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treeing

[2008年第七届海峡辩论赛] 2008年第七届海峡辩论赛-更抓狂的事情:东吴罢赛,因演播厅空调损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7-21 20: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黑大加油哦,按照某位斑竹的理论,你们今年夺冠希望最大!
发表于 2008-7-21 20: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寒溪沉沙 于 2008-7-21 20:19 发表
呵呵,黑大加油哦,按照某位斑竹的理论,你们今年夺冠希望最大!


不是我的理论吧。。。。。。
发表于 2008-7-21 20: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 福建师范的风格蛮有潜质的 呵呵 而且现在大家都在期待复旦大学的表现
发表于 2008-7-21 21: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hede5210 于 2008-7-21 20:35 发表
感觉 福建师范的风格蛮有潜质的 呵呵 而且现在大家都在期待复旦大学的表现
谢谢夸奖,我们同样期待黑大在复赛中有更精彩的表现!!
发表于 2008-7-21 21: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的帖子

呵呵 确实 特别是福建师范的一辩很棒的 个人比较喜欢这样的风格 今年几只表现出色的队伍的一辩都很强啊
发表于 2008-7-21 23: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演播厅实在太热,辩手罢赛也是有道理的,观众都热得坐不住了,连台上的主席也是不停的擦汗……一个字——汗!
发表于 2008-7-22 01: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寒溪沉沙 于 2008-7-21 20:08 发表
一是日本的中学教育中似乎有说冬天为了锻炼抗寒能力而让学生穿短裤裙子。日本教育部真是大大的不人道,日本学生不提出真是没有权利意识。人权与我天朝相比,实在相差太多。

二去年去马来亚大学参观。听说他们的辩论队因为各种原因,学校不提供教室,但是他们自己想尽办法弄到一个闷热没有空调的小教室,以门锁坏了为由,每天进行讨论,还和保安斗志斗勇。原来世界冠军的权利意识更是淡泊,急需提高啊。

日本的例子:
那是人为设计出来的锻炼项目,不存在责任人不尽责导致侵害到其他人权利的情况。难道比赛承办学校是有意要锻炼参赛辩手的身体素质吗?那么还是不要办辩论赛,办铁人三项好了。这是个举例不当的典型。这位朋友这种分析问题的方式倒是给不尽责的人找到了很好的借口。而且,如果大家都像这位朋友这样想,那么不管那些人多么地不尽责,也出不了什么大乱子,今后那些人恐怕还要把不尽责发扬光大呢!

大马的例子:
保证比赛在良好的环境下举行,是承办方应尽的职责,做不到就是失职,利益受损者就应该抗争;而辩论队在学校里得到良好的照顾,并不是校方必尽的义务,不给你提供也很正常。如果当真有明文规定这份权利辩论队理当享有,我想很多大陆学生也不会放弃的。所以说,这位朋友举的这个例子与现在出现的问题仍然是对不上茬儿。再者说,比这位朋友讲的例子艰苦得多辩论队有得是,我们办比赛的时候都按照这个标准来?那承办比赛真是件太容易的事了。

今天我们看到的问题是,少数人未尽责导致多数人利益受损,而受损者中有些人进行了抗争。这位朋友反对这种抗争,却并没有论证为什么这种抗争不对,而是举了两个例子,一则是说有些人啊,他们喜欢自找苦吃,磨练意志;另一则是说这世界上啊,还有不少受苦人。可是,两个例子,都不存在确定的责任,不存在侵权的主体与行为,我真搞不懂这样的例子如何能论证这位朋友的论点。

不过,看看这位朋友的头像,再看看这位朋友的发言,我倒是又有了新的发现:大陆的一些辩手,缺的恐怕还不仅仅是权利意识这么简单……

[ 本帖最后由 smilesir 于 2008-7-22 01:07 编辑 ]
发表于 2008-7-22 01: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的帖子

她也算是老江湖了 法学院05级李靖 去年的海峡赛也有参加 是去年的优秀辩手
发表于 2008-7-22 08: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的帖子

哦 很喜欢这样的一辩
发表于 2008-7-22 08: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的帖子

貌似火药味 很浓啊 就事论事 扯开了 就不好了
发表于 2008-7-22 10: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穿西装是真的很热的啊
发表于 2008-7-22 10: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milesir 于 2008-7-22 01:04 发表

日本的例子:
那是人为设计出来的锻炼项目,不存在责任人不尽责导致侵害到其他人权利的情况。难道比赛承办学校是有意要锻炼参赛辩手的身体素质吗?那么还是不要办辩论赛,办铁人三项好了。这是个举例不当的典型。 ...



天气很热,态度不必过热嘛,我也只是笑谈而已。而且我开头第一句,结尾最后一句都说得很明白,我也赞成权利意识的提高。因此我的观点没有任何反对抗争的意思。既然不存在反对侵权的意思,我的两个例子自然也没有支撑反对抗争的必要,例子不过是发散联想了而已。

回到我的两个例子。日本的例子我有些不同意您的看法,如果这种锻炼造成了人员伤亡,是否侵犯身体权和生命权?大马的例子也好说,您的理解没错。我是在提倡艰苦奋斗的一种精神。因此,我最多是质疑东吴的行为本身是维权还是其他,从头到尾没有否定追求合理权利的意思。

您提到了一个明文规定的问题,我觉得说的很好。在下才疏学浅,也没参加过海峡赛。或许该项赛事有规定,必须为参赛人员提供空调服务。如果主办方没有这样的义务,更没和参赛学校签订协议的话,能否说空调事件是失职呢?

我自己也看了下自己的头像,唯一能领会的是自己很缺乏减肥意识,其他什么的真还没看出来,希望达人执教。:)
发表于 2008-7-22 11: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马,我们争取的是学生办活动的权力。。。
争取归争取,但是也不能跟当局赌气,毕竟比赛还是属于我们自己的。。。
争取的同时,有什么就先用着什么。。。
举例,理大参加世辩从槟城北下马六甲,
虽然有向校方争取提供学校巴士服务,
但是同时我们也对外找赞助解决一切经费问题,
争取权利的成功是我们获得本来应该获得的福利,
但不会因为争取失败就放弃办活动,辩论如此,其他活动也一样。。。

在大马,搞辩论还真不简单。。。。
发表于 2008-7-22 12: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争取权利的成功是我们获得本来应该获得的福利,
但不会因为争取失败就放弃办活动,辩论如此,其他活动也一样。。。”

赞一个,我们都需要不放弃的精神。其实在大陆搞辩论也不容易,我们一起努力哦,觉心11辩加油,我会一直关注理大的。
发表于 2008-7-23 09: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峡赛的规格不断下降这是不争的事实,当年我们还是在西酒转眼就降到学校了。
发表于 2008-7-23 21: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寒溪沉沙 于 2008-7-22 10:14 发表
天气很热,态度不必过热嘛,我也只是笑谈而已。而且我开头第一句,结尾最后一句都说得很明白,我也赞成权利意识的提高。因此我的观点没有任何反对抗争的意思。既然不存在反对侵权的意思,我的两个例子自然也没有支撑反对抗争的必要,例子不过是发散联想了而已。

回到我的两个例子。日本的例子我有些不同意您的看法,如果这种锻炼造成了人员伤亡,是否侵犯身体权和生命权?大马的例子也好说,您的理解没错。我是在提倡艰苦奋斗的一种精神。因此,我最多是质疑东吴的行为本身是维权还是其他,从头到尾没有否定追求合理权利的意思。

您提到了一个明文规定的问题,我觉得说的很好。在下才疏学浅,也没参加过海峡赛。或许该项赛事有规定,必须为参赛人员提供空调服务。如果主办方没有这样的义务,更没和参赛学校签订协议的话,能否说空调事件是失职呢?

我自己也看了下自己的头像,唯一能领会的是自己很缺乏减肥意识,其他什么的真还没看出来,希望达人执教。

你知道自己是在“发散”就好。以后可以告诉小朋友们,一旦被对方指出举例失当,就回应他:我“不过是发散联想了而已”。

可惜的是,你既然知道了自己是在“发散”,可还是耐不住要为自己的例子再次寻求合理性。

日本的例子被你推到极端后貌似“有侵权”发生了,但要知道,“有侵权”不过是举例恰当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已,并不必然证明你的例子恰当且能论证你的观点。诚如你所言,日本的锻炼方式也会害死人,你认为例子终于“合理”了。可是这个时候日本的小朋友以及他们的爸爸妈妈该不该维权呢?这又如何去对比论证你队伍罢赛不具合理性的论点呢?例子好不容易被你弄“合理”了,貌似却反过来打倒了你自己的观点。

大马同学下面的艰苦奋斗当然令人钦佩。不过一有人不尽责,使选手得不到好的环境,就让选手去忆苦思甜,恐怕不是一个好的态度。而且,你质疑东吴的行为不是维权,但却自始至终没有说明那是什么。

至于什么“明文规定”嘛,我从没说过本届海峡赛有关于空调的明文规定,我也没有兴趣去调查,坦白讲,为了这么个比赛,不值得。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就可以胡来了吗?是不是还要有基本的公秩良俗,办事情是不是还要符合基本的人情常理?我想,本届海峡赛也没有明文规定“主办方不可以体罚参赛队”、“评委不得吹黑哨”……难道这些就都可以肆无忌惮地发生了吗?

出了问题,还不允许别人抗争,一抗争就被质疑维权的动机。海峡赛沦落至此,还嫌它不够差劲吗?

至于你的头像,只是让我看到你应该也是位大陆辩手,属于我讲话时所指的那个群体,仅此而已,别无他意。

最后,这次讨论还让我获得了一个副产品、一个新发现:管理人员思想一“发散”,一“联想”,问题一被别人指出来,就会有其他管理员来做“下沉”操作了。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milesir 于 2008-7-23 21:41 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5-8-24 00:49 , Processed in 0.04841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