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y2 n W; `! s' I B) m! d$ h; Y" u谢谢主席大家好。首先感谢对方辩友今天的慷慨陈词,为我们描述了一番“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美好画面。我方十分认同对方辩友在环境保护上的诉求,但是无法否认客观事实对对方论点的反驳和存在的几点错误。首先看对方辩友界定的前提: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天人合一的环保思想,《吕氏春秋》中就有“竭泽而渔,终不得鱼,而明年无鱼”的告诫。对方辩友,我们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中国社会的环保意识有了长足的进步,对方辩友把这一切都归结于限塑令之下是不是有点巧取豪夺之嫌呢?对方辩友为了支持这个错误的前提,引发了两点误区:# n+ S2 f) J/ @1 R8 ]. ~7 t
/ C) [2 v4 O N9 U2 M5 y第一对方辩友违背了客观规律,“为赋新词强说愁”,对方辩友试图用传统经济的杠杆,也就是政令下的经济杠杆挑战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是注定不能立竿见影的。我们说《魔鬼经济学》的作者斯蒂芬·列维特就告诉我们在治理白色污染的过程中没有什么比改变人们的动机和行为更重要,这动机和行为能否改变呢?在商务部部长就限塑令答记者问的时候说道,限塑令确实有使公民改变传统习惯的方式,这个方式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否已经完成,我放在论辩过程中举出了大量的是事例告诉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却告诉我们说,这些论点只是你们看到了,我并没有看到。那么对方辩友的第二个错误就是违背客观事实。“文过饰非谈功绩”,对方辩友今天反复地谈,限塑令可以,应该,能够激发环保意识,就是不谈限塑令激发了社会的环保意识,也没有谈社会事实应该是什么。我方其实很认同对方观点,对方其实是无意识对我方观点的一种赞同。首先我没有否认限塑令在治理白色污染的过程中的应用初衷,但是限塑令在自身作用方式,作用对象,作用效果上存在的明显的差距,一没有使人民普遍的,大众的参与到环境保护行为中去;二没有使人们为了环保放弃已有的传统生活方式;三没有使人们产生人们对环境的焦虑感和紧迫感,怎么能说限塑令激发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呢? ; n8 T' `0 U! j / B" y! h; n8 u' t2 u7 O众所周知,我们的环保职工是前无古人,后将有来者;限塑令不会是一个终点也不会是结束,所以只有我们和对方辩友共同努力才能换回中华民族的朗朗乾坤,这皓皓青天!谢谢大家。0 i* q; U, E$ D-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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