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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东南粤杯辩论赛-别太急着夸广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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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02: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里有必要违背一般先论证后出结论的文章格式,先来讨论一下决赛的胜负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诚然和我接下去要讨论的内容关系不大,如果不这么做的话,恐怕有些同学看不到一半就要先戴上“帮谁”“不帮谁”的有色眼镜来对待整篇文章了。

辩题在逻辑上是有利于反方的,因为如果两个“不讲诚信”是同一概念的话,那么论证就容易得多,而正方若要成功论证,则不得不区别这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这个很有些“白马非马”的味道。因此,反方不论是论证过程的设计还是场上的演义,都充分挖掘了辩题的这种优势,颇有“说了大家平时想说又不敢说的话”的气势,因此场面上也格外生龙活虎。反观正方,尽管在自由辩以后我看出来他们的论证思路是对的,但或许因为辩题表面的优势(乍一看正方论题符合主流舆论,但实际上逻辑上较难论证),或许疏忽于反方可能的良好发挥,总之从立论到表现,问题多多。因此,从论证成功的角度来说,正方失败而反方成功,在不考虑辩题因素的情况下反方获胜无疑;而如果考虑到反方辩题上的优势,则正方的受制某种程度上可以谅解,因为可见其基本功还是可以的,不过辩论比赛毕竟是有偶然性竞技活动,所以仍然应遵循于“表现好的一方获胜”的原则,判反方胜。

但是,广商辩论队的这种娱乐大众的发挥,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辩题的,因此在自由辩之后,其弱点也暴露无遗,就是除了作为底线的“以直报怨”(子曰)外,并没有太多的理论素材或者个人发挥,而且有一种使用技巧搪塞从而躲避在本方立论的堡垒之下的倾向。而此时反观正方,虽然与一辩的立论(其实一辩的立论和他们在之后表现出的立论是很有区别的)基本脱节,但是更敢于旁逸斜出,去正面解决反方依赖辩题优势所设计的问题。同时,我也提到正方在此时所逐渐表达出的对辩题的理解,是更有价值的,我在这里滥竽充数帮他们补足一下:

诚信,有个人的诚信,也有群体的诚信,有单次行为中的诚信,也有作为制度性存在的诚信。以法律为例,立法者的诚信就是做到“有法可依”——因为国家人民委托他们立法;司法者的诚信,就是“有法必依”——因为国家人民委托他们司法。对不讲诚信者,固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律制裁不诚信者,乃是履行“凡不诚信便制裁”的承诺,而不仅仅如此,它同时也对不诚信者履行“保障任何人基本权利”的承诺——即使不诚信者站到了被告席上,仍然要享受程序法律的保护。因此,此时施与不诚信者的诚信,并不是“继续受骗”,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天社会中的不诚信行为,好像不是因为“老实人太多”吧?任何道德良好的社会“老实人”都多——而是作为一种制度性存在的不诚信,即法律制度没有能扮演其应有的角色,国家机关没有能履行其给予的承诺,这是更严重的不诚信问题。

比赛之所以会陷入一种尴尬的话语纠纷中,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因为没有任何一方挖掘到了现实中真正冲突的地方,而这又是因为没有任何一方把这个问题放在实践中去考察——包括反方。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长期拖欠B50万货款,B请求法院诉前保全一批A的财产,而A提出该货物有不可执行保全的理由——我们是应该为了惩罚A保全该批财产以利于B之后的执行,还是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对该财产不予执行保全?

总的来说,反方的表现相对较好,一方面基本功较为扎实,另一方面准备更好,而且也基本上没有任何低级诡辩,这些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不过呢,如果能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不要过分依赖于辩题的优势和较低层次的表演(但低级也绝对比没有好),从而能够进入一个更符合辩论而不是表演的状态,就更好了。如果在辩论中不去与对手进行一些深入的沟通的话,那么实际上是人为限制了自己的发展,不去挑战难度,这虽然能求得一时的“精进”,却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瓶颈,因此应为之、慎之、反思之、超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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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恕我愚昧!这个辩题大家都认为是有利于正方的啊!
正方:对不讲诚信的人应该讲诚信
第一,未设定主体,其实当反方将主体强行设定为受害者时,正方可以任意引入一个宏大的主体来实施“讲诚信”。即,不管是谁在讲,总之最后都会讲。
第二,正方可以将“讲诚信”作为目的,而反方只能将“讲诚信”视为手段。也即反方无论拿出任何手段,甚至避开“讲诚信”的手段,正方最后都可以把对方的手段纳入到本方的目的之中。
如果正方能沿这两条天赐的优势去打,反方根本无话可说。
基于辩题的这两个硬伤,反方不得不把辩论拉入了公平与效率的另一个战场。可能因为反方以娱乐为烟雾实则拉战场的战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所以才给楼主留下了辩题有利于反方的印象。

纯粹切磋!
发表于 2008-12-30 22: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蛮有道理的 万事没有绝对性的东西啊 特点不是万能的 时代在变化 大众的喜好也在变化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07: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狗丫丫 于 2008-12-30 20:58 发表
恕我愚昧!这个辩题大家都认为是有利于正方的啊!
正方:对不讲诚信的人应该讲诚信
第一,未设定主体,其实当反方将主体强行设定为受害者时,正方可以任意引入一个宏大的主体来实施“讲诚信”。即,不管是谁在讲, ...


不好意思,你的想法跟我实在不在一个层面上……

你能理解为什么正方是“白马非马”吗?
发表于 2009-1-1 12: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抱歉,作为反方并没有深入思考正方辩题,所言难免肤浅,以后必定好好改正。
虚心向您请教正方的“白马非马”,请高手赐教,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09-1-1 14: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9-1-1 07:21 发表


不好意思,你的想法跟我实在不在一个层面上……

你能理解为什么正方是“白马非马”吗?


“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是什么意思呢?
还真费解。

希望楼主真的能够从辩手准备辩题时的难处着想,这样来判断正反方的立场难易程度。

正方仅仅需要抓住三点:1、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讲,但只要有人讲了就必然为讲。微观上,我和你讲,宏观上,社会一定会好讲。
                                       2、手段和目的论。正方的讲诚信,一方面可以打成手段,另一方面,又可以打成目的。
                                             不论是我们采用任何任何的手段,只要其究极目的含有诚信的因素,即可成为正方战场。
                                       3、价值的高度。“不抛弃不放弃”,从社会角度来跟你讲诚信。没错,你个人可以不讲,但是社会肯定会和你讲。
这样的话,反方就会非常难过.....
在这样的架构成立的情况下,基本上反方举不出任何一个是“不讲诚信”,却又是正义和公平的。

反方必须,也仅仅能这样:打出公平和正义、社会效率的牌,才能在价值层面和对方拼个五五开。
要不然,仅仅是价值层面,就足够反方受了,何况还是一个以诚信为主题的比赛。

所言有所不慎,还望楼主见谅。
言语有所失礼,还请各位不弃教我。
发表于 2009-1-1 14: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纯属切磋,望楼主也不要带着“我们是反方”的有色眼镜来看这个回复。

前段时间我的一个贴就被说我太不客观,毕竟是上场队员。

上场的也是人吧......发表一下看法也没罪吧?嗯嗯

望楼主赐教。
 楼主| 发表于 2009-1-2 03: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狗丫丫 于 2009-1-1 12:15 发表
很抱歉,作为反方并没有深入思考正方辩题,所言难免肤浅,以后必定好好改正。
虚心向您请教正方的“白马非马”,请高手赐教,不胜感激!


不要太过客气,否则不利于讨论,至于什么前辈啊高人啊之类的高帽概不接纳。你觉得对便听从,不对便反对好了,仅此而已。此外我并不清楚你对正方辩题想到什么程度,只是看你的留言估计你没仔细看我写的东西,故有此一问。

如果我们说某方的辩题有优势,那么一定是从某个角度来看的。你所提及的正方的“优势”,仅仅是指正方可以对己方命题和定义作宽泛解读,这个是技术手段,反方也可以用,而且在比赛中反方事实上也用了——如把“不讲诚信”与“不诚信”区别开来。即使正方在做这种技术处理上更容易,那么所形成的优势也十分得有限,碰到大局观更强或者技巧上更熟练的辩手很容易就拆解掉了,所以它不能导致一方在论证上的根本优势。即使你提到的正方的这几条主张,他们都有能力在面对任何对手的情况下打出来,也并没有真正完成对辩题的论证,那么在这差了一步的转换中,依然存在论证上的周延问题——即使讲诚信可以作为一种目的,并且题目不特别针对任何主体,难道就可以由此得出“对不讲诚信的人应当讲诚信”的结论吗?那么,“对犯罪的人不应课以刑罚”同样是一个目的善良、主体不唯一的命题,是不是可以同理认为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结论呢?


接下来是“白马非马”。

“白马非马”对于个体概念不同于类概念的区别,是被作为笑话和谬论来看待的,虽然我们很清楚公孙龙表达的是一个正确的意思。人们所认为能够自洽的道德体系,应该是遵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样的因果逻辑,或者说是我提到的孔子提过的“以德报德,以直报怨”这样的态度。因此,“对坏人好”就是“对不诚信者讲诚信”一个隐含的推论(或者说解释),而且在反方挑明“不诚信者不会因为受骗者的善良而悔过”(虽然这仍然是一个片面的结论,但至少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之后,使正方的“迂腐的善良”更加明显。所以正方最好的策略选择是不直接挑战人们的善恶观念,认同和包容“以直报怨”甚至“以罚惩骗”的观念。
但是辩题中的“不讲诚信”,不论从个体概念的角度理解还是集合概念的角度理解,都容易让人想到具体的欺骗行为,因此“讲诚信”也容易被理解为具体的履行承诺的行为——正如反方的“狼的故事”。所以正方必须把“对不诚信者应讲诚信”中“不诚信者的不讲诚信”与“对不讲诚信者的讲诚信”区别为不同层次上的行为,否则不能摆脱“甘愿被骗”的“迂腐的善良”。我所说的反方逻辑上的优势,也是基于此。
正如你们所注意到的,双方的题目都缺少一个主体规定(虽然这样的题目在我看来是不合格的),因此正方可以选择的主体不限于“被不诚信者欺骗的人”。因此,他的逻辑就是“不讲诚信是你不履行我们之间的承诺”,而“讲诚信不是我履行我们之间的承诺”——而是“讲诚信是第三者履行他与我们之间的抽象的承诺”,如我在主帖中解释的,这个“第三方的抽象承诺”就是法律(其实也可以说是道德,不过法律是更适合用以论证的规范)。这种解读虽然可以提供更有效的论证,但是在逻辑推导上却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处理不好,就会被认为是滥用技巧。而容易被人认为是滥用技巧,是不应该被称作优势的。

[ 本帖最后由 herolandis 于 2009-1-2 08:36 编辑 ]
发表于 2009-1-19 0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长时间没看到你的文章了,很经典,第四段从法理的角度说诚信非常精彩.
而且我认为用了你所说的"白马非马"的技巧
然后,题目"对不讲诚信的人应该讲诚信"两个诚信在层次上的确有区别,不过各自又都好理解,而且解释费力,又不一定能解释通,所以貌似正方走"人无论如何都要讲诚信"这条路不是错误的.
然后白马非马的解释,可能是比较晚了,我也觉得比较难理解.

PS:就看了这个帖子没看过比赛,留个言,又不想水,就暂且这样了,
发表于 2009-4-24 00: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的帖子

呵呵,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如有什么说得不好的,还请指教。
  据我个人的理解,阁下是想把第一个‘不诚信’和后面的“该(不该)讲诚信”区分为两个概念,但在我看来,用“白马非马”的悖论实在有些不妥。因为“白”跟“马”的不同是一个类的复合的问题,而用在这个辩题上并不可行,因为两个诚信的问题并不能构成两个类的概念。因此阁下对它们的区别只能从它们的主体不同上来讲(即两个“讲诚信”的主体不同)。
  另一方面,我们姑且从阁下的理解来讲,
           引用 “正如你们所注意到的,双方的题目都缺少一个主体规定(虽然这样的题目在我看来是不合格的),因此正方可以选择的主体不限于“被不诚信者欺骗的人”。因此,他的逻辑就是“不讲诚信是你不履行我们之间的承诺”,而“讲诚信不是我履行我们之间的承诺”——而是“讲诚信是第三者履行他与我们之间的抽象的承诺”,如我在主帖中解释的,这个“第三方的抽象承诺”就是法律(其实也可以说是道德,不过法律是更适合用以论证的规范)。”  
       从这样的理解来看,所说的逻辑优势是属于正方的,因为不讲诚信者的不诚信是一个问题,而我们或第三方讲诚信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被这样拆分开来,那么“我们或第三方讲(不讲)的诚信”的问题就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就是“讲”(这符合我们大多数人的逻辑,也是社会道德的倡导)这无疑是正方的逻辑优势。不过很可惜,我并不认为正方有真正利用到这个优势!
     再说反方,“不讲诚信’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的理论,而必须论证这个理论的成立,是反方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好比在随时都会发生地震的地方建房子,牢靠就是第一要务,更何况是要建一座精美的房子?从这点看来,反方的实力无疑是更高一层的!而且我觉得四辩讲的“难道我们要付出百分之一百的代价去博得百分之一的可能”(大概意思)这句讲得太好了,完全抓住人们的心理,让己方的立场立足于情感的面上。
    再说正方面对反方的问题时的回答(特指拿起诚信话筒的),这真的让我感到无言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可以作如此回答?如果是我,我会说是利剑,然后说那是在社会环境里实现的诚信的手段(如果反方的朋友看到了,麻烦给我一个回答,说说你们会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先拜托了),这样才更有利于发挥正方在逻辑上的优势。
      所以说,我认为逻辑上的优势是属于正方的,而要说反方有什么优势的话,最多就是“说了大家平时想说又不敢说的话”的情感优势而已。
      小妹初来的,说话如有得罪,请多见谅!

[ 本帖最后由 迎唏 于 2009-4-24 00:55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0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迎唏 于 2009-4-24 00:14 发表
呵呵,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如有什么说得不好的,还请指教。
  据我个人的理解,阁下是想把第一个‘不诚信’和后面的“该(不该)讲诚信”区分为两个概念,但在我看来,用“白马非马”的悖论实在有些不妥。因为“白 ...


“白非马”和“白马非马”是两个问题,我并没有用前一个来打比方。而且我不觉得在用以类比的两个事物中能找到不同点就能否定类比的可行性,因为在我用以类比的并不是“类的关系”,而是“看似悖论的正确逻辑”。

其次,你与我对“逻辑优势”的理解不一样。按照你最后的说法,你把“逻辑优势”等同于“真理性”,而与情感范畴割裂开来。但是情感过程也是有逻辑性的,因此“观众容易产生A情感,A情感是有利于反方的”本身就是我所说的逻辑优势的一个部分。

最后,我强调反方有辩题上的优势是提醒他们不要高估自身实力(因为“辩题优势”一出一进是挺大的一个影响),注意学习对手在立论中的合理成分。但我看不出你的这段分析有什么意义,能不能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09-4-24 0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明白您所谓的意义是指??
  还有你说的“我强调反方有辩题上的优势是提醒他们不要高估自身实力(因为“辩题优势”一出一进是挺大的一个影响),注意学习对手在立论中的合理成分。”的问题我有看出来,但我觉得跟我今天说的话没有太大关系,你是不是想太多了???我说这些都只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而已,难道...不可以吗?还是非得有什么意义啊?汗...
  回应你的前一个问题,“白马非马”在我看来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悖论,而我对阁下用来区分两个诚信的说法确实不能认同!你说“用以类比的两个事物中能找到不同点就能否定类比的可行性,因为在我用以类比的并不是“类的关系”,而是“看似悖论的正确逻辑”。”这样的话,似乎是对我的话有所误解了。我并不认为你在用“类的关系”,而对你所说的“看似悖论的正确逻辑”,倒是有点糊涂,你想说的是对悖论思考的逻辑?不过我想说的是这其实也不对啊,因为悖论的逻辑是“按照正确的逻辑推理,却得到矛盾的结果”和我上面所说的一样,用这样的方法是可以得到并不矛盾的结果的,所以...实在不太明白你想表达的是什么啊...
    还有啊,“逻辑优势”等同于“真理性”,并不是我的本意,我认为逻辑优势应该是大众都能思考,接受的,而不是某人单方面的思考逻辑...

[ 本帖最后由 迎唏 于 2009-4-24 01:27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02: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迎唏 于 2009-4-24 01:23 发表
不太明白您所谓的意义是指??
  还有你说的“我强调反方有辩题上的优势是提醒他们不要高估自身实力(因为“辩题优势”一出一进是挺大的一个影响),注意学习对手在立论中的合理成分。”的问题我有看出来,但我觉得 ...


更莫名其妙了呀……“白马非马”本来就不是一个悖论,但并不是“大众都能思考,接受的”的逻辑,而是公孙龙“单方面的思考逻辑”,是一个“看似悖论的正确逻辑”——如果你不能理解这句话的话,可能是语文问题。我自始至终没有探讨过任何关于悖论的问题。

讨论意义就是,如果A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按照A去做。但从你的分析中我除了看出你认为我的观点是错的以外,既看不出为什么错,也看不出不应该怎么做,更看不出应该怎么做。比如,你觉得类比有什么规律(而不是A不可以类比、B不可以类比,但缺乏适当的理由),或者,你觉得这场比赛某方应该如何改进?

我诚然不认为纯粹为了表达个人意见而发言是有意义的。当然,这不代表我反对这么做——我只是不适应而已。
发表于 2009-4-24 04: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哇……landis叔叔果然能打字……
发表于 2009-4-25 00: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9-4-24 02:10 发表


更莫名其妙了呀……“白马非马”本来就不是一个悖论,但并不是“大众都能思考,接受的”的逻辑,而是公孙龙“单方面的思考逻辑”,是一个“看似悖论的正确逻辑”——如果你不能理解这句话的话,可能是语文问题。 ...


   “白马非马”本来就是一个悖论,只是并不是典型的,懂?““大众都能思考,接受的”的逻辑”才可能有所谓的逻辑‘优势’的产生,这就是我不认同你原帖所说的观点的原因,明白?还有一点就是:我看完比赛后觉得正方的思路其实真的比较乱,如果真有你原帖中所说的思路的话,正方面对反方的问题是不应该出现那些贻笑大方的回答,因此我认为你所说的”对手在立论中的合理成分”只是你主观的看法,所以...
    再来,你一直在强调意义,你说“我强调反方有辩题上的优势是提醒他们不要高估自身实力(因为“辩题优势”一出一进是挺大的一个影响),注意学习对手在立论中的合理成分。”的话,或许我也可以这么告诉你,我所说的话是为了让你明白我的想法,告诉你你的分析又给别人什么看法,让你思考一下你所用以类比的东西是否贴切...
    最后,我想说的是:任何人都有做任何一件事的理由,但同一件事在不同的人
眼中会有不同的意义,所以,意义能说准吗?

[ 本帖最后由 迎唏 于 2009-4-25 01:15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02: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迎唏 于 2009-4-25 00:57 发表


   “白马非马”本来就是一个悖论,只是并不是典型的,懂?““大众都能思考,接受的”的逻辑”才可能有所谓的逻辑‘优势’的产生,这就是我不认同你原帖所说的观点的原因,明白?还有一点就是:我看完比赛后觉得 ...


其一,“白马非马”为什么是一个悖论,请说明。

其二,我有否“一直在强调意义”?还是仅问了一次?

其三,反方立场恰恰是我类比中的“白马是马”,因此是“大众能思考、接受的逻辑”;而正方的观点是类比中的“白马非马”。所以说你也同意逻辑优势是在反方这边的咯~~~

其四,很感谢你把你的感受告诉我,如果你能用一种更清楚的方式来说,我会更感谢的“)
发表于 2009-4-25 12: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问题……

为啥正方的“群体的诚信”“制度性存在的诚信”“立法者的诚信”“司法者的诚信”要比反方的“以直报怨”的“个人的诚信会——“更有价值”呢。而保持的这样的认识,楼主是否单方面地强调反方要倾听正方的群体的诚信,而忽略了正方同样要倾听反方个人的诚信了呢。

顺便一提上边的白马非马的悖论的问题。我了解不是太多,只是根据百度上说:
悖论有三种主要形式。
  1.一种论断看起来好像肯定错了,但实际上却是对的(佯谬)。
  2.一种论断看起来好像肯定是对的,但实际上却错了(似是而非的理论)。
  3.一系列推理看起来好像无懈可击,可是却导致逻辑上自相矛盾。

那么我认为白马非马实际上似乎是符合第一个定义的,个人以为。而兰蒂斯你坚决反对他是悖论,应当是把悖论的定义狭义化局限在第三点上了。至于严格的关于悖论的定义,我就不甚了解了,只是给大家引点百度资料~~两位继续~~~
发表于 2009-4-25 19: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9-4-25 02:46 发表


其一,“白马非马”为什么是一个悖论,请说明。

其二,我有否“一直在强调意义。”?还是仅问了一次?

其三,;反方立场恰恰是我类比中的“白马是马”,因此是“大众能思考、接受的逻辑”而正方的观点是类比 ...



  一,首先,悖论的定义是“按照正确的逻辑推理,却得到矛盾的结果”
     分析:(1)白色的马确实是马!(2)白是用来指颜色的,而马是描述形状的;颜色不是形状,形状也不是颜色。所以当说颜色时与形状无关,而说形状时与颜色也没有关系,现在合在一起说是不行的。比如要在马圈中找一匹白马但没有,而只有黑色的马,就不能说有白马。既然不能说有白马,那么就没有所要的马,所以白马不是马。(公孙龙:白马为非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今合以为物,非也。如求白马于厩中,无有,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不可以应有白马,则所求之马亡矣;亡则白马竟非马。)
    这么说来,白马是马,白马又不是马,根据定义可知“白马非马”就是一个悖论。

二,从你说的“但我看不出你的这段分析有什么意义,...”,“我诚然不认为纯粹为了表达个人意见而发言是有意义的....”
       给我的感觉就是你一直在强调意义,难道不是?

三,反方立场恰恰是你类比中的“白马是马”,因此是“大众能思考、接受的逻辑”,但是我认为任何人同样可以思考,接受正方的立场,所以正方并不是你类比中的“白马非马”。所以我觉得你的类比并不成立。

四,在你的类比不成立的前提下,反方所谓的逻辑优势就不存在了,那么对人们的决定起到影响的就是人们自身的情感了,这就是我所说的情感优势。


最后,请问你认为这样的解释可不可以达到你“更清楚的方式”的定义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2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迎唏 于 2009-4-25 19:40 发表



  一,首先,悖论的定义是“按照正确的逻辑推理,却得到矛盾的结果”
     分析:(1)白色的马确实是马!(2)白是用来指颜色的,而马是描述形状的;颜色不是形状,形状也不是颜色。所以当说颜色时与形状无关 ...


“正确的”逻辑推理的基础之一,就是概念在推理过程中始终具有周延性,但是白马是“马”与白马非“马”中的“马”,在上述推理中是两个概念,前一个是集合所包含的对象,后一个是这个集合本身。“A是B”这样的推理形式,除了可以用来反映AB两个概念的包含关系,还可以反映两个概念的比较关系,就好比当我说“herolandis不是herolandis”,指的不是“herolandis不包含于herolandis”,而是“这个叫herolandis的人不是那个叫herolandis的人”。因此,白马是马,是一个反映包含的判断,而白马非马,是一个反映比较的判断,这样两个不同的判断不能构成逻辑上的矛盾关系。

当“白马非马”成立时,“马”指的就是“马的集合”,因此“白马是马的集合”不成立;而当“白马是马”成立时,“马”指的就是“马集合中的一些个体”,因此“白马不是马集合众的一些个体”不成立。因此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命题不构成矛盾关系。

其次,“悖论”的存在有一定历史性,比如著名的芝诺诸论,在今天基本上都不再成为悖论。悖论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产生该悖论的时期人们认识上的缺陷,比如“飞失不动”建立在“存在绝对静止”和“运动是连续的”的错误假设之上,而“长跑者跑不过乌龟”建立在“时间可以无限分割”的错误假设以及不能区分“无限被分割的时间”与“无限的时间”之上。反观“白马非马”论,其错误在于割裂了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但因为这种错误导致了概念本身的不周延(相对于公孙龙之外的人而言),所以是一个错误的推理过程。因此,对于公孙龙之外的人而言,这个推理有一个结果是错误的;而对公孙龙而言,两个结果是不矛盾的。因此,这不是一个“悖论”。


二、我问了一次,然后回答了一次,你是觉得我不该有此一问,还是觉得我不该礼貌作答?这种纠缠很无聊哎……


三、“大众能思考、认识的逻辑”是“大众在实际上思考、认识的逻辑”,而不是“大众可能思考、认识的逻辑”,这里的能应该是指能力而不是可能性;如果正方的观点具有这样的能力而不仅仅是可能性的话,获胜的就是正方了。我已经在前面分析得很清楚了,正方仅仅具有这样的可能性,但他们自己没有理清逻辑,更没有准确地表达出来,因此逻辑上的可能性并没有转化为实际上的能力。

至于你肯不肯把“情感优势”视作“逻辑优势”是你如何去定义的问题,无伤讨论的实质。重点在于,反方利用了这种优势,并且因为过于依赖这种优势并因此忽略了一些其他问题。对于一场个别比赛来说,利用辩题优势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对于一个辩手、一支队伍来说,因为有一时的辩题优势可利用就忽视了自身的不足,甚至误以为是自己依靠各方面的优秀克服了辩题劣势,则是不利于其成长的。如果你一定要抛弃这个本文的主旨来进行讨论,实在有点强人所难的味道,而且比较没有效率。
发表于 2009-4-25 23: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正方的观点具有这样的能力而不仅仅是可能性的话,获胜的就是正方了。"??????
难道你不知道这场比赛就是正方获胜???????

[ 本帖最后由 迎唏 于 2009-4-26 0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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