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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mark]辩论与沟通理性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张修枫) 今天的华语辩论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各种迹象表明,辩论活动的衰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学生辩论所受到的关注也日益减少,人们对辩论也产生了各种质疑,其社会功能和价值越来越低。对于华语辩论的未来,关心的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包括辩论的形式、题材和内容。但是笔者认为,在改革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于辩论的本质有重新的认识和界定,尤其从理论层面,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来思考辩论的意义。 现代社会的发展,不管“后现代”的解释如何缤纷繁杂,最大特征都是按照源自启蒙运动的“理性精神”发展而来的。概括起来,这种理性表现为今天人们普遍接受的两个价值观:人们可以通过没有价值涉入的纯感官触觉,对外在世界作客观描述和验证;基于价值中立的判断,我们可以进行效率最大化的比较和计算。前者的代表就是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后者则成为了现代人处事行动的决策原则。回顾近百年来的世界史,当代社会正式在这种“科技理性”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阮邦新,2003)。 20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将这种理性描述为目的理性,“是通过对周围环境和他人客体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的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韦伯,2005),市场经济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目的理性社会行动。韦伯认为,目的理性是人类行动模式的必然结果,因此,人类社会的宗教、科学和制度都是按照目的理性所被设计和利用的。无论是个体行动还是共同体秩序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的,这是人类发展的最终指向,也是资本主义发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韦伯也第一个明确对人类理性发展表示了悲观,“现代社会理性发展的最后结果,可能会是一个桎梏人类自身的‘铁的牢笼’”(韦伯,1997)。在他看来,目的理性只能处理事实层面的事物,而不能处理人类所遇到的全部道德和政治等价值层面的问题。 “第三条道路”之父、英国社会思想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延续了韦伯的理论,他认为理性所推动的现代性的发展,使个人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象征符号”和“专家系统”,最终将个人从“地方生活”中剥离出来,直接面对各种抽象的、复杂的和庞大的社会制度(吉登斯,2001)。具体说来,就是生活中的个人直接面对整体性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等社会制度。在个人的生活体验上,人与人的亲密关系遭到破坏。因此,从微观上来说,现代社会中的个人,在享受着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情感寄托和文化价值越来越淡漠;从宏观上来说,科技越是发达,人类越是精于计算,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社会制度和道德文化等各方面还是不可避免地面临整体性的困境。这似乎就是现代理性的悖论。 当代的另一位思想大师、德国的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也是关于现代理性的理论。他批判“科技理性”对于现代社会的控制,但他认为这并不是理性发展的唯一道路,“韦伯的分析只看到事实的一面,历史发展有其偶因的特质”(哈贝马斯,1994)。他认为科学技术处理的是实时层次的事项,而道德和政治上的问题却属于价值层面的事物,自认现象与社会现象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科技理性或目的理性并不能够承担人类社会发展的重任。在哈氏看来,人与人相处的时候,有一种本能地理解和表达相互意图的倾向,而“所谓的理性化过程原本是以语言代替了传统信仰座沟通或调节人际关系的形态而出现的,但此转化反过来加重了人类的日常事务上的负担,即人类在众多繁杂事务里面要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做种种决定,这样也加多了人类沟通上的误解情况”。所以,真正的“理性”是指人类从各自的经验和价值层面出发,“可以分辨不同的文化领域,并且懂得使用不同的演绎法则和角度去理解和处理不同文化领域的事务”的“沟通理性”(阮邦新,2003)。 “理性”的概念是抽象的,可是,我们在现实生活确实是可以感受到上文所论述的理论困境。现代社会,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受到“权威”和“体制”的制约,但是社会现象越来越复杂,价值观念越来越多元,社会整合机制似乎已经失去了效率,个人往往会迷失在摩登的现代生活之中。重新来审视人类社会发展的逻辑,哈氏提出的“沟通理性”可能是一个可行的途径,而“理性化的过程首先是指生活世界理性化的过程,而这是意味着生活世界所蕴含着的世界观越来越清晰,人类亦开始懂得用不同的架构和演绎角度沟通”(哈贝马斯,1994)。所以,我们个人也需要在现实中不断地培养和增长“沟通理性”。 然而,在“科技理性”意识形态化的当代社会,我们如何去实现“沟通理性”呢?笔者认为,辩论是一个有效的渠道。从辩论学的角度来看,辩论包括了“论辩”、“人际辩论”和“正式辩论”三种,是“人类特殊的沟通方式或话语行动”(游梓翔,2004),其本质就是通过语言说服,使持有不同观点的双方达成一致的过程。即使是在“议会辩论”、“法庭辩论”和“电视辩论赛”等“正式辩论”之中,辩论的双方必须坚守各自不同的主张,但是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正反双方所有的材料和观点,才能够形成一场有质量的辩论赛。因此,要完整地准备一次辩论,就要“懂得使用不同的演绎法则和角度去理解和处理”与辩题相关的所有立场,在这个过程中无疑就会形成辩士的“沟通理性”。那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大学生辩论赛就不仅仅是一种游戏或文化活动,而是一种培养和发育未来社会“沟通理性”的重要场所和手段。 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哈贝马斯认为要实现“理想沟通情景”,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真理宣称(truth claim),在认知层面的沟通过程里,我们是期望所有的句子能够反映着外在世界的事实,并且是透过这些认知句子把相关事实告诉别人,因此,这些句子的“有效性”是取决于其能否表达事实的真相;正当宣称(rightness claim),正当宣称是语言使用者和别人沟通时,要遵守支配着人与人沟通的社会规范,人际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规范构成的,因此,在使用语言作相互沟通的时候,我们是要遵守制约着这些语句的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合理和正当地使用这些语句和别人沟通;真诚宣称(sincerity claim),我们使用的句子是希望别人相信这是真诚地表达我们内心想法和感觉(哈贝马斯,1994)。 以上三点也同样适用于辩论,甚至应该成为立足于“沟通理性”的辩论活动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用这个标准,来考量现在的华语辩论,尤其是以电视辩论赛形式为主的表演性辩论,就能够发现我们的不足,以及衰落的原因。首先,华语辩论(主要指大陆地区)的评判标准更注重语言表达,甚至已经给圈外人造成的刻板印象是“辩论”就等于“口才”,因此在这样的评判标准下,辩论的训练和选拔的重点就在于口语技巧和渲染能力,而忽视了知识积累和思辩思考,所以在辩论赛中常常为了现场效果而违背了“真理宣称”的原则;其次,无论是价值命题还是事实判断,辩题往往过于抽象,例如“人性本善/恶”、“美是主观/客观的”等等,抽象的概念会导致不同的理解,如果主办方不对辩题加以解释和限制的话,完全站在两个层面的双方根本无法出现“沟通理性”;最后,社会上对于辩论水平的认可过于看重比赛的胜负,辩论爱好者或社团为了获得更多的空间和资源,自然竭尽各种方法来争取辩论赛的胜利,这种氛围自然导致“目的理性”在辩论圈的滋长,而这其实是与“沟通理性”背道而驰的,违背“正当宣称”和“真诚宣称”的行为也成为了常见的辩论现象,难怪外人看来辩论赛越来越没有意思。 其实,归根到底,这些问题还是源自于人们对辩论的认识。辩论赛的定位主要还是在于“推广华语”或者“语言规范”,而没有意识到“辩论的知识使我们能够在生活的世界上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弗里莱,1996)。辩论活动中过于浓厚的“目的理性”,在人们对市场转型进行不断反思的社会环境中,自然得不到支持。所以,要改变华语辩论的现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观念,尤其是辩论选手自觉地培养“理性沟通”的素养,并且通过组织活动或辩论赛将我们的理念推向社会。这样不仅能够改变华语辩论现有的困境,还可以为“沟通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推广,做出自身的贡献。这也是辩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如何使辩论更好地实现“沟通理性”?本人推荐以奥瑞冈赛制为代表的政策新辩论,这也是今天的欧美大学生辩论,以及台湾地区的华语辩论主要的赛制。概而言之,政策性辩论就是模仿政府或议会对某一项具体的社会政策展开讨论,从辩题选择、立场规则、发言义务、举证责任和评判标准各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核心的价值观与哈贝马斯所说的“真理宣称”、“正当宣称”和“真诚宣称”基本相同,这有助于“沟通理性”的形成(注) 。 无论采用什么赛制,或者华语辩论要进行怎样的改革。本文的立场就是希望通过思想理论层面的梳理,提醒所有辩论爱好者来反省辩论在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中具备的角色和功能,从而使大陆各高校内的华语辩论得到更好地开展。本人乐观地认为,具备“沟通理性”的辩论活动,一定会得到良性的发展。在社会体制不断协调改革的过程中,在高等人才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体系中,大学生辩论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为,从古希腊开始,辩论就一直在人类社会前进的历程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注:限于主题和篇幅的限制,本文不展开政策性辩论的具体描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游梓翔的《认识辩论》或弗里莱的《辩论与论辩》,都有专门的章节详细介绍政策性辩论。此外,还可以阅读上海大学辩论协会的杨小欢撰写的“为什么奥瑞冈制度是一种更好的辩论赛制”(《华语辩论网》,http://www.bianlun.net/bianlun/bbs/cgi-bin/topic.cgi?forum=25&topic=17&show=0),文中对于奥瑞冈赛制和电视表演赛制进行了具体的比较。 参考文献: 阮新邦、林瑞,2003,《解读〈沟通行动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德]马克斯•韦伯,2005,《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德]马克斯•韦伯,1997,《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英]吉登斯、皮尔森,2001,《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尹宏毅译,北京:新华出版社。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1994,《沟通行动理论》,洪佩郁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游梓翔,2004,《认识辩论》,台北:双叶书廊有限公司。 [美]奥斯丁•弗里莱,1996,《辩论与论辩》,李建强等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 [/water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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