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亞太大專華語辯論公開賽比賽規則 以下為本屆賽事的比賽規則,原則上是以奧瑞岡辯論規則為主,為避免各地選手一時之間不適應,所以初期還是在某些環節上約略作了調整。希望讓大家能來體驗台灣這種不同的賽制理念。
1. 比賽人員:比賽分為正、反兩方,各推派四名選手,擔任一辯、二辯、三辯與結辯。 2. 發言程序:發言時間採「3.3.4」制,即申論3分鐘、質詢3分鐘、結辯4分鐘,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第一輪 正方一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反方二辯上台質詢正方一辯,3分鐘。 第二輪 反方一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正方三辯上台質詢反方一辯,3分鐘。 第三輪 正方二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反方三辯上台質詢正方二辯,3分鐘。 第四輪 反方二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正方一辯上台質詢反方二辯,3分鐘。 第五輪 正方三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反方一辯上台質詢正方三辯,3分鐘。 第六輪 反方三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正方二辯上台質詢反方三辯,3分鐘。 第七輪 反方上台結辯,4分鐘。 第八輪 正方上台結辯,4分鐘。 3. 計時方式:計時將以按鈴方式告知,司儀席將於時間截止前30秒按鈴一響,時間屆滿時按鈴兩響,並要求台上辯士停止發言。 4. 發言義務: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及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有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5. 道具使用: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道具一經某方使用後,他方亦獲得使用該道具之權利。 6. 協助違規: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7. 質詢權利: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8. 質詢義務: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對方答辯內容逕自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質詢者若於此項違規時,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 9. 答辯義務: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當問題明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10. 反質詢: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11. 結辯義務: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之前比賽階段未提出過之論點與證據,否則視為違規。 12. 偽證抗議: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13. 抗議方式: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應由結辯或領隊於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 14. 抗議裁決: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與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分別裁定之。 15. 違規處理:凡違反規則之一方,其因違規所獲之利益應不予承認,裁判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16. 辯論評判:主辦單位將邀請總數為單數之人士擔任辯論評判。評判人員應循公平、中立、敬業之原則,以雙方論點交鋒過程及發言表現獨立完成評判,並切實填寫評分單。 17. 評分標準:評分單中雙方總成績各100分,包括一至三辯個人成績各25分(申論10分,質詢10分,答辯5分)、結辯個人成績15分、及團體成績10分。於全體評分單中取得較多勝利張數之一方,即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18. 同分處理: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依「團體成績」、「結辯分數」、「申論總分和」、「質詢總分和」與「答辯總分和」之順序,依次比較以決定勝方,若仍為平手,則移請裁判作最後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