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 (2007年) 新 愿 景 大 专 辩 论 联 赛 章 程 与 赛 制 1〕 宗旨目标:提供各大专更多比赛及交流机会和平台,提升大专辩论水平。 2〕 筹 委 会: 主 席:陈建傧 秘 书:李晓蕙 财 政:陈桂生 委 员: 邹宇晖 彭雪琴 陈锦添 胡渐彪 曾碧云 郭佩鑫 张国伟
3〕受 邀 队 伍: 1.• 新加坡国立大学 2.• 国 民 大 学 3.• 博 特 拉 大 学 4.• 马 来 亚 大 学 5.• 多 媒 体 大 学( 赛 柏 再 也 院 校) 6.• 理科大学 7.• 东 姑 阿 都 拉 曼 大 学 8.• 国油大学 4)报 名 费: 每支队伍rm200,须连同报名表格一起呈上。(筹委会将会归还rm100于完成所有赛次的队伍。 5〕奖 项: 冠 军奖 杯:( 一 座)+常 年 盾 + 奖 状 亚 军奖 杯:奖 状 季 军奖 杯:奖 状 全 场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状 每 场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状 三 季 连 得 冠 军 之 队 伍 将 保 有 常 年 盾 6〕联赛规则 6.1对垒形式 1.本季将进行28场正规赛,各大专将互相对垒一次。胜出队伍将获三分,败则一分,弃权队伍则零分,弃权队伍的对手则三分。弃权超过1次队伍将自动丧失参赛资格。为避免弃权,各队可通过与对手另行安排赛期但必须于两星期前通知筹委会。 2.本季比赛将分为上半季(5-7月), 下半季 (8-10月) 进行。每间大专总共需完成7场正规赛。 3.上半赛季中,每间大专都须完成3场正规赛。 4.下半赛季中,每间大专都须完成4场正规赛。 每一只队伍将担任1次(4场)主场,负责场地、录影、招待等筹办工作。 6.2辩题 6.21一个赛季将会有7道辩题,由筹委会拟定。各大专都会在所涉及的7场正规赛中需同样的筹备这7道辩题。因此每个题目都会进行4次比赛。此举目的在于鼓励各大专能踊跃观赏每场比赛,进而对相关辩题进行更深入分析探讨,在重赛时进一步提升相关辩题的立论及战略布局的素质。 6.22 上半季3场正规赛辩题已拟定为: a.现代人越来越自由 /越来越不自由 b.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c.真爱一生只有一次/不只一次 6.3辩手
1.各大专的辩手登记最多名额为20位。 2 各大专/学院的辩手名单可以在下半季赛程进行前检讨。但在赛程开始后只能作出两次最多为4位的人选更动, 必须于两星期前通知筹委会。 3.辩手必须是代表该大专/学院的正式(全职或半职)学生。 4.辩手资格在毕业典礼后的那一刻终止。 5.每位辩手只能代表一所大专/学院.(半季为限)。 6.就读不超过8个月课程的学生不具备辩手资格。 6.3赛程 经过筹委会分析各大专上课及考试时间表后,赛程暂定为 上半季赛期 1.5月27日 (四场 ) 2.6月30日 (四场) 3.7月1日 (四场) 6.4 赛制 上半季:2007年亚太赛赛制 ( 附录一) 7.0 评 决 评 评 准 则: 2006年亚太赛评分准则 (附录二) 8〕全 场 最 佳 辩 论 员: 夺 得 最 多 场 最 佳 的 辩 手 将 成 为 全 场 最 佳 辩 论 员。如 果 2 位 或 以 上 的 辩 手 夺 得 最 佳 辩 论 员 的 次 数 一 样, 则 他 们 共 同 分 享 本 季 赛 会“最 佳 辩 论 员” 的 称 号。 9〕 主 办 当 局 有 权 更 改 本 章 程,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主 办 当 局 将 另 行 通 知。任何针对此章程的建议,请书面提交给筹委会或电邮致:mydebateleague@yahoo.com. 附录(一) 亚太大专华语辩论公开赛章程 第三屆亞太大專華語辯論公開賽比賽規則 以下為本屆賽事的比賽規則,原則上是以奧瑞岡辯論規則為主,為避免各地選手一時之間不適應,所以初期還是在某些環節上約略作了調整。希望讓大家能來體驗台灣這種不同的賽制理念。 1. 比賽人員:比賽分為正、反兩方,各推派四名選手,擔任一辯、二辯、三辯與結辯。 2. 發言程序:發言時間採「3.3.4」制,即申論3分鐘、質詢3分鐘、結辯4分鐘,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第一輪 正方一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反方二辯上台質詢正方一辯,3分鐘。 第二輪 反方一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正方三辯上台質詢反方一辯,3分鐘。 第三輪 正方二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反方三辯上台質詢正方二辯,3分鐘。 第四輪 反方二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正方一辯上台質詢反方二辯,3分鐘。 第五輪 正方三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反方一辯上台質詢正方三辯,3分鐘。 第六輪 反方三辯上台申論,3分鐘。結束後,由正方二辯上台質詢反方三辯,3分鐘。 第七輪 反方上台結辯,4分鐘。 第八輪 正方上台結辯,4分鐘。 3. 計時方式:計時將以按鈴方式告知,司儀席將於時間截止前30秒按鈴一響,時間屆滿時按鈴兩響,並要求台上辯士停止發言。 4. 發言義務: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及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有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5. 道具使用: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道具一經某方使用後,他方亦獲得使用該道具之權利。 6. 協助違規: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7. 質詢權利: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8. 質詢義務: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對方答辯內容逕自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質詢者若於此項違規時,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 9. 答辯義務: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當問題明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10. 反質詢: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11. 結辯義務: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之前比賽階段未提出過之論點與證據,否則視為違規。 12. 偽證抗議: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13. 抗議方式: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應由結辯或領隊於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 14. 抗議裁決: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與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分別裁定之。 15. 違規處理:凡違反規則之一方,其因違規所獲之利益應不予承認,裁判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16. 辯論評判:主辦單位將邀請總數為單數之人士擔任辯論評判。評判人員應循公平、中立、敬業之原則,以雙方論點交鋒過程及發言表現獨立完成評判,並切實填寫評分單。 17. 同分處理: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依「團體成績」、「結辯分數」、「申論總分和」、「質詢總分和」與「答辯總分和」之順序,依次比較以決定勝方,若仍為平手,則移請裁判作最後裁決。
附录(a)
評分標準:評分單中雙方總成績各100分,包括一至三辯個人成績各25分(申論10分,質詢10分,答辯5分)、結辯個人成績15分、及團體成績10分。於全體評分單中取得較多勝利張數之一方,即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