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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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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 10: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单罗列一下我的看法:
一.最粗暴的方法是打定义——
1.最常见的是对“公众人物”进行釜底抽薪式的界定:
这个有点无聊,“公众人物”只是一个身份、一个符号,而不是一个人。
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就是作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或者在公共场合的隐私。
而作为一个普通人的隐私,自然不在讨论之列,因为不是“公众人物”这个身份赋予的隐私。
2.对“保护”作出界定,把保护和尊重(或者别的词语)分开。这种打法不大保险,一来保护和别的概念很容易紧密联系(比如,连保护都没有,何来尊重),二来还是无法解释很多细节例子(比如不得私拆信件、偷窥)
3.对隐私进行偷换
隐私是不愿告人的个人私事,首先有隐秘性,其次有私人性
所以如果我在公开场合宣称我和xx有...,这算不算隐私呢?
a.缺乏隐秘性;b.未必是真实的
而比赛中,双方都可能抛出一些似是而非的隐私

二.胆子大些就打道理
要么根本否定公民隐私都需要保护这个前提,指出法律有例外(但无法论证例外在这)或者说这本身就是有争议、需要辩论的
要么,根本就说,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权可言的
在这个前提下抛出常用的理论:
1.言行与公共利益相关
2.得到利益,承担被监督责任
3.私人生活也应成表率
4.提出一个限制性公开的概念(限制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等等...

但是注意,
1.上面的三个论点,常常能被对方归结为有限制的保护(限制隐私范围),然后对方指出,只要有一点点需要保护,就是需要。比如,我只要有一颗牙齿需要补,就叫需要补牙,只有全部不要补,才叫我的牙齿不需要补。这时,只要咬住作为普通人的隐私是不是不需要保护?
2.解释细节的例子,似乎还是能难说过去。比如某某的照片能不能随便拍...等等
在这里有一个小技巧,就是用“那是保护人身安全”之类搪塞下。


这些就是我的一些看法,结论:
这道题目要么完全成为学理之辩,要么完全没的辩、成为诡辩
(请教一下,出这个题目的新加坡一方是不是有举办政策性辩论的历史?如果是那样,出这个题目情有可原,不过这个题目放在我们常说的华语辩论赛中是不大合适的)
反方可以争取逻辑严密,似乎总在对抗大众认知,这就是非常可怕的。
我们不仅要能自圆其说,更要能说服观众,而这个题目对于反方似乎也只能争取一些“愤青式观众”的认同...

说了这么多,惭愧万分,望大家一起讨论

发表于 2005-9-3 18: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这个题目,在半个月前的时候和slot在网上简单讨论过,当时就觉得没有办法破题。看了lz的一些,反而有了点启发,不妨也说出来:
我觉得“名人”的界定,不能从名人和普通人之间的异同或者关系入手。因为这正是正方需要把名人作为普通人,最终落实在保护人权上的思路。我们要强调的是名人对社会资源的控制权,名人的影响力,名人所掌握的权势(对于人或者物)配给所带蕴涵的社会能量。对于名人的有效监督就能够有效的约束这种肆意发生的可能,名人私密生活的充分的公众评价的介入就能够保障社会资源的正义分配。即使从西方法治理念中也是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哈耶克说,法治就是按照既已颁布的规则来筹划个人生活。但是一旦个别人能够通过“名人”身份所额外获得影响规则的能力给公民社会带来前景的不确定性时,对此名人的民主化监督就是必需的。
不过,楼上的,你的第一种立论方式果然是凶狠之极啊。让我感觉,就是有一种东西叫做“公众人物”,那么这个东西称其为“公众人物”的这个隐私不能够保护,否则我们就不知道原来公众人物指的是这个东西^_^,我理解的对么?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5-9-3 18: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回前辈:
1.我觉得主要的难点是,对隐私权的限制(比如加强监督、限制隐私权范围)可以和有限的保护并行。
而逻辑上,正方只要证明有一点点需要保护,就是需要保护。
2.哈哈,第一种立论方式就是强定义了,也就是被大家广为诟病的“强盗逻辑”。但这个定义只能保证逻辑完整,但最大局限是,对抗观众思维。
所以还是觉得这个题目没的辩...
谢谢前辈参与讨论^_^

.

发表于 2005-9-3 19: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咱俩都是圣骑士,就没什么前辈不前辈的啦^_^
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就是保护,这在辩论技巧上,是说得通的。那么一定程度上的公开就算是公开了吧,一定程度上不去保护也就是不去保护了?公共人士肯定存在和普通人在隐私领域受保护的程度上的不同。这个辩题的意义,就是名人是否相对于普通人来说,享有相对少的保护而相对多的置身于公众视野之中。
不过,我倒是觉得正方会认为:存在名人消极影响的可能并不能就以此为理由剥夺他人隐私权。但是这种危害的可能性就是社会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就是法治社会的危害性。所以不是存在可能的危害,而是这种可能本身就是危害。
另外,在从西方权力制衡的角度讲,名人对社会资源配给的凸出权力必需收到舆论——作为第四权力的制衡。权力除了曝于阳光下,没有更好的办法让它腐朽的慢点。
发表于 2005-9-3 2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这个贴子最后由周自横在 2005/9/3 08:08pm 第 1 次编辑]

晚生愚见,前辈见怪


晚生认为,这次的重点,是“需不需”:
“需”:有“道理上应该”/“实际上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的意思。
如果这样来看,那么,公众人士的“隐私”,是不是“道理上应该受到保护”呢?
“保护”:有别于“隐瞒”、“尊重”;有“不公开/保密”之意。
诚如楼主所言,“公众人士”有别于“普罗大众”。成为众人的焦点,众人仿效的对象,对大众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受到保密”吗?
身为大众人物,“隐私”可以“不‘任意’公开”。但是,真的“需要”“保密/不可公开”的必要吗?

晚生愚见(真的是愚见,重来没有写过那么糟的架构...嘻嘻嘻嘻。晚生没读书,不会思考啦~),希望各位能讨论...加以严厉批评。

p/s:以上皆为晚生主观臆测、一厢情愿之言。望见谅。真的!不过当然鼓励批评咯~

发表于 2005-10-4 10: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名人和公众人物中间没有=号吗?
发表于 2005-10-6 20: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这种可能就是危害,我觉得要看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可能性很小的话,是不是有"宁可错杀一万个,不能放过一个"的味道了.
我觉得用一种可能性作为立论基点风险大了些,而且正方可以举出N个与这种可能性相反的例子.比如说戴妃的例子.
再者我觉得正方还可以从"公众人物"上面做文章,来阐述这种可能性只适用很小部分公众人物.不如像戴妃这样的公众人物,恐怕没必要监督她的隐私.对
 楼主| 发表于 2005-10-8 08: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决赛,电子科大告诉我们,在死题面前,怎么立并不重要,怎么阐述贯彻维护成了关键.呵呵
发表于 2005-10-8 10: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电子科大在决赛中的技巧发挥的淋漓尽致,尤其是张都那个三段的例子.他说人类是最聪明的动物,但是他不一定是最聪明的.这里有个偷换,他与其他人相比当然不是最聪明,但是与动物相比恐怕确实是最聪明的.但是在场上真的很难反应过来.
发表于 2006-2-3 10: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决赛电子科大能怎么打?

死题正是诡辩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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