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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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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2: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告]第二届“亚太杯”网络擂台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即将开始  

我是主席小苏打(主席苏打和蜡烛点灯)

对阵双方:理院队(正方)vs 暗夜精灵队(反方)

首先有请双方选手做简单的介绍


一路向北

正方一辩,宋晶路,大家好

晴天小猪

正二辩,晴天小猪,大家好

水水

三辩,壮丁水水~元宵节快乐啊~

主席-苏打


有请反方


衍文|;  

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

钱塘野人

反方二辩,钱塘野人,在元宵节问候大家快乐


兰蒂斯

反方三辩,小兰,大家好~~~

不过友情提醒下我是男生^_^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2: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主席-苏打

[公告]下面将进行第一阶段的比赛:立论阶段,有请双方将准备好的立论展现给大家,字数不少于100字,发言完毕打“0”,由正方先立论,有请


一路向北

谢谢主席,观众评委,大家好:首先我们应该看到,买卖器官并不是单纯的金钱收购,我们之所以要把买卖器官合法化,目的在于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什么是法?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合法化当然也要由国家强制力的辅助,众所周知,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会进行器官的金钱收购牟取暴利或非法权益的。如何进行合法化并非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问题,我们今天主要解决的应该是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问题。首先合法化就会由国家的辅助与控制,其过程就会更好控制,更安全,更可行,其次合法化就杜绝了将那些人体器官进行非法用途,为什么现在大家第一印象都会认为买卖器官有违道德,就其根本正是在于操作不规范,应用不明确以及有人将其用于非法用途,但是买卖不意味着钱的赤裸裸的收买,将它合法化就意味着国家要有强制手段确保实行,换句话讲就是让那些下流交易成为非法,让高尚的买卖成为合法,这不正是我们法律的目的么。综上所述,我方观点是应该将买卖器官合法化!谢谢大家。

主席-苏打

[公告]谢谢正方,5分钟后有请反方立论


衍文|;  

谢谢主席,大家好.当我们的祖先直立行走时,当我们的祖先,懂得用双手创造工具的时候.就意味着人类

产生,必将给这个世界带来新的生机,创造新的价值.但是我们今天和对方却要讨论,将我们人体的器官作

一种商品来买卖倒底是否应该合法化.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几个定义:买卖便是用金钱作为交换媒介获取得某种商品的行为。

器官则是指在动、植物体内有特定的生理组织 .例如:胃,心,肺,等等.我想请在坐的各位试想一下,当我们

自己看到的心.肝.肾,作为商品摆到货架上的时候.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当我们细心挑选那个心,肾.更适合我们的

身体的时候,大家有没有想过此时此刻,我们的尊严在那里,我们的人权又在那里?所以,所以今天我方坚信:买卖人体器官不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陈述我方观点.首先我们应该明白,用来买卖的标的物就必须是商品,而商品所具有如下特质:1:有使用价值。2是: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但是人体器官是我们与身俱来的东西,并不满足商品第二个特点。所以不可用来作为买卖交易的标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不允许之下,难道对方辩友还要坚持器官买卖应该合法化吗?


其二:让我们在从事实角度来考虑吧.虽然现如今的法律对于此种行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范,国际法惯例,对于人体器官的买卖是禁止的.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都无法阻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器官交易来牟取暴利.试想一下如果这样的交易一旦合法化了那么人的私欲膨胀必然会造成,把人体器官当商品,如果器官买卖合法了,便有不法份子,从非法途径取得这种商品 ,打着合法的旗帜进行合法的交易 只求利润,而且我方必须指出的是:器官交易是一种非常险恶的活动,搞不好就会草菅人命,甚至把穷人群变成富人的器官仓库。不考虑人性的存在.

其三:当人体都可以做为一种商品交易的时候,那么今天我不喜欢的我的肾了。我去买张三,你想换个肝,也可以做到,那这个世界会是多么可怕。我们身上的器官都不再是父母给予的,而是由我自己随心所欲各自拼接的.这样的人类还是我们原本的人吗?


所以综上所述:买卖人体器官不应该合法化.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2: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主席-苏打

[公告]下面进行盘问环节,攻辩盘问:由双方二辩提出准备好的攻辩问题,对方二辩需进行正面回答,盘问问题为3个,双方在提问或者回答完毕后打“0”,盘问结束由双方二辩进行攻辩小结,正方先进行。(单方总攻辩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主席-苏打

[公告]有请正方二辩向反方二辩提问


晴天小猪

请问对方3辩,如其不能合法化,得不到国家的介入。如若发生类似与近亲结婚所带来的惨剧。我们将如何安身与这个社会呢?

主席-苏打

[公告]有请反方二辩回答


钱塘野人

我们说,国家介入的结果,恰恰是不应使其合法化。禁止器官买卖合法化,远比让其合法化使我们的生活来得更安定。

晴天小猪

请问对方,在当今社会,很多疾病需要得到器官移植,这是在以前的社会中没有面对过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社会有需要,问题要解决,只能面对不能回避,这是一个国家不能回避的责任,任其发展将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器官交易来牟取暴利等等社会问题遗留在我们身边,那国家还将言其为国家么?国家不以一国之力解决问题,单单以社会薄薄之力,能够使我们生活安定么?

钱塘野人

我们正是要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器官交易来牟取暴利等等社会问题,所以我们才不应当让器官移植合法化。很多疾病需要得到器官买卖,没错,可是通过捐献就可以解决了,正是如果将器官买卖合法化,才会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器官交易来牟取暴利这些社会问题啊。

晴天小猪

再请问,人体的器官必须由人身上来取得么?难道克隆器官是一个闻所未闻的词么?既然器官可以克隆,为什么不可以买卖呢?对方辩友站在狭隘的角落里看问题,又怎能没有偏差呢?所谓当实践和书本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改正书本而不是实践经验,既然社会上已经有这方面的需要,为什么还死扳着字典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东西来束缚社会的发展呢?对于千千万万需要移植器官才能活命的病人,对方就忍心眼睁睁地袖手旁观么?

钱塘野人

对方辩友啊,首先我们既没有捧字典,也没搬古典经济学啊。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允许克隆人,既然如此,又何来克隆人体器官呢?我刚才已经回答了,社会是有需要,可是现在器官捐献已经能解决了啊,为什么还要弄出个买卖来横生枝节呢?您说对不对啊?

主席-苏打

[公告]下面有请反方对正方进行盘问

问题同样是3个,有请


钱塘野人

好,谢谢。我们知道,器官移植为的是治病救人,买卖可以,捐献也可以,那么您为什么一定要通过买卖而不是捐献呢,买卖合法化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晴天小猪

有很多病人需要移植器官,而捐献的毕竟只是一小部分,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难道让他们就这样死掉么?

钱塘野人

好,我们知道器官是否适配,一要看捐献者和病人的血型是否相配,二要看组织类型是否相配,请问您的合法化买卖中如何规范这一复杂的医学问题呢?


晴天小猪

这是在合法化之后,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在完善中么?难道要体制健全以后,再改革开放么?

钱塘野人

对方辩友说要法律来解决,那为什么深圳市出台法规,明确禁止器官买卖呢?

晴天小猪

有的国家禁止安乐死,有的国家没有死刑,不能以深圳一个例子,代替我们伟大的社会实践!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实行合法化,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人民的需要,国家的需要!!!!!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2: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主席-苏打

[公告]请正方二辩进行攻辩小结


正二辩

买卖人体器官应该合法化。只有国家进行监控才能保证我们生活的稳定和幸福

正二辩

对方辩友在立论中简直就是漏洞百出,请由我一一指出:1,什么是合法化?合法化就是要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打击不法分子的行为,又怎么会刺激了不法分子的行为呢?2,“如果器官买卖合法了,便有不法份子,从非法途径取得这种商品 ,打着合法的旗帜进行合法的交易 ”这是对方的原话,请大家读读其中是不是有自相矛盾之处?3“而且我方必须指出的是:器官交易是一种非常险恶的活动,搞不好就会草菅人命”器官买卖和器官捐献一样,是为拯救一个生命而提供可移植器官的手段和途径,仅仅是一种手段怎么能够象对方辩友说的那样草菅人命呢?难道这两种手段得到的器官会有不一样的地方吗?还是对方辩友对我们的医学不够自信?4,对方辩友说器官买卖会把穷人变成富人的器官仓库?那天下的穷人都可以放心啦,因为你们都不会生病啦~至少不用考虑器官问题!5,对方辩友在立论时指出了买卖的随意性,认为我卖出我的器官就是要摆在柜台上任人挑选,有谁不喜欢自己的器官就可以想换就换。请问这样的做法现实吗?各位观众认为这样的做法可行吗?对方辩友简直就是在鸡蛋里面调骨头。就拿你的话说,完全没有人卖自己的器官了,那你在生死边缘真正需要换的时候,却没有得换你怎么办? 6,对方辩友在回答攻辩的时候说,“国家介入的结果,恰恰是不应使其合法化”,那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应该重新考虑一下法制建设的问题了?因为他们现在在管理中的东西其实都是不应该合法化的。7,请问对方辩友真的就认为*捐献就可以满足移植器官的需要了吗?


主席-苏打

[公告]请反方二辩进行攻辩小结


钱塘野人

谢谢主席,也感谢对方辩友,首先我们必须知道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会允许器官买卖的,因为器官捐献已经可以解决人们需要器官的问题了,如果一个法律制度可以任意地通过合法化把"非法利益"变为"合法利益",那么这个制度就很可悲,法制之所以有其价值,就是因为它恪守人性和道德的底线,有些利益是永远不可能成为"合法利益"的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既然可以克隆器官,所以买卖器官也是可以合法化的.那我方今天倒有疑问,克隆器官也合法化了吗?对方辩友在立论时提到他方今天必须有论证其必要性,可是我方在攻辩时提到其必要性体现在那里的时候,很遗憾对方辩友却回避了我方问题,我方又提到合法化买卖中如何规范这一复杂的医学问题,对方却说用法律来解决,而法律解决的结果恰恰是禁止器官买卖,这是不是与对方辩友的观点有点背道而驰呢?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2: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主席-苏打

[公告]下面进行自由辩论: 由正方开始,双方交替进行,一方发言需先打1获得发言权,然后进行发言,1不得和发言同时打出,发言需一次结束,不得分多段发表,单人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1min,不得抢答,承让请打2,违反规则首次进行警告,两次警告则禁言5分钟。有请正方.


正方三辩

请问对方辩友对卖血有什么看法》它和卖器官的区别在哪里?

兰蒂斯

非常高兴对方辩友看到卖血的问题,需要向您指出的是国家正在通过立法禁止卖血这一猖獗的社会问题。97新刑法中规定组织卖血和强迫卖血是犯罪行为。

您方在攻辩中拿安乐死来作类比,那我想请问您,您知道买卖器官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吗?

正方一辩

买卖器官在现在国家中可能没有列入法律,但是不代表以后世世代代都不会列入法律?对方辩友始终没有认清什么是合法化~合法化应该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活动,并使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部分得到保护  

 兰蒂斯

对方辩友不了解现实,难怪得出不正确的结论。在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提出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中,强调禁止买卖器官是一项基本的公共伦理,而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批准了该条款,也就是说,通过这一国际条约的规定,各国已经禁止买卖器官的行为。

世界上唯一允许买卖器官的国家是伊朗,而伊朗的这一做法使得其成为世界上有名的非法器官买卖的策源地。

请问对方对这些问题怎么解释?

正方三辩

请问现在大多数男士都在吸烟了,所以我们就不能提倡应该戒烟了吗?

钱塘野人

是不是该戒烟,要看吸烟是否有利于健康啊。据调查表明市场上出售的人体器官比自愿捐献的器官的质量要低得多,由于出卖者为了钱往往会隐瞒自己的病史和遗传史,结果将疾病传染给了接受器官移植的人。请问这又如何保障接受移植者的健康呢?

正方三辩

我说戒烟只是想提醒对方辩友不要拿既有的事情来说明应不应该的问题,请问对方辩友对合法化的理解到底是什么??

衍文|;   反一

在对方辩友的立论提到其合法化的必要性,倒是你方却没有提出任何一个有利证据来论证你方的必要性。请论证,谢谢!

正方一辩

对方辩友,现在买卖器官是不是已经合法化了?不是阿!所以会有操作的不规范,但是一旦合法化了,有了法律和国家的介入还会这样么?对方辩友扪心自问,买卖器官在没有合法化的时候可能是为所欲为的,但是,合法化了,就意味着针对非法的行为进行遏止,这正是法律的作用

  兰蒂斯

刚才对方辩友提到了合法化,合法化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原先被法律禁止的现在取消禁止转而变为“合法”,第二种是缺乏法律评价的时候明确立法保护。器官买卖显然是第一种,但我方不理解为何要将此违法行为变为合法。

对方说因为需要规范所以要合法,那么吸毒猖獗要不要规范呢?是不是也是通过吸毒合法化来解决呢?可见通过法律规范和合法化不是一个概念。那么请问你们合法化的必要性又在哪里?

正方三辩

合法化的必要性在立论中有说明,呆会我可以在结辩中为你详细阐述这个问题,我们并不是说需要规范所以要将起合法化,而是将起合法化后可以对其进行规范,请不要混淆充分和必要的问题

钱塘野人

对方辩友说,将其合法化后可以对其进行规范,可是我们现在已经对器官买卖有了规范,就是禁止啊。可见对方辩友理解的合法化是不是成了法律规范化呢,对方辩友在概念上是不是出了偏差啊?

正方二辩

我门说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就有规范化,正是对方说的买卖市场混乱才需要法律的介入,并使其向好的方向发展,相信对方辩友对合法化理解不深吧!

衍文|;   反一

所谓买卖中商品的第二个特性,是指其是是:凝结了人类的劳动。而人体器官不具有这一特性。不可成为交易的标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不允许之下,难道对方辩友还要坚持器官买卖应该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

对方辩友提到通过捐献就能解决了所有问题,那我倒想反问对方辩友,使商品的交换更普遍呢,还是有偿或无偿的捐献更普遍呢?是不是只*捐献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呢?那些解决不了的病人您就忍心看着他们断送了性命么?

此处由于兰蒂斯发言时间过长,主席公告视为放弃一次发言


正方二辩

所谓商品最重要的还是是否有使用的价值,交易的价值,显然器官都是符合这些标准的,而且器官交易中的器官必然大部分是克隆的,不知道对方凭什么说没有凝聚人类的劳动呢?


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现在没有一个国家允许克隆人,又有多少克隆器官呢?我们都知道器官移植是一个很复杂的医学问题,若血型和组织类型不匹配,则可能发生危险,请问法律规定如何使参与器官买卖的普通人掌握这一复杂的医学问题呢?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2: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主席-苏打

[公告]下面是观众提问阶段:由观众对双方进行提问,双方辩论员进行回答,此时,双方三辩可以进行总结,总结时间双方不超过10分钟。


反方★观众

器官买卖合法化是指在中国还是全世界?

反方★观众

正方

主席-苏打

[公告]正方请回答


正方一辩

好的


正方二辩

器官买卖合法化在这里我们首先考虑的患者,但是患者并不能孤立存在,由于社会是有机整体,所以这个辩体最终会回到全社会层面讨论


正方一辩

在现在禁止是因为在操作上应该有更多把握,等解决了问题后再合法化,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前在北京还禁放烟花炮竹,现在却解禁了,正说明了这一点

反方★观众

但器官买卖合法化中国就成了世界最大的器官出口国了,你愿意吗?

正方一辩

如果能通过买卖器官用合法并科学的手段救治更多的人,我们愿意做这个牺牲


正方一辩

合法化正是规范了大家通过不合法渠道买卖器官的途径,这才是我们真正要认清的问题,谢谢


正方二辩

这是观念上的问题,如果器官出口可以造福全人类,使更多人远离痛苦,我相信我们中国愿意做这个事。而且器官买卖合法化后,器官出口不会是件丢脸的事!而且由于器官的特殊性,中国不会有大规模的交易的,这于国家的科技水平有关!

离离

想请问反方
 “兰蒂斯


对方辩友不了解现实。。。。。。世界上唯一允许买卖器官的国家是伊朗,而伊朗的这一做法使得其成为世界上有名的非法器官买卖的策源地。


请问对方对这些问题怎么解释?”


       您以上发言的最后一句话不正说明了 社会群体对买卖器官合法化的需求极大 么   而对于社会的需求不进行合法化的引导而是强加压制只能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  


主席-苏打

[公告]离离问题有效,反方请回答哦


反方二辩

这不是说明社会群体对买卖器官合法化的需求极大,而是说明了买卖器官合法化所造成的危害有多么大。就算我们需要器官,我们可以通过捐献啊,买卖有这么大的弊端,我们为什么要铤而走险呢?


衍文|;   反一

器官合法虽然能在小部份上解决一些问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更多的弊病。而且是必然的风险,这种风险便是,不当生命当生命,我们的人体被随意买卖。我们的尊严被买卖。没有道德可言,当风险大于利的时候,我们还要坚持合法化吗?

离离

可您所谓的“买卖有这么大的弊端”正是因为对于社会的需要置若罔闻不加以引导  使得社会群体针对自己的极大需求进行自发性的摸索引起错误  

离离

也就是说   禁止买卖器官无异于  国家不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而是说  我们不发展经济

衍文|;   反一


对于器官买卖不合法,在一些地方性的条例,(例,深圳,上海等)包括国际惯例,都是不允许买卖的。再者,器官合法化,道德风险过高。对于道德风险过高的是不允许的合法化的。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2: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主席-苏打

[公告]由于时间问题,如果没有观众继续提问,我们就要进入总结了

下面是总结陈词阶段:由反方先进行总结,字数不限。反方总结结束后3分钟,正方进行总结。有请反方

  兰蒂斯


谢谢主席,也谢谢对方。很遗憾因为比赛本身的原因今天的辩论显得有些乏味,但是我们还是高兴地看到就这一问题双方所发表的不同看法。


因为讨论尚未深入,所以我并不想反驳对方什么,也许对方精心勾画了一幅人体器官利用的美好蓝图,但可惜我没有看到。我不希望因此而打破对方美好的愿望,也不希望在不了解你方政策的情况下横加指责。


所以我只想就双方在比赛中所表现出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态度说两句。

对方今天满怀对法治的崇敬和向往,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社会痼疾的有力手段。但身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却深深地知道法律手段存在各种局限。今天对方希望通过把器官买卖合法化,来对这一广泛存在的行为加以规范。这种初衷是好的,但却错误的理解了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并因此而固守它所应遵循的那一种社会正义和良知。虽然我们知道这个社会上有无数的人饱受病痛的折磨,虽然我们知道如果明天马上有更多可供移植的器官,也许得益的那个就是我们的亲人和朋友。但是试想一下,如果这个用作移植的器官,是一位父亲为了给女儿筹措大学学费而不得不做出的割舍,如果它是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从另一个无辜的人身上强取豪夺而来,我们还能如此兴奋地面对它吗?


 如果合法化就能解决所有不法问题的产生,我们当然会去选择它,但是扪心自问一下,如果今天我们放开器官买卖的这一道坎,引发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究竟是那些不法分子受到了惩处,还是有更多的违法行为在"合法"的幌子下大肆进行着?


如果一种行为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如此之大,法律就不得不禁止它,哪怕丧失因此而可能获得的利益。


正如我方所指出,解决器官供体不足的关键在于完善捐赠制度和鼓励公民捐赠。而事实也证明法国就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初步解决了供体不足的问题。因此有理由相信这一途径将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不想再问对方诸如吸毒是否应当合法化这样的问题了,我只想请大家扪心自问一下:如果今天人类的器官可以成为自由买卖的商品,如果神圣的救死扶伤和铜臭联系得如此紧密,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还能有安全感可言吗?谁能保证那些罪恶的手伸向的下一个目标不是我们自己?


最后,对方欠我一个问题,请您论证买卖合法化的必要性。您方在自由辩论中曾经说必要和充分不是一个概念,那么您方认为器官买卖合法化到底是不是必要的呢?谢谢。


[公告]下面是正方进行总结陈词.请观众安静

正方三辩


谢谢主席,观众,非常感谢对方辩友在这个元宵之夜和我们展开这一场精彩的辩论,也祝争鸣的网辩可以蒸蒸日上~下面是我方的总结陈词:


对方辩友在立论中简直就是漏洞百出,请由我一一指出:


1,什么是合法化?合法化就是要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打击不法分子的行为,又怎么会刺激了不法分子的行为呢?


2,“如果器官买卖合法了,便有不法份子,从非法途径取得这种商品 ,打着合法的旗帜进行合法的交易 ”这是对方的原话,请大家读读其中是不是有自相矛盾之处?


3“而且我方必须指出的是:器官交易是一种非常险恶的活动,搞不好就会草菅人命”器官买卖和器官捐献一样,是为拯救一个生命而提供可移植器官的手段和途径,仅仅是一种手段怎么能够象对方辩友说的那样草菅人命呢?难道这两种手段得到的器官会有不一样的地方吗?还是对方辩友对我们的医学不够自信?


4,对方辩友说器官买卖会把穷人变成富人的器官仓库?那天下的穷人都可以放心啦,因为你们都不会生病啦~至少不用考虑器官问题!


5,对方辩友在立论时指出了买卖的随意性,认为我卖出我的器官就是要摆在柜台上任人挑选,有谁不喜欢自己的器官就可以想换就换。请问这样的做法现实吗?各位观众认为这样的做法可行吗?对方辩友简直就是在鸡蛋里面调骨头。就拿你的话说,完全没有人卖自己的器官了,那你在生死边缘真正需要换的时候,却没有得换你怎么办?


6,对方辩友在回答攻辩的时候说,“国家介入的结果,恰恰是不应使其合法化”,那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应该重新考虑一下法制建设的问题了?因为他们现在在管理中的东西其实都是不应该合法化的。


7,请问对方辩友真的就认为*捐献就可以满足移植器官的需要了吗?


 

用三句话总结一下,对方辩友今天的重头戏就是将合法化曲解曲解再曲解,将买卖丑化丑化再丑化,将人的尊严和道德脆弱化脆弱化再脆弱化。  


下面我将从下面几点再次强调我方观点:


一,合法化,就是借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规范器官买卖的市场,它促进了医学临床中移植器官的供需平衡,同时打击和约束了不法分子通过器官倒卖来谋取暴力,并不是象对方辩友说的那样反而促进了不法分子的行为。就如同法学院的对方辩友说的,法律有它的局限,因为这个世界就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有局限就不利用它,现实也是法律在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买卖,不是肮脏的金钱交易,你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它只是一种手段,在我们今天的辩题中它是为临床医学提供器官的一种手段,不会害人,也不需要去解决血型等临床问题。


三,应该,我们在讨论应不应该做一件事的时候只是在讨论他的趋势,而对方辩友反复强调法律已经怎么样做了怎么样规定了,是没有意义的。

 

四,必要性。我方也希望现代社会所有的人真的就象对方辩友所希望的那样,有着无私奉献的精神;也希望小康社会的建设让所有的人,都不需要通过卖器官来维持生计改善生活;同时更希望没有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进行人体器官交易而大挣黑心钱的人存在。但是这些希望至少到现在为止都仅仅是希望。现实的状况说明,应该将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


将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及是借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解决了单一*捐献所不能解决的器官的供需问题。可以给患者带来更多的治愈的机会,可以给更多的贫困家庭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在器官买卖变得更容易,更有法可依时,不法分子将不会有机可乘。


所以,人体器官的买卖应该合法化,谢谢大家

主席-苏打

[公告]本场比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和包容,谢谢  
[br][br]-=-=-=-=- 以下内容由 衍文2006年02月13日 00:51pm 时添加 -=-=-=-=-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2: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这个贴子最后由衍文在 2006/02/13 00:54pm 第 1 次编辑]

以上比赛内容转载自争鸣口才网

发表于 2006-12-21 12: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个人非常郁闷对方在自由辩论中有上面的那些类比的例子,我方需要很麻烦的逻辑推理才可以推翻对方,有没有哪位可以用好一点的办法对付这一着?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1 2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太杯"网络擂台赛初赛第一场:买卖人体器官应该/不应该合法化(转载自争鸣)

说实话,这个题目其实当时不应该合法化那一方没有处理好。对于这个题目我自己后来又重新想了好多,如果楼上的朋友有兴趣可以加我的QQ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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