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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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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4: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莫斯科大學)
(反):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上海大學)

正方开篇立论时把安乐死定为身患绝症或频临死亡的人要求通过注射或药物提早结束生命。他们认为安乐死是自己的自由选择并且不伤害他人利益也不危害社会公益。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安乐死是应该合法化的。此外,正方认为绝症病患者面对的不是伤风感冒那么轻微。癌症病患者面对的痛苦不是一般正常人能够忍受的。那种极端的痛苦最终必然是以死亡未结束。为了让即将面临死亡的病患者,减轻他们临死前面对的痛苦是应该的,而安乐死就是最好的方法。他们主张,在允许一名患病者时必须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其中,寻求安乐死病患者必须寻求专业验证证明他们是末期绝症病患者并排除任何痊愈的机会,没有其他合理的治疗方法了。此外,他们必须是拥有以正常心智经过反复考虑并且自愿性地做出选择安乐死的决定。国家应该有一个特设的理事会审查寻求安乐死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将不被允许安乐死。申请者在获得准许安乐死后,不论什么时候都能够反悔拒绝安乐死。


反方认为病人的实质健康状态是很难被确认的。在医疗科技发达的今天,有很多从前称作绝症的病症,今天或许能够被治疗了。在难以确认前提下,安乐死是不应该合法化的。此外,他也主张绝症不一定是痛苦的。就好像爱治病病患者,虽然是一种绝症,可是并没有正方提出的痛苦程度。反方在申论时提起了忧郁症的存在。根据他们的数据,有80%以上申请安乐死的病患都是有忧郁症的。如果让安乐死合法化,将有许多病患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寻找安乐死。他们不是因为胜利的痛苦而选择死亡,而是因为心理上的痛苦才选择安乐死。在荷兰,曾经发生婴儿死于安乐死。这种不人道的行为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正方在点评前对犯方呈现的资料提出了上诉。评判在赛后驳回此上诉基于那份资料只是冲突资料而并非造假资料。而且,正方应该在比赛的时候提出质疑寻求对方的澄清。


最佳辩士:反方三辩

胜方:反方 上海大學

*如有不完整谨请原谅并多多指教。。。

发表于 2007-7-11 09: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同一天天姐的看法,我的外婆是末期癌症病人,后来选择了安乐死。虽然在马来西亚这是不合法的,但医生还是在尽力挽救后,给她适量的吗啡,让她选择少一点痛苦的死。

个人觉得,反方要表达的是,安乐死必须在非常严格判断死者是真的无救了,极端痛苦之下才选择安乐死,而不是遇到一点痛苦就选择放弃,或者在不清醒之下、被误导的情况下选择死。

发表于 2007-7-11 09: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哎,我大伯母没那么幸运,胃癌晚期三年,最后一次手术医生打开腹腔以后10分钟就缝上了,因为完全没有用了。。。。。。

她自己是医生,我们瞒是瞒不住的。所以她自己选了个一点儿都不安乐的方法,当时的情景,我只能说,太惨,太惨,太惨。。。。。。

这里我一点儿都不想辩论,只是个人对课题本身的看法。

因为家里的这些惨事,我个人坚决反对自杀,因为我受不了我爱的家人痛苦,想想都受不了。。。。。。可是回想过来,受病痛折磨的伯母,难道只是不坚强?绝对不是,因为大伯母生前是非常有上进心,工作家庭样样照顾的妥妥当当,精明能干的贤妻良母。她这个选择,丢下了心爱的女儿,丢下了相濡以沫数十年的丈夫,还有所有她爱的人,难道她舍得?

家里整理遗物时,发现大伯母把身份证、黑白标准照都准备得好好的,还有她偷偷给我们几个小孩子做的衣服,明显她那次住院前就做好准备了。 一个等死的人,心里是多么的绝望啊。。。。。。

我还记得最后一次在医院里见她,眼窝深陷,瘦得皮包骨头,有气无力的喊我一声天天,当时我泪就要下来了。 大伯说大伯母夜里睡着了痛得直哼哼,白天清醒时却坚强到一声不吭。 这样的人做出自杀的决定,是真的没有办法了啊。。。。。。

大伯母被发现时,是在医院的小树林里,一根腰带,一棵小树。高度不够,她是跪下来的,大概当时太痛苦,手指甲里抠的都是泥。。。。。。

12年前,我完全没有听过安乐死。 后来我知道了,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至少,可以让大伯母走的“安乐”一些,让我们这些活着的人心里,也稍微安乐一些。。。

罢罢罢,不说了。。。

发表于 2007-7-11 10: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下面引用由GhostRan2007/07/11 09:06am 发表的内容:
对一个个体来说有自杀的权力,但是仅对你这个个体来说。你无权评判别人该死还是不该死,我不仅反对安乐死,我还反对死刑!一个人让你协助他自杀,如果你同意说明你觉得他没有再活下去的必要了,你自认为有权力和 ...

   啊,我看到您这段话中并没有关于“医学的角色”的论述,我很失望。因为我对那个话题更有兴趣。
   至于您第三句话的逻辑,我实在不敢恭维。我同事让我帮他倒杯水,我同意并且做了,这也不能说明“我有权力和能力评判:我的同事需不需要喝水”啊。我的同意仅代表“我尊重他的选择”,并且愿意帮助他完成愿望(当然,前提是不违法,而且程序合法)。

发表于 2007-7-11 11: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反方应该是打根属性了,一个要选择安乐死并不是因为疾病的痛苦而是因为心理上的痛苦,如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根本不需要安乐死只要医院,亲人,朋友给予关怀。

反而如果只是冒冒然执行安乐死,只是让医院,亲人,朋友逃避责任。甚至故意虐待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实病人是被迫选择安乐死(道德风险过高)


发表于 2007-7-11 11: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下面引用由bruceliujing2007/07/11 10:51am 发表的内容:
   啊,我看到您这段话中并没有关于“医学的角色”的论述,我很失望。因为我对那个话题更有兴趣。
   至于您第三句话的逻辑,我实在不敢恭维。我同事让我帮他倒杯水,我同意并且做了,这也不能说明“我有权力 ...

我也实在很遗憾看到你能把协助自杀和帮忙到水相类比...看来我们之间不适合进行讨论,对待生命的观念完全不同。我第三句话的逻辑是以第一句话为基础的,第一句话我就肯定了个人有自杀的权力,我只是否定了旁人有认可、协助自杀的权力。
还有,你同意帮你同事到水仅仅是出于对他选择的“尊重”吗?你不是同时认为他需要这杯水并且当时条件下需要你来协助完成吗?只是我们大部分情况下默认了人是需要水的而在思考过程中淡化了这一点而已。回到涉及到一个人生命问题的时候你还能把这点淡化吗?我建议你重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同事让你帮忙倒一杯关乎他生命的水。你就不会轻松地说,“我尊重他的选择了”。
同时,我向tt2003的伯母表示最大的敬意,她是一个坚强而勇敢的人!其实再多的赞美之词都无法描述伯母这样一个真正的人!
发表于 2007-7-11 12: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啊,回GhostRan的话,我都说了,那个例子是为了述说逻辑关系。蒋昌健前辈他们还用花和果的关系来比喻“善恶”这样大是大非的道德标准呢。总不能因此就说蒋昌健前辈他们藐视“道德”吧。所以,我并无藐视“生命”的意思哦,请您不要栽赃。

   再说了,即使按您所说,我们假设那杯水是关乎我同事生死的。于是:
   同事说:“不喝水我就死了,帮我倒杯水吧。”
   我说:“好。”并且帮他倒了。
   那么,这个时候,我就有“权力和能力去判断:我同事需不需要喝水”了吗?好像还是没有啊。所以您的逻辑还是有问题啊。

   至于您说,我们对于“生命”的看法不同,所以您不想和我继续讨论。好吧,我尊重您的选择,发完这个贴子我就不说话了。但我并不认为自己有权力判断:是否对“生命”的看法不同,就不能一起讨论安乐死。如果一定要问我的真实想法,我认为讨论本就是应该“求同存异”的,辩论尤其应该如此。

发表于 2007-7-11 13: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花、果的比喻是同过花与果的隐喻达到表述的目的。而您却是将协助自杀的问题简单化为帮忙倒水,所以我将您的问题改变的复杂了一点,您果然就得出了在面对需要维持生命的水的同事面前您没有权力和能力去得出他不需要水的结论。这样,至少我们达成了不放弃他人生命的共识。(前面我说不适合实在是被您的轻率所震惊了,幸好您的问题还能复杂化。但“不适合”和“不想”以及“不能”在逻辑概念上还有很大差别吧?)可是您还是将问题想得太简单,如果放到安乐死的概念中来谈您同事所需要的水,那就是喝下去立即致命的水,而且同事是处在明知如此还要做的情况下,比饮鸩止渴有过之而无不及。就我个人而言,我无法在“不放弃他人生命”的认识基础上再帮同事去完成会让他死亡的事,在此认识基础上我还要去阻止同事去完成会让他死亡的事。请问,是我的逻辑有问题还是您的逻辑混乱了呢?
发表于 2007-7-12 21: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个人认为.此题目大致可以在四大领域分析.
司法.医学.道德和宗教.
道德宗教知道甚少.在此不说.说说司法 医学.
司法方面:
1,无可罚性的「自杀共犯」与有可罚性的 「受嘱托而杀人之正犯」二者的界限,是难以分解的连接在一起。
2,死亡时帮助和帮助死亡也很难区分.
医学方面:1,病人的自决权和医生的理性权的相冲突.
2,司法和医学之间在英美法系也有Good Samaritan法.大陆法系中有紧急避险原则.

没有看现场比赛,不过从LZ的介绍来看双方都没有在专业上做文章.反方非常聪明.正方不明白为什么要主动提出关于安乐死必须是患者主动要求的.很被动.
正方只需提出目前问题,然后立法出于补充即可.至于立法详细内容何必过早暴露.

个人意见欢迎拍砖..

发表于 2007-7-20 23: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呵呵  谢谢楼上的指教啊  拍砖不敢,谈点看法.关于道德宗教的讨论也先不说了,因为涉及很多具体问题需具体讨论.至于司法方面,如果我正确的理解了你的用词的话,你所指的自杀共犯和受嘱托杀人,死亡时帮助和帮助死亡的区别都应该在行动顺序上,即最后致死的行动是由谁作出的.这些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有差别确实值得讨论,但跟辩题没有直接的论证关系,只在回应具体问题时,有时可以起到效力.至于医生理性权的提法,不知道此权利包含那些内容,倒是我们提的立法方案中有保障医生的选择权利,即不可强迫某医生参与执行安乐死,相信在医生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应该能保障医生的理性权吧.至于为什么要提必须是患者主动要求的,这恐怕是现在安乐死立法讨论中最基础的东西了,不提的话,风险太大,而为什么要提立法的详细内容呢,是为了规避反方进攻和尽量完成奥瑞冈要求的论证义务吧. 不足之处,尽请指教.
发表于 2007-7-21 17: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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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Eddy123在 2007/07/21 07:37pm 第 2 次编辑]

关于司法问题.死亡帮助和帮助死亡在司法裁判上绝对不是什么按照死亡行动由谁做出而定.当然这个是专业所限,这里不说.

合法化和法律编撰讨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咯.

发表于 2007-7-24 1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哈哈 在下不是法律专业,读到相关资料也有限,实在不知这两个词所指何意,跟辩题有何关系,所以很希望楼上指教.至于法律编撰,我并非说要做具体的法律编撰,只是做基本的立法原则,其意义有二,第一,论证此法的可行性.如果光说要立法,但你就是立不出,那还是不应该合法化. 第二 有基本的立法原则,则可进行解决力和损益比的比较,没有损益比,对应合法化的论述是不完全的.  这些恐怕是奥瑞冈跟新加坡的一些区别吧.
发表于 2007-7-10 15: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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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心理上的忧郁就不能死了? 那自杀也不合法了?

这个。。。。。。

发表于 2007-7-10 15: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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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反方看来,医学科技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治愈疾病,而不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所以,即使患者十分痛苦,他也要强撑着为医学的发展而奉献自己的身体。由此推导出,医学是不人道的。
发表于 2007-7-10 17: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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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意思是说一定条件下把人弄死是保证生活质量和尊严的一种方法了???
发表于 2007-7-10 20: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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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上大的辩手应该很熟悉了
呵呵
发表于 2007-7-10 23: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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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我没有看到这场比赛,个人家里的原因,我坚决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没有见过亲人癌症晚期的痛苦的人,恐怕不会理解我为什么这样说。。。。。。
如果12年前安乐死在中国是合法的,我的大伯母也不至于受那种折磨。。。。。。

哎。。。。。。不说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7-11 01: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评审点评:
(1)反方没有提出辩题的衡量标准在那里,论证方式狭窄,所以很难做出比较。
(2)正方提出安乐死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受到反方的质疑时, “忧郁症的病者不能理性做出任何判断情况底下,就算是自愿安乐死,这依然是不理性的”.而正方却没有很好的回应;反方也没有在深一层的论述,这是可惜的地方.
(3)正方在整个立论范围划分得很小,所以在比赛过程中,双方的交战点也越缩越小了。这是应该改进的地方。
(4)双方在辩论过程中,都有很好地运用得到的资料,但是须表达清楚资料来源,时间和资料作者。
(5)正方在陈词时设下很多的前提和条件,但在过程中,双方不须太多的探讨。

*如有不足或不完整,敬请多多指教及加以补充,谢谢。。。

发表于 2007-7-11 08: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下面引用由GhostRan2007/07/10 05:47pm 发表的内容:
楼上的意思是说一定条件下把人弄死是保证生活质量和尊严的一种方法了???

   哦,如果这是我个人的选择,而且有法律制度保证公正实施的话,当然是一种方法了。总比要我全身插满管子,连着呼吸机,痛不欲生还要为医学发展做贡献强多了。

发表于 2007-7-11 09: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初賽三 莫斯科大學 对垒 上海大學 

对一个个体来说有自杀的权力,但是仅对你这个个体来说。你无权评判别人该死还是不该死,我不仅反对安乐死,我还反对死刑!一个人让你协助他自杀,如果你同意说明你觉得他没有再活下去的必要了,你自认为有权力和能力做出这个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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