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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司马发炎

馅饼or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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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23: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目前司法中一些败坏法律、为所欲为、不负责任、不受监督的现象,恰恰是司法不独立的结果,而不是司法独立的结果。有些人喋喋不休地强调只有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监督是危险的,其情可以理解,但其理根本不通。因为没有在法律约定下的司法监督,就根本不存在所谓司法独立。
发表于 2011-9-11 23: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牺牲司法独立,允许涌动的民意任意搅动司法;要么封杀(网络)舆论,任由司法腐败横行;要么就是在两者之间不停摇摆(唯一不变的,就是司法操纵者的左右逢源)。期待司法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逾趋公开公正,新闻则在司法的保障下更加真实自由。
 楼主| 发表于 2011-9-11 23: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一峰 发表于 2011-9-11 23:18
每有影响性诉讼,都有一些法律人高高祭起司法独立的大旗,宣判媒体干扰司法的罪责。他们常以医生与法官为类 ...

是的,都说自由裁量权,可是自由裁量不等于随便裁量甚至肆意裁量,当某些判罚确实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时候,公众自然有询问权和质疑权。而且法律本身目的更多为威慑犯罪而不是惩治犯罪,要是法官老是把法律标准搞得不清不楚,让老百姓摸不着头脑,那么法律的的公信力何在,法律又如何却实现对犯罪的威慑呢?
发表于 2011-9-12 00: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其实是说的标准化执法,标准化执法的核心就是用程序法规范执法行为,用限制自由裁量权压缩实体法的“弹性空间”,用司法的最终强制力和违法成本的付出实现长效管理,从而带动执法理念、执法手段、执法方式、机构职责、运行模式和考评导向整个工作体系、从普通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模式回归
发表于 2011-9-12 00: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其实是说的标准化执法,标准化执法的核心就是用程序法规范执法行为,用限制自由裁量权压缩实体法的“弹性空间”,用司法的最终强制力和违法成本的付出实现长效管理,从而带动执法理念、执法手段、执法方式、机构职责、运行模式和考评导向整个工作体系、从普通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模式回归
发表于 2011-9-12 00: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价值上,楼上的几位说的差不多了

在事实上,使用标准化执法,也是一种思路

在司法系统混乱受政令干扰比较大的时候

提出标准化执法,又保证了司法独立,又体恤了民意

当然标准化执法的,标准要守住

罗伯斯庇尔或者切格瓦拉那种

标准化执法

就违背法治精神了。。。虽然民意非常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9-12 00: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卷有益辩论 发表于 2011-9-12 00:06
从价值上,楼上的几位说的差不多了

在事实上,使用标准化执法,也是一种思路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个人治社会,所以缺乏法治基础和法治渊源,而法治能否确立重点在于立法是否明晰,执法是否严谨。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拥有相同的法律而评判的尺度却大相径庭,那其实就等于不平等了。
    这是个极其艰难的转折期,虽然有诸多问题,但欣喜的是这些问题能够放在阳光下让我们来讨论,让我们来反思。
    很多事情确实与国情有关,但国情不是万能的借口,不是天然的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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