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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社会舆论"应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我是正方,应该 11月8号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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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00: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了好久还是毫无头绪.
觉得可以说的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还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方面可以入手.
发表于 2009-11-6 17: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罪,我不敢说,但是量刑方面,我想到如下一点,供楼主参考:

在中国内地的刑法中,很多量刑是一个范围概念,而不是定量。例如,对于一些罪行的量刑的规定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究竟什么情况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什么情况判处死刑呢?法律里面也有规定,例如经常听说的几个词是:情节特别恶劣。什么叫“情节特别恶劣”,什么叫“社会影响较大”(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我想,就可以跟社会舆论挂起钩来。有些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众的普遍愤慨,引起了舆论的一致谴责,便可以算是“社会影响较大”。

此处,并不是要以社会舆论来凌驾于法律之上。执法司法过程还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法庭的自由裁量空间里面,在一些有必要的情况下,就可以以社会舆论作为标准之一,来判断是不是“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特别恶劣”。这便是社会舆论作为了量刑的依据。虽然不是全部依据,但是是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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