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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供电企业应以社会责任为先;反方:供电企业应以经济效益为先;我是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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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8: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0-9-6 17:02 编辑

我方是正方 既 供电企业应以社会责任为先

我是正方一辩  我想请大家发表发表一下看法

希望得到一些帮助  怎样立论 设计哪些自由辩论的问题和素材

谢谢大家 辛苦了
发表于 2010-9-2 04: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住“供电企业所谓公共事业的属性,公共事业本来就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而是……
所以……三段论……”即可

反方的有效破解方法有限……不多说了
发表于 2010-9-6 16: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老鬼的思路。

除了这个之外,补充一个小点:
在中国内地,供电企业是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即国家行政权力保证了供电有国家电网统一提供、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以国家行政权力保证的;那么,作为企业自身,则应该专心地履行好社会责任,因为他们不需要考虑如何跟别人竞争的问题。

同样的企业,参照铁道部客运总公司等等行政垄断性质企业。(注:不建议参照中石油、中国移动等等,因为对方可以辩称他们需要面对与中石化、中国联通的竞争,所以建议选择专署垄断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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