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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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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10: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yank1986在 2007/08/20 11:10am 第 2 次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杜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现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休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休,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城;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休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来、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往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杜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杜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列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审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按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仍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杜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国休法入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休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杜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07-8-20 1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丰台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 (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 (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 (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 (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发表于 2007-8-20 12: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我想辩论协会的成立应该是大势所趋的,也是辩论爱好者们在一起,努力挽回华语辩论低谷的一项举措,听说协会的办公地点和运作资金已经解决了一部分,请问是是否可以透漏大概的情况,这样可以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制定一个比较完善的,社团发展周期……
发表于 2007-8-20 13: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是件好事情,但实现起来估计比较遥远
发表于 2007-8-20 14: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我觉得这件事必须迅速完成…… 至少不能过了今年吧…… 要不热火劲儿一过就完了
发表于 2007-8-20 16: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下面引用由齐云飞2007/08/20 02:44pm 发表的内容:
我觉得这件事必须迅速完成…… 至少不能过了今年吧…… 要不热火劲儿一过就完了

已经说明白为什么不用办协会了
发表于 2007-8-21 00: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楼上一棍子给人焖回去了:),讨论就请认真些啊。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不难)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不难)

3、有固定的住所; (不难)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这个专职人员怎么界定的?)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3万不难,来源有哪些?)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

另外大家都说说:

上级业务部门是什么?章程如何起草,有无相关材料?协会运行模式?经费来源?

发表于 2007-8-21 00: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嗯,其实楼上的几个问题都不算问题,关键是你什么辩论协会出来了没人承认你,就麻烦了
还是省省吧,别弄这异想天开的玩意了~
发表于 2007-8-21 00: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章程我看到过一个模版,就和格式合同差不多,往里面填空就行。

这难不到我们这里几个搞法律的

不过有一个协会的宗旨需要大家好好斟酌。

而且,章程可以随时修改的,不怕开始比较粗糙。

我觉得最难的就是专职人员和上级业务部门。后者如果能够找个合适的单位挂靠也许问题不大,不过就怕这样容易被人指手划脚;而专职人员就比较麻烦了,不可能靠这个吃饭吧?

还有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如果要成立全国性的协会,我记得是需要国务院某个部门审核的吧,这个难度颇大……如果开始只成立地方性的协会,应该会比较好操作一些

发表于 2007-8-21 0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新开了一个帖子
http://www.bianlun.net/bianlun/bbs/cgi-bin/topic.cgi?forum=71&topic=338&show=0

SIGR 你的也转已转移过去了

发表于 2007-8-21 06: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辩论社团的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XXXXX大学大学生演讲与辩论协会是XXXX指导下,由热爱辩论、演讲,对口才、公关、交际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参加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XXXX;事务管理机关是XXXX。
   第三条 本协会全称为XX协会,XX级学术类社团。(校级、系级等)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XXX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如:XX指导下组织、举办社团内部的大学生演讲比赛和大学生辩论赛,促进社团的发展。
        (二)XX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开展各种与口才有关的活动,培养学生对口才、公关、交际的兴趣,锻炼和提高会员的口才及公关交际能力。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成为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如:
        (一)本会会员须是具有XX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本会会员须是对演讲、辩论有一定的兴趣,并希望锻炼和提高自己口才的学生;
        (三)会员入会须经本人申请,通过面试,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入会,入会后统一颁发会员证;
        (四)承认本章程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如:
        (一)会员的权利:
               会员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会员有本协会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会员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利益和名誉,为本协会服务的义务;
               会员有本协会规定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会应尊重各人意见予以退会,并报秘书处注销其档案。
          会员退会后,愿重新入会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XXX(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协会最高机构为XXX(会员大会),每学期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委员会提议召开。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以后的工作计划;
       (三)修改并通过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一条 大学生演讲与辩论协会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对协会负责,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主要日常事务由理事会决定执行。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解释本协会的章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
       (三)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审议本协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并通过本协会组织机构和各部门人员安排;
       (五)审议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申请。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下设有XXX……。
   各部门职能……
       
   第四章 选举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管理层人员的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会长或副会长应定期召开理事会,在非社团活动期间或有特殊情况时例外。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在例会期间不得无故缺席。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者,须向会长请假。无正当事由不参加者,秘书处应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在例会或其它活动期间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于……
   第二十条 本协会对每届新会员收取会费,作为以后的活动、会员证制作、刊物制作以及网站维护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开销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同意。事后须提交相关票据,由财务部门核对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确保帐目准确,帐务公开,并定期交由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审查核对。

第六章 会员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持会员证到大学生演讲与辩论协会进行会员注册。
   第二十四条 会员证由大学生演讲与辩论协会于会员入会后统一发放(盖章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或毁损。
   第二十五条 会员证丢失需报请秘书处备案,并交纳一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证由会员自己保留。

第七章 评优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会员,每学期评选一次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 评选标准如下:
     (一)会员的出勤率;
     (二)会员的参与程度;
     (三)会员在校、各院系演讲、辩论或其它有关口才比赛中的成绩;
     (四)其它对本协会的活动、发展、声誉有贡献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xxx

这个是个普通院校级别的章程,我们的专业人事修改下,就可做协会的章程!
也可以参看其他学术团体的章程,进行对比修改,章程应该是没问题的!

发表于 2007-8-24 22: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成立中国辩论协会(希望大家积极献策)

其实章程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问题,既然你想成立“中国辩论协会”,成立出来,活动要怎么做得好,怎么让辩论界的人承认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活动弄得不好,前面的辛苦就完全白费,所以,楼主要好好想想
不过我个人还是很支持的~~~
发表于 2008-1-11 15: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希望成立了,只是我估计要牵涉很多部门,办起事来有点困难.你们认为呢?
发表于 2008-1-17 21: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这样,以某所学校为办公地点,这样就解决了地点、人员、上级部门等等一系列问题
发表于 2008-1-17 22: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们是希望以区域来发展.比如现在的京友会.
广州的是发展中的辩论中心,希望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组织.
上海、武汉、成都、厦门等等地方都可以发展一个的。
这也是2008年华辩八大任务之一啊。:)
各位加油啦~~~
发表于 2008-1-17 23: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支持
发表于 2008-7-30 08: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级可以刮靠

中国作者协会

或者各地区各自挂靠自己地区的共青团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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