L( K- U% o1 u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8 m. O7 g+ s3 w1 h" i/ D0 C    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除了自然的生老病死或为了保护生命而进行正当防卫的原因外,对生命来说任何形式的剥夺都是不人道的,是违反正义,违反理性的。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因此,剥夺犯人最根本之人权的生命权的死刑必然是违反自然法的。. u+ {- f7 v9 C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v- {) `0 ?; S6 h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之所以认可和支持政府,就是希望政府利用其资源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保障个人的利益不被随意剥夺。由此看来,死刑,就其本身而言也是违宪的。$ S! g; x) z2 X7 q( }
    有人说,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刑犯,只需要一枚子弹或者一支药剂,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
7 W: z9 X1 W6 M2 J2 a( h$ v, Q& W    我方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辞。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犯罪人犯罪,固然他们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我们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等无疑也是诱发和刺激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对此,国家与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成本。但死刑实际上是国家和社会推卸了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而将全部责任都强加给犯罪人。试问,国家与社会仅仅是为了成本这个理由而无视了自己的责任,让死刑犯承担所有的罪,这难道不是最大的不公平与不正义吗?0 Q; A+ C' E6 V. Z: v
    第二点,在我们看来,死刑的保留是毫无必要的。! Z5 c& H! I. a7 U8 T, Z
    首先,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假如死刑犯清白无辜,却为了某些理由而被匆匆执行死刑,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就被无情的终结,一桩冤假错案再也无法弥补,那么这个时候谁是凶手?是你,是我,是他,还是死刑制度?假如死刑犯真的罪证确凿,可处死犯人,犯人去哪里找寻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难道只有杀死死刑犯才是对其罪行最好的弥补吗?# u& X5 B  K' C$ e+ V/ g. f
    死刑将死刑犯的生命剥夺,杜绝其悔罪自新的一切机会,剥夺了感化和再社会化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受刑人不仅因罪行本身而受罚,更多地是为了威慑他人而受罚。马克思说“一般来说,刑罚应当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呢?” 死刑在很大程度就是将受刑人作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这违背了人的尊严,有悖人道性。在罪犯尚未确定是否会重复犯罪的情况下,为使其丧失犯罪能力而剥夺其生命,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践踏!
% s+ `) s5 O1 K3 L    其次,难道死刑具有最高之威慑力,他就一定是正当的吗?
! ?( Z& v3 z9 W    如果说,一种刑罚只要能起到威慑犯罪的效果就是一种正当的刑罚,那么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的肉刑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出现在当今。可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它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所以,肉刑已经被废除了;所以,死刑必然也会被废除!
- Y! K) C2 B/ S    再次,死刑的威慑力并非是某些人迷信的那样强大。) j3 u4 j. u6 X* S3 z
    死刑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要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我们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
6 d& B1 w# Y+ X: |8 i6 Y% A2 ^2 ~    第三点,我们应该深刻体会到,废除死刑并非是一日之功。他是一个过程,更是一个工程。
2 k. d2 \) {/ i+ l! ^9 c20多年前,先后或同时跟十多个异性发生性关系属于触犯流氓罪,根据当时刑法,最高应该被判处死刑。- k2 }% h! X+ C7 n8 |( F
    10多年前,政府为打击犯罪,开展“严打”,“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 l6 j# x$ ?- v( c& w8 W) U: [    现在,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民众的情绪也没有因死刑的减少而发生不适应。- x" Y" V8 }5 ~' Z' h
    第四点,我们应该迫切感受到,在当代中国废除死刑已经很有必要了。
; o% C0 S- Z% e! x    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对此,死刑无疑是在刺激经济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其根本无益于国有资产的追回。; `1 o% ]- V4 Y/ E8 O5 p
    当前我们的战略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因此,死刑的暴力性与非正义性必然不会为和谐社会所接受。' _: V" d9 Y( N+ N  ]' v
    死刑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而死刑的一再使用则是在宣扬暴力。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与依赖,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 l0 R/ [+ @$ ~: ]' w5 @
    废除死刑,是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废除死刑,是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废除死刑,是完善当今的法制,顺应历史的要求,推动社会的进步。5 o# i- U% f8 B" e& u
    中国要废除死刑,可能需要比其他国家更漫长的时间,但我们相信那是个必然的趋势4 u1 m: y5 {  b: u
    故终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应当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以至完全地废除死刑。# v3 w9 t9 t, c; l1 _# u3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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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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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21: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谢谢呀
发表于 2012-3-22 21: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谢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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