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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初赛第三场 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赛城院校) VS 香港浸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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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1: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pchinesedebate 于 2011-7-4 14:54 编辑

正方: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赛城院校)(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反方:香港浸会大学(法律与人情有所相悖)

本场评委:萧俊仁;王昌伟;饶仁志

上场阵容:
正方一辩:   韩思嘉                      反方一辩:尤静纯
正方二辩:   陈佩婷                     反方二辩:钱悦
正方三辩:   莫诗敏                      反方三辩:黄昱
正方四辩:   雍文宇                     反方四辩:关导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12: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pchinesedebate 于 2011-7-5 14:06 编辑

比赛结果:
本场最佳辩手:反方四辩 关导
本场优胜队伍:正方  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赛城院校)

祝贺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赛城院校)进入复赛!!

初赛三 <赛况>
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赛城院校)(正方):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香港浸会大学(反方):法律与人情有所相悖

首先,正方在开篇立论时,先对“人情”下定义,认为人情包含三部分,即“情理、民情与大众之情”,并认为“人情”不等同于我们的私人感情。正方试图从立法、执法、和法律发展的方向三大方面来论证自己的立场。他们提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的主要两大原因:(一)法律的依据基于人情。他们认为法律旨在为人民解决问题,因此法律与民情是并进的,脱离民情,法律的作用就会大受影响。(二)法律趋向于人性化。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方面,都说明了法律可以在适度的框架底下,允许“人情”的介入。正方也通过黑人、女权、同性恋等例子论述了法律与人情越走越近,从而推导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的结论。
反方一开始便质疑正方,为什么“私人之情”不是辩题讨论的“人情”。他们认为“人情”可分成两种,即“私人之情”和“公众之情”。而“相悖”所指的是,两种事物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有所矛盾。而法律与人情有所相悖基于两点:(一)从横向来说,私情的错综复杂,对法律的统一性极为不利,因此两者有所相悖。(二)从纵向来说,在历史的洪流里,公情的变化对法律产生严重的冲突,旧的法律无法满足新的人情,因此两者之间有所相悖。此外,反方也认为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它无法满足公众的要求。鉴于以上两点,法律与人情有所相悖。

点评嘉宾,萧俊仁先生:

双方的立论各有千秋。正方立论简单,例子运用恰当,从而凸显本身的两大论点;反方论点的理论性较强,但例子太少且不太恰当。法庭式盘问环节中,双方的技巧都不太纯熟。反方语速稍快,略显含糊,但所设问题较为有力。在盘问环节中,正方并没有很好地总结,加上所设问题关联不大,给评审留下不深刻的印象。反方则小心翼翼,做了较清楚的总结。双方对自由辩论环节的时间掌控有待改进,所举的例子没有交接点。另外,正方若不想把讨论范围锁定在“私情或个人情感”里,应有更好的方法,而不是一味使用申诉性的反驳方式。萧先生认为,辩论双方花了很多时间在“私情”的争辩上,显得意义不大。
发表于 2011-7-4 12: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apchinesedebate 发表于 2011-7-4 12:03
比赛结果:
本场最佳辩手:反方四辩 关导
本场优胜队伍:正方  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赛城院校)

比赛录音V5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14: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A组初赛 前三场的 精彩赛况/ 视频/ 照片 已经全部上载到 我们的官方网站上啦!!!
www.apchinesedebate.com
发表于 2011-7-6 14: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apchinesedebate 发表于 2011-7-4 14:44
A组初赛 前三场的 精彩赛况/ 视频/ 照片 已经全部上载到 我们的官方网站上啦!!!
www.apchinesedebate.c ...

抱歉想问一下,视频需要装什么插件才能打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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