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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关于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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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21: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这两条法律是并列关系
还是指在第一条的前提下才有第二条存在
求解析
发表于 2011-9-20 16: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法学专业的,但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同一部法律法规内部不存在这一条比那一条更重要的状况。上述两条是并列存在的,即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同时遵守这两条,不得违反任何一条。

如果这两条之间存在矛盾,出现遵守这一条就必然无法遵守另外一条的情况,那么应当根据法律的位阶顺序(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制定法不得违反先制定法(修法状况除外)、地方法不得违反中央法),以比这部法律法规的位阶更高的法律法规为准,认定与更高位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那条无效。

但是,在本例中,我个人并没有发现这两条之间有任何的冲突情况。
发表于 2011-9-20 16: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1-9-20 16:12
我不是法学专业的,但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同一部法律法规内部不存在这一条比那一条更重要的状况 ...

楼主的意思可能是说,无偿献血不能“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此来否定无偿献血制度吧。
该法第一条是原则性(立法目的)条款,第二条是规范性条款。根据我国立法习惯,规范优先于原则适用,除非1.规范涵盖不全,没有可以适用的规范的;2.规范已经落后,使用规范明显违背社会价值的。
发表于 2011-9-21 00: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大小木鱼 发表于 2011-9-20 08:46
楼主的意思可能是说,无偿献血不能“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 ...

谢谢楼上的解释,帮助我又多了解一些法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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