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南邮之子在 2006/09/25 09:40pm 第 1 次编辑]
正方: (1)应该允许人民请求"仁慈之死"以结束自己的痛苦。癌症、爱滋病或运动神经元疾病的患者也许明白,到了病情的晚期,他们生命的最后一段 就只有更多的生理恶化和难忍的疼痛了。他们应该有权在药物的帮助下带着尊严死去,比如由医生注射毒针或者过量吗啡。 (2)有人也许会写下"请求不治的声明",说如果自己成了"植物人",或在事故之后处于持续不断的植物状态,他们不希望生命支持系统继续下去。我们应该尊重这些人的愿望,而不是继续违背这些人的愿望,让几乎毫无价值的生命延续下去。 (3)当前,医生事实上常常允许执行安乐死手续,前提是减轻病人痛苦的去痛剂实际的剂量大到足以致命。药物的"双重作用"目前并没有认为是错误的,而允许安乐死只是这一原则的延伸而已。 (4)正如投票权包括投弃权票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一样,生命权也应该包括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我的身体,我的生命,我的选择。" (5)拒绝病到无法自杀程度的人的自杀要求,跟歧视有生理疾患的人是一样的,因为那些人自杀不是非法行为。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或者称"医生协助下的死亡"。 (6)安乐死也解脱了病人亲属的痛苦,他们不需要眼看着亲人身体恶化而在剧烈的疼痛中慢慢死去,还会让他们觉得自己执行了病者的最后请求而感到些许安慰。 (7)拆除生命支撑系统而"自然"死亡的人,他们处在昏迷或持续不断的植物状态中的时候发生脱水,而且超过五天的时间,这样的器官便不可再用了。在病人及其家属都同意的情况下,安乐死可提高可供移植器官的数量。 (此文选自光明书架《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 作者: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