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致 :北马区各中学辩论队
为了提高理华辩论圈和北马区各中学辩论队之间的交流, 我们特意致函诚邀各中学辩论队参与此次的友谊赛。
2. 以下是此友谊赛的部分细节 :
日期 : 2007年12月30日
时间 : 上午九时
地点 : 槟城理科大学总校
3. 随信我们将会附上友谊赛章程。
4. 贵校辩论队如有任何意见和疑问, 可联络此友谊赛负责人 :
1) 郑志国 (012-5327433)
2) 郑天立 (012-4830205)
谢谢。
自我教育 关心社会
理大华文学会辩论圈文书,
关荔锶
理大华文学会总秘书,
刘可欣
2007 理科大学与北马区中学华语辩论友谊赛
比 赛 规 则 :
1. 各 场 辩 题 由 筹委会 拟 定。所 有 参 赛 队 伍 将 以 抽 签 决 定 各 队 伍 在 对 垒 表 上 的 位 置。 此 位 置 将 决 定 各 队 伍的 辩 题 及 立 场。
2. 每 一 场 比 赛 中, 各 队 只 派 4 位 上 阵 辩 手 , 领 队 将 是 各 队 的 正 式 代 表。 其 决 定 将 代 表 该 队 的 立 场。
3. 各 队 可 自 行 决 定 各 场 比 赛 的 排 阵, 惟 名 单 必 须 在 开 场 前 30分钟交 给 筹委会。
4. 比 赛 进 行 程 序 :
i. 首 先 正 方 一 辩 陈 词, 接 着 由 反 方 一 辩 陈 词, 时 间 各 为 4 分 钟。 然 后 是 正、 反 方 的 二 辩 先 后 陈 词, 陈 词 时 间 各 为 2 分 钟。 双 方 二 辩 陈 词 后, 正、 反 方 二 辩 将 进 行 对 话, 对 话 的 总 时 间 为 3 分 钟[ 请 参 阅 附 录(1)]。 之 后 进 入 盘 问 环 节,正 方 三 辩 先 后 向 反 方 四 位 辩 手 提 问 一 道 问 题, 每 次 发 问 时 间 不 超 过 15 秒,每 次 提 问 前 须 指 定 一 位 辩 手 回 答。 被 指 定 的 反 方 辩 手 须 马 上 回 答,每 位 辩 手 回 答 时 间 不 超 过 30 秒, 依 此 类 推。 接 着 反 方 三 辩 将 进 行 盘 问, 时 间、 形 式 与 正 方 三 辩 一 样。 最 后,双 方 须 针 对 盘 问 环 节 进 行 小 结。 首 先 由 正 方 三 辩 小 结, 接 着 由 反 方 三 辩 小 结。时 间 各 为 2 分 钟。
ii. 自 由 辩 论 [ 请 参 阅 附 录(2)]
iii. 反 方 四 辩 先 总 结 陈 词, 然 后 正 方 四 辩 总 结 陈 词。 正、 反 方 各 有 4 分 钟 发 言 时 间。
iv. 评 判 退 席。
v. 观 众 发 言 或 发 问 [ 请 参 阅 以 下(11.7)]
vi. 当 一 辩 及 四 辩 的 发 言 时 间 剩 下 1 分 钟 时, 将 有 一 声 铃 响 提 示; 二 辩 陈 词 及 三 辩 小 结 的 时 间 剩 下 30 秒 时, 将 有 一 声 铃 响 提 示。 发 言 时 间 用 完 将 有 两 声 铃 响 提 示, 辩 论 员 须 即 刻 停 止 发 言。
5. 辩 论 员 在 赛 会 时 不 得 展 示 预 先 准 备 好 的 图 表, 大 报 杂 志, 书 籍 等。 在 发 言 时, 不 得 作 出 人 身 攻 击。
6. 观 众 发 言 与 发 问:
i. 现 场 观 众 可 发 表 个 人 意 见 及 向 参 赛 队 伍 提 问 问 题, 惟 须 对 自 己 的 言 论 负 责, 时 间 为 1 分 钟。
ii. 现 场 观 众 必 须 先 简 单 的 自 我 介 绍, 并 说 明 要 向 那 一 方 提 出 问 题, 发 问 者 无 权 指 定 回 答 人 选。
iii. 在 必 要 时, 主 持 人 有 权 力 终 止 或 拒 绝 观 众 的 问 题,以防出现对辩状况
iv. 每 位 发 问 者 不 能 出 示 大 字 报, 杂 志, 书 籍 及 图 报。
v. 辩 论 员 不 须 根 据 比 赛 的 立 场 发 言, 他 们 可 以 以 本 身 的 意 见 和 观 众 自 由 地 交 流。
vi. 在 这 环 节 所 有 的 言 论, 将 不 代 表 筹委会 的 立 场。
12) 所 有 参 赛 者 必 须 在 开 赛 前 30 分 钟 抵 达 比 赛 现 场, 并 呈 交 队 伍 排 阵 名 单。 如 有 紧 急 事 故, 参 赛 队 伍 须 以 任 何 方 式 通 知 主 办 当 局 以 交 代 原 委, 并 告 知 排 阵 名 单。( 注: 主 办 当 局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有 关 原 委)。 如 参 赛 者 在 开 赛 前 5 分 钟 还 未 到 达 比 赛 现 场, 该 队 的 参 赛 资 格 将 识 为 自 动 弃 权。
13) 每 场 比 赛 将 有3位评 判 员。评 判 员 将 由 主 办 当 局 邀 请 各 界 人 士 担 任。
15) 评 分 准 则 :
i. 个 人 得 分(4×70 分)
一 辩
a. 陈 词 内 容(40 分):
• 论 据 内 容 是 否 充 实,引 述 资 料 是 否 恰 当;表 达 能 力 的 强 弱。
b. 回 答 (10 分) :
• 是 否 正 面 回 答 问 题,回 答 是 否 中 肯;表 达 能 力 的 强 弱。
• 语 言 风 度(20 分):
i. 辩 论 员 的 表 情, 动 作 及 发 言 态 度。(10 分)
ii. 辩 论 员 对 标 准 华 语 的 掌 握 能 力 。(10 分)
二 辩
a. 陈 词 内 容(20 分):
• 论 据 内 容 是 否 充 实 ,引 述 资 料 是 否 恰 当;表 达 能 力 的 强 弱。
b. 对 话 (20 分) :
• 辩 论 员 的 应 变 能 力 及 反 驳 能 力。
c. 回 答 (10 分) :
• 是 否 正 面 回 答 问 题,回 答 是 否 中 肯;表 达 能 力 的 强 弱。
d. 语 言 风 度(20 分):
i. 辩 论 员 的 表 情, 动 作 及 发 言 态 度。(10 分)
ii. 辩 论 员 对 标 准 华 语 的 掌 握 能 力 。(10 分)
三 辩
a. 回 答 (10 分) :
• 是 否 正 面 回 答 问 题 ,回 答 是 否 中 肯;表 达 能 力 的 强 弱。
b. 语 言 风 度(20 分):
i. 辩 论 员 的 表 情, 动 作 及 发 言 态 度。(10 分)
ii. 辩 论 员 对 标 准 华 语 的 掌 握 能 力 。(10 分)
c. 小 结 (40 分) :
i. 盘 问- 问 题 是 否 恰 当, 清 晰 一 针 见 血。(10 分)
ii. 小 结- 辩 词 的 逻 辑 性 和 组 织 结 构 能 力。(30 分)
注: 辩 手 须 针 对 盘 问 环 节 进 行 小 结。
四 辩
a. 总 结 (40 分) :
• 辩 词 的 逻 辑 性 和 组 织 结 构 能 力。
b. 回 答 (10 分) :
• 是 否 正 面 回 答 问 题, 回 答 是 否 中 肯; 表 达 能 力 的 强 弱。
c. 语 言 风 度(20 分) :
辩 论 员 的 表 情, 动 作 及 发 言 态 度。(10 分)
辩 论 员 对 标 准 华 语 的 掌 握 能 力 。(10 分)
ii. 自 由 辩 论(4×25 分)
iii. 整 体 的 组 织 架 构 与 合 作 精 神(70 分)。
16) 当 双 方 四 辩 总 结 完 毕, 评 判 团 将 退 席。 评 判 员 必 须 将 评 分 表 填 妥, 交 由 积 分 员 计 算 总 分。
17) 评 判 投 票 方 式:
第 一 轮 投 票 :
• 在 评 判 讨 论 之 前, 每 位 评 判 先 以 个 人 观 点 投 下 1 票。
第 二 轮 投 票 :
• 当 分 数 统 计 后, 评 判 员 将 依 据 各 自 的 评 分 表 , 将 手 中 1 票 投 给 总 分 最 高 的 一 方。
第 三 轮 投 票 :
• 当 评 判 员 进 行 讨 论 后, 各 投 下 1 票。
注: 累 积 了 3 轮 票 数 后, 得 票 最 高 的 一 方 为 胜 方。
18) 评 判 团 应 根 据 两 队 的 表 现 评 分, 不 能 让 个 人 对 辩 题 的 主 观 看 法 影 响 决 定。
19) 评 判 团 在 进 行 讨 论 时, 可 要 求 辩 论 双 方 把 他 们 引 述 的 书 本, 杂 志, 统 计 数 目 等 资 料 呈 上 以 便 查 核。
20) 每 场 最 佳 辩 论 员:
(i) 每 场 辩 论 赛 的 每 位 评 判 将 从 8 位 辩 论 员 中 选 出 4 位 或 以 下 的 优 秀 辩 论 员。
(ii) 每 位 评 判 将 依 据 个 人 意 见 以 特 定 积 分, 分 别 为 4 位 或 以 下 的 优 秀 辩 论 员 评 分。
特 定 积 分 : 4分
3分
2分
1分
(注 一: 4 分 为 表 现 最 好 的 辩 论 员, 依 此 类 推)
(注 二: 任 何 一 位 评 判 不 得 将 同 样 积 分 给 予 2 位 或 以 上 的 辩 论 员)
(iii) 特 定 积 分 中 的 “4 分” 将 代 表 评 判 手 上 的 一 票 ,获 得 最 多 “4分”( 最 多 票 )的 辩 论 员 将 成 为 该 场 最 佳 辩 论 员。
21) 筹 委 会 将 推 选 1 位 主 评, 综 合 所 有 评 判 的 意 见, 发 表 对 该 赛 会 的 评 语 [ 请 参 阅 附 录(3)]。
22) 评 判 团 在 比 赛 进 行 时, 应 记 下 辩 论 双 方 所 提 出 的 要 点, 以 便 在 评 分 时 作 为 参 考。
23) 评 判 团 的 裁 决 是 最 后 决 定, 任 何 有 关 评 决 的 质 问 将 不 受 理。
24) 所 有 参 赛 队 伍 必 须 遵 守 本 章 程 里 的 规 则。 犯 规 者 将 交 由 筹委会处 理。 筹委会的 决 定 为 最 后 的 决 定。
25) 此 章 程 以 华 文 为 准。
26) 筹委会有 权 更 改 本 章 程,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主 办 当 局 将 另 行 通 知。
附 录(1) : 对 话 环 节 规 则
• 正、 反 双 方 二 辩 各 有 1 分 钟 30 秒 交 替 发 言, 每 次 发 言 时 间 不 超 过 20 秒。
• 当 对 话 开 始 时, 正 方 的 二 辩 起 立 发 言。 在 结 束 发 言 后, 反 方 二 辩 立 即 起 立 发 言。 双 方 依 此 程 序 轮 流 发 言, 直 到 双 方 时 间 用 完 为 止。
• 两 队 计 时 员 将 分 别 为 两 队 计 时。 当 一 方 代 表 发 言 完 毕, 另 一 方 的 计 时 立 即 开 始。
• 当 一 队 的 发 言 时 间 完 毕 时, 计 时 员 将 以 两 声 铃 响 提 示, 辩 论 员 须 即 刻 停 止 发 言。
• 如 果 一 方 发 言 时 间 被 用 完, 而 另 一 方 还 有 时 间, 该 方 可 继 续 发 言 直 到 时 间 被 用 完 为 止。
附 录(2) : 自 由 辩 论 规 则
• 在 自 由 辩 论 时 间 里, 每 位 辩 论 员 的 发 言 次 序, 时 间 和 次 数 都 不 受 限 制, 但 是 整 队 的 总 发 言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 分 钟。
• 自 由 辩 论 开 始 时, 正 方 的 任 何 一 位 代 表 起 立 发 言。 在 他 们 结 束 发 言 后, 反 方 的 任 何 一 位 代 表 应 即 刻 发 言。 双 方 依 此 程 序 轮 流 发 言, 直 至 双 方 时 间 被 用 完 为 止。
• 两 队 计 时 员 将 分 别 为 两 队 计 时。 当 一 方 代 表 发 言 完 毕, 另 一 方 的 计 时 立 即 开 始。
• 当 一 队 的 发 言 时 间 只 剩 下 1 分 钟 时, 计 时 员 将 以 一 声 铃 响 提 示。 两 声 铃 响 代 表 发 言 时 间 已 到, 辩 论 员 需 即 刻 停 止 发 言。
如 有 一 队 的 发 言 时 间 已 经 用 完, 而 另 一 队 还 有 时 间, 那 么 该 队 的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表 可 继 续 发 言, 直 到 该 队 的 发 言 时 间 被 用 完 为 止。
附 录(3) : 主 评 指 南
主 评 在 进 行 评 述 是 应 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应 根 据 评 委 总 结 出 的 看 法 对 辩 题 进 行 诠 释, 不 可 只 是 发 表 个 人 的 观 点。
• 阐 述 正 反 双 方 立 论 的 架 构, 主 要 论 点 以 及 延 伸 论 据 的 策 略。
• 指 出 双 方 论 点 中 的 强 处 及 弱 处, 并 建 议 双 方 的 进 攻 与 防 守 路 线。
• 指 出 正、 反 双 方 辩 论 员 在 整 场 辩 论 赛 会 的 表 现, 并 建 议 整 体 队 伍 或 个 别 辩 论 员 可 改 进 之 处, 如 语 音, 态 度, 看 稿 的 毛 病( 若 严 重), 队 员 之 间 的 默 契 等 等。
• 表 现 优 秀 的 辩 论 员 予 以 适 当 的 称 赞, 尚 待 改 进 的 则 给 予 指 点 与 激 励, 但 必 须 顾 及 辩 论 员 的 感 受, 也 避 免 辩 论 员 觉 得 主 评 在 偏 袒 任 何 一 方。
注 意: 主 评 不 能 宣 布 最 佳 辩 论 员 及 比 赛 成 绩。
评分标准
1. 陈词内容
2. 辩论技巧
3. 语言风度
[ 本帖最后由 觉心86 于 2008-1-4 10:4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