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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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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2: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大这一边给出了一个“扑杀”的定义。

人大的同学说,昨天刚查了《现代汉语词典》,里面没有这个词条。

厦大有个同学,忘了是谁了,好像是王端,当即回应,他们查的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现代汉语大词典》。

厦大同学说“商务印书馆”是他们的口误,但是回归到当时的辩论现场,显然这个口误是他们定义的权威性的最有力的保证。厦大的口误真是功力不浅,如果不是对自己有利的“口误”, 怕是永远不会犯的

发表于 2007-8-10 13: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有幾個感覺

1.這場比賽延燒異常的久,但是,爭執的東西卻異常的無聊.論點沒有人要討論,卻不情的要幫場上的某一方爭持,真的無聊

2.老實說,就算資料出處不對,我也不覺得廈門大學對於捕殺的解釋偏頗,硬要吵是哪本字典出來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3.具有威脅性的,不在於定義,而是推論,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察覺!

4.比賽都快到下一輪了,這場野火,還要燒多久呢??

发表于 2007-8-10 13: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bbfish都来了
发表于 2007-8-10 13: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场上没的质疑证据.输了比赛结果闹到场下。很简单,有机会给你行使自己的权力,你不把握.结果你又不服就像个小孩子一样在地上打滚说:我就是不服嘛,你就是举假证嘛.

哎,学辩论的人应该理性一点嘛!

我给楼主支两个招,要不你就向主办方反映看看能不能重新办一场你们学校和厦大的比赛至少这样子做你方还有机会把战绩搬回来了,总比在这里叫嚣来得更有用。

要不你就注册一个马甲跑去厦门大学BBS上,把他们臭骂一顿再跑路。虽然这样子做对战绩没有什么帮助,至少你还能出个气自己爽了,总比在这里被人忽视掉来得好!


发表于 2007-8-10 14: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下面引用由衍文2007/08/10 01:24pm 发表的内容:
场上没的质疑证据.输了比赛结果闹到场下。很简单,有机会给你行使自己的权力,你不把握.结果你又不服就像个小孩子一样在地上打滚说:我就是不服嘛,你就是举假证嘛

只要一质疑,就被当作场上对手,这种思路可要不得。

即使楼主就是场上对手,但还有我们这些观众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4: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可笑 难道有哪个学校的辩手可以牛到当对手举出一本字典后马上要求对手来证明这本词典的权威性么 如果当时人大的辩手这样做怕仍会被楼上这样的人物指责吧 人大当然没有本领让比赛重来一次 也不希望凭借什么伪证来改变结果 奇怪的是 只是追究一下其真伪又怎么了 这里那么多大牛谈到举证应该如何的时候那么义正词严 我只是动真格的来追究又被指责了 就算打滚哭诉又如何 假的就是假的 我就追求这个真假 因为我不认为只要认定结果不能改变了这个对真假的探询就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我所尊敬的bbfish 我所争论的就是一个队伍该如何对待一场辩论赛 该如何对待他们的对手 是不是口口声声对方辩友 而场上说出的却是信口雌黄的“口误” 你认为当厦门大学说出商务印书馆的时候 不是对其概念来源权威性的证明么 至于对于这个定义争论的必要性 看过比赛的同学自有公论 和你同个时代一个前辈说过 概念 就是整个论证体系的基石 如果 这个基石动摇了 在理论体系中就会出现问题  如果 真的是没查到 就大可以说没查到 就不要怕对方说“连。。。都。。。”的句式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5: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这个贴子最后由就是找事了啊在 2007/08/10 03:15pm 第 1 次编辑]

如果自觉出处不权威 就要如实说出来 如果忘记了哪个出版社 就说忘了 这个凭空出来的“商务印书馆”到底从何而来就不要让我再说了吧
bbfish你说野火也好 鬼火也罢 为什么 我只对这个被颂扬的优雅辩论队伍提出这个质疑 就如此的不容于你们呢
我就是想弄明白一个事情 这个优雅的队伍到底是不是名副其实 是不是可以坦诚的面对他们的对手和所有关注他们表现的观众 是不是如人们所赞扬的热爱着辩论事业而不是只是利用它 此外 我们也将看到 那么多曾经为辩论献言的前辈是不是也敢于将品评的标准公平的运用于每一个队伍 不论他们成功或者失败 无论他们熟悉或者陌生 无论他们是真心维护辩论的纯洁与荣耀还是他们只是输掉比赛以后不断哭闹得小孩 写下这些话的是辩论热爱者还是小丑 这与我所质疑的问题无关 而我所质疑的问题 却与我们理解的辩论有关
发表于 2007-8-10 15: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这个贴子最后由衍文在 2007/08/10 03:16pm 第 1 次编辑]

本人在初学政策性辩论的时候家师就教导我要:言之有据。至于举证责任该怎样分配,包括举证责任在一场比赛当中的重要性自然比你更加了解,所以不需要你如此义正辞严来告诉我。

之所以回你的贴,只是告诉你比赛输掉了就算了;即使是对方举假证在倘若在场上的时候有机会却没有质疑也能怪自己在这方面的学习不够。至于这方面虽然本人学艺不精但是如果楼主愿意和我私下研习还是没有问题,免得将来人大再遇上这样的战况依然会哑巴吃黄连。

如果楼主是期望这篇文章可以改变当下辩论圈的一些问题,好心劝你一句还是不要逆天而行了。

PS:最重要一点,我不期望华语辩论网变成各大高校从场上到场下的擂台。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5: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下面引用由衍文2007/08/10 03:14pm 发表的内容:
本人在初学政策性辩论的时候家师就教导我要:言之有据。至于举证责任该怎样分配,包括举证责任在一场比赛当中的重要性自然比你更加了解,所以不需要你如此义正辞严来告诉我。

同样是可笑的自负 不愿意跟你在这里比老资格 只是 你如此了解举证责任 那么倒想请教
“重要性自然比你更加了解”的结论从何而来 此言之据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5: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至于逆天而行 我愿意将你的话做最善意的理解 那么 我的回答就是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同时谢谢你的好心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5: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只要你我可以共同超越学校的樊篱 这里就不是高校场下的擂台 而是你所希望的繁荣的论坛 我没有弱智到以一个人的一句话的一个错误来否定一个学校的辩论 但我仍可以不留情面的批驳这个错误的行为本身
发表于 2007-8-10 16: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算了,觉得还是要回一下的。

比赛场上展示证据,双方均享有同等使用权。(这样做是保证比赛的公平性)
引述证据资料应切合事实,否则视若违规。某方伪造证据资料时,得由他方检具证据资料反证,于赛后提出抗议。
抗议应由结辩或领队于比赛前或比赛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向主席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抗议提出后,主席应知会他方,他方得以书面答辩。

(这是关于举证时,辩手应遵守的规则)

裁判之判决,应以该场双方所提出之论点,论据及场上之表现为基础,依一般人之经验法则判断之。
证明力之认定:无法依前条决定时,依举证责任决定之,未能满足举证责任之一方,其论证无效,举证责任之分配套,依下列定义:
(1)凡下断言者,除有(2)之情形外,应负举证责任。
(2)一方之论述,合于一般经验法则,推定为真,由质疑一方负举证责任。

(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裁判应遵守的规则)

我只是记得一部份,大体上就是这样的。

辩论不同与演讲,需要的是缜密的论证,强调是理论说服。所以,在推衍逻辑时务求推论严谨,在资料上佐证上,也努力求得能充分证明己方论点的证据。唯有如此辩论场上辩手的发言才最具有说服力,才能经得起对方的质疑。

而且举证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比赛的输赢,难道这还不重要吗?

这个是http://www.evidencelaw.net/new/Index.html(中国证据法网)希望对你有帮助!

言尽于此。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呵呵 楼上这是在展示你对举证责任的了解么? 也许在我进行了我的阐述后, 观者大可以品评你我的高下,只不过在你的原文里是说“自然比你更加了解”,一种自我展示和谆谆教导的姿态是无法得出这个比较性的结论的。如果我在此方面的水平不如你,那么只是你的预言非常准确,而不是一个符合逻辑的推论,在这里看不出你缜密的论证。姿态也许v能够感染别人,却是不能说服别人的。
奉劝你一句, 既然是愿意在这里码字的,探讨也好,较真也罢,说错了话就要勇于承认,而不是找什么借口。
发表于 2007-8-10 21: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口误是难免的嘛...张指导在春晚不也还有黑色三分钟嘛...不过代价就是名誉扫地了...呵呵
发表于 2007-8-10 2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下面引用由bbfish2007/08/10 01:07pm 发表的内容:
有幾個感覺
1.這場比賽延燒異常的久,但是,爭執的東西卻異常的無聊.論點沒有人要討論,卻不情的要幫場上的某一方爭持,真的無聊
2.老實說,就算資料出處不對,我也不覺得廈門大學對於捕殺的解釋偏頗,硬要吵是 ...

1.无聊?那你回帖干什么?在“无聊”的帖子里聊什么?

2.不是你觉不觉得偏颇的问题,商务印书馆出版个新华字典上写点您认为偏颇的定义,也没用。有个词叫权威。

3.推论是基于定义展开的。PS:某人第一条里写论点才是要讨论的,你现在讨论推论干什么?

4。烧到有照片或有某人的道歉。只是不希望这样的现象在厦大像离离原上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发表于 2007-8-10 22: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场上没的质疑证据.输了比赛结果闹到场下。很简单,有机会给你行使自己的权力,你不把握.结果你又不服就像个小孩子一样在地上打滚说:我就是不服嘛,你就是举假证嘛.”


我是观众呢?再说,你在法庭上做了假证,下了庭,警察查出来了,怎么办?你说人家警察像小孩子?自己错了不认错,相反职责别人指出你错误的人。何异于抢劫者说:“不怪自己打不赢我,还去找警察。像小孩子一样···”


哎,学辩论的人应该理性一点嘛!


追究这个事是理性思考后的结果。


“我给楼主支两个招,要不你就向主办方反映看看能不能重新办一场你们学校和厦大的比赛至少这样子做你方还有机会把战绩搬回来了,总比在这里叫嚣来得更有用。

要不你就注册一个马甲跑去厦门大学BBS上,把他们臭骂一顿再跑路。虽然这样子做对战绩没有什么帮助,至少你还能出个气自己爽了,总比在这里被人忽视掉来得好!”


谁像你们厦大的把一场不胜而胜的胜利放在眼里,我们谁说过要改变比赛结果了?照片OR道歉,这就是我们要的,你们拿得出来吗?拿得出来再放话。

发表于 2007-8-10 23: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哎。。。真的好累。。。等下要早早的睡觉。。。一时的气胜又何如?不给后人留路。。。很不地道的。。。喝茶去。。
发表于 2007-8-11 02: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下面引用由衍文2007/08/10 03:14pm 发表的内容:
本人在初学政策性辩论的时候家师就教导我要:言之有据。至于举证责任该怎样分配,包括举证责任在一场比赛当中的重要性自然比你更加了解,所以不需要你如此义正辞严来告诉我。
之所以回你的贴,只是告诉你比赛输 ...

上了辩论场上的人谁不应该知道言之有据?谁需要你义正严词的来告诉他?那么在场上质疑对方的证据是不是对别人的不尊重呢?如果恰好别人也是“家师”教的,是不是更加质疑了人家“家师”没有教导人家政策性辩论要言之有据呢?

正是我们有着这样的假设(大家都应该知道说的东西要言之有据),才不在场上质疑对方!但有些人恰恰就不知道!

我们也没有想吧所谓的“野火”烧这么旺,我们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好解决:
1我们第一次提出的时候,寄居蟹直接承认场上情急乱用了,道个歉,什么都没了。但当时他说有,星期一就把照片发上来。
2我们为自己错怪了寄居蟹同学深表歉意,并为自己的无知深感自卑,于是在自责与自卑中等待着这个照片。但到现在还没见到照片的影子……
3各位前辈支持,查出了商务印书馆根本就没有这本书。于是侵权书、不会压缩、甚至台风都成为了某人的理由,谎言一次次被揭穿,一个个谎言补上漏洞。我们帮忙压缩发到网上来,压缩的步骤都写出来了,还要怎么样?

以上每个环节,要么拿出证据,我们肯定会闭嘴并道歉;要么道歉,我们也会闭嘴并接受道歉。所以,不是我们要打破沙锅问到底,而是某些人不见棺材不落泪!!!

至于我引用的那位前辈:
首先,我不相信编造数据已经成为中国辩论界的一种“现象”,如果已经成为了,请问,厦大是不是已经充斥了这种现象?(那我们也很能理解寄居蟹同学的行为了,毕竟近墨者黑)
其次,如果真的成为了现象,我也不奢望我们的几个帖子能改变什么。但是,如果我的“家师”教导过我要言之有据。那么我一定会努力改变这种现象的,不管他是否有用。如果我不但不做这种努力,还要别人也不要做。“家师”一定会深感失望的!

发表于 2007-8-11 22: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

呵呵 这年头学术剽窃都那么盛行,何况一场辩论赛乎?
人家韩国黄禹锡为了出名不也搞数据捏造嘛。。。
辩论赛为了赢比赛也是人之常情,如果还出来疑问那就是胡搅蛮缠了。。。胜者王,败者寇就是这个道理了。。。
不过,黄禹锡学术造假失去了名誉,现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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