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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恶法非法;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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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9: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0-12-2 16:27 编辑

我方是恶法非法,谁能给几个质询的问题啊!我是三辩,就要打决赛了,希望自己能表现好点,谢谢各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9: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260820762 的帖子

要有以前比赛的视频或辩词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10-12-2 16: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您的对手立场是“恶法亦法”的话,那是第三届亚太大专话语辩论赛初赛的题目。

站在您方立场,可以质问法律有效性方面的问题。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后颁布法规不得与之前法规相冲突(除非是修改法规)。那么,如果宪法或一些高位阶法律大多是原则向善的话,那么一些低位阶或后颁布的法规,就算考虑不全,就算有严重问题,那也与前面的相冲突,可以做出无效判定。这也就是“恶法非法”的现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22: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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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方恶法的界定可以不一样啊 这种也许只能说是不完善的法,怎么界定恶法的标准这也是我们现在纠结的问题啊   我方现在主打是法包括实质要见和形式要件,不符合法的价值标准根本就不能称其为法
    现在我需要的是能问到东西的套题啊   帮帮忙吧  嘿嘿
发表于 2010-12-3 05: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260820762 的帖子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个人觉得比较好回答。如果那叫“不完善的法”,那么什么叫“恶法”呢?难道非得宪法恶才叫恶法吗?那又有哪个国家的宪法是恶的呢?至于如何界定这个标准,可以从法律的要求来看,也就是说:不能满足法律之要求的东西(不符合实质要件),如果以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推出(符合形式要件),便是恶法。

您方现在的思路,是一个很好的思路。讨论问题设计的话,我个人倾向于讨论例子。为了避免双方定义之间的纠纷,可以拿一个对方举过的恶法例子,然后进行提问。这些恶法所形成的判决,往往在之后都被推翻、不予认可。如果恶法亦法,那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就算法律有所修改,之前的判决依然维持,之前认为不属于违法的行为依然不能因法律之修改而判定为违法。但是,如果之前的法是恶法,那么之前的合法行为可能就不能得到认可,在后来是会被追究责任的。这就说明,我们并不认可前面的恶法,也就是说“恶法非法”。
发表于 2010-12-3 17: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好厉害,不过没看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23: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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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现在难了,今晚讨论把我们二三辩的问题全部推翻了,明天晚上打比赛,白天要重出一套题。。。额,我郁闷啊
现在我们的线改成法是符合多个特征的,对方论证是法必须符合每一个特征,而我们推翻只要证明恶法布符合其中一个或几个就行了。。。。难的是我们啊!现在是知道主线,但问题怎么出又不知道了
发表于 2010-12-4 03: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260820762 的帖子

楼主别着急,我们一步一步推。

一个是“符合每一个特征”,一个是“符合多个特征”,那么差别在什么地方?除了“多个”以外的其它内容是什么?

从您前面的回帖中,我猜是指法的实质正义,也就是您说的“实质要件”。

那么,您和队友讨论认为,对方可能会定义法必须包含所有要件,包括“实质正义”;而恶法作为法的一部分,也必须符合法的定义,即具有“实质正义”;不符合这一条的,连“法”的不算,就更不能算“恶法”了。

这个逻辑,看起来成立,但我觉得对方不会这么定义。这个定义下,恶法的界定就出问题了。一个符合实质正义的东西,怎么能称为“恶”呢?对方对“法”的求全,将会导致了“恶法”定义的空白;那么,对方实际上是在论证一个并不存在的东西也算是“法”,这个论证有意义吗?

如果对方真的抛出这个定义,那么您方在质询的时候可以问对手:“请问‘恶法’指的又是什么呢?”那么,对方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其“恶法”的定义与“法”的定义相冲突,那么不仅是自相矛盾,更是论证了您方观点——“恶法”的定义不属于“法”的范畴之内,不正说明“恶法非法”吗?

其二,其“恶法”的定义出现空白,那么就逼问对方举一例恶法。对方将难以举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2: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户川柯南 的帖子

我们不是说对方这么定义,是我们要在这条线上打,即他们要论证恶法是法,必须证明恶法符合法德每一要件,相反我们推翻就只要能证明恶法不符合某一要件就可以了啊,这个辩题主要还是我们攻对方而不是证明自己的观点吧,推翻他们我们自然就成立了啊  呵呵  你说是不是呢
发表于 2010-12-4 19: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260820762 的帖子

哦,我前面没看清楚,不好意思。

的确,以此作为主线没有问题,而且在有立论的基础上以攻为主也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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