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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反方: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我是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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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7: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1-1-26 08:32 编辑

正方: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 反方: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我们是正方    有没有具体 的事例啊?该怎么打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6 1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快来帮个忙啊
发表于 2010-12-16 23: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纠纷的话法更客观,小纠纷的话情更细致
举例子的话你们可以多从国外找,毕竟法律的根罗马法在西方,他们在生活中无论事情大小都比较主张依法处理公事公办。而且他们的法律体系相对于国内而言更加完备更加细致,所以断案时参照起来也更加清晰。
但是中国人受到古代文化中的“人情、情理”影响比较重,主张“和”、“忍”,总想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当纠纷双方实在无法用情理解决问题的时候才会上法院,就连法院审案子也是倾向于建议双方私下协商和解的。这样就容易出现于情合理于法不公的情况。
感觉你们最好能从法的精神和法的本源入手,说清楚法律并不是一条条冷冰冰的法律条文。
法律中也的确是有需要人做主观判断的部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这种理解应该建立在“事理”的基础上,而非“情理”。就好比死刑,于情的话置人于死地很不人道,而且会有人说容易导致冤冤相报何时了,但于理的话却是个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的正当手段。
发表于 2010-12-18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zy527 的帖子

我觉得可以打的猥琐一些,在定义的时候刻意强调法是由情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而来的,这个可以从法德建立、发展、施行的角度论证。
首先是对于更能解决问题的标准的确定——更有效,更直接,更根本,更符合主流,更能让大多数人接受(我只是随便说了几个。。。)
然后从法的特质来说明如何更能解决问题,法有公平公正,无私,平等的特质等等
之后再提出情本身是人主观的感觉,每个人的标准不同,所以每个人都会对于同一件纠纷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心理的预期结果,这本身是很难判定问题是否已经解决了。你可以举出一些情解决一些问题的时候产生的问题,在对方举例的时候你也可以针对对方的例子做一些假设,关于某一个人的情不是他说的那个样子,而是另一种样子,这个时候就不能解决了。
个人观点,请多指教
发表于 2011-1-26 16: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情并没有解决纠纷,只是暂时放下纠纷而已。我不再争执,可能是由于顾及到多年的交情;但这并不代表我认为她/他就是对的,我仍然坚持认为她/他是错的,只是不去争执而已。如果以后一切风平浪静,那么可能大家相安无事;但如果日后再出现什么不和,我很有可能会新账旧账一起算。这说明,旧的纠纷根本没有得以解决。

而法则不同,法律的解决是一种根本的解决。不论我是否喜欢这个结果,这都是最终的解决结果,我必须接受、必须不再挑起事端;就算日后再有新的冲突,那也是另外一回事,绝不能把旧账翻出来。

反方会指出法不容情、或合法不合情的例子,那么正方可以回应,这些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普法教育的不足。大家处于善意做了一件事,但事先却并没有了解合法程序应该怎么走,于是就做错了。但对于这些情况,只要我们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进一步加深普法教育,是会逐步得以解决的。
发表于 2011-1-31 11: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zy527 的帖子

要良好解决一件事的根本,在于规范和程序
例如一间有着良好系统的公司的运作肯定比一间没有明确分工的公司来得好
微软肯定比你家隔壁的电脑店运作的更顺畅

同样的道理
法律和人情两者之间就是具有这样的特性
法律让我们知道犯了什么罪,应该怎么罚,由谁罚
相反的,在人情中,你家小孩偷钱最多被你打,别人家的小孩来偷你的钱,搞不好就被送去派出所了,而这个判断应该由谁去做,由于没有定论,本身就会造成解决纠纷的不便
这样的特性,甚至可以推到预防的层面去讨论
而且要记得,法律不是完美的,不需要每个例子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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