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汉史的研究中,对秦汉文化和政治、经济方面的探讨一直比较活跃。相比之下,由于材料的缺乏,作为秦汉史重要部分的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便显得较为缺乏。在国家提倡法治的当代,研究秦汉的法律,吸取其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对建设一个法治的中国便更具有了其现实意义。在这篇小文章里,笔者不辞简陋,试着对秦汉法律的概貌作一小结。 §秦汉法律的起源 传统的看法是秦的法律来源于魏人李悝的《法经》。随着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七六年湖北省云梦县城西睡虎地“秦简”的出土,这一说法受到了巨大的挑战。越来越多的材料证明秦很久之前就已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而且颇有特色。李悝的传入和商鞅的变法起到的作用更多的是系统化,成文化,并在原秦律的基础上进行补益。《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法初有三族之罪”( “族”即“夷三族”),《晋书˙刑法志》中也说“(秦)初造参夷”,说明秦早在春秋之时便已有了自己的法律。而睡虎地的秦简更进一步的显示,秦律最早起源于秦的军律。李悝《法经》的传入和商鞅的变法起到的作用更多的是系统化,成文化,并在原秦律的基础上根据新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补益,是对原秦律的进一步发展。 汉朝最早的法律是汉高祖刘邦初入关中时定下的“约法三章”。汉相蕭何在李悝的《法经》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三章后制定了《九章律》,汉法以“九章为宗”, 成为汉朝法律的蓝本。 §秦汉法律的制定 秦汉法律有四种基本形式即律、令、科、比。律是主要的法条,不能轻易变易,其作用是“正刑定罪”。 1、“律” 战国时的商鞅“改法为律”。 秦朝的“律”主要有《秦律》,据唐杜佑《通典》卷一六三刑中说《秦律》源自战国时李悝的《法经》共有六章,分别为《盗律》、《贼律》、《捕律》、《囚律》、《杂律》、《具律》。 汉法之宗《九章律》则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添加了《兴律》、《厩律》、《户律》三章。后来汉高袓又命叔孙通制定《傍律》十八篇,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合称《三家律》,此外还有《钱律》、《尚方律》等等。 2、“令” 令是根据君主的命令,编写成“甲、乙、丙、丁”等类,用补“律”之不足,与“律”有同等效力。二者配合使用,统称曰:“律令”。令又分为制、诏两种,“令为制,命为诏”。“制”是“百官之法”,主要内容是“为吏之道”即各级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诏”则是“民众之法”。由于“令”出自皇帝之口,随意性较大,数量也随着时间不断增多。据《汉书˙刑法志》载,汉武帝时法律猛增,律令增至三百五十九章。除了“令”之外,“傍章”亦是“律”的补充条文,但与“令”出自皇帝之口不同的是,“傍章”由法家拟制,皇帝批准后实行。 3、“科” 科,亦称为科条,是定罪量刑的具体条文。 4、“比” “比”,即“决事比”。比,例子,就是以前判案的成例,用作引证,以为后来的判案的根据。“比”用典型的案例来作为判决的标准。 《汉律》的内容随着时间的增长而不断增加,《汉书˙刑法志》说:汉朝有关法律的“文书盈于畿阁,典者不能遍睹”。到汉武帝时,一般性的律令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大辟有四百零九条,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这些律令科比内容庞杂,不免有重复紊乱的地方。历代皇帝都曾试图加以整理,但都不怎么成功。直至汉末献帝时应劭删定律令,写成《汉仪》,该书章目分明,是对汉律的一项学术性的归纳。 §秦汉法律的基本内容 秦汉的法律从形式上来分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刑律、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从作用上来分则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 保护私有财产和剥削制度 李悝的《法经》中说:“王者之法,莫急于盗贼。”在古代,“窃人之财”的盗和“害良”的贼是每个封建王朝都极力压制的。汉朝的《九章律》把《盗律》列在首位便是明证。汉朝对私有财产保护更加严密,“盗马者死,盗牛者加。”(《盐铁论˙刑德》)镇压的手段也极为残酷,甚至“路上拾遗”,也要处于“刖”刑。又有“盗徙封,赎,耐”的规定,因为私自移动田界就已经侵犯了土地私有。对于官吏,秦汉两朝也不手软,“臧(赃)一钱以上,斩在止(趾),有(又)黥为城旦。” 《汉书˙刑法志》记载:“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2、 严厉镇压危害封建统治的各种活动 “盗兵符、国玺者死,越城者死,议论国家法令者死。盗符者诛,籍其家(充当官府奴婢”。统治者们还对一切可能危及他们统治的民众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规定“越城者十人以上,夷其乡族(作谋反罪)),聚居三天以上皆死,群饮者罚金四两”。对那些给农民军通情报,当向导,提供粮食的人,即犯“通行饮食罪”者处于“大辟”。犯“首匿罪”(包庇谋反,大逆罪)者更被处以“弃市”,甚者夷三族。 3、 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 秦汉统治者对胆敢冒犯皇权的人施以重刑,“(弑君)大逆者死”,左道罪,背经术者罪处于死刑。“诽谤政治者弃市”,“诽谤、妖言、诽议诏书、毁先帝,下狱;废格罪(不执行诏书,诏令)弃市。”在《盗律》中更有一条专门用来保护皇家祭祀的条文,“盗郊祀,宗庙之物,无多少皆死”。 皇家的一草一木,都比百姓的生命值钱,在统治者眼里人民只不是一介“草芥”。为了突出自身的地位,秦始皇把自己称为“联”,号称“皇帝”,而称他统治下的人民为“黥首”。此后历代的君王都继承了皇帝的称号。汉朝的皇帝也通过多种手段来确立自己的“天子”地位,并通过法律固定下来。 4、 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政策 秦始皇以“妖言乱黥首”罪坑杀四百多名儒生开了文化专制主义的先河。中国的文字狱早在秦朝就有了,秦始皇三十六年,在东郡地方发生了一件怪事,从天上落下的陨石不知被什么人刻上了“始皇死而地分”的字样,秦始皇大怒,把陨石旁的居民全部抓起来杀光了。《汉书》中记载:“非所宜言者死,诽谤妖言者死,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者死。”杨恽、盖宽就是因为“刺讥词”罪被处死的。 为保证秦汉法律的顺利实施,起到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的作用,秦汉两朝都制定了相当残酷的刑罚,这些刑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死刑、肉刑、体刑。 1、 死刑(大辟): (1) 弃市:“刑人以市,而暴其尸。”在菜市场把犯人杀死,并且不准他人为犯人收尸 (2) 腰斩:一作要斩,即把人拦腰斩断。 (3) 坑: 活埋。如秦始皇坑杀460名儒生即是采用此刑。 (4) 车裂:即所谓诸马分尸之刑。如商鞅即死于此刑。 (5) 戮: 即斩首。 (6) 磔: 断裂其肢体而杀之。 (7) 枭首:斩首后悬首于木上以示众。 (8) 绞: 即绞刑。 (9) 烹: 也称镬烹,把犯人放在大锅里煮死。 (10) 菹醢:把犯人的身体剁成肉酱。 (11) 凿颠、抽胁、镬烹:是最惨烈的三种酷刑。 (12) 族: 全族处死刑。 (13) 夷三族:三族处死刑,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兄弟。 (14) 具五刑:罪重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枭首,菹其骨于市,谓之具五刑。 2、 肉刑 (1) 宫刑:亦称腐刑,男子阉割,女子幽闭。 (2) 黥: 在犯人脸上刻字 (3) 劓: 割鼻 (4) 刖: 砍脚 (5) 鋈: 断足 3、 体刑 (1) 髠钳:薙发,割须,颈上加铁箍,每为五岁刑。 (2) 城旦舂:男子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故曰城旦;女子舂米,又执行城旦而不髠发者称为“完”刑,或“完城旦舂”,完其身体发肤也。每为四岁刑。 (3) 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妇女则令坐择米,米之白者称为白粲。每为三岁刑。以上三种刑罚经常连带执行,即髠钳之后再令为城旦舂或鬼薪白粲。 (4) 笞: 初时用木板笞背,后改作用竹条笞臀。 (5) 耐: 一说为处以四年徒刑,另一说为剃鬓毛。 (6) 罚作:普通的一年徒刑。 4、 其他 (1) 谪: 即流放之刑。又称“徙边”,有时要家属同行。 (2) 连坐:一家犯法,邻家连坐。即商鞅所行“相收连坐”之法 (3) 籍没:抄没财产之后,全家皆编为奴隶。 (4) 禁锢:“褫夺公权”,不得仕宦。 秦汉的法律所有内容都只有两个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封建制度。 §秦汉法律的特点 1、 以刑法为核心和主要内容 秦汉法律主要是刑事法,而没有民权法,只有刑罚,没有调解,这反映了狭隘的法律观念,法律手段显得单一化。在古代,“法”、“伐”、“刑”三字相通,秦汉的法律的目的在于“以刑纠民,以法限民”。人民只是义务的主体而没有权利。 2、 轻罪重刑 史书中有“路上拾遗,刖”的记载。统治者认为拾遗者有盗心,须处于重刑以防其犯更大的罪。 《秦律》规定:士伍偷盗110钱者,判处4年徒刑;“盗”采别人的桑叶不满一钱者,也要判处劳役30天,造成秦朝“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劓鼻盈蔂,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局面。 用残酷的刑罚来震摄人民的思想来自于法家学说,秦汉两朝都是这上思想的坚决的执行者,虽然两汉中后期都曾经有过减刑的举动,但是秦汉两朝法刑严酷的局面并没有因而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3、 皇帝的诏书具有法律效力 皇帝“口含天宪”,所说的话便是令,与法具有同等效力。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均由皇帝掌握。汉廷尉杜周判案完全按皇帝的意志办事,并说:“三尺(法律)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道出了封建专制制度下法律的真实地位和作用。 皇帝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法律的权力,他们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追究,拥有超越所有法律之上的地位。皇帝的这种权力和地位给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带来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不论之后的法律建设多么完善,那怕法律条文再面面倶到,只要皇帝的一句话就可以把这些成就破坏得一干二净。法律在专制制度下没有了其本应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面前无法做到人人平等,法律的威信便会降低。这也是中国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的深层次原因。 4、 深受中华传统伦理型文化的影响 (1) 以礼入法,把儒家经典纳入法律。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论语˙子路》)《汉书˙宣帝纪》中又说,“向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汉律中有上请。上请,即贵族和官僚犯了徒刑以上的罪,或者法律特殊规定的状况,可奏请皇帝议免议轻,根据皇帝与其关系亲疏或皇帝的喜恶可免罪或减轻。 统治阶层最为痛恨的大逆无道罪来自于《礼记˙大传注》中的话“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汉律中明文规定:“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有一种特别的政治风气,那就是特别推崇《春秋》,《春秋》不但只引用来管理政务,还用《春秋》来决狱。董仲舒就曾作《春秋决事比》,共有223个例案,应劭也作有《春秋断狱》一书。这些经典被汉朝的官吏拿来作为判案定罪的根据,所以有“汉以经义断案”的说法。 汉朝把“拔人须眉,斩人发结,完为城旦”作为重刑罚中的一种,也是根据孔子“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思想。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汉文帝废除肉刑便是根据孟子的“仁”。而董仲舒提倡“大其德,小其刑”则促成了“大赦”的产生。 但把儒家经典引入法律并不都是好事,《盐铁论˙刑德》批评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种以犯人的思想为根据来定罪的特点更多的是产生了弊病,因为对“人心善恶”的判定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容易被利用来从事不法行为,制造出众多的冤案。 (2) 充满了血统论 秦汉两朝都普遍实行“族”、“夷三族”“连坐”等刑罚。而这些刑罚都源于血统论。 (3) 充满了宗法思想 “具五刑”便是用来对付“大逆不道”的“谋反罪”的。丈夫通奸,处于三年徒刑,女子则立判死刑的规定体现了夫权家长制对法律的影响。衡山王刘赐之子刘爽告发父亲谋反,汉武帝认为这是“子告父”,同意以“不孝罪”处刘爽以死刑。 (4)孝敬父母已成为法律的条文 汉朝的统治者认为“导民以孝,则天下大顺”(《汉书˙宣帝纪》),孝敬父母便当然的成为法律的条文。《汉书˙衡山王传》中有这样一个事例:衡山王刘赐之子刘孝与父亲的妾通奸,报告皇帝后,以小辈奸污长辈乃不孝罪,处以弃市。燕王刘泽之孙刘定国与刘泽之姬通奸,汉武帝同样以“不孝罪”处刘泽以死刑。 5、 体刑与刑讯广泛使用 秦汉的审判都普遍采用挎打的方法进行,称为“刑讯”,在审判的过程中经常对犯人施用体刑。这样屈打成招的事例便数不胜数了。所谓“棰棒之下,何求而不得?” §秦汉的司法机构 在地方,秦汉的司法权由郡县行政长官掌握。秦汉以来的中国都有“民不扰官”的传统。较小的案件由乡一级啬夫审理解决。如果啬夫无法解决或遇到较大的案件则上交到县、郡(州),由县令(长)、郡守来审理。在县、郡一级都有相应的属官来辅助审理案件,县有县丞,郡有曹椽等。秦汉地方官的司法权很大,从法理上来说可以决断除死刑以外的绝大部分案件,而很多时候,地方长官也得到默许具有了专杀之权。刺史和后来的州牧成为一州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后,便具有了比郡守更大的司法权。 在中央,秦设御史大夫和廷尉专门管理监察和刑辟。汉代的最高司法长官则是廷尉。 秦汉的中央司法机构大致如下表: 中央 地 方 州 郡 县 乡 廷尉 (京畿) 司隶校尉 京兆尹 河南尹 河东河内太守 弘农太守
县令长 乡啬夫 (外州) 刺史(州牧) 郡守 国相 秦汉法律是中华法律体系的第一次总结成果,此后历代的法律中都可以明显的看到秦汉法律体系的影响,与秦汉文化在中华文化发展史中的地位一样,秦汉的法律也奠定了中华法律体系的基调。尽管由于时代的局限,有着诸多的不足,但是作为比前代完善、严密得多的法律体系,秦汉的法律保护了新兴的地主阶级及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在很长时间里保护了社会的安定,为秦汉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