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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醉驾应该入刑;反方:醉驾不应该入刑;求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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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9: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1-7-3 10:02 编辑

求辩题解读与及正反方观点
正:应该入刑
反:不应该入刑
发表于 2011-5-9 23: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入刑。
1严重危害路人生命安全。
2醉酒驾车会影响人的反应,视线等等,而醉驾饮酒以前当事人是清醒的知道饮酒醉驾的危害。
3通过入刑可以大大减少醉驾,更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11: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虾1111 的帖子

谢谢啦!呵呵
发表于 2011-5-11 23: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四辩小乖 于 2011-5-11 23:43 编辑

很高兴又有我们专业的题目!楼主你好,我不打酱油,我说说我的观点
正:应该入刑
刑法是法律体系当中惩罚犯罪的法律,其中包含了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一现象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就说明其有足够的社会危险性。大家知道交通肇事罪是个过失犯罪,而喝酒之后的肇事仍然被纳入这一过失犯罪体系中,已经不能够平复民愤,因此,法律应该虽时代变化,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范畴
反:不应该入刑
从犯罪构成学说角度来看,醉酒驾车至多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已经包含了醉酒驾车肇事,所以不需要单独入刑;其次,刑法是最严格的调整手段,不应该轻易将原本未被纳入刑法范畴的入刑
发表于 2011-5-11 23: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四辩小乖 于 2011-5-11 23:44 编辑

回复 小虾1111 的帖子

2楼的第二个点违背了法学原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也就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两种~
发表于 2011-5-11 23: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辩小乖 的帖子

呵呵,过失是过失。但是首先当事人饮酒以前是知道如果自己饮酒有可能造成事故,在预先知道的情况下还饮酒,醉驾。就不可原谅。法律我不太懂。呵呵
发表于 2011-5-12 02: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楼上专业人士说得很爽,2楼的也灰常好啊。
2楼给的第三点很好...这辩题感觉...正方的价值比反方好打很多啊,我都不太清楚反方的价值何去何从....
发表于 2011-5-12 09: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的话,看看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危险驾驶的解释就知道了,最高院并不喜欢这个条文,实行难度很大,很难区分
发表于 2011-5-12 09: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虾1111 的帖子

这个观点就偏颇了。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就在于怎么说我事先就知道?清醒的时候我只知道喝酒会喝醉,喝醉了我就不知道自己在开车了。如果这个明知是可以推定的话,今天我喝酒了带着一把菜刀上街该不该入罪呢?喝酒了带着榔头上街呢?带着钉子上街呢?带着绳子上街呢?所以变成了喝酒就是犯罪了。
发表于 2011-5-12 10: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虾1111 的帖子

其实法律也有很多悖论的地方~
发表于 2011-5-12 10: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商大小木鱼 的帖子

同意8楼小木鱼的说法~
发表于 2011-5-13 09: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牵涉法律问题的,还是专业人士有话语权,我继续打酱油。
发表于 2011-5-13 12: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till4631 的帖子

咱们一起打酱油~
发表于 2011-6-3 17: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辩小乖 的帖子

好像你各方面的知识都懂啊    ??
发表于 2011-7-3 18: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正方,四辩小乖已经说了很多了,我没啥好补充的,毕竟也不是专业人士。

关于反方,我想补充一点。刑法的定罪量刑,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我记得没错,是应该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四个方面共同确定,这四者有一个不满足都无法定罪。那么,我们来看醉驾。醉驾对于交通安全构成的伤害,是可能而非必然。如果醉驾但没出车祸,而是安全开到家了,那又怎么论呢?如果这也要因为对交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而严格按照刑事罪来处理,那么任何交通违规行为都可能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包括闯红灯、超速、行人横穿马路等等,那是不是也一律都要如刑呢?那么,对于那些醉驾并且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可以如四辩小乖前面说的那样,按照交通肇事罪如刑,而醉驾可以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不应该把醉驾当成一个单独罪名列入刑法。

当然,这一点也是有争议的。首先,的的确确有些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已经列入刑法了。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并不需要一定有中毒患者或死者的发现才能定罪;此外,携带危险品乘飞机甚至火车,家中私藏枪支弹药等等,即使没有事故发生,也是可以按照刑法来追究责任的。那么,凭什么醉驾就不行呢?我想,反方可以辩驳的一点便是“危害程度”。私藏枪支弹药是刑事罪,但带菜刀上街(如果不砍人的话)就不是,为什么?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危险。那么醉驾有多危险呢?我想,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驾是按照实际血液酒精浓度来测定的,而不是实际醉酒程度的脑力测试,也就是说,存在一批酒量好的人,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醉驾标准,但头脑并没有完全醉倒,他们对于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恐怕并不大。

其次,醉驾入刑并不代表一定要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的量刑中,罚金、拘役(短期的)等等也是出发方式之一;而且,可以根据情节来选择是否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等等。所以,正方可能会指出,对于那些醉驾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法院可以选择较轻的量刑、甚至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嘛。对此,反方可以指出,这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如果我们的司法资源都浪费在了这些较轻行为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定上,那我们那里还有时间和精力把大案要案办好呢?别忘了,我们还曾经有过个别命案都办错了的教训呢,难道我们还不应该吸取教训、把精力认认真真地投放到大案要案上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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