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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國際青年菁英盃奧瑞崗辯論邀請賽
壹、主辦單位
中華辯論人交流協會 世新大學 口語傳播學系
貳、活動宗旨
推動華語辯論發展,交流各地語藝文化。
思考具體公共議題,提昇當代辯士視野。
參、活動日期
2010年2月18日至2月22日
肆、活動地點
世新大學
伍、邀請學校之各區名額
台灣:2;大陸:3;香港:2;澳門:1;新加坡:2;馬來西亞:3;澳洲:2;俄羅斯:1
陸、比賽題目
初賽決辯題:臺灣應設立賭博特區
複賽、半決賽辯題:臺灣應全面禁止使用免洗餐具
柒、活動獎項
團體冠軍:獎金新臺幣壹萬元,獎座乙座
團體亞軍:獎金新臺幣伍仟元元獎座乙座
賽會最佳辯士:獎金新臺幣參仟元,獎座乙座
單場最佳辯士:獎狀乙面。
捌、報名資訊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2月25日止
報名人數:每隊選手4名(含1名候補),領隊1名。
報名方式:請每隊伍報名時,附上該隊伍之介紹、推薦參賽之理由以及領隊賽手名單,若報名隊伍超過該地區之名額,則以隊伍介紹、推薦書之完整做為篩選之依據。報名資訊請寄至主辦單位信箱 bbfishes@msn.com
玖、活動流程
2月18日星期四
全天各校報到
19:30-20:30 領隊會議
2月19日
09:00-09:30 開幕式
10:00-12:00 初賽第一場
12:30-14:30 初賽第二場
14:30-16:30 初賽第三場
16:30-18:30 初賽第四場
2月20日
10:00-12:00 初賽第五場
12:30-14:30 初賽第六場
14:30-16:30 初賽第七場
16:30-18:30 初賽第八場
2月21日
10:00-12:00 複賽第一場
12:30-14:30 複賽第二場
14:30-16:30 複賽第三場
16:30-18:30 複賽第四場
2月22日
08:00-10:00 半決賽第一場
10:00-12:00 半決賽第二場
13:30-15:30 大決賽
15:30-16:00 頒獎典禮暨閉幕式
壹拾、比賽規則
A. 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之單數裁判人員擔任裁判工作。
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15分鐘,隊員仍未到齊者,視為棄權。
B. 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如後:
1. 正方一辯上台申論,結束後,反方二辯上台質詢正方一辯。
2. 反方一辯上台申論,結束後,正方三辯上台質詢反方一辯。
3. 正方二辯上台申論,結束後,反方三辯上台質詢正方二辯。
4. 反方二辯上台申論,結束後,正方一辯上台質詢反方二辯。
5. 正方三辯上台申論,結束後,反方一辯上台質詢正方三辯。
6. 反方三辯上台申論,結束後,正方二辯上台質詢反方三辯。
7. 反方結辯上台作結,結束後,正方結辯上台作結。
二、申論、質詢、結論時間皆為四分鐘。
C. 比賽規則
一、通則
1.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
2. 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3. 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4. 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 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5. 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6. 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否則視為違規。
7. 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否則視為違規,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於賽後提出抗議。
8. 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二、質詢
1. 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裁判應視之為違規,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止。
三、答辯
1. 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2.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3.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4. 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四、結論
1. 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單提出。
2. 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否則視為違規。
D、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雙方總成績各165分,其中團體分數15分,包括整體架構5分與結辯10分,而個人分數150分(三位隊員成績各50分),包括申論20分、質詢20分與回答10分。
三、「整體架構」之配分五分,裁判僅得圈選一方,並給1至5分,且不得判予平手。
四、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來決定勝方。
五、單場最佳辯士由裁判票選產生,賽會最佳辯士由單場累積積分最高之辯士獲得。
六、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即作相關處理,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
壹拾壹、 活動聯絡人
陳思淵 (886)939970704 bbfishes@msn.com
黃執中 (886)920051284 jonas_hwang@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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