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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请精通法律的学长学姐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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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0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题:究竟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不要进行完全独立的司法体制改变。
正方: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要进行完全独立的司法体制改变
反方: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需要进行完全独立的司法体制改变
背景:我国的司法体系是中国特色的独立的司法体系。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掌握,而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掌握,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下的司法完全独立有着很大区别。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
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美国《联邦宪法》
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
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表于 2005-8-23 00: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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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SIGR在 2005/8/23 00:45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月下使者2005/8/23 00:11am 发表的内容:
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掌握,而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掌握

光看这一点,我们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代议机关掌握立法权,审判机关掌握(一定的)司法权

你要知道我国司法体制的核心问题是: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没有说不受“政党”的干涉——我想下面的话我就不用说了

如果略过上面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注意:司法体制不是法院体制,司法机关不单单是法院,司法的概念要大的多)
1、司法机关人事的独立性
2、司法机关经费的独立性
3、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司法权、立法权的相互关系
5、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行业的关系(特别是律师权利保障和扩张)

其实这个问题非常敏感,在法律界也不能做充分的讨论,辩论起来真是束手束脚,不是一个合适的辩题

另,这个东西好像发错版面了。

发表于 2005-8-23 0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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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子是管理员从华山在线辩论539124.bliao.com转移过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05-8-23 12: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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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月下使者在 2005/8/23 01:17pm 第 2 次编辑]

敏感也不一定就不可以讨论阿,只要没有违反宪法,没有反共,反革命的字眼,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么~~~事实上我国有着许许多多的不可诉法,比如国旗法,法官法,等等,而这些不可诉法律的存在,导致了我国在执行司法独立的过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的阻挡因素的存在,而司法独立的最根本体现是整个司法系统是独立于政府,政党,社会团体,个人之外的。而最终,能够将这一体现落到实处的体制就是要强调法院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这样在一些问题的审判上会出现不公正判决,或者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请示,而这样的请示同司法独立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当然,在目前状况之下,我国现有的司法系统已经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等独立。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以及体制之下,可以说几乎完全独立的了
讨论司法独立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院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怎样使得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保持完全的中立以及公正,如何避免司法审判中的不公正现象,以及对于受贿法官的弹劾惩戒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会是讨论的核心
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在现行的我国法院系统中,有着极其相悖的现实——铁路法院的存在。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铁路法院作为法律部门在“准军事化”的铁道行业设立,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随着市场经济在全国的开展,铁道部已经从一个“准军事化”的部门转变成了运营的类似于企业的营业部门。而铁路法院的受理范围正是铁道部门内的各种案件。那么这样一来,就好比自家案子自家审,虽然铁路法院本身作为司法审判机构在铁道部的延伸,但是铁路法院的一切开支均来自铁道部,那么在这样体系下的审判无论结果如何,终会被认为是缺乏公正基础的审判。事实例证就是北京青年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分局退票不开发票案被铁路法院北京分院以种种理由判为败诉;而同样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郝劲松状告地铁运营公司不开发票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地铁公司给郝劲松出具两张五角共1元发票,郝劲松胜诉。可见司法公正至少在铁路法院那里得到反证。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铁路法院的存在,同样最高法院也说要进行对铁路法院将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而不是由铁路部门主管
发表于 2005-8-23 13: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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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们应该先分清楚,这道题目到底是想让我们讨论什么问题

究竟是“独立(与其他体制改革之外)的司法体制改革”,还是“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体制改革”?

如果单从你给的字面来理解的话,我觉得你后来说的都是文不对题

况且,我以为前者才具有可辩性,后者还需要讨论吗?

发表于 2005-8-24 04: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请精通法律的学长学姐进来

从楼主的观点而言,这个题目不具有讨论的意义。

题目所言的“改变”,只能是依靠现有司法体制的一种自我改良,那么也就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接受党的领导”不会改变,这点显然是和楼主的那种自由主义法律观相冲突的。
若不接受这种“改良”而应要做出“改革”的话,则不太可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不可能由司法权的更高一级权力——党代表全国人民所行使的执政权力而进行。而只可能是一种社会性的、外部的力量促使的变革。
但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缺乏这种来自民间的变革的力量,中国历史上从未有哪一次是通过市民社会的推动而导致法本的变化——我们看到的只有自上而下的“变法”。
所以结论是,中国目前的社会结构不可能产生来自民间、外部的足够有力的力量促使司法的“最终独立”,而这种情况更不可能发自于这个系统内部的改良和其上层权力的让步。所以,现阶段中国不可能做到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如果勉强为之,导致的是对整个政治社会秩序的基础性破坏。

所以如果依照你所理解的“司法独立”来讨论,就根本不存在“要不要”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05-8-24 04: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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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强调的是“现阶段的社会结构”

如果社会进一步发展彻底导致宗族社会的瓦解,形成类似于西方社会的那种形态,在国家的政治秩序中,司法是否会“彻底”独立出来,则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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