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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刑诉法修改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打击犯罪是利大于弊;反方: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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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22: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好心人指点一二,本人刚接触辩论赛。我是正方,三天后开赛,求解。
发表于 2012-12-7 22: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保障人权是那一部分的人权?一个罪犯,在牢里应该也有基本的人权,不能被随意打骂。一个嫌疑人没有被定罪前,也应该有相应的保障。
可不可以给出些哪些部分修改了,改动后的区别。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23: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re小宇 发表于 2012-12-7 22:47
尊重保障人权是那一部分的人权?一个罪犯,在牢里应该也有基本的人权,不能被随意打骂。一个嫌疑人没有被定 ...

嗯 嗯  我马上去找。。
发表于 2012-12-7 23: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自古到今、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阶级的地位,保护既得利益,始终是把打击犯罪作为第一要务,于是关于打击犯罪的相关法律发展的是越来越完备。然而在保障人权上由于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以及儒家文化的影响,缺乏民主的观念,没有产生近代的人权观念,更没有形成在保障人权上面成形的法律制度。
纵观我国的法律在保障人权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相关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并没有与之配套的保障人权的详细规定,与打击犯罪的法律规定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加强保障人权的立法,只有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达到立法平衡,才能实
现二者真正地平衡。
刑诉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任务,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又迈进一大步,更好的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在立法上的平衡。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刑诉这样修改就是为了达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在立法上的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23: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silencelian 发表于 2012-12-7 23:32
我国自古到今、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阶级的地位,保护既得利益,始终是把打击犯罪作为第一要务 ...

这个好像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二者平衡的吧。
破题不应该是    为什么保障人权对打击犯罪来说利大于弊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23: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re小宇 发表于 2012-12-7 22:47
尊重保障人权是那一部分的人权?一个罪犯,在牢里应该也有基本的人权,不能被随意打骂。一个嫌疑人没有被定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草案又先后作出了8项和5项修改,内容涵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        
  
发表于 2012-12-8 00: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csl1992 发表于 2012-12-7 23:42
这个好像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二者平衡的吧。
破题不应该是    为什么保障人权对打击犯罪来说利大于弊吗 ...

我感觉二者的平衡应该是一个前提吧。。。。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有明显矛盾的。如果把打击犯罪作为主要目标( 或惟一目标) , 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 执法人员就会不择手段, 随意侵犯甚至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如果国家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为主要目标(或最高目标) , 打击犯罪就会削弱,这样势必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 甚至造成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
二者虽有矛盾, 但不是完全对立的, 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 通过不断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标来实现二者的平衡。刑诉的修改就是为了达到这样一个平衡。
保障人权不仅不会削弱打击罪犯的力度, 反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者在价值关联和操作层面上统一于正当程序。以沉默权为例, 沉默权并未阻断侦查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 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强制, 将是否陈述、作何陈述的选择权赋予了被追诉人, 以防止或减少非法获取口供现象的发生。
侵害人权的司法行为不仅不会令打击犯罪的成本降低,反而会损害刑罚效益。以刑讯逼供为例, 刑讯逼供生成的逻辑线索大致是刑讯--证据--刑事诉讼--刑罚--刑罚的及时性, 刑讯逼供的深层目的是为了提高刑罚的及时性,
在刑罚严厉性既定的情况下, 通过刑讯而形成的刑罚及时性有如偃苗助长, 不仅不能提高刑罚的及时性, 反而有损于刑罚的确定性, 最终损害刑罚效益。这样更无助于打击犯罪。

顺便说一句,这个辩题出的好专业,我就是个打酱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2-8 09: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silencelian 发表于 2012-12-8 00:28
我感觉二者的平衡应该是一个前提吧。。。。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有明显矛盾的。如果把打击犯罪作为主要 ...

   嗯嗯,谢谢。
    那如果从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二者的平衡,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来阐述的话。那该如何写一辩陈述词,感觉要说清处这点,一辩陈述词就差不多写不下了,而且这样会不会显得理论性太强?
    还有对方要是提问为什么本次刑诉法修改后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就是平衡的,没修改之前就不平衡吗?这个要怎么破?      
    从实际操作来讲,我国多年来司法工作中“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情况严重,司法程序不规范,无视人权,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从理论上来讲,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所指出的,起草工作“……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可见,本次刑诉法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从而更好更正确的惩罚犯罪。      
发表于 2012-12-11 17: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csl1992 发表于 2012-12-7 23:4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 ...

我觉的更加尊重一个人作为人的权力吧,算一种进步,不过我不太能看出怎么作用于打击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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