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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是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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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3: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进度是确定了定义,以及反方进攻点:安乐死不合理,安乐死合法化不可行,安乐死合法化社会负面效应大。
求正方应该主要从哪些方面立论,构建框架。我暂时能想到的一个是完善以人为本的观念,即将死权加入到以人为本的核心中。另一个就是完善现今消极安乐死制度,使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不会被放弃治疗。
求讨论~~~
发表于 2011-12-5 14: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建议您去看阿瑞斯里关于政策辩的阐述,需求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并非是说采用这样方式,而是取得说理的灵感。研究荷兰比利时两国的政策,是此类辩题最重要的样本。根据经验,需求性是打不动的,必须从根属性出发,论述安乐死法理上的合理性,通过一个好的可行解决方案来使损益天平偏向您方。
发表于 2011-12-6 08: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打的辩题是安乐死是否应该是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当时是反方
有些共同点吧。楼主定义上肯定要守住,也好守,就是在已经确认无法救治的绝症患者接近生命尽头时采取措施使患者提前无痛苦地死亡。楼主可以打的是人生命的尊严(史铁生有话支持安乐死)、人性化的方式,荷兰的法律一定要打(前提是楼主仔细研究过),其他方向楼主自己可以创造
我们当时有打安乐死立法和如今宪法中的基本条文,人的生命权想违背,安乐死合法化会动摇宪法根本,也会有引发道德冲击的危险,同时安乐死很容易被利用成为杀人工具,等等吧
发表于 2011-12-6 10: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去看一篇文章,可能会有启发,史铁生的《命若琴弦》里有一篇专门讲安乐死的。
发表于 2011-12-5 18: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打过这个而且胜了,不过当时的辩题是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且我方是安乐死弊大于利。你的分析太笼统,哪里不合理、为何不可行、有何社会负面影响?说的都是些废话,3岁小孩都能说。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这个老话题,我记得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你方有利的,关键词是“无药可救并且饱受痛苦的病人”“在本人及家属同意下”“无痛苦死亡”。所以安乐死已经被圈上一个适用范围。当初我们这方是破解了这个定义,直接取安乐死的直接涵义——无痛苦的死亡来打的。否则的话根本没法辩。建议你们坚守定义,从人性化角度,以患者本身、家属、医疗机构来打。关于浪费社会医疗资源最好不要提,生命不能以物质衡量嘛。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23: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尘陌 发表于 2011-12-5 18:21
以前打过这个而且胜了,不过当时的辩题是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且我方是安乐死弊大于利。你 ...

没说清楚。那个直接取定义要怎么打?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23: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yixnisaac 发表于 2011-12-5 14:56
其实,我建议您去看阿瑞斯里关于政策辩的阐述,需求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并非是说采用这样方式,而 ...

那个看过,也是从需根解损出发的,但是还是要有具体的论点~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12: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之若素Al 发表于 2011-12-6 08:01
我打的辩题是安乐死是否应该是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当时是反方
有些共同点吧。楼主定义上肯定要守住,也好守 ...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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