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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醉驾应该重判;反方:醉驾不应该重判;我是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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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8: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1-9-30 07:26 编辑

醉驾应该(不应该)重判?我代表反方,请帮忙设计些问题,作为反方攻辩手来提问正方!谢谢!
发表于 2011-9-30 15: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关于重判的界定。醉驾,罚款三万五万,算不算重?正方说,这已经算是“重判”了,总不至于非得是死刑才叫重判吧。那,反方就比较尴尬了。双方在“重判”的界定上会有争议。

那么,如果想绕开界定,可以从价值上来讲。醉驾,固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它不具备暴力性质,也不具备很强的主观故意。醉驾,是属于对于自己的酒量和驾驶技术过于自信。醉驾行为不像杀人、抢劫、强奸等等属于暴力犯罪;醉驾人员也不知故意就是要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虽然有个别例外)。基于这两点,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重判呢?
发表于 2011-9-30 21: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1-9-30 15:24
首先,是关于重判的界定。醉驾,罚款三万五万,算不算重?正方说,这已经算是“重判”了,总不至于非得是死 ...

...
柯南版主,你这样说的话,存在一个法律精神的问题吧.

以普遍的立法情况来说,都注重于是否在现实情况下构成某种影响.
而非违法者主观欲与不欲吧.
发表于 2011-10-1 00: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huiyue34 发表于 2011-9-30 13:17
...
柯南版主,你这样说的话,存在一个法律精神的问题吧.

是的,实际造成多大损失是判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这个辩题,并不是要讨论醉驾判还是不判,而是讨论是不是该重判。那么,对所谓重判的理解,我个人看来就是指在造成同样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对该罪名的罪犯予以相对耕种的判罚。而这,将取决于犯罪者的主观了,即是否使用暴力与是否主观故意。

关于暴力。我想,同样是对别人造成了同等数额的经济损失,抢劫的判刑肯定要比盗窃来得重吧(即使抢劫犯仅仅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并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

关于主观故意。我想,同样是一条人命的案子,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防卫过当,这三者的判罚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吧。

所以,醉驾,本身不存在暴力的使用,驾驶员本身也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些就是要喝醉了出去彪车耍酒疯的除外)。所以,在考虑其对社会安全造成的潜在危险的同时,不应当从重判处。
发表于 2011-10-1 11: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1-10-1 00:41
是的,实际造成多大损失是判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这个辩题,并不是要讨论醉驾判还是不判,而是讨论是 ...

是了,以目前我国对醉驾的判断是极为影响社会安全.

而这也是建立在我国普遍饮酒并且民间拥有的车辆也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正确决定.

而法律的量刑,也是主要根据"实际造成损害"以及"判决对社会的影响"两个方面来确定的.

我突然又发现,好像又要纠结重判这个概念.

那就是重判究竟是指"在量刑范围内从重判处"还是"对该项行为的量刑较重".

前者也就是柯南版你说的,不应在范围内从重判处,除非有主观故意.

但是若是后者,则是纯粹看对该项行为的界定.究竟取用"危害社会安全"还是"醉酒驾驶造成车祸".如果是后面这个,甚至醉驾本身都可以不算罪名了...
发表于 2011-10-6 05: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huiyue34 发表于 2011-10-1 03:01
是了,以目前我国对醉驾的判断是极为影响社会安全.

而这也是建立在我国普遍饮酒并且民间拥有的车辆也不 ...

呵呵,不好意思,隔了这么多天才回复。

那么,如果采用“在量刑范围内从重判处”的理解,那我们都同意醉驾不该重判,那这一点就先放下。

至于“对该项行为的量刑较重”的理解,我想,反方可以这样辩称:同意“危害社会(交通)安全”这个界定。但是,醉驾所造成的危害仅仅是“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而并非“实际”造成交通事故。如果是实际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而不是醉驾。因此,醉驾对社会的危害,仅仅是一个可能性,而并非实际上的严重伤害。在这一点上来讲,那么对该项行为,也不应该采取较重的量刑。
发表于 2011-10-6 10: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辩题放在危险驾驶罪已经出台的情况下辩论,很难把握需要辩论的对象啊
发表于 2011-10-6 18: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1-10-6 05:34
呵呵,不好意思,隔了这么多天才回复。

那么,如果采用“在量刑范围内从重判处”的理解,那我们都同意 ...

"同意“危害社会(交通)安全”这个界定。但是,醉驾所造成的危害仅仅是“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而并非“实际”造成交通事故。如果是实际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而不是醉驾。因此,醉驾对社会的危害,仅仅是一个可能性,而并非实际上的严重伤害。在这一点上来讲,那么对该项行为,也不应该采取较重的量刑。"

这个说法让我想起了对绑架、抢劫之类行为的定性.

从理论上来说,其实际也只对"受害人或其家属"造成伤害.
但是无论哪国法律,都是按照"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来判定的.

这两个判断真的很像啊...
发表于 2011-10-7 02: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huiyue34 发表于 2011-10-6 10:14
"同意“危害社会(交通)安全”这个界定。但是,醉驾所造成的危害仅仅是“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而并非“实际 ...

可能是我没有说清楚。

第一,绑架和抢劫,都有犯罪的主观恶意,罪犯就是想要钱、要命或者要其它什么东西。而醉驾,犯罪分子是对自己过于自信,而本身并不是主观恶意要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

第二,绑架和抢劫都在事实上已经对当事人早成了伤害。绑架不用说,对当事人至少造成了拘禁。而抢劫,往往是即时犯罪,即把刀架到被害人脖子上的同时,财物也很快就可以拿到手了。如果说被害人在刀架在脖子上时坚决不给钱,那多半会挨一刀的。所以说,抢劫犯罪往往也在客观层面对被害人早成了实际伤害。如果说,当被害人拒绝给钱时,犯罪分子却又善良地把刀放下说“不给就算了”,这样的确是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客观上的严重伤害(精神层面另说),但这算作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一般也是从轻发落的。
发表于 2011-10-8 13: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1-10-7 02:42
可能是我没有说清楚。

第一,绑架和抢劫,都有犯罪的主观恶意,罪犯就是想要钱、要命或者要其它什么东 ...

呃,可能是我没清楚.

到后面我举例抢劫等罪行.重点已经不在于主观意愿了.也即是无关于"在量刑范围内从中判处"的问题了.
而在于"对该项行为量刑较重"如何判断了.
我个人的理解是"对社会造成较大较坏影响"采用这种判断.
而抢劫等罪行正是这种判断中的典型.
他们都是因为"对社会造成较大较坏影响"而"量刑较重"的.
如果我没记错,他们的量刑都是重于同样情况下的其他罪的.
发表于 2011-10-8 18: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huiyue34 发表于 2011-10-8 05:09
呃,可能是我没清楚.

到后面我举例抢劫等罪行.重点已经不在于主观意愿了.也即是无关于"在量刑范围内从中 ...

是的。

我前面所试图解释的一点是:抢劫和绑架所造成的严重物质损失既成事实,而醉驾尚未成为事实。

不过,您提到的“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这一点,的确很好。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确定呢。我不知道,在法学中,如何衡量这个“较大影响”呢?如果要说影响,其实盗窃、诈骗、贪污等等,几乎只要是一条罪名就都有吧。
发表于 2011-10-9 2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1-9-30 15:24
首先,是关于重判的界定。醉驾,罚款三万五万,算不算重?正方说,这已经算是“重判”了,总不至于非得是死 ...

虽然说没有“重判”的定义
但是貌似“重刑犯”的定义是有的:我国的重刑犯,即指主观恶性很大,客观危害性很大,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
发表于 2011-10-9 20: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判还有一个意思是“加重”判决
也就是同样的交通肇事,酒后的要判的重一些
这个貌似对反方不利哦
发表于 2011-10-10 16: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1-10-8 18:54
是的。

我前面所试图解释的一点是:抢劫和绑架所造成的严重物质损失既成事实,而醉驾尚未成为事实。

嗯,严格来说这个确实很难判定,目前来说我所知的好像只有抢劫之类的对社会治安很容易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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