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瑞刚赛制与传统赛制区别的几点浅析 说明 1. 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笔者将把广泛流行于台湾地区的政策辩赛制称为为奥瑞刚赛制,广泛流行于大陆地区的赛制称为传统赛制,与字面意有出入之处不带任何褒贬义。 2. 本文旨在讨论和理清部分传统辩论与奥瑞刚辩论的不同,方式将主要通过特征性的描述,背景介绍,或引述论文。 3. 笔者接触传统辩论只两年,奥瑞刚辩论更是只有半年,也并非专业学者,且资料有限,凭着一腔热情撰文,此文为用于讨论的定稿,难免有错,还望诸君不惜指教,增广贤义。 4. 在写作过程中,本人由于有感于奥瑞刚式辩论的系统性较强,生态较完整,所以在文中分析传统辩论时也引用了诸多“奥瑞刚式”的概念。但笔者实在惶恐,因为这样以“西学有理”论“东学有错”的态度本身就不是正确的比较,虽然本人尽力避免,可才疏学浅下笔实难,文中多处有所体现。特此说明,请各位辩友多多批判。 第一章 定义与定义权 几乎所有的辩论赛的一辩环节都会将题目中的定义,标准向大家解释清楚。解释辩题中的概念和律师解释法律条文概念的作用一样,都是为了能在后续的环节使用它们。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由于辩题的概念超脱于常识,那么只有合理的对辩题进行再定义,才会被观众和评委接受。 在奥瑞刚辩论中,为了使辩论的内容不超出辩题的范围,一般会有主办方为辩题做背景上的介绍——限制辩题的时间空间范围。而且,为了使双方能够就同一个问题做深入讨论,对辩题概念的解释权——定义权完全归正方所有。并且为了减少非奥瑞刚辩赛因素(政治环境)正方被给予强制认可权——即强制正方议题必须予以双方的讨论。 而在传统辩论中,比赛会给双方很少的辩题背景或概念解释(甚至一些传统大赛),由于歧义或隐含意导致不同的辩题概念理解时有发生。并且默认双方是共享定义权,正反方都能对辩题的定义做出倾向性理解。 出现这两种赛制区别的根源有很多,笔者先只拿出一种与各位分享(后面几章还会介绍)。 我们从奥瑞刚赛制的诞生和历史演革就可以发现,它的演进都只为能够“判断一个议案的实施与否”。奥瑞刚赛制由于其应用目的的专一性和追求结果的正确性,可以说它不仅是一个时间上的控制或解释,更是一套完整的“政策性辩题”生存的生态。我们都知道我们每一个人由于天性和后天成长环境的不同,无论是思维语言还是价值取向都会带有一定的差异性。奥瑞刚赛制鼓励差异性的表达(与头脑风暴相似),但由于它的目的明确性与参与人员本身的不明确性有着本质矛盾。它需要通过各种标准化和规格化的进程,来排除或避免各种不确定性。它本身带有很强的“工具理性”的特征,因为毕竟,我们需要且希望通过客观的量化得失来完成判断。可是在牵扯价值层面,价值倡导这种“绝对”的但可以多元共存的概念,相反不能或很难再用这种辩论形式进行判断优劣,所以这应该是奥瑞刚赛制的极限,也是它为何只成为了“政策性辩题”生存生态的原因。奥瑞刚赛制想达到的效果类似于用“制度指挥人,而不是人指挥制度”,再加之“强制认可权”的指挥棒,那么想要辩论赛可以达到效果又不陷入“工具理性”不能自圆的悖论,很大程度上主办方对辩题的选取要十分高瞻远瞩。 并不是所有的政策性辩题都适合奥瑞刚赛制,而是奥瑞刚赛制适合操作政策辩。 而在传统辩论中,赛制仅是赛制,起到的作用仅是控制时间,环节,打断规则。它在比赛组织中的地位并不高,可以根据主办者的要求做很多大幅度翻新或修改(有些甚至不懂辩论)。但是同样的,我们必须讨论传统赛制的目的,再来分析它的设置与组成才会有道理。 传统辩论的赛制并非为某个特定目的而诞生,而是为了秉持简单的“绝对公平”原则而设定的。而谈到传统比赛的目的,可谓五花八门:表演,荣誉,判断,选拔,团队等等,而且一场比赛的目的可以是上述集合的任意子集。由于目的的多样性,所以关于内容或形式的限定首先就不会成为规章而是些原则性中立性的表达,并且这些表达也是因场合而异。其次,由于多目的性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多种价值的共同角力,所以在没有一个单一价值得到普遍认同时,为“绝对平等”这个本不是评判比赛的价值牺牲其他价值似乎更为合理。比方说,一场华语比赛正方明显占优,可是反方很顽强而且来自英国汉语都说不很通,但评委可能酌情把优胜给反方。而且,由于比赛级别越高“绝对平等”越高于“相对平等”,即便一个政策性辩题放到央视去打,观众和编导也会认为把“定义权只给正方”是个“十分不公平”的建议。 大陆的传统政治文化环境在辩论赛上也有深远的影响。我在大陆官方组织的辩论赛中找到如下文字:“以展现当代大学生的良好风貌,知识素养,来体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取得的巨大成就。”所以就办大赛,指导性比赛的目的来说,更多希望的是通过手段扩大媒体的传播来迎合观众,这样反馈过来,也就形成指导传统性比赛的方针。那么既然目的如此,“定义权的共享”更能使比赛的冲突在比赛初期——立论阶就展现,从而增加比赛的激烈程度,那么何乐而不为。(那么我们就更能明白为什么让队友能干队友就是件更刺激的事了。) 从根源对“定义和定义权”做出了一定解释后,让我们来看看两种赛制下反驳定义的不同。 在奥瑞刚赛制下,虽然正方有“定义权”和“强制认可权”两项权力的强强保护,可是相应的它要承担的义务其实也十分艰巨——正方必须支持全称命题。以“台湾地区应该全面废除死刑”为例,那么如果反方能成功举出在正方定义中废除死刑的刑罚例外,则正方输。而且,反方如果可以举出正方定义里“不通情理”或“错误”处(完全说不通,情况很少),也是可以质疑合题性的。但是,这个定义的“质疑权”是双方共有的,若任意方认为对方的立场不合题时,反方应于至少一辩申论时提出,正方应该至少于二辩申论时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场。 而在传统辩论中,也许定义就是双方的第一战场。但在一场大型比赛中,这种争执一般并不会使比赛停滞在一个初阶段,因为双方都会按照各自的安排进行推进(现在大陆流行这个)。当然在评委和观众心中最终会接受其中一方的定义,或许因为这一方更有气势或更有道理,而且更有用“表现”回推定义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的案例。 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但其中当属民国77年大陆举办的一个跨地区的比赛最为奇葩,引为典例。而且,这场比赛也是由在两种赛制熏陶下的两支队伍间进行的。辩题为“儒家思想能否抵御西方歪风”,参赛队伍为台湾大学(正)和复旦大学(反)。双方立论阶段结束后,定义之争突显,按道理讲,台湾大学的定义更符合题目所给出的背景说明,但反方复旦大学以其深厚的知识储备,流畅的表达获得了一致好评,在一开始就通过诘问在定义上把对方拖入己方,结果及评判也认为复旦更像“辩论”。在游梓翔的《批判思考辩》中,他认为虽然是大陆主办方设置辩题时存在歧义,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正方台湾大学没有把握好先手的定义权才使比赛失利的。但我想说的是,我们这边真心没有定义权这个概念······ 这也许意味着传统赛制一开始大家就要手忙脚乱一阵,但也并非没人对这个问题提出过建设性的想法。在黄执中师兄的一篇名叫《定義的操作》博文(人人网《洛阳集》)中他提出了自己对定义权使用的一种想法,其大意是:定义当然是具有偏向性的,但我的立论这样定义不是因为我想赢,而是因为这样定义,辩题会十分“有意义”,我方的定义只是碰巧符合这这层意义,所以我方如果赢了,也是很无奈啊。(具体内容参见原文)实际上,这种方式可以说就是传统赛制下争定义的手段,只不过黄师兄的有意义更偏向于价值绽放,更有逻辑,而大多数队伍展示的可能包含它们也可能包含其他,比如更有气质,更有气势,更加和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