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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天伦律师杯”湖北高校法学辩论赛(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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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0: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届“天伦律师杯”抽签仪式隆重举行
2007-11-20    文章来源:法学院大学生新闻中心    作者:罗蕾 汪聪 摄影:周金龙     浏览次数:154
http://fxy.znufe.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21

      
111615时,第四届天伦律师杯”——湖北高校法学辩论赛抽签仪式在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由共青团湖北省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辩论赛吸引了包括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在内的八所湖北高校代表队参赛。



本场抽签仪式由法学院团委贾晓书记主持。首先,法学院党委高碧峰副书记代表学校作了精彩的欢迎词。他表示过去几年,在团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由于我们的共同努力,“天伦律师杯”都举办得非常成功,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日益成为武汉高校辩论活动中的一项精品赛事,同时也成为了在汉高校法学学子展示智慧和才华、展现新时期大学生风貌的舞台。不仅大大促进了在汉高校校际法学学术文化交流,促进了在汉高校校际法学学子学生活动的交流,而且对当代法律文化建设、对法律文化与社会道德文化的融合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他认为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天伦律师杯”,在有助于增进各高校友谊的同时,也能锻炼我们自己的队伍。
随后,校团委副书记周巍也对各高校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并预祝辩论赛取得成功。 接下来,各大高校的代表们对本次辩论赛的赛程、赛制提出了各自看法。此次“天伦”更倾向于“案例分析”,但不以庭审的方式出现,而是“以案说法”。本次大赛采用“打案例”这一新的辩论方式,此可谓本次大赛一大亮点!相信在如此自由的环境下,辩手们将更能以敏感的思维、轻松幽默的语言进行精彩的表演。


最后,抽签隆重开始。各高校代表依次抽取比赛次序与辩题,我校由法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吴兴华老师代表抽签。本次抽签的最终结果为:武汉理工大学对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对湖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对武汉大学。





12月2日“天伦律师杯”湖北高校法学辩论赛将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泰大模拟法庭举行初赛,届时将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各校的优秀的辩论队参加
当日赛程:
第一场   9:00—10:20  武汉理工大学(正方)vs华中科技大学(反方)   
第二场  10:40—12:00 华中科技大学(正方)vs湖北大学(反方)
第三场  14:00—15:2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方)vs华中农业大学(反方)   
第四场  15:40—17:00   中南民族大学vs———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0: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11月16日下午三点,在我校文治楼617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天伦律师杯高校辩论赛抽签仪式。
       前期应邀参加本次天伦杯的湖北省高校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以及武汉大学。但是今天上午9时左右,在主办方和武大进行确认时,前期热情最为高涨的武汉大学突然勒马,表示参加比赛有困难,抽签仪式将缺席。后,据了解,武大参赛困难的原因为:目前有包括金秋、上海四校交流赛等在内的四场大型辩论赛在筹划、准备、进行之中,精力有限。主办方表示,在武大官方最终表示弃权不赛之前,比赛对阵图仍旧为其预留位置。

       具体抽签情况为:
       A组:A1武汉理工大学 VS A2华中科技大学  -  胜出方将为复赛第1组正方
       B组:B2华中师范大学 VS B2湖北大学  -  胜出方将为复赛第1组反方
       C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VS C2华中农业大学  -  胜出方将为复赛第2组正方
       D组:中南民族大学 VS D2武汉大学  -  胜出方将为复赛第2组反方(若武大弃权,则民大直接进入四强)
     本次比赛采用案例辩题,以求在法学专业辩论赛上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题目我占楼另发。   
   
会议现场:
  




http://www.ourznbbs.com/viewthread.php?tid=163286&extra=page%3D1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赛辩题初赛A组
案情介绍:
小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0053月进某单位工作,担任检验工一职,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51130日,单位口头通知小王不用再来上班。次日,小王还是像往常一样按时来到单位,但单位却再次口头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小王无奈,只得离开单位。此后,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通知小王上岗。
小王就工资、加班费等待遇问题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61月,单位以“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王支付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仲裁委支持了单位的请求,裁决小王赔偿单位损失5000元。小王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擅自离职,而是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通知自己上岗,并且已于200511月停止为自己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单位已单方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单位另行安排他人加班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单位却认为:单位并没有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王擅自离职,导致单位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员工加班,以完成本应由小王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多支出的加班费用,应该由小王负责赔偿。
那么,到底是单位口头解除合同,还是小王擅自离职?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正方:单位口头解除合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反方:小王擅自离职,小王承担举证责任

初赛B组
案情介绍:
胡某与陈某是刑事技术警察.在一起砍毁312株桔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中,两人合作,经过现场勘查后,选取留有作案工具痕迹的树楂40余块,经过近一个星期的分析,从收缴的上百把斧头中认定了作案的斧头,并出具了刑事技术科学鉴定书.,从而为破案提供了有力证据,此案被破获.曾某是技术队的队长,系胡某和陈某的直接领导.曾某未直接参与对斧头工具痕迹的鉴定,但却以署有胡某与陈某为鉴定人的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主要内容写了一篇论文,主要内容为工具痕迹在砍毁桔树中的应用,文中对部分事实做了虚构和重改,并公开发表了论文.胡某与陈某认为曾某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方:曾某侵犯了胡某与陈某的署名权


反方:曾某没有侵犯了胡某与陈某的署名权

初赛C组
案情介绍:
孙某夫妇年仅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着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

正方: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反方: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初赛D组
案情介绍:

现年22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月18日,牛某借石某的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2005年7月20日,牛某不慎将存折和卡丢失,当日即到某营业所挂失,营业员查了牛某提供的帐号余额后,发现钱未丢失。但由于牛某是用石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开户手续,营业员告诉牛某必须将借身份证那人找来,并凭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挂失。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请求石某帮忙挂失,石某婉言拒绝。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2月22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某2000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单由牛某保管。3月3日,石某在没有挂失单和挂失未到期的情况下,从银行取走了全部存款(五万元)。

正方:石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反方: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0: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复赛辩题
半决赛辩题一


案情介绍:


2004年和2005年,南京市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警方将此事反映至高淳县检察院。检方研究认为,死者作为受害者,其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作为救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为死亡的流浪汉讨回公道。接到检察建议后,高淳县民政局决定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向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索赔。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查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由民政局提起2名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2006年3月14日高淳县民政局将驾驶员李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令第一被告赔偿183118.70元人民币。2006年4月19日在高淳县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诉讼的其中一起案件在高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06年12月18日,经过8个月漫长的等待后,南京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

一审败诉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日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类似案件,2005年9月18日,洪某驾二轮摩托,在安徽桐城境内将无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随即驾车逃逸。随后,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此处,将流浪女碾轧致重伤。2006年4月17日,安庆市永正法医鉴定所评定流浪女的损伤已构成一级伤残。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民政局极为重视,6月30日,该局作为无名流浪女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洪某、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8413.08元。最终,三名附带民事被告共同赔偿162500元(含医疗费)给桐城市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由其对流浪女予以照顾。



同样事由,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民政局到底有无权利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



正方:民政局有权起诉。



反方:民政局无权起诉。












半决赛辩题二
案情介绍:

2000年至2005年五年内,某法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公司及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357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在该法院账外,存入以该法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 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该法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357余万元,涉嫌单位受贿罪.

正方:审判机关可以成单位犯罪主体.

反方:审判机关不可以成单位犯罪主体.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0: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决赛辩题
决赛辩题
案情介绍:
真正的球迷都知道,看球得有气氛.所以很多有条件的球迷都喜欢扎堆儿看球,比如酒吧,咖啡馆,甚至是专门看球的"球吧",一块儿喊,一块儿骂,一块拍桌子,那才叫真正过瘾.可是如果有人说,在这些公共场合放球赛,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你信吗

某市某影院吃了回"螃蟹",却触了霉头――被某电视台指责侵权.像那些酒吧,咖啡馆一样,这家影院也从世界杯里发现了"商机",于国内首开记录,首创影院"公映"世界杯,即本次世界杯期间,在放映一场收费电影之后免费直播八场重要赛事,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放映设备进行播放.10日晚英格兰对巴拉圭的比赛成为影院首映的比赛,当晚,座无虚席.

某市这家影院的做法很快遭到了某电视台异议.媒体报道说,央视版权处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在公共汽车,球吧等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给大家看,要获得国际足联的授权,否则就侵犯了国际足联的权益.如果影院公映世界杯用的是某电视台的信号,那就涉嫌侵犯某电视台的邻接权.而影院的负责人则认为他们公映世界杯是完全免费的,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正方:该影院此举构成侵权

反方:该影院此不构成侵权
发表于 2007-11-28 18: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豆腐干反对豆腐干反对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9 12: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1-30 17: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辛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次会派谁上场?

采用什么赛制?
发表于 2007-11-30 22: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次出场的辩手应该是纯06级的
赛制,就是这个天伦的赛制咯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0 23: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伦律师杯法学辩论赛赛制及其具体说明(似乎沿用上届的)

一、辩论赛流程
立论陈述阶段
(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答辩反驳阶段
(三)反方二辩根据正方立论反驳,2分钟
(四)正方二辩根据反方立论反驳,2分钟
质辩盘问阶段
(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20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不得超过1分30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20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不得超过1分30秒。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自由辩论阶段
(九)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发言时间各有4分钟。
总结陈词阶段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二、赛制具体说明:此次比赛采用案例与辩题相结合的方式,辩论程序在充分借鉴现实法庭开庭程序的基础上,结合辩论赛的特点制定。辩论过程中,以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庭开庭程序为基础,强调法律辩论的宗旨,全面考验选手法律逻辑思维和辩论语言素质。
(一)
立论陈述阶段:

由双方的一辩来完成,要求立论要紧密结合案例材料和法律法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二)
答辩反驳阶段:

由双方的二辩来完成,针对对方在立论环节的发言,在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立论的观点,从而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
质辩盘问环节:

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二十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语言规范,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为两分钟,由正方开始。
(四)
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要求双方紧扣案例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讲求整体配合。
(五)
总结陈词阶段:

针对对方的观点,从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 00: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伦律师杯”湖北高校法学辩论大赛
评分标准
一、团体总分:(总计100分)

1、辩论技巧(25分)要求:辩手语言流畅,立场明确,从多角度分析、理解、认识辩题,逻辑性强,叙述具有层次性、条理性。
2、内容资料(25分)要求:专业功底扎实,论据充分、合理、恰当、有力,引述资料准确、翔实。
3、自由辩论(15分)要求: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主动、及时、准确、机智地反驳对方观点,思路清晰、立场坚定、逻辑正确、应对灵活。
4、表情风度(15分)要求:辩手表情、手势恰当、自然、大方,不强词夺理,尊重对方、评委及观众。
5、整体配合(20分)要求:有团体精神,能相互支持,辩论衔接流畅,论据结构完整,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二、辩手个人得分(总计50分)

1、专业功底(10分)
2、语言表达(10分)
3、辩论技巧(10分)
4、美感风度(10分)
5、整体意识(10分)

三、胜负评判:
1、每场比赛由评委单独打分,依总分评定最终结果;
2、团体分作为评判每场比赛胜负的标准,辩手个人得分作为评判每场优秀辩手或最佳辩手的依据。
发表于 2007-12-2 11: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场   9:00—10:20  武汉理工大学(正方)vs华中科技大学(反方)

华中科技大学胜出

(mar短信报道)
发表于 2007-12-2 18: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赛结果:

华中科技大学胜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大学胜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胜华中农业大学
武汉大学弃权,中南民族大学自动晋级

(结果由何卿源提供)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14: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届“天伦律师杯”法学辩论赛在我校开幕来源:学通社 编辑:zsz 2007年12月3日8:31
文澜新闻网12月3日消息(校报学生记者汤皓 郭莹雪 学生通讯员张袁  张萌)

    http://www.wellan.cn/2007-12/200712383140.htm



    12月2日上午,由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主办,我校团委、法学院承办的第四届“天伦律师杯”湖北高校法学辩论赛在文泰模拟法庭开幕。   
    共青团湖北省委学校部副部长吴红斌、我校副校长陈小君、学工部、校团委、法学院负责人等及其他兄弟院校的有关负责人等莅临比赛现场。本次比赛还邀请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知名专家担任评委。

    开幕式上,法学院党委书记蔡明辉致辞.吴红斌副部长对此次活动在活跃法学学术氛围、加强湖北省各大高校的交流以及为社会选送优秀人才等方面的重大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最后,陈小君副校长宣布第四届“天伦律师杯”湖北省高校法学辩论赛正式开始。

    今年跟以往不同是,辩题是围绕案例进行的,更倾向于对案例的分析,而不是法理辩论。第一场比赛在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之间进行。他们围绕“到底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辩题,从该案件的性质是劳动纠纷还是损害赔偿案件、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孰重孰轻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他们雄辩的口才和良好的辩论技巧赢得了观众阵阵掌声。第二场辩论赛是华中师范大学对湖北大学。他们对曾某利用他人的刑事科学鉴定书写成论文并发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这一案情展开了辩论。双方在司法鉴定和司法性质文件的差别、曾某的行为是否利用了他人的核心技术、是否构成剽窃等方面进行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下午2点,第三场辩论赛在我校和华中农业大学间举行。辩论双方就在医院期间父母睡着而丢失幼儿,责任应由医院还是由父母承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正方认为医院有安全保障义务却不作为,理应承担责任,而父母睡着是出于对医院的信任,不存在过错。反方则认为父母对子女有监护的义务,孩子丢失是他们监护不力,而医院对孩子无看管的义务。辩论过程中,双方辩手雄辩滔滔,问答间妙语连珠,他们敏捷的思维和出色的表现博得了观众们如潮的掌声。三场比赛的最佳辩手分别由武汉理工大学四辩、华中师范大学四辩和华中农业大学二辩获得。

     最终,我校和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一起晋级12月9日的半决赛。



发表于 2007-12-9 18: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决赛结果:
华中科技大学胜湖北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胜中南民族大学

祝贺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入决赛!

决赛辩题
案情介绍:
真正的球迷都知道,看球得有气氛.所以很多有条件的球迷都喜欢扎堆儿看球,比如酒吧,咖啡馆,甚至是专门看球的"球吧",一块儿喊,一块儿骂,一块拍桌子,那才叫真正过瘾.可是如果有人说,在这些公共场合放球赛,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你信吗

某市某影院吃了回"螃蟹",却触了霉头――被某电视台指责侵权.像那些酒吧,咖啡馆一样,这家影院也从世界杯里发现了"商机",于国内首开记录,首创影院"公映"世界杯,即本次世界杯期间,在放映一场收费电影之后免费直播八场重要赛事,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放映设备进行播放.10日晚英格兰对巴拉圭的比赛成为影院首映的比赛,当晚,座无虚席.

某市这家影院的做法很快遭到了某电视台异议.媒体报道说,央视版权处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在公共汽车,球吧等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给大家看,要获得国际足联的授权,否则就侵犯了国际足联的权益.如果影院公映世界杯用的是某电视台的信号,那就涉嫌侵犯某电视台的邻接权.而影院的负责人则认为他们公映世界杯是完全免费的,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正方:该影院此举构成侵权
反方:该影院此不构成侵权
发表于 2007-12-9 18: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入决赛

半决赛结果:
华中科技大学胜湖北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胜中南民族大学

祝贺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入决赛!

决赛辩题
案情介绍:
真正的球迷都知道,看球得有气氛.所以很多有条件的球迷都喜欢扎堆儿看球,比如酒吧,咖啡馆,甚至是专门看球的"球吧",一块儿喊,一块儿骂,一块拍桌子,那才叫真正过瘾.可是如果有人说,在这些公共场合放球赛,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你信吗

某市某影院吃了回"螃蟹",却触了霉头――被某电视台指责侵权.像那些酒吧,咖啡馆一样,这家影院也从世界杯里发现了"商机",于国内首开记录,首创影院"公映"世界杯,即本次世界杯期间,在放映一场收费电影之后免费直播八场重要赛事,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放映设备进行播放.10日晚英格兰对巴拉圭的比赛成为影院首映的比赛,当晚,座无虚席.

某市这家影院的做法很快遭到了某电视台异议.媒体报道说,央视版权处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在公共汽车,球吧等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给大家看,要获得国际足联的授权,否则就侵犯了国际足联的权益.如果影院公映世界杯用的是某电视台的信号,那就涉嫌侵犯某电视台的邻接权.而影院的负责人则认为他们公映世界杯是完全免费的,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正方:该影院此举构成侵权
反方:该影院此不构成侵权
发表于 2007-12-22 01: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和第四分别是谁啊。。
发表于 2007-12-26 23: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的比赛还有个清华主办的理律杯
http://www.law.tsinghua.edu.cn/lilvbei/index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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