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12-8 00: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csl1992 发表于 2012-12-7 23:42 
这个好像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二者平衡的吧。
破题不应该是 为什么保障人权对打击犯罪来说利大于弊吗 ...
我感觉二者的平衡应该是一个前提吧。。。。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有明显矛盾的。如果把打击犯罪作为主要目标( 或惟一目标) , 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 执法人员就会不择手段, 随意侵犯甚至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如果国家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为主要目标(或最高目标) , 打击犯罪就会削弱,这样势必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 甚至造成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
二者虽有矛盾, 但不是完全对立的, 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 通过不断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标来实现二者的平衡。刑诉的修改就是为了达到这样一个平衡。
保障人权不仅不会削弱打击罪犯的力度, 反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者在价值关联和操作层面上统一于正当程序。以沉默权为例, 沉默权并未阻断侦查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 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强制, 将是否陈述、作何陈述的选择权赋予了被追诉人, 以防止或减少非法获取口供现象的发生。
侵害人权的司法行为不仅不会令打击犯罪的成本降低,反而会损害刑罚效益。以刑讯逼供为例, 刑讯逼供生成的逻辑线索大致是刑讯--证据--刑事诉讼--刑罚--刑罚的及时性, 刑讯逼供的深层目的是为了提高刑罚的及时性,
在刑罚严厉性既定的情况下, 通过刑讯而形成的刑罚及时性有如偃苗助长, 不仅不能提高刑罚的及时性, 反而有损于刑罚的确定性, 最终损害刑罚效益。这样更无助于打击犯罪。
顺便说一句,这个辩题出的好专业,我就是个打酱油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