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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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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 1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杨小欢在 2003/09/06 04:46pm 第 1 次编辑]

2001.3.20修訂版

壹、程序规则

第一条  比赛人员

辩论比赛分正反两方,各推派出赛辩士三位,依申论次序分别为正(反)方一辩、二辩、三辩,并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结辩。出赛名单应于比赛预定时间十分钟前提报会场主席,否则视为弃权。

第二条  发言程序

发言时间采「5.4.4」制,即申论5分钟、质询4分钟、结辩4分钟,正反辩士发言顺序如下:

(一)  正方一辩申论,5分钟。

(二)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4分钟。

(三)  反方一辩申论,5分钟。

(四)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4分钟。

(五)  正方二辩申论,5分钟。

(六)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4分钟。

(七)  反方二辩申论,5分钟。

(八)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4分钟。

(九)  正方三辩申论,5分钟。

(十)  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4分钟。

(十一) 反方三辩申论,5分钟。

(十二)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4分钟。

(十三) 休息时间,2分钟。

(十四) 反方结辩,4分钟。

(十五) 正方结辩,4分钟。

第三条  计时方式

计时工作由主办单位指派之计时人员负责,并以按铃方式告知发言辩士。申论于4分整按铃一响,4分29秒、30秒各按铃一响,4分58秒、59秒、5分整再各按铃一响。质询及结辩应于3分整按铃一响,3分29秒、30秒各按铃一响,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铃一响。时间届满辩士即应停止发言,否则视为违规。

贰、立场规则

第四条 合题性

正方界定之立场应完全符合辩题之要求,否则视为违规;反方界定之立场应反对辩题,否则视为违规。

双方之基本立场界定应于一辩申论中完成,并不得于其后修正,否则视为违规。

第五条  合题性质疑

正方表达之立场不合题或反方表达之立场合题时,反方至少应于一辩申论,正方至少应于二辩申论中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场。

参、 发言规则

第六条  发言义务

辩士于指定发言时段登台发言,发言应符合清晰明了之原则,并展现风度及礼仪;除指定发言时间外,不得有高声谈话、故作姿态或展示道具之行为。

第七条  道具使用

发言辩士得于发言中使用平面或实物道具辅助发言,但不得使用有声或录像道具。道具一经使用,他方亦获使用权利。

第八条  协助违规

出赛辩士于比赛开始后,不得从己方辩士外之他人获得协助;发言辩士于发言计时开始后,不得从其它出赛辩士获得协助,否则视为违规,但经发言辩士主动要求传递数据证据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质询权利

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得提出任何与题目有关之合理而清晰之问题,并得随时停止被质询者之回答。

第十条  质询义务

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之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

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得要求其停止。

第十一条  答辩义务

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问题,但问题显不合理时,被质询者得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答辩者得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第十二条  反质询

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结辩义务

结辩人员应就己方论点及双方交锋情形加以整理陈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论及质询阶段未提出之论点,否则视为违规。

肆、 抗议规则

第十四条  伪证抗议

辩士于发言中引述之证据资料应切合事实,某方引述证据资料有误时,得由他方检具证据资料反证,提出抗议。

第十五条  抗议方式

依前条或其它事由而发抗议事项时,应由结辩或领队于赛前或赛后1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抗议提出后,主席应知会他方,他方亦得以书面答辩。

第十六条  抗议裁决

双方提出抗议时,主席应将「抗议裁决单」,交与裁判人员(每项抗议一张),由其各自阅读书面抗议及答辩书,分别裁定之。裁判人员要求验证事项者,其裁决单由主席收回后,应即作相关处置,并于验证完毕后再交该裁判人员裁定。抗议裁决之结果应于各裁判之评分表中分别执行之,并将裁决单附于评分表后供查询之用。

伍、 裁判规则

第十七条  辩论评判

主办单位应邀请总数为单数之人士担任辩论评判。评判人员应循公平、中立、敬业之原则,以双方论点交锋过程及发言表现独立完成评判,并切实填写评分单。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

评分单中双方总成绩各100分,包括每位辩士个人成绩各25分(申论10分,质询10分,答辩5分)及团体成绩25分(结辩5分,整体分数20分)。
于各评判人员之评分单上获较高分数之一方即为该评判人员判定之胜方,于全体评分单中取得较多胜利张数之一方即为该场比赛之胜方。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凡违反本规则第贰至伍章中之一项,其因违规所获之利益应不予承认,裁判人员并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某方违反第四条合题性之规定,并由他方依第五条规定提出合题性质疑时,裁判人员应于双方发言结束后,个别针对合题与否进行裁决,若同意正方不合题或反方合题情形发生,则该方于该张评分单之整体分数应视为违规利益,计为零分。

第二十条  同分处理

若总分加计出现平手情形时,就该张评分表中以「整体分数」、「个人总分和」、「申论质询总分」、「结辩」与「答辩」之顺序,依次比较以决定胜方,若仍为平手,则移请裁判作最后裁决。

发表于 2003-9-1 18: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时间上长了点啊 而且偏重对论点的质疑
发表于 2003-9-2 1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其实,这个赛制的问题是,申论时间仍然太短,需要增加到八分钟以上比较恰当,我个人觉得。
发表于 2003-9-7 17: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这个规则实在是奇怪,所以我们压力很大的……
发表于 2003-9-8 22: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习惯习惯再习惯,你会发觉他的好处的。
发表于 2003-9-20 14: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在於554 之外還有333、444等不同的制度
這種制度偏重視專門對於政策性命題的
可能對於其他習慣價值性命題的人
會覺得有點奇怪,但這是很正常的
发表于 2003-9-20 17: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下面引用由xguy2003/09/20 02:28pm 发表的内容:
在於554 之外還有333、444等不同的制度
這種制度偏重視專門對於政策性命題的
可能對於其他習慣價值性命題的人
會覺得有點奇怪,但這是很正常的

是来自台湾的辩友嘛?个人觉得这个制度陈词时间还是太少啊,另外在台湾本土化了后,风格就变得很怪的说……

leonardya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9-23 15: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下面引用由杨小欢2003/09/02 11:19am 发表的内容:
其实,这个赛制的问题是,申论时间仍然太短,需要增加到八分钟以上比较恰当,我个人觉得。

 
比賽要精彩,總時間最好不要超過1個小時,否則會讓人看不下去,雖然我也支持把申論時間延長,但如此一來,這套規則的比賽總時間都已經68分鐘了,再延長申論時間豈不嚇人?所以美國NTT的辯論一隊只有兩個人就是這個原因。
发表于 2003-9-25 00: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下面引用由leonardyang2003/09/23 03:18pm 发表的内容:

比賽要精彩,總時間最好不要超過1個小時,否則會讓人看不下去,雖然我也支持把申論時間延長,但如此一來,這套規則的比賽總時間都已經68分鐘了,再延長申論時間豈不嚇人?所以美國NTT的辯論一隊只有兩個人就是 ...

有点同意。但是这是从观赏性入手的。再比如在教练点评环节,虽然时间也是稍微控制一下较好,但是这最好是在能够充分表述自己观点的前提之下。

另外一点则是至少一辩陈词能够增加时间才好,否则似乎正方的方案展开以及论述不够。

leonardya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9-25 1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下面引用由杨小欢2003/09/25 00:05am 发表的内容:
有点同意。但是这是从观赏性入手的。再比如在教练点评环节,虽然时间也是稍微控制一下较好,但是这最好是在能够充分表述自己观点的前提之下。
另外一点则是至少一辩陈词能够增加时间才好,否则似乎正方的方案展 ...

在台灣的比賽講評其實也是一個問題,嚴重的時候總講評時間可達30分鐘以上(3個評審),嚴重影響後續比賽時間,因此,未來可能連評審講評都要計時了。

至於一辯增加申論時間,我曾經有個奇想,就是不要讓三個人的申論時間都一樣,只要從二、三辯的申論時間各拿一分鐘到一辯來,一辯就會有七分鐘的申論時間(二、三辯各為4分鐘),可能可以解決方案展開的問題,但不會影響比賽總時間,不知大家以為如何?

发表于 2003-9-25 1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如果只是增加一辩有一个不好的地方,那就是不同辩位的辩手如果发言时间不同,可能会使得评选最佳辩论员变得有些不公平。

因为大陆很少有高校进行政策性辩论,所以合格的评委非常至少,至少在我大学四年期间,几乎没有看到一个“好”的评委。所以,有的时候,我们要求每位评委说明自己的评判理由可能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可以让有些队伍“死得明白”,清楚自己究竟是因为比赛表现不佳,还是因为裁判的“糊涂评判哲学”所导致的。

另外一点则是,我倾向于把辩手减少为两名,我不知道为什么奥瑞冈制的规定是三名,我觉得这一点理由不足。

发表于 2004-9-15 13: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其實小歡考慮有關時間的問題
台灣也思考過

政策性命題有太多東西要交代  所以比賽的時間相當漫長
但是  台灣選手已經習慣了  所以沒有很大的感覺
反而覺得新加坡制時間很短  該講的都沒時間講完

而賽手的人數到底是兩個還是三個好呢~~
其實  都不錯
只是相對於2個人  3人比賽比較能夠把論點發展深入(理論上啦)

发表于 2004-9-22 22: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小歡..個人認為奧瑞岡傳統3人應該是讓比賽更有層次
我自己對奧瑞岡辯士職責下一個定義
一辯...創業守成
二辯...承先啟後
三辯...力挽狂瀾
如果改成2個人..時間雖然長了...但是正反雙方一辯立論完了
感覺就進入尾聲了..似乎打不出一波接著一波的起伏和浪濤..比賽就有些遺憾了
发表于 2005-11-1 15: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讨厌这种攻击性强的赛制,
喜欢更多时间谈自己的观点。
发表于 2005-11-25 17: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四辩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机会了~~~
发表于 2005-11-26 12: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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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冈制中没有四辩..
发表于 2007-9-25 14: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奥瑞冈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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