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316|回复: 2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2-26 15: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我的一辩稿,请各位大神找找漏洞。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Euthanasia [,juːθə'neɪzɪə]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在《牛津法律指南》中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合法化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是如此解释的:“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我国国情所需。现如今,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的痛苦,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的痛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的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着生命。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
其次,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显示:我国贫富悬殊的距离为12.66:1,也就是说还有许多家庭属于贫穷的范围内,可这些无法治愈的病花钱如无底洞般,那么,活着,对家人来说就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何况还有许多无法治愈的疾病,例如尿毒症,我国每年肾源缺口为100万。安乐死对于他们来说,是肉体也是精神上的解脱。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促进了现代文明道德的建设。一个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对病患还是病患的家属那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如果不能给病人生命的希望,却延长病人惨绝人寰的痛苦,请问,医生奉行的还是人道主义吗?
古人言:久病床前无孝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绝症患者失去了生命的希望,精神上的折磨伤害的无非是自己的家人。儿女孝顺父母的本来目的是让父母享受快乐。但反对安乐死的所谓孝顺却违背了父母的选择意愿,加重了父母的痛苦煎熬。请问,这种借口孝顺来长期摧残父母身心的儿女,还真的是孝顺吗?
第三:安乐死不侵犯生命神圣。我们不是不重视生命,而是人的生命要有质量,倘若一个人能在造成懂得了世间的大道,即使是晚上就与世长辞了,他的生命也是值得的。那么对于处于死亡边缘的癌症晚期病人、没有任何能力生存的“活死人”植物人,他们的人生又有何意义?他们的生命毫无质量可言,他们不可能为社会创造任何价值,那么我们还可以以他们的“生命神圣”为名来阻挠他们以安乐死的方式摆脱这种痛苦的深渊的吗?
第四:安乐死可以使利益最大化。密尔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幸福总量的倾向的牺牲,不过是白费。”密尔强调功利主义的幸福标准,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人的幸福。”从功力主义的观点来看,安乐死是合理的。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必须有配套的相关措施和一定的制约。所以,为了避免坏人利用安乐死的合法化做坏事,我国可参考荷兰制定此法律。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5-2-26 19: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说找漏洞,自己水平也浅薄;加之从立论只能看出部分思路,或许内中还有玄妙不足为外人道。只能简单说说自己的想法。
其一,客观条件如何加之主观描述,不足以致胜。讲国情所需,你加上你的主观描述说穷人太多,病人更惨;对方也不傻,跟你讲没有安乐死还有人割肾买苹果,有了安乐死岂不是满大街的苹果,想想也可怕。又或者在当今中国相应体制差的太多,监管力度差的太多,安乐死如何操作才能不变成一种富人的杀人执照?双方打来打去,中国现状就简直乌七八糟。
其二,讲文明讲道德甚妙,然而讲民主讲选择应尤胜一筹。患者肉痛更心痛,痛的是什么?不一定是病理上的,也不一定是养了几个白眼儿狼子女,毕竟自己要死了,随它去吧。等死才是最可怕的,想一想一个人一步步走进那永无止境的黑暗中,结果早已确知,不可怕,这种无力与无奈,才可怕,死生之间有大恐怖。与其说安乐死是个家庭减了负担,不如说是给病患带来选择,前者毕竟有些刻薄。
其三,朝闻道夕死可矣。然而躺着等死与安乐死真是“等死”,哪来的第三种为大道而死的快乐,说到底,不过二者皆害择其轻罢了。
其四,利益再大听起来终究比不过人命,价值再高说服力不如数据啊。如果已经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考量,不如更近一步,从行为主义学派的角度来分析,到底安乐死能带来多大的利益?你总不能跟我讲拿人命的正无穷比幸福的正无穷吧。
总的来讲,立论有些平推的味道,点与点之间缺乏层次与方位的演进,听起来多半明白,但不爽。
几点小建议:
1、开篇讲完定义,尤其是这么复杂的定义,一句简单的话解释一下辩题,比如说“今天我们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就是支持建立一种制度使得重病垂危的病患有选择终止自己生命的自由”诸如此类。毕竟评委下笔如飞也难及语速。
2、开篇那个英文或希腊文如无必要就省去吧,听着也麻烦。
3、整篇最后讲参照荷兰,防守意图未免过于明显,对方如果全场论证荷兰国情不适合中国你的方法不能成立,评委究竟如何评判呢?
以上,谨以为意
发表于 2015-3-8 21: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波伊曼编著的《解构死亡》系列书中看到有关安乐死的剖析,可以参考一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5-8-24 04:08 , Processed in 0.06727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