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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半决赛第一场香港中文大学2: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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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半决赛第一场香港中文大学2: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最佳辩手:香港中文大学一辩刘冉

[ 本帖最后由 07国辩报道组 于 2007-11-25 23: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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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_-!!!!!我支持的香港中文大学啊~~~~~~~
发表于 2007-11-25 2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港中文表现确实不错
发表于 2007-11-25 2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辩词啊?
发表于 2007-11-25 22: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港中大和中南大学比赛的分析和评论啊?
发表于 2007-11-25 22: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一个意见:
所谓盗版,指的是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而私自复制其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并销售或分发的行为。
所谓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赵林老师认为盗版包括假货,这其实一个普遍误解;
当然,我们可以将“盗版”用于比喻假名牌,但在法律层面的定义上,只有侵犯版权的产品才称之为盗版。
假名牌侵犯的是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而非版权。赵林老师提问时,以及最后点评嘉宾点评时所提到的外观设计、商标、假药等都是侵犯工业产权,不属于盗版。
港中文的回答没有错误,是嘉宾想当然了。
发表于 2007-11-25 23: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
艾滋病药的例子,中国或者其他国家的艾滋病药,其实是国家自主研制的替代品,达到维持一定免疫的效果,这个连真正的侵犯专利权都算不上,更不要提盗版了,问题真得有点不够专业……

倒是反方对题目“应该”的破题,居然评委都听不出来那么大的破绽,反方整场都在用“分不清”“没有正版”的例子来打,可事实上,在法律上对于有没有主管过错的归责进行区分是很平常的,根本构不成不该立法的理由。

另外,评委说正方一辩回答问题有点长了,但示反方平均每个人几乎都两分半以上了。

不太明白评委的想法。还是觉得老梁的提问(以及其他表现)更好。
发表于 2007-11-25 23: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不清”“没有正版”的例子来打,可事实上,在法律上对于有没有主管过错的归责进行区分是很平常的,根本构不成不该立法的理由。


恩,不知道香港中文当场抓住没有?这个“分不清”的问题,如果反驳好,中南应当会很吃亏
发表于 2007-11-25 23: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港中文抓了,刘冉说我花3 块钱买千年一叹花8块钱买windows操作系统还说不知道是盗版?

只是抓得不够多
发表于 2007-11-25 23: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赵林老师提出的所谓“药品”的例子显然不属于“版权”的范畴,所以也没有“盗版”的问题。

你可以拿它来举例子,打比方,但不应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辩题要求我们必须探讨的部分。

在三个问题已经提完后,还要为自己辩解一句“XXX难道不属于知识产权吗?”更让人无语。

难道辩题不是只让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即版权的问题吗?

[ 本帖最后由 smilesir 于 2007-11-25 23:51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6 00: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看了比赛,中南的可能想往法律上引,毕竟他们三个都是学法学的。从应该破题大概也就是欺负对方不是法学专业的,“应该”一词一时想反映过来还是比较难得,港中文后来用免责进行回应,但是这正好进了套,免责的前提是负法律责任,而负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侵权的前提是主观过错(除非港中文打无过错责任,但是这样论证义务更重),然后中南就开始抛出大量例子追问。
    当然赞同楼上说的,整场这样打比较单薄,所以两个队伍到了后面就陷入混战阶段。港中文在里面也有一些常识错误,比如认为举证责任就是今天谈的法律责任很牵强。到了评委提问环节,药品以及专利等问题显然不属于版权范畴,所以点评嘉宾提出双方的视野没有开展到知识产权各领域的时候场上的选手也很无奈。
   这场比赛应该说判谁输赢问题都不大,各有千秋吧。
发表于 2007-11-26 00: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火木 于 2007-11-26 00:08 发表
所以点评嘉宾提出双方的视野没有开展到知识产权各领域的时候场上的选手也很无奈。

曹景行先生在点评时奋力找补,说什么“大家应该迂回……”

小同学们注意喽,以后打辩论可要记得“迂回”哟!
发表于 2007-11-26 0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如何迂回呢???
发表于 2007-11-26 01: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赵钱孙 于 2007-11-26 01:12 发表
要如何迂回呢???

请向提问嘉宾与点评嘉宾请教。
发表于 2007-11-26 01: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只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嘉宾提问所占分数到底是不是所谓的百分之十?
发表于 2007-11-26 01: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评委瞎评,我们瞎听就可以了。
反正也是事先那啥的,是吧?
发表于 2007-11-26 05: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火木 于 2007-11-26 00:08 发表
今天看了比赛,中南的可能想往法律上引,毕竟他们三个都是学法学的。从应该破题大概也就是欺负对方不是法学专业的,“应该”一词一时想反映过来还是比较难得,港中文后来用免责进行回应,但是这正好进了套,免责的前 ...


虽然还没来得及看比赛录象,按道理来说不应该乱发表评论。但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以及队港中文同学的了解,我觉得中南会利用一些专业优势来欺负人,或者港中文的同学可能触及不到问题的核心所在。

至于究竟欺负到还是没欺负到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得等看过了比赛录象才能有些感受。

但我觉得大家一个劲儿的批评评委和提问嘉宾甚至置疑他们智商,我觉得不是什么好事~

说实话,个人感觉这界大赛的评委水平还是可以的,评委也许提的问题会出一些漏洞或者是对于某专业不是特别的了解出了些差错,可这些不也正是平常老百姓可能犯的错误吗?如果辩手能够解释清楚,那不是更加的好吗?

输比赛心情不好发牢骚等等都可以理解,但不要一味地把责任都推到评委身上或者所谓的“阴谋论”或者“潜规则”。也许这些东西真的存在,但也许过一段时间再看看比赛,感觉就会发生变化了~
发表于 2007-11-26 09: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qianruc 于 2007-11-26 05:33 发表
我觉得大家一个劲儿的批评评委和提问嘉宾甚至置疑他们智商,我觉得不是什么好事

我不是任何参赛队的人员,只不过是在同一座大楼里看的比赛比较多而已。

我们所质疑的,何时曾仅限于“评委”和“嘉宾”,指向的又何时是他们的“智商”?

是不是作为观众来说,我们从来就没有对拥有话语权的利益群体的行为提出个人见解的权力?是不是无论他们做了什么都天然地不应受到质疑呢?

[ 本帖最后由 smilesir 于 2007-11-26 1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6 10: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火木 于 2007-11-26 00:08 发表
中南的可能想往法律上引,毕竟他们三个都是学法学的。从应该破题大概也就是欺负对方不是法学专业的,港中文后来用免责进行回应,但是这正好进了套,免责的前提是负法律责任,而负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侵权的前提是主观过错(除非港中文打无过错责任,但是这样论证义务更重),然后中南就开始抛出大量例子追问……
    港中文在里面也有一些常识错误,比如认为举证责任就是今天谈的法律责任很牵强。


免责的前提是负法律责任,这正是港中文要证明的“即便要负法律责任,也可以分情况免责”的观点。为什么叫上套了?

侵权责任有主观过错没错。但是负法律责任有没有规定是侵权责任呢?

明白您的意思,但即便是侵权责任,可不可以通过主客观证明,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负责;如果无主观故意,就负责呢?

事实上,正方抓的可能不够狠,反方举的那些例子,究竟是不知假买假的多还是知假买假的多呢?

对于举证责任,港中文是针对对方“难以知道是不是过错”说,至少也要有举证责任吧,想说明不是那么难以证明。但可能没说清楚。

辩题中“应付法律责任”只是对于盗版终端者是否也应该进入被追究的体系中,而后可以进行具体情况的区分,如完全可以根据主观过错情况设置不同的追究程度。就像我们说“法律是否应该管包二奶”,只是对价值上的一个判断,而后当然也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追究,而不是这个“应该”就是所有人难逃法网了。倒是反方对于“应该”的解毒有些糊弄的成分,学法的貌似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来对待大众吧。

[ 本帖最后由 片刻的宁静 于 2007-11-26 10:35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6 10: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美女得了最佳啊~~~潜力无限!
呵呵
港中文的阵容在澳门已经见识了
不过相信有很大进步!
继续加油吧
辩论路还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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