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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泉击进女生体内冲断肠 管理方被判赔两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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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01: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大学生和同学一起在广场游玩嬉耍,被高达50多米的高压音乐喷泉射穿下身,在花去10多万元治疗费病情仍未治愈而无力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无奈,一纸诉状将管理方告上了法庭

□王玉信

家住河南省邓州市边远农村的女大学生王小丽,去年暑假回到家后,就到西峡看望姨妈。刚到西峡,她就迫不及待的要到全省最大的时代广场观看那里的美景。


2006年8月16日晚饭后,小丽就和几个朋友来到了西峡的时代广场。晚上8点左右,时代广场灯火辉煌,各式别致新颖的彩灯把广场照得通明。此时随着美妙动听的轻音乐的伴凑,时代广场中心的音乐喷泉开始缓缓喷起,有高有低,加上彩灯的照射,把时代广场衬托得如人间仙景,有些小朋友在家属的带领下,在喷泉的周围嬉耍,用手去接喷落的水珠儿,感到太好玩了。小丽也禁不住其他小朋友的诱惑,也就向喷泉区域内跑去,不时穿梭在喷泉之间,几个同学有说有笑,玩的十分开心,但随着音乐达到的最强音调,主喷泉的射力一下射向高空达50余米,小丽怎么也没想到喷泉的水能射出那么高,由于小丽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如同利剑一样,正好刺中了她的下身,她被喷泉向上冲起后又被重重的摔在光滑的地板上,一股鲜血从她的腿间流了下来,鲜血染红了地面。几个同学随即将小丽送往该县医院救治。经院方诊断,小丽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

三次手术痛不欲生 巨额费用债台高筑

医院为王小丽进行了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2006年9月5日未愈出院,仅此花去治疗费一项就达7000余元,因此段治疗期间她并未完全冶好伤疼,出院回到家中后痛不欲生,无奈又于同年11月19日再次入院,在该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但术后两周出现下腹肿块,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予抗炎治疗无效,于12月12日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在此治疗又花去医疗费3466元。小丽在入中心医院后脓肿自发破裂,溢出脓性液体及粪便,医院给予双套管持续冲洗引流,静脉营养支持、抗炎、抑制肠液分泌等治疗,治疗至2007年1月23日因瘘上排出浓液及粪便不能抑制而不得不再次转院,在这段住院期间又花去医疗费36052.38元。1月24日,小丽被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阳军区总医院,在该院予瘘口处置双管冲洗引流,百普力肠内营养支持,另外进行肠瘘切除术。3月18日,该院通知小丽转入南京市总医院汤山门诊住院部,入住后给予肠内营养及每天换药,治疗至腹部二处瘘口与转入院前明显缩小,无浓性分泌物时,在小丽母亲的要求下于2007年3月30日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定期伤口换药等,这段时间小丽为治病又花去治疗费达65590.9元,加上家里其他开支和花费已达11万多元。对于一个家住贫困农村的医患者来说,这已是一个天文数字了。虽然小丽的病情还没有彻底得以治愈,但家中为她治疗已是欠下累累外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小丽于2007年6月12日一纸诉状将时代广场的管理方———西峡县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9万元。

法庭论剑争辩激烈 谁是谁非各执一词

2007年7月3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王小丽告西峡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王小丽诉称,在此事故中,被告作为时代广场喷泉的管理者,因疏于管理,致使王小丽身体遭受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王小丽医疗费141376.18元,精神损害补偿金3000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189184.18元。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个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被告对时代广场的管理尽到了职责,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时代广场游客遵守公共秩序,安全游览,广场有完整的管理措施。其中:1.广场设置有明显的公示标牌———时代广场游客须知,该须知第7条规定游客在观赏喷泉时,严禁靠近喷泉部位。2.广播通告。在喷泉开放前,广场循环播放注意事项,其中就有严禁靠近喷泉的内容。3.有警示标识,在喷泉区设有“严禁入内”的警示标识。4.在喷泉开放前,有工作人员将所有进入喷泉区的游客劝离。5.当时正值迎接8月20日西峡县世界地质公园验收,根据县政府部署,自2006年6月至10月在广场喷泉区周围摆放了一至三米宽的花卉带,封闭了喷泉区,既增加了观赏性,同时也起到了阻挡游客进入喷泉区的作用。6.喷泉开启时,各喷泉内的警示灯光亮起,经过一个启动过程后随着音乐响起喷泉喷出,游客完全可以看到警示灯。7.音乐响起前还有数声警示音提示游客,然后才有音乐和喷泉。从以上安全措施及设施的安排与设置,广场喷泉的安全措施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已尽到管理责任。

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其个人故意行为所致,过错在于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原告系成年大学生,其没有遵守广场规定,故意进入有一定危险性的喷泉区。按原告本人陈述喷泉在喷水时她穿过小喷泉进入中心区,被主喷水柱致伤,而主喷水柱垂直向上,如果原告没有不合理动作接触主喷泉,是不可能受到伤害的,以此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明显故意,且在广场区设有“严禁进入”警示标志情况下而为,其行为违法。

三、本案被告的管理行为是善良管理,而非“非法”性质,主观上无过错,原告的损害是由其过错所致,故不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庭双方答辩后,又进入第二轮的激烈辩论,双方律师唇枪舌剑,据理相争。

王小丽的代理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王小丽辩论道:广场是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设施。而王小丽的受伤是时代广场喷泉设计、建设、管理瑕疵造成的。喷泉与广场在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就是这完全是一个可以与之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但实际上时代广场的喷泉喷射力相当大,应设计或修建一个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而王小丽等人在看到很多人在喷泉里游玩的情况下,不可能意识到喷泉会对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广场的3个方向有多个进出通道,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发时是在夜晚,王根本不能看到牌子上的警告,喷泉区的面积有近千平方米,但喷泉处的两个活动性警示牌都小得可怜,根本不能引起游客足够的注意,达不到警示的目的。被告所说的花卉隔离带离喷泉区很远,而且是间隔摆放的,不能达到阻止游人入内的目的。王小丽和同伴是在喷泉开放后才过去的,没有听到喷泉开放前的广播安全提示。

被告方代理律师对原告的论点进行反驳:西峡县建设局认为,这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王小丽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责任应该自负。喷泉开放时,王小丽违反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了玩水被冲倒致伤,广场喷泉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自己也尽到了管理义务,广场有游客须知,设置了警示牌,广播有安全提示,喷泉区还有花卉隔离带。而王小丽又是一名大学生,能够判断危险的存在,但却对危险漠然视之,才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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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9 01: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李梅(化名)怎么也没想到,看似美妙的音乐喷泉竟能给她带来一场灾难:水柱自下体冲入体内,阴道被冲穿,肠子被冲断。在经历了3次手术、179天的住院治疗后,李梅将喷泉的管理者——— 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内含3万元精神损失费)。
“水箭”击穿女大学生下体


今年19岁的李梅事发前在南阳某大学大三念书。2006年暑假,李梅到西峡县城亲戚家小住,正巧她的大学好友兰兰(化名)家就在西峡县城。兰兰就约了小吴和小刘两个男孩儿,一起陪李梅出去玩。


2006年8月17日20时左右,他们4人骑摩托车到了县城的时代广场。李梅说,当时广场里的音乐喷泉开了,很多人在里面跑来跑去。看到别人玩得那么高兴,他们也跟着跑了进去。


一开始,喷泉喷得较低,他们在里面嬉戏,不知不觉跑到了主喷区。这时音乐达到了高潮,喷泉的水柱冲天而起,李梅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一下子击中了她的下身,喷泉将她向上冲起后又抛了下来。


李梅说,从地上爬起来后,身穿裙子的她感到肚子剧烈疼痛,一看地上,竟然有一摊鲜血,她急忙捂着肚子往外走,3个同伴把她送到了医院。


半年治疗生不如死


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李梅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医生立即为她进行了输血和止血治疗。经检查,李梅阴道裂伤,直肠受损,直肠阴道瘘,医生为她紧急进行了阴道修补手术和乙状结肠造瘘手术。


2006年11月,李梅再次入住西峡县人民医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因术后身体状况未见好转,又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


李梅说,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她必须24小时冲洗肠瘘,每天都疼得死去活来,尽管这样,她的瘘口依然排脓,大便不能抑制。今年1月24日,李梅一家又到南京军区总医院求医,医院继续对她进行冲洗治疗,随后又进行了肠瘘切除术。从去年8月17日受伤到今年3月20日从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7个多月的时间里,李梅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


李梅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李梅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阴道损伤对李梅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


今年6月,李梅的身体恢复健康后,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


法官现场勘查喷泉


今年7月3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西峡县建设局认为,喷泉开放时,李梅违反了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玩水被冲倒致伤。


广场喷泉有完善的管理办法,自己也尽到了管理义务。广场设有游客须知、警示牌,开放前进行了广播安全提示,喷泉区还有花卉隔离带。


李梅是名大学生,能够判断危险的存在,但却对危险漠然置之,这才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李梅的代理律师王永浩认为,李梅的受伤,是时代广场喷泉设计、建设、管理的瑕疵造成的。


他说,喷泉与广场在同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完全是一个可以与之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但实际上时代广场的喷泉喷射力相当大,应设计修建一个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


王永浩认为,李梅等人是看到很多人在喷泉里游玩的情况下,才进入喷泉区的,不可能意识到喷泉会对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


广场的3个方向有多个进出通道,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故发生时间是夜晚,李梅不可能看到牌子上的警示。


另外,喷泉区的面积有近千平方米,但喷泉处的两个活动性警示牌却小得可怜,根本引不起游客的足够注意,达不到警示的目的。


被告所说的花卉隔离带离喷泉区很远,而且是间隔摆放的,不能达到阻止游人入内的目的。李梅和同伴是在喷泉开放后才过去的,没有听到喷泉开放前的广播安全提示。


庭审期间,法官到时代广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在法官的要求下,广场管理处当场打开了音乐喷泉,一见开了喷泉,许多孩子跑进喷泉区玩,管理员急忙把他们轰走。刚开始,水柱随乐曲的舒缓节奏喷得较低,音乐到了高潮时,主喷泉高度竟有50多米。


一审原告获赔两万多元


8月1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李梅人身损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此次伤害的后果,原告李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是一名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高压喷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通过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等方式,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游人进入喷泉区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27570元损失费,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为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请求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此外,本案408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080元,剩余部分为被告承担。


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峡县建设局也提起了上诉,要求驳回李梅的诉求。
发表于 2007-11-3 0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消息直起之前也看过了,觉得心里酸酸的。
在我看来法院这个判决,事实认定上还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因为法律不健全,所以在过错认定上也只能如此了。所以我估计二审不会有太大变化,尤其是有利于受害人的变化……

如果法律能再健全一点,结果就完全不是这个样子
比方说,我们有具体规定,在湖边或者悬崖边的护栏不得低于多少公分,但是对于音乐喷泉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对于“明显标识”明显到什么标准,也没有具体规定。我们民法中虽然出现“公共场所”和“高危”的字样,但是和高压音乐喷泉完全没关系。

可是谁都知道,这样的音乐喷泉无疑是在公共场所,而且对人有很大危险;谁都知道,对于危险的告知应该让每个人都知道;也知道在这个案子中受害人是弱势。

如果法律对上面的问题有明确规定,管理方就有可能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没办法。
发表于 2007-11-3 09: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去查了一下,国务院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别安全监察条例》
本来这个条例的内容对受害人比较有利
但是条例对“特种设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不包括高压喷泉,条例也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可以做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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