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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荐精华] 我对辩论和辩题的一些观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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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1: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辩论一路到大四,总是要写些东西给自己交代下。于是就敲了下面这写东西。不涉及具体的技战术和具体辩论比赛怎么打,思考这些问题也不见得帮助了我把比赛打的更好——然而,临近毕业,还是决定把他们写出来,做个纪念。在我心里,这些比一场精彩的辩词之类更能代表我对辩论的理解。

对于不嫌弃文章见解鄙陋的朋友,强烈欢迎探讨内容,以及分享转载。不过看着我辛苦敲了3000多字的份上,定要注明作者出处,谢谢了~~

然后,对于性子急,懒的看完的朋友,我把本来写在最后的全文总结放在最前边,权当摘要了吧~不伦不类了些,大家不要计较:

“经常困扰辩手的一个问题是,辩论是不是为了捍卫真理,对立矛盾的两个立场不是必然有一个是谬误吗。我的答案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某些事实真相或者“不知道”来判断这个题目的人所抱有着怎样的价值取向,所以某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不知道对错,也就无所谓对错,于是矛盾的双方都可以相信自己有着正确的可能性,从而进行辩论。但是,辩论的内容,却应当是我们所能了解和把握的东西,而不应当在未知上做无意义的努力。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价值辩论容易将辩手导向没有辩论必要的价值取向差异之上,而忽略可把握的事实,因此需要对辩风进行更好的规范。而政策辩论虽然将价值取向固定化为多数人的选择或主流价值判断,缩小了辩论的可能性,但是在事实上起到了引导辩论务实风气的作用,不失为一种可以推行和参考的比赛制度。”



正文:



辩论这一活动的目的意义何在众说纷纭,很多辩手辩论了相当长时间之后依然受到这样的一个基本问题的困扰。我认为探讨一下辩题应当遵循的原则或许有助于解决类似的问题。因为辩题决定了辩论的内容。



辩论是否是为了捍卫真理让很多人困惑。这个问题具体到辩题之上的话,所产生的疑问就是,辩题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正确”的。如果是的话,那么题目之中,正方的内容与反方的内容是对立矛盾的,怎么可能同时正确。而如果其中之一是错误的,那么辩题岂非丧失了起码的公平性。



很显然,没多少人会公然赞同辩手可以在台上胡说八道搞诡辩,所以要想让比赛得以进行,必须要让正反双方所要证明的立场都不是有悖于事实和真理的。这对于信奉真相只有一个的同学可能有点难以想象——不过,要是对著名的薛定谔的猫有所耳闻的话,就会知道至少哥本哈根派说,没有测量之前,一个粒子的状态模糊不清,处于各种可能性的混合叠加。处在衰变/不衰变的叠加状态。所以说它衰变是没有错的,说它不衰变也是没有错的。如果不去测量,也就并不会有一个说法是注定错谬的。



当然,对于辩论比赛来说其实不必扯到那么遥远的理论上去。只要是在我们认知范围之内,难以证实或证伪的事情都足以冠上“不算错”的帽子同时作为一对矛盾立场的支点给辩论双方一个容身之地。即使我们不像薛定谔一样研究量子物理,也随时可以找出任意一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猫或者人,去辩论它的生死之谜。



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听上去就像是一个失踪案件对不对。如果我们去设想一下作为比赛辩论的原型之一的法庭辩论,那么我们是不是会发现,有所必要拿到法庭上辩论一下下的案件们,必须得多少有那么点任何人都不知道只有上帝知道的部分——比如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否则的话,如果一切事实都能被调查清楚的话,那么根据事实进行判决就可以了,还有什么可辩论的呢。当事人不需要雇律师,雇个私家侦探去调查事实就好了。



然而,我却记得,在《福尔摩斯探案集》中,歇洛克.福尔摩斯愤怒地向华生抱怨:“我们当然都知道真正的凶手是谁,但现在的问题是,怎么让坐在陪审席上的那群乡巴佬相信这一点。”



所以,对于知道真相的人——上帝或者福尔摩斯——辩论是多余的。这项活动只属于一大群对于事实抱有疑惑以至于对两个相互矛盾其实并无法同时成立的立场:有罪或无罪,死或生,等等,同时承认他们“全说不上错”的平凡人。



因此,虽然未必都在理论上明确承认了这种看法,但事实在实践之中,一切辩论都基于这种建立在“未知”基础上所实现的“矛盾对立的双方都不违背认知”的统一之上——统一的方式就是,谁也不知道真相,所以说不上对与错,所以就都不错。



一切辩论——是的,我接下来准备聊聊在大陆上颇富特色的“价值辩论”。这玩意儿和我上边所做的论证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所谓的价值观,其实是相当主观的东西,谈不上对错——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在宗教场所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宣传的蠢事——所以所谓的价值辩论也就无非是利用了辩题中没有明确价值判断主体,所以我们“不知道”要依据的价值观是什么,如此罢了。同一事物,对张三的重要性与对李四的价值性显然完全可能有着天壤之别————那么,如果我们“不知道”谁在判断“A比B更重要”这样的题目,那么正方依据某一个价值观判断它重要与反方依据另一个价值观判断它不重要显然都是没有错误的。于是,矛盾的双方同时成立了,辩论可以比赛了~~如此而以。



将辩论建立在某种未知上——不管是某种未知的事实还是未曾明确统一的价值观之上——实际上都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然而,这种做法是富含风险的,极容易将辩论赛导向一个错误的方向。



如果你将这篇啰嗦的文章读到这里并且接受了我以上的观点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题目在我们作为出题者的时候可以预设它拥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处于合理认知范围内的,可以被证明或证伪的,只有一个的真相或者事实。另一部分则是超出了我们认知的或者题目故意模糊因而无法证明的“未知”,因为未知,所以具有多种可能,所以说不上对错。它承载了双方矛盾的立场同时成立的最基本立足点,然而,由于它带有未知色彩的特点,通常既不适合证明也不适合证伪,所以通常并不适于作为比赛中论证的主要内容。然而这样做的辩手其实为数不少,而结果在我看来就是导致辩论比赛的对抗性下降,越来越像自说自话的演讲,而失去了辩论的基本特点。



上面一段的表述可能不大明白,不妨我们还是用例子来思考。我爱例子。假设——假设有一桩谋杀案件上了法庭。调查案件的侦探们提供给我们大家不少事实和证据——不过其中并没有决定性的证明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的东西。于是原告与被告的律师们需要做点小小的辩论了——那么,他们所探讨辩论的内容的主体应当是什么呢。显然,应当是那些可以调查和证明的事实与证据,虽然这些东西从理论上既不能充分地证明有罪也不能证明无罪,然而关于它的探讨才是有价值和意义的。而关键性决定性证据的缺失虽然同时给了控方与辩方支点——比如,或许正为凶器的消失或者目击证人的神秘失踪等等才使得控方律师坚信嫌疑人“可能有罪”也使得辩方律师坚信嫌疑人“可能无罪”而坚守着自己的立场,但是如果只是反复强调这些,用这些来搪塞与反击一切,那么恐怕这并不算是什么好的辩护。



而关于我们传说中的“价值辩论”呢。套到这个例子中,价值的对立与冲突显然也是存在的。如果你是嫌疑人的亲人,那么你必然更相信它无罪;如果你是他仇人显然反之。这当然可以作为选择不同立场为不同立场辩论的支撑,但是,我认为这如果做辩论的内容恐怕就不大合适了。不妨设想,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出于对自己儿子的爱与理解毫无保留地相信他无罪,那么她以此为内容在法庭上为自己孩子辩护吗————如果她这么做了,我相信这可能会是一篇充满了母爱与人性光辉的伟大演讲,但我不相信这会是一篇好的辩论。



所以说到现在或许看这篇文章的朋友已经了解了我对于“价值辩论”的看法了。在我看来,这种辩论方式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却很容易导致辩手将辩论的重心宣扬己方放在既无非证明也无法证伪的价值判断和取向之上,这样做或许能事实上也产生了很多相当感人乃至近乎伟大的演讲,但是却削弱了辩论比赛的对抗性,失去了辩论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根本特点。



那么,我又怎么看待常常相对应被抬出来和价值辩论对抗的政策辩论呢。就我来看,政策辩论的题目其实在实质的内容和结构上并不见得有什么区别,真正的区别在于一般强调政策辩论的比赛与标榜自己进行政策的辩论的辩手,通常默认了对某一政策的价值判断标准即等同于多数人或者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政府部门。于是也就不存在价值取向的多样性,否则如果允许站在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多角度考虑问题进行辩论,那么就和价值辩论没有任何区别了。



而由于没有的价值取向的多样性来承载辩论双方立场的矛盾,所以政策辩论之所以得以进行就依赖于人类对于现实条件的认知能力有限,所以判断政策“损益比”的基础事实依据就可以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以正常人能力能获得数据资料,另一部分限于条件只有上帝才查的出来————很显然,多数人辩论起来的话,会倾向在前半部分多下功夫而不是在谁都说不好的地方上胡搅蛮缠。所以在实践上,必须承认政策辩论更有利于将辩论引导向有意义和有价值的方向,为辩论带来些务实的空气。



写了这么多,是时候做个收尾了。总结一下,经常困扰辩手的一个问题是,辩论是不是为了捍卫真理,对立矛盾的两个立场不是必然有一个是谬误吗。我的答案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某些事实真相或者“不知道”来判断这个题目的人所抱有着怎样的价值取向,所以某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不知道对错,也就无所谓对错,于是矛盾的双方都可以相信自己有着正确的可能性,从而进行辩论。但是,辩论的内容,却应当是我们所能了解和把握的东西,而不应当在未知上做无意义的努力。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价值辩论容易将辩手导向没有辩论必要的价值取向差异之上,而忽略可把握的事实,因此需要对辩风进行更好的规范。而政策辩论虽然将价值取向固定化为多数人的选择或主流价值判断,缩小了辩论的可能性,但是在事实上起到了引导辩论务实风气的作用,不失为一种可以推行和参考的比赛制度。



以上。



                                             

                                                                北京林业大学 胡中颖

                                             





                                                               2010年3月3日 晚 于网吧
发表于 2010-3-3 22: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不见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22: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MaPowerness


是啊。之前在准备考研,考的不理想之后整个假期又在不停玩游戏发泄……
发表于 2010-3-4 01: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说结论如何,至少,前半部分的导入部分写得很是有点引我入胜。
发表于 2010-3-4 11: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走上歧途了。通过4楼这句话我就可以判断。
发表于 2010-3-4 1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ls不能总是希望文章浅显易懂老妪能识

总要有深刻的东西存世
发表于 2010-3-4 14: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繁简,而是方向
 楼主| 发表于 2010-3-4 17: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MaPowerness


所下的结论不尽如人意和误入歧途还是不一样的……我感觉邓哲前辈想表达的更近乎前者。
发表于 2010-3-4 18: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会错意了。我的意思是,你的理念能对了门的胃口,可见是误入歧途了。
发表于 2010-3-10 15: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辩题的具体化使辩论逐步流于肤浅,只是就事论事
辩论不是社会事件政策大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0-3-10 23: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tigerzkz

第一,就事论事是否必然导致肤浅。
第二,回答辩论不是什么相对容易,而我是否可以追问一句:辩论是什么。
发表于 2010-3-11 11: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所说的“肤浅”是指就事论事的辩论(尤其是社会政策等)让辩手发挥的空间很小,缺少深度,只要关心这个问题的群众市民都能说出一二。
辩论之所以精彩,除了说事之外,还有理论和价值,以及为此而进行地更深的思考。
其次,辩论的形式是一种活动。从内容上讲,它让辩手学到很多,积累知识培养思维收获感情等等。
对于观众来讲,收获就像看一场精彩的演出,获得精神的享受,同时受些启发。平时生活的人们大都关注具体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政策,并加以评论,但这些具体政策大都与人们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辩论的“贴近生活”就等同于“就事论事”,人们难以从观看比赛中懂得去思考写更深层次的问题。
辩手的职责,就是引导观众,不能仅仅关注自己的小生活,应该把眼界放宽。
总结说来,辩论就是一种综合实力。
期待与楼主进一步探讨,请多指教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16: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所说的“肤浅”是指就事论事的辩论(尤其是社会政策等)让辩手发挥的空间很小,缺少深度,只要关心 ...
tigerzkz 发表于 2010-3-11 11:57



    说出一二不等同于解决了问题,也不等同于履行了职责。我认为这是辩手不思进取,不去努力尽可能彻底的完成证明自己立场或证伪对方立场的义务,而自满于“在场上有的可说”的水准沾沾自喜。这是辩手水平的问题,也是辩论态度的问题。这样的辩手,给他一个具体化的题目他固然不会去挖掘其背后的客观规律以及伦理价值,而即使给他一个抽象的理论化或价值化的题目,我担心其同样会将其简单化、片面化、庸俗化乃至荒谬化。所以我认为针对题目并非解决之道。
  另外,我对你使用“就事论事”这个词的具体含义并不是完全的理解。能否具一个你认为的具体化的题目的例子,再试举一个“就事论事”的论证过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16: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把这个帖子设置成回复要审核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16: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所说的“肤浅”是指就事论事的辩论(尤其是社会政策等)让辩手发挥的空间很小,缺少深度,只要关心 ...
tigerzkz 发表于 2010-3-11 11:57


我回复了你……提示要审核。不清楚什么状况。
发表于 2010-3-11 17: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木雁


部分回复需要审核这个措施不是针对这个帖子设置的,而是服务器提供商针对整个论坛设置的,包括我自己在内,很多帖子和回复都经常需要审核才能发表出来,所以只能烦劳各位管理员们勤跑后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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