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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辩题 设立利用影响力贪污罪有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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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1: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pw474744425 于 2009-10-19 21:34 编辑

正方 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必要  反方 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有必要  请从反方 22号开始
发表于 2009-10-19 21: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 是没有必要的。设立新的罪名,是要符合法理和法律精神原则的,再说,利用影响力受贿不是在新的条件下出现的、超出了原有法律条文限定的新型犯罪,不同于“性贿赂”这样需要重新规定的犯罪现象。因此,没有必要。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9 22: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编辑本段]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09-10-19 22: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实际上有超出一直以来的法律条纹精神吗?我看不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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