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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反方:公共场所应部分禁烟;求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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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23: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2-2-4 12:31 编辑

两方都要、、目前我们讨论的结果、是全面禁烟与部分禁烟的程度不同、但是实在是不知道接下去怎么打了
发表于 2012-2-4 15: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过于清晰.也许不少学士以为这类题不值一论.明显,以人为本健康观点,全面禁烟,不仅仅部分场所禁,都是人类啊.有关传媒已向社会表明,据世界卫生组织、英国帝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和美国癌症协会共同完成的一份关于吸烟的调查报告说,目前全世界每10秒钟就有1人死于吸烟所引起的疾病,每年全世界至少有315万人因吸烟而丧生,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增加;而中国吸烟人数已高达3亿多,每年消耗香烟1万5干多亿支,占全世界消耗总量的30%以上,中国的中年男人的70%吸烟,每分钟就有1人死于吸烟。若中国烟民人数还在增加的话,预计每分钟将有5人死于吸烟。若以其它观点则另行探究.
发表于 2012-2-4 16: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此对不起被动吸烟者,但谁让他不买?以外愿者上钩.香烟包装又不是没写清"吸烟有害健康",也许买客们不识字或者识字由因字的号儿小不明显等缘故.是能说下去,但是否偏向金钱追求还是道德追求?有待'解疑'.
发表于 2012-2-4 18: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说部分禁烟,从人权平等上说说,吸烟者也有自主权。还有从吸食香烟存在的长期历史来看,主客观上此现象都无法被禁减,设立公共场所禁烟区已经成为一种需求。况且,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话太过武断会引起反弹心理~而且专立的禁烟区也已能够保护不吸烟者的权利。                                                                            辩题的前提是“公共场所”,就要注意下【‘公共场所’自身的特点】,以及【全面禁烟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上能否达到这个目的】,还有【‘专设的禁烟区’已能解决的‘现存问题’】
发表于 2012-2-4 2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反方可以抓住的一点,也是双方可能会广泛争议的一点,在于开放式的公共场所。如果说在密闭场所吸烟,例如餐厅,会搞得整个餐厅烟雾缭绕,那么我们不能因为维护吸烟者的权利就损害不吸烟者的健康,这是已经基本取得共识的了。但是,在开放场所呢?例如在田埂上干农活的时候,身边没有多少人,而且烟雾会很快散去也多半影响不了其他人,那这时候就无法拿损伤他人健康来为由来禁止人们吸烟了。

对此,正方可以反驳的点有两个。一是,在当前日益紧张的城市空间里,开放场所究竟又能有多开放呢?我们看看我们的车站、街道吧,那个地方不都是人挤人、人挨人的呢?那我们还能说在开放场所吸烟对他人没有影响吗?二是,反方也无法否定吸烟的确对人体不好、我们应该逐步减少烟民的数量这个观点。如果在这点上达成一致,如果反方仅仅强调少部分烟民的权利问题,那么正方可以指出,只有这种逐步缩小吸烟场所的做法,才能真正减少烟民。这就好比,不鼓励卖淫嫖娼,却纵容青楼的存在;不鼓励赌博,却同意赌场的大肆开放,这不都是糊涂的逻辑吗?那么,我们若不期望看到烟民数量的上升,又如何能在天地之间给吸烟留下广阔的空间呢?

站在正方的角度,可以从公平性的角度来讲。人人都有享有健康的权利,烟民也不例外;就算烟民生病了,我们的医疗保障体系该管也得管。但是,这对于不吸烟者来讲不是不公平吗?大家交一样的税,凭什么非烟民保持着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而那些烟民们却可以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凭什么他们得了我们没有得的病,或者说更早地危害了健康,却要用我们所有人的税收所构建起来的医保体系来维持他们的健康?

对此,反方可以从烟草业的经济效益来反驳。烟民们不仅仅交了税,而且花了大价钱购买烟草。这其中,远远高出烟草成本价的部分,并没有全部流入烟草商的口袋,因为政府对烟草企业也征了重税。也就是说,烟民们所花的大价钱,有一部分也已税收的形式进入了政府财政;那么,这么说来,烟民们是在花自己的钱买自己的健康,对非烟民的不公平又从何谈起呢?
发表于 2012-2-13 14: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禁烟很好说啊,既然是公共场所就要维护集体利益,健康啊安全啊什么的,吸烟的毕竟是少部分,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从反方说,就可以打现实,毕竟现在火车上餐馆里都是有无烟区和吸烟区的,少数人的合理需求也不是不能满足的啊。
发表于 2012-2-13 17: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辩题很纠结阿……其实在下觉得在辩论中,反方会略占优势

在下认为,正方的话应该把层次拔高,就像东方亮说的,吸烟有害身体健康,从理论上就应该禁止他。公共场合全面禁止就是彻底禁止的第一步。在这个原则性问题上,在下觉得正方态度可以强烈一点,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国民的安全,那么禁止吸烟就应该制度化。否则和鸦片何异?
发表于 2012-2-13 18: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柯南把我想到的全包进去了...就看看好了...
发表于 2012-2-14 00: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吸大烟吸小烟都是对人直接危害,但这些由因责归何处呢,主要责任是烟民还是生产者?从主观上说必然是烟民主动,从客观上说是有卖尼古丁的就有买尼古丁的,且是按需供量保障供给.不鲜见弱势群体消费烟品主要是低价烟品,过去一包9分钱,现在不同了,两元以上也能够买得起的,尽管挣钱费力.打工也好,种田也罢,节衣缩食也不能不吸烟,多么的可悲可笑啊.在下只能写个劝世对联让人们多多认识吸烟的害处,戒除恶习,利国利民:
价换物,口作炉,火燃物化; 钱买灰,嘴烧草,烟消灰落。  
抽烟卷,造废气,医师护士摇头扇风紧; 烧草条,撒脏灰,服务人员动手扫尘忙。
因无知,校陈规,愿沾瘾患; 为除病,尊医嘱,被动戒烟。  
烟厂早呼吁,吸烟有害健康;(烟品包装) 停产好办法,愧对舍命愚君。(二难推理)
发表于 2012-2-16 04: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公共场所,二手烟的危害可以通过划分专门的吸烟区来进行避免——部分禁烟,而非全面禁烟。吸烟是烟民的自由选择,是他们的个人权利,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不容侵犯。自由主义大师约翰穆勒在其著作《论自由》提出的伤害原则中也指出,一个人的行为在对他人不形成伤害的情况下,社会无权运用法律限制人的自由。家长式立法是政府思维对人民的强加,“为了人民”不应成为其理由,政府没有这样的权力去这样高姿态地“指导”人民的生活方式。政府有责任保障国民健康,但其手段应是社会宣传,教育引导,提高医疗卫生水平,而非立法强制国民的生活方式。同样的,在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里,不吸烟的大多数也没有这样的权利去压制生活习惯不同的吸烟的少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这里也不适用。
在04年英国讨论禁烟时,英国前卫生大臣John Reid说我们希望人人都有健康生活,但人人都处于不同的环境,如果我们想改变人民的生活习惯,就要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这其实比一边让国民呼吸着PM2.5爆表的空气,一边禁烟更有利于国民健康。

PS,to 柯南版主,澳门同意赌场开放,但并未鼓励市民赌博,设立红灯区,性服务业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也都未有去鼓励卖淫和嫖娼,鼓励禁止两分法似乎简单粗暴了些,不希望烟民数量增加,不鼓励人们去抽烟与允许烟民在吸烟区吸烟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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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1: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吸二手烟是权利,那么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吸烟,也是权利。
法律是用来保护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利益的内涵必然包括自由。
自由是指在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能按照自我的意愿行动、思想。
不吸二手烟是自由,那么不干扰非烟民时候、吸烟也是自由。

我们不能因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合法的利益及自由,这是基本准则。
社会公共规则的制定,应该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主,但同样不能忽视少数人。
简单说,就是在不侵犯所有人的绝对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性自决。

首先明确一点,烟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毒品,吸烟也不违反现有法律。
那么吸烟便是公民的合法的自由行为。
当然,前提是不侵犯他人。
第二,公共场合是所有人的,也包括烟民。
所以,要同时遵守以上两条,只有在公共场合设置吸烟区——即公共场合不分禁烟。
全面禁烟侵犯烟民,不禁烟侵犯非烟民,就是这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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