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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辩论》10月28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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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7: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20多名川籍妇女"太太讨薪队"赴云南夫讨要血汗钱谈农民工讨薪花样翻新带来的思考.从深圳最贵钉子户蔡珠祥获赔1200万元谈维权的方式.充分应用调解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
  http://view.news.qq.com/a/20071025/000059.htm
       http://news.qq.com/a/20071025/002000.htm
  http://npc.people.com.cn/GB/15017/6440927.html

  
  点击网址:http://342328.bliao.com进入《思考与辩论》论坛语音聊天室

  
    话题解读(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劳动争议越来越多。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在第二十九次会议外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初审后,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经过调研,进行了一些修改。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10月26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审稿,仲裁机构的设立、调解的地位、法律责任等三大热点问题引起关注。
   仲裁机构如何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一直是草案重点研究的问题。
  南振中委员介绍,近年来,各地为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问题,作了一些新的探索。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相对固定化、独立化,建议在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性质、职能和履行职责方式时,认真总结各地在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问题上的新做法、新经验,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更加客观、公正和有效。
  闻世震委员认为,草案第18条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置规定与我们现行的行政体系不相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这个原则是可以的,草案中提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建议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级市),设置劳动仲裁委员会,县(市)、区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这符合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
  调解在劳动争议中占什么地位
  草案第3条指出,要“着重调解”,王涛委员说,“调解”这一章过于简略,甚至连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性质、职责等都规定得不够全面,他希望根据立法宗旨,规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仲裁,仲裁不成的再进入法律程序。建议把“调解”一章规定得更完善一些。作为劳动调解组织,应该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对其性质、组织、人员、职责应该明确。
  关于调解的效力,金烈委员说,草案第15条第1款赋予了调解协议书法定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而第16条的规定又否定了这种效力,只要当事人反悔,则调解协议书失去效力,仲裁、诉讼将继续下去。他认为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关系就转变为合同关系,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不能因当事人反悔而失效。
  谈到调解组织,方新委员说,草案规定调解组织有三: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前两类没有问题,都有法律依据。第三类组织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全国98%以上的乡镇、街道都已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是整合组织职能,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是再在乡镇设立一套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需要进行一些调查,根据实际需要来定。
   法律责任有待加强
  法律责任,是每部法律应有的内容。郑功成委员说,草案对法律责任没有任何规范。这部法和其他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没有“法律责任”一章。这是这部法很大的缺陷。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判不公,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乱调解、裁决不公,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怎么办?由谁来监督?是由法院监督,还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尤其是现在草案中规定有些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不能再到法院申诉。仲裁不公实际上是放大了当事人的损失,他建议草案中应该有法律责任的规范。
发表于 2007-10-28 1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www.cnfol.com 2007年04月08日 18:58 南方都市报 
   深圳罗湖区蔡屋围一栋原本普通的农民楼,近期脱颖而出,因为,在这栋孤楼的位置,要建设一个深圳的新地标,88层的蔡屋围金融中心,一个新建的深圳最高楼。
   形势逼迫下,楼主蔡珠祥张莲好夫妇两人只好上网发帖。60岁的张莲好在奥一网注册昵称为“阿香婆”,并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南方第一高楼之征地拆迁令我感到弱势》的博文,声称自己是“深圳的钉子户”。
   蔡老先生今年57岁,他的楼房共6层,近780平方米。老伴张莲好是上世纪60年代来深知青。他们1969年结婚,1977年拿到现在这栋楼的宅基地,经过多次加层和改建,1997年建成了现在的样子。有12套房,以前每个月的房租收入就有八九千元。老两口靠着房租,和儿子、儿媳妇、小孙子住在这栋楼内,一家人生活也算衣食无忧。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随着轰隆隆的拆迁声,蔡老老楼周围密密麻麻的农民楼一栋栋倒下来了。政府、开发商要在这里开发建设一个蔡屋围金融中心,前期投入资金30亿,一个新的深圳地标建筑将在几年后代替蔡老先生的6层农民楼。
   根据评估,开发商最初同意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价格,赔偿蔡老先生已建10年将要被拆迁的楼,加上政府的补偿金,蔡老先生一次可以拿到七八百万的赔偿金。但是,看到深圳每天都在飞涨的楼价,蔡老先生一家人拿起新颁布的《物权法》,表示要按照深圳同地段楼房的价格,或者赔楼,或者赔钱。
   据奥一网友计算,该地段的新楼房价约为18000元一平方米。那么蔡老先生就应该得到1400多万元的赔偿。如此天价,让他有望成为“最贵的钉子户”。
   为了抗衡,在“轰隆”的拆迁声中,老两口把孙子送到外婆家,而自己选择了留守。租户都走了,他们不走;其它房子都倒了,他们的房子立着。
   一根长长的电线,从远远的地方拉进了老楼中;
   一块小小的菜地,在已经平整待开发的土地中被开辟出来;
   一条长长的小路,从孤楼中通向远处大路。
   而老两口则一直奔走在开发商和各政府部门间,直到他家的老楼成为偌大空地中的孤楼也没有妥协。
   孤楼与新地标,老人与开发商,坐守老楼与急待开工,主动与被动是如此明晰。
   目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裁决书》已经下达,要求蔡老先生拆楼。而蔡老先生研究了许久的《物权法》并没有支撑他的要价。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如何处理这样的老楼有相对明确的规定。而深圳的土地已经全部收归国有,宅基地的概念已经成为历史,4月10日是搬迁并强制拆迁的最后日期,面对“大限”,蔡珠祥认为政府不会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子。
   一栋老楼的命运,在恰当的时候,恰当的地点,成为深圳旧城改造一个历史拐点
发表于 2008-4-13 23: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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