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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赛事] 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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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1: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原因,主要是民意反对和传统观念中的所谓杀人者偿命以及所谓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说。因此,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认为:“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并且他认为废除死刑应当成为政治家的一种信仰+ M* e6 k' B3 V% r4 q6 C/ i2 }
另外就是一些立法和执法部门过于相信保留死刑有助于威摄犯罪,降低犯罪率,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期的社会,迫切需要进一步降低犯罪率。
' C/ K1 C8 U* f6 ^0 c# G废除死刑这一说应该尽快成为政治家、学者和民间的共识。而在此之前,则有必要让死刑的程序变得更为完善和复杂,使每一个生命的消失不再轻率,毕竟生命不是韭菜。
+ \% s) o2 X* t* C6 J- Z) h现阶段中国人民的素质普遍不高,人民无法放弃以命偿命的传统思想
! A5 i- t% h1 r1 E+ K1 E- \我们且不论这种思想正确与否。我们需要正视的是,中国现有的国情,以命偿命的思想的根深蒂固。这是历史悠久的思想,当一个人非法并且残酷的剥脱了他人的生命,他人必定认为,只是这个人死了,才是对的。这是现有的国情,我们无法否认。
, w9 q/ `5 E: F2 死刑最大的作用是安抚受害者,受害者的家属,乃至于平民愤。
. T0 N" \$ p" j, x. x8 u# F死刑犯,无一不是严重残害他人的犯罪者。不仅带给受害者家属深深地伤害,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死刑犯身上累累的罪行无需我赘述,这些都给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带来痛苦,绝望,一个家庭很可能因此而被摧毁。在现有国情下,不依法判处死刑,如何安抚受害人以及受害人家属。同时,很多死刑犯的所作所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文强,众所周知,作为一个维护社会秩序的高级警察官员,却知法犯法。如果他不处以死刑,如何平民愤?只会让犯罪分子愈加猖狂。
! `* {6 {, M% O9 q' t4 ], P' ^. I3死刑的震慑力,是中国大陆现有其他刑罚无法做到的。
0 B2 t4 E0 ]. ~1 J$ F6 v: z无可否认,死刑的震慑力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只有死刑,才能震慑到犯罪分子,最大程度维持社会的稳定。现在,中国的犯罪率,还是处于较高的位置,我们需要死刑,我们需要的是把好死刑的关,减少误判,而不是废除死刑。
* ~+ Z8 U+ y" I9 _! A$ ]大家都知道减低犯罪率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提高破案率和增强刑罚力度。而据了解我国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在30%左右,远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所以只能通过较高的刑罚尺度来震慑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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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6 h* l* T1 s" A$ J物质的基础与受教育程度,这个也是影响人犯罪的主要因素,通俗一点说物质基础较好或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犯罪比例要比相反情况的少得多,而我国还有太多人未脱贫,受教育程度也远非发达国家可比。而现在贫富分化严重,人均GDP也处在一个高犯罪率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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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7 D( F9 S5 t& S6 f精神信仰,我想大家不会否认现在的中国人在信仰方面是严重缺失的,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基本上没有一种信仰或宗教足以影响到我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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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b0 X9 G+ v: b, h; o根深蒂固的思想,中国5000年文明,一直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思想广为大家所接受,一旦取消死刑,可能会滋生出一大批由于仇恨等因素造成的犯罪行为。" W" V) c0 ^. b) C) p! l& b6 w
 1. 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  人类社会确实在一步一步走向更高的文明。但是,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地随着人类总体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下降。根本原因有2个:其一是人有人的劣根性,其二是文明社会不是自然的系统。  人的劣根性就是人的先天性本能。先天性本能,是由发出构造人这个有机体指令的基因,或者是由物理学定律设定的,因此是本质地无法去除的。比如,为了最大限度传播自己携带的基因,自然设计的雄性,是配对多个雌性的,因此,自发地索求多个雌性伴侣,甚至强迫雌性无偿为己传宗接代,是雄性的本能;还有,强夺弱者所有物、尽量少劳而获争取不劳而或、自私自利、甚至弱肉强食,都是基因或物理学定律设定的本能。说人性本恶,大致是不错的。只要时机一到,人的本能必顽强地表现出来。  文明社会是一个违反热力学第二定律的有序组织,是一个耗散系统。维持这个系统,对内依赖暴力,对外依靠掠夺。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文明化,对内就是一个用暴力,不断控制人的本能,防止人类由本能驱动,自发地按丛林规则行动的过程。暴力是维持文明最简单、最低成本、又有效的工具,道德却是一个维护文明的高成本辅助工具。至于法律,无非是将暴力规范化而已。就其本质而论,法律是对人性不信任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文明程度越高,就会有越多的人类本能被定为“违法”。我们的祖宗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后代,居然会因为暴露他身体的某一部分而吃官司。因此,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地随着人类总体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下降,是文明社会的宿命。  唯有暴力能真正制约本能,确实是个大大的遗憾。甚至一些无伤大雅的后天性本能,也需暴力才能制约之。比如,舔食是人类的后天性本能。大多数人都体验过舔盘子的快感。可是,全体人类父母师长,无一不用呵斥甚至用体罚来制止儿童舔食。因为除此法以外,并无良方。  人类社会的2个根本的且互相缠绕的本因―――人的劣根性和文明社会不是自然的系统,决定了刑事犯罪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伴侣。因此,暴力也必需是文明社会永恒的必备工具,死刑只是其中之一而已。这是人类的宿命。  暴力的种类繁多,也在不断改进之中。从改进成功的意义出发,死刑是可以从泛用、慎用、限用,到“休眠”、到废除。在这个意义上,“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可期望的。重要的是,在废除之前,必需找到替代品。因为,人类是无法自行删除人类的本能,正如你不可能揪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离地面。  迄今为止,废除死刑派人士关于替代品的设计思路,说穿了无非是:只要留下人命就行。据此可以预言,他们的死刑的替代品,必然还是一种暴力,甚至是一种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折磨。这真是令人不寒而栗。      2. 死刑侵犯了犯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本来就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讲到生命权的时候,我们通常表象出一种“大人类沙文主义”,我们既不会关心这权利从何而来、因何定义,也不会理会其它物种的生命权。就如我们吃烤肉时,对猪们挨刀子时的哀号,从来就置若罔闻一样。大概只有在佛祖眼里,人与猪的生命权才是等价的。  实际上,时至今日,学术界对的生命权的诠释,远非自洽,甚至连生命权是谁赋予的这一基本问题的解释,尚未统一。不过,对所谓生命权的2个基本原则―――生命至上和生命平等原则,意见比较统一。生命至上自不待言,生命平等也是必需,否则蓄奴、种族主义、种族屠杀都有根据了。  但是,偏偏这2个原则之间,会出现矛盾。请看下面的问题:  有一负案在身的杀手正举刀欲杀一个在黑夜赶路的无辜妇女,而你恰好在那杀手后方。你能及时做的是:按一个开关,让一束激光灭了那个连环杀手,妇人于是得救;或者袖手旁观,任由那罪行累累的杀手行凶后逃之夭夭。在这种二者必居其一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做?  如果不必拘泥于生命权的基本原则,事情好办。绝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选择按下开关。但是,如果考虑生命权的基本原则,麻烦就来了。因为,从“生命至上原则”出发,必须制止杀手剥夺无辜妇人的生命(请注意在这里,“制止”的方式是唯一的);但是,从“生命平等原则”出发,无辜的被害人与无恶不作的加害人之生命权是平等的,都应当得到保护。  于是,按生命权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行动(按下开关);同样依照生命权的基本原则,我们又不能采取行动!我们陷入了哈姆雷特式困境。  究竟谁该死啊?是那个可怜的无辜妇人吗?!  当然,上面的“案例”是设计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生命权学说”面对更残酷的困境数不胜数。例如,媒体报道过,一位怀孕6个月的妇人,查出晚期肝癌。专家预计她不做手术,生存期至多半年,但胎儿可保;但如果手术,她有存活的机会,但6个月大的胎儿必须牺牲。她面临的是实实在在的困境:救谁?这个问题,生命权理论无法回答。  看来现有的生命权理论不是那么靠得住。我们究竟应该先完善这靠不住的理论,还是强行用之救赎凶犯的生命?    3. 不符合“社会契约论”对政府和公共权力形成与运作的解释  废除派人士非常喜欢抬出的论点是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1738-1794)关于“生命权不可让渡”的理论,来支持“死刑不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对政府和公共权力的形成与运作的解释”。  中国人就是喜欢师古崇古。无论中外古人,越古老越权威。真是悲哀。貝加利亞老先生作古数百年,我们总该有点进步了吧?  请注意,死刑作为一种公权力,不是来自公民让渡出生命权,在这一点上,老貝加利亞先生糊涂了。事实上,这种公权力来自于公民让渡的“在特殊情况下的生命处置权”。  生命处置权可以让渡,是很自然的,也是历史形成的。军人入伍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会宣誓以死效忠国家;你妈讨厌你,可以在你出世之前“打掉”你;接生你的时候,你的命捏在医生或接生婆手里;生病住院,你事实上已经与医院建立了契约关系,把活命希望交给了院方。在你痛不欲生的时候,你要求安乐死……,这些都是生命处置权让渡的例子。何必掩耳盗铃?  如果公民投票的结果是“杀人者死”,那就意味着公民把杀人者的生命处置权交给了公权力,即便这未来的杀人者就是现在的他们自己。  这就是死刑公权力的法理基础。    4. 出现误判无法挽回  任何行动,都存在出错的可能。因此,在行动前,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以及风险规避、紧急处理、善后等预案。如果潜在风险过高而无法接受,应该考虑取消行动或者采取替代行动。  使用死刑的最大风险当然是误判。误判产生2个令社会难以接受的后果:误杀无辜和放走真凶。但是,如果以此为由废除死刑,我们会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和混乱。  如果“存在由于误判,造成无法挽回的人命损失风险,死刑必须立法废除”,这个判断成立,则“存在由于人为错误,造成人命损失风险的行动,必须立法禁止”,同样成立。  例如,为避免伤及无辜,我们应该立法禁止使用民用航空。因为民航有2大与人有关的风险:人造飞行器故障风险和人为操作失误风险。2种风险都会引致大量人命损失的空难。事实上,波音也好,空客也好,它们因机械故障,发生空中解体的概率尽管以百万作分母,但一定大于零。客机空中解体的结果,必定是大量人员丧失生命。至于飞行过程中,因机师判断失误引起的空难,性质上根本就等同于法官错判死刑!  可是,为什么谁也不会愚蠢到提出立法禁止使用民用航空?  如果不囿于法律,我们会发现,类似存在着无辜人命伤亡风险的行动和事物,数不胜数。在没有找到风险更低的替代品之前,我们不得不接受一定程度的死亡风险。这是无可奈何的。  事实上,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承担涉及生命的风险。看看现在你正在用的电脑,它有漏电并且电死你的可能。那么你为什么会心安理得地用你这台电脑?因为你知道,无论花费多少资源,IBM他们一定会绞尽脑汁地使电脑及其附件的漏电率,降到某种“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废除电脑的生产和销售”!当然,无论IBM们怎么努力,漏电的概率永远不会是零。你心安理得地用电脑,只是因为你愿意!  以“出现误判无法挽回”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无异于因噎废食,未免儿戏。正确的做法,还是寻求它的替代品。在有替代品之前,我们只能接受误判的风险。这就是残酷的,也是现实的。我们目前最能指望的,还是司法系统的完善、刑侦技术的提高等等。  奇怪的是,中外废除死刑派人士,多出于法律界。偏偏又是他们提出“出现误判无法挽回”这一个矛头对着自己的理由。看来,中外法律界对自己的信心不足啊!  事实上,出现任何法律意义下的错误判决,损失都无法挽回,自由刑、死刑概莫能外。先贤裴多菲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按裴老的价值观,爱情高于生命,自由既高于爱情亦高于生命,且自由无价。那么,错判徒刑后果的不可纠正性,与错判死刑无异。因为无论赔偿多少,钱既买不到自由也买不到命。于是徒刑错判也不可接受。怎么办?  如此说来,不如干脆把现有法律体系给废了。    5. 废除死刑不会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这个命题,根本就是个伪命题。  第一,死刑的威慑力,死刑对社会秩序的作用,都是不可验证的。原因是不存在可用的对照组。没有人能找到2个条件完全相同的社会,或者在一个社会中,划分出2个条件完全相同的群体,试验一个实施死刑,另一个不实施死刑,观察一段时间,然后作出科学的结论。  第二,同样,拿保留和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进行比较,从统计分析学看毫无意义。梵蒂冈、斐济或者马尔代夫这样的国家,有无死刑,对社会治安状况几乎毫无影响,因为这些国家的公民甚至连骂人的机会都难找;而不久前的布隆迪、卢旺达、塞尔维亚和现在的伊拉克、阿富汗,这些国家,有无死刑,对社会治安状况也几乎毫无影响,因为那里的人天天在互相仇杀。  至于一些所谓“人权组织”或其它组织、机构,包括联合国的相关机构作出的“没有证据证明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会增加”的判断,要么出于对统计分析的无知,要么就是哗众取宠、甚至是别有用心。因为这个判断,是不可验证的。因此是废话。
! C4 a6 m$ a6 s+ ?        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可以最大限度地惩处暴力犯罪分子同时威慑潜在犯罪分子,犯罪预防效果明显,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9 P4 b) i2 m" R( u8 S, u3 x        在对囚犯执行死刑的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和对社会大众愤怒的平息,减少被害人家属“私力救济”,可以减轻司法机关所受到的民情压力,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0 W& f5 r7 q3 C4 ]        死刑相对于无期徒刑或者是终生监禁来说,其执行成本要小很多,可以避免为长时间监禁囚犯而所花的费用。! P7 J% n' M( i: J8 S$ B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_9 f6 k5 K1 E! r) }, I( ^
        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 i+ {) ?. E. s) S- @+ W9 I) e        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1 w; }: [# i, T2 B' _
        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 ^, N% C* C0 l0 w
        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2 B2 O4 C, g) B! q  @8 B4 m

' m/ ]# w. y% T$ s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 ?5 q3 v5 t' D+ i8 X/ D' F
        1.死刑废除的威慑力替代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关于死刑废除问题讨论的核心之一。其实死刑的威慑力替代这在不同的国家中,其实是有不同的。对于有些国家来说,生死与自由相比,自由的价值会高于生命,所以在这些国家,无假释、无缓刑的无期徒刑可能真的能达到与目前死刑相同的威慑力。但在中国,是不是对所有人或者是大部分人来说,自由的价值都高于生命呢?如果不是,那么这样的无期徒刑是否能达到与死刑同样的威慑效力?
$ g  ^: p' V9 X3 k7 n* _        死刑的不可挽回性。这个问题可以说是这个辩题的第一个难以回避的悖论。首先,先来说说这个不可挽回。很多人将错案率作为这个问题论证的数据基础,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不可避免的错案率,死刑的废除可以使得这些错案不至于难以挽回。但是根据一份来自美国司法人员的证据显示,许多司法人员都承认,在面对可能作出死刑判决的案件时,他们的决定会变得更为谨慎和小心。由此可见,死刑的存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这种错案率尤其是在死刑案件的错案率上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其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并没有办法分辨出,在这个错案率的数据中,到底有多少是发生在死刑案件上。当然,这个问题更重要的部分是在其悖论之上。如果按照一开始的逻辑,无假释、无缓刑的无期徒刑可以替代死刑,那么势必代表了在这个国家或是地区,人们将自由权与生命权视作同一高度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权的丧失是否也与生命权的丧失具有了同等程度的不可弥补性呢?
% b( y  _1 B) n        废除死刑的文明程度问题。有人认为是否废除死刑这意味着人们对于人权的是否尊重,意味着国家的文明程度。但就像是《东京审判》中那位中国法官所说的,文明是由人类所创造的,如果人都不能够存在了,那么文明又有多少意义。如果在死刑的威慑力不足以得到替代,在不执行死刑无法确保悲剧不会重蹈覆辙的情况下,就贸贸然废除死刑,这是否更是一种对于人权的蔑视呢?有人认为死刑残酷,是一种对于生命权利的践踏,那么这种无法重获新生的无期徒刑,是否也同样残酷呢?因为如果他不能与死刑一样样使人感到痛苦和震慑,那么他的威慑力又从何谈起。如果它能与死刑产生同等的痛苦和震慑,那么它又怎会不残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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